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OB-401
試驗已結束

2013-12-01 - 2017-10-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1

A QsymiaTM CardiovascuLAr morbIdity and Mortality (AQCLAIM) Study in Subjects with Documented Cardiovascular Disease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VIVUS, Inc.(委託藥廠);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國內試驗委託者/受託研究機構)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賴文德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有心血管疾病 (CVD) 記錄之體重超重和肥胖受試者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是評估以 Qsymia 長期治療有心血管疾病 (CVD) 記錄之體重超重和肥胖受試者發生非致命性心肌梗塞 (MI)、非致命性中風或心血管死亡的效果。 本試驗的次要目標如下: •評估以 Qsymia 長期治療有 CVD 之體重超重和肥胖受試者的其他心血管發病率和死亡率指標的效果;以及 •評估 Qsymia 比較安慰劑長期治療有 CVD 之體重超重和肥胖受試者的體重和各種心血管以及代謝標記物的效果。

藥品名稱

N/A

主成份

Phentermine+Topiramate

劑型

N/A

劑量

3.75-15mg/23-92 mg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主要療效指標:主要療效指標是發生首次主要終點事件:非致命MI、非致命中風、或心血管死亡的時間
關鍵次要療效指標:
•發生首次致命或非致命中風的時間;
•發生首次心血管死亡的時間;
•發生首次所有病因死亡率的時間;以及
•發生首次心血管死亡、MI、中風、因不穩定心絞痛住院、緊急血管重建,或是因心臟衰竭 (HF) 住院的時間。
其他次要療效指標:
•患有第二型糖尿病 (T2DM) 的患者發生首次心血管死亡、MI、中風、因不穩定心絞痛住院、緊急血管重建,或是因HF 住院的時間;
•發生首次致命或非致命MI 的時間;以及
•發生首次因 HF 住院的時間。
探索性療效指標:
其他發病率和死亡率指標
首次發生以下各項的時間:
•緊急心臟血管重建;
•因不穩定心絞痛住院;
•因心律不整住院;以及
•綜合癌症發生率與癌症死亡率。
體重減輕與代謝指標
•基準期以來體重的絕對值和百分比變化;
•達到 ≥5%、≥10% 和 ≥15% 體重減輕的受試者百分比;
•基準期以來腰圍的變化;
•基準期以來醣化血色素 (HbA1c) 和空腹血糖的變化;
•需要改變抗糖尿病或降血壓藥劑量、頻率或數量的受試者百分比;
•基準期時無糖尿病的受試者進展成 T2DM;以及
•基準期以來的血脂變化,包括總膽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LDL-C)、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HDL-C) 及三酸甘油脂。
藥物經濟學指標:藥物經濟學指標包括背景藥物的使用和隨機分配以來的併用藥物變化,以及保健資源的使用如急診室就診和住院。
安全性評估:安全性指標包括不良事件、臨床實驗室資料、生命徵象、身體檢查結果、12 導程心電圖 (ECG) 資料、低血糖症發生率以及雙能量 X 光吸收儀(DXA,在某些國家才會進行)。

主要納入條件

若要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時符合以下所有標準(除非另有指明):
1. 年齡 ≥45 歲;
2. 身體質量指數 (BMI) ≥27 kg/m2(亞洲人為 ≥24 kg/m2);
3. 男性腰圍 ≥102 公分(40 英吋) 或女性腰圍 ≥88 公分(35 英吋)(亞洲男性及女性分別為男性≥90 公分 [35 英吋]以及女性 ≥80 公分 [31 英吋]);
4. 過去兩個月的體重穩定(受試者自行通報±3%);
5. 被分配入以下三個風險類別之一:
A 層B 層C 層
高度中風風險高度 CVD 風險中度 CVD 風險
曾罹患中風(缺血性或出血性,60 天 到 2 年內)。不包括沒有中風的顱內出血(蛛網膜下、硬腦膜下或硬膜外出血)。a.先前 MI(60 天 到 1 年內) 有酵素記錄或心臟射出分率 (EF) <50% 。只有心臟壓力測試並不足夠;
b.神經科醫生證實的 TIA 病史(>60 天);或
c.有症狀的 PVD:
i.間歇性跛行;
ii.ABI <0.85;
iii.靜止性肢體缺血;
iv.曾進行週邊血管重建;或
v.因 PVD 截肢a.有穩定性冠狀動脈疾病之記錄,由以下一項所定義:
i.曾罹患MI(>1 年) 有酵素記錄或 EF <50% 。只有心臟壓力測試並不足夠;或
ii.曾罹患中風(>2 年);
b.曾進行冠狀動脈血管重建;
c.冠狀動脈血管造影(即使沒有血管重建)顯示兩條或多條冠狀動脈狹窄程度≥50%。
d.有不穩定心絞痛病史記錄(>60 天);或
e.狹窄程度>70% 的無症狀頸動脈疾病,或曾進行頸動脈血管重建(動脈內膜切除術或植入支架)。
6.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使用適當的避孕法,定義為雙屏障式避孕法、穩定的荷爾蒙避孕藥加單屏障法,或先前已有輸卵管結紮的記錄。除非女性年齡 ≥50 歲並伴隨自發性停經至少 12 個月,或者已切除子宮及(或)雙側卵巢,否則被視為有生育能力。
7. 能夠瞭解試驗程序並且提供書面知情同意;以及
8. 願意且能夠遵守排定的試驗回診和試驗程序。

若要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受試者不得符合以下任一標準:
1.同時使用昇糖素類似胜肽-1 (GLP-1) 類似物和所有形式的胰島素;
2.隨機分配時有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 (SBP) >180 mmHg 或舒張壓 (DBP) >100 mmHg)。高血壓未受控制的受試者在血壓受到控制而且抗高血壓療法在隨機分配前達到穩定至少 2 個月時,可以重新再被篩選。
3.伴隨低血壓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CHF);紐約心臟協會 (NYHA) CHF 第三級或以上;
4.干擾代謝的病症或疾病,例如未治療的甲狀腺功能低下、庫興氏症候或第一型糖尿病;
5.有重大飲食失調的病史或現象,例如狂食症、暴食症或神經性厭食症;
6.嗜鉻細胞瘤或類癌症候群;
7.需要腎臟透析或肌酐酸清除率 <30 mL/min 的嚴重腎損傷;
8.有潛在危及生命之心律不整病史或現象;
9.腎結石病史;
10.嚴重肝損傷(亦即 Child-Pugh (評估肝硬化程度) C 級);
11.曾進行或準備進行減重手術,包括整型抽脂術;
12.不願意或無法參加飲食控制或體力活動計劃;
13.出現甲狀腺機能低下的徵兆或症狀從而證實臨床上有顯著之甲狀腺機能障礙,或使用甲狀腺荷爾蒙療法但在隨機分配前未達穩定情況至少 3 個月;
14.使用慢性全身性糖皮質素療程或任何其它類固醇荷爾蒙療法,但在隨機分配前未達穩定情況至少 3 個月;
15.曾意圖自殺或目前有任何積極的自殺想法(亦即有自殺的想法並意圖採取某些行動、但沒有特定的計畫,或有積極的自殺想法並有特定的計畫與意圖);
16.過去 2 年內有重鬱症病史;
17.躁鬱症、強迫症、邊緣性人格異常、精神病性憂鬱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分裂症或任何其他精神障礙病史;
18.目前濫用或依賴任何藥物(尼古丁除外),包括酒精;
19.有癲癇病史或正在接受癲癇治療;
20.過去 5 年有任何惡性腫瘤病史,但是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或罹患子宮頸癌後進行根治性手術切除術除外;
21.試驗期間準備進行血管重建或血管造影;
22.閉角型青光眼病史或在過去或目前使用藥物治療眼壓增高;
23.目前懷孕、哺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24.以下任何異常的實驗室數值(可依試驗主持人判斷重做測試):
a.碳酸氫鈉 <20 mEq/L;
b.鉀 <3.5 mEq/L;
c.三酸甘油脂 >500 mg/dL;
d.醣化血色素(HbA1c) >10.0%;或
e.丙氨酸轉氨酶 (ALT) 或天冬氨酸轉氨酶 (AST) > 正常上限 (ULN) 的 3 倍;
25.B 型肝炎表面抗原、C 型肝炎病毒,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篩檢呈陽性的病史;
26.在篩選前的3 個月內以 Phentermine、Topiramate、Lorcaserin 或任何其他非處方 (OTC) 或處方藥治療進行減重;
27.對 Phentermine 或 Topiramate 有已知過敏或過敏反應,或對任何藥物有過敏史;
28.在篩選前 30 天內使用任何試驗性藥物或儀器治療任何適應症或參與臨床試驗;或
29.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任何醫療或手術狀況會降低受試者完成試驗的能力、影響試驗數據品質,或對受試者的安全構成無法接受的風險。
具有第二型糖尿病、高血壓及(或)血脂異常的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至少要有 2 個月的穩定治療 。

主要排除條件

若要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時符合以下所有標準(除非另有指明):
1. 年齡 ≥45 歲;
2. 身體質量指數 (BMI) ≥27 kg/m2(亞洲人為 ≥24 kg/m2);
3. 男性腰圍 ≥102 公分(40 英吋) 或女性腰圍 ≥88 公分(35 英吋)(亞洲男性及女性分別為男性≥90 公分 [35 英吋]以及女性 ≥80 公分 [31 英吋]);
4. 過去兩個月的體重穩定(受試者自行通報±3%);
5. 被分配入以下三個風險類別之一:
A 層B 層C 層
高度中風風險高度 CVD 風險中度 CVD 風險
曾罹患中風(缺血性或出血性,60 天 到 2 年內)。不包括沒有中風的顱內出血(蛛網膜下、硬腦膜下或硬膜外出血)。a.先前 MI(60 天 到 1 年內) 有酵素記錄或心臟射出分率 (EF) <50% 。只有心臟壓力測試並不足夠;
b.神經科醫生證實的 TIA 病史(>60 天);或
c.有症狀的 PVD:
i.間歇性跛行;
ii.ABI <0.85;
iii.靜止性肢體缺血;
iv.曾進行週邊血管重建;或
v.因 PVD 截肢a.有穩定性冠狀動脈疾病之記錄,由以下一項所定義:
i.曾罹患MI(>1 年) 有酵素記錄或 EF <50% 。只有心臟壓力測試並不足夠;或
ii.曾罹患中風(>2 年);
b.曾進行冠狀動脈血管重建;
c.冠狀動脈血管造影(即使沒有血管重建)顯示兩條或多條冠狀動脈狹窄程度≥50%。
d.有不穩定心絞痛病史記錄(>60 天);或
e.狹窄程度>70% 的無症狀頸動脈疾病,或曾進行頸動脈血管重建(動脈內膜切除術或植入支架)。
6.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使用適當的避孕法,定義為雙屏障式避孕法、穩定的荷爾蒙避孕藥加單屏障法,或先前已有輸卵管結紮的記錄。除非女性年齡 ≥50 歲並伴隨自發性停經至少 12 個月,或者已切除子宮及(或)雙側卵巢,否則被視為有生育能力。
7. 能夠瞭解試驗程序並且提供書面知情同意;以及
8. 願意且能夠遵守排定的試驗回診和試驗程序。

若要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受試者不得符合以下任一標準:
1.同時使用昇糖素類似胜肽-1 (GLP-1) 類似物和所有形式的胰島素;
2.隨機分配時有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 (SBP) >180 mmHg 或舒張壓 (DBP) >100 mmHg)。高血壓未受控制的受試者在血壓受到控制而且抗高血壓療法在隨機分配前達到穩定至少 2 個月時,可以重新再被篩選。
3.伴隨低血壓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CHF);紐約心臟協會 (NYHA) CHF 第三級或以上;
4.干擾代謝的病症或疾病,例如未治療的甲狀腺功能低下、庫興氏症候或第一型糖尿病;
5.有重大飲食失調的病史或現象,例如狂食症、暴食症或神經性厭食症;
6.嗜鉻細胞瘤或類癌症候群;
7.需要腎臟透析或肌酐酸清除率 <30 mL/min 的嚴重腎損傷;
8.有潛在危及生命之心律不整病史或現象;
9.腎結石病史;
10.嚴重肝損傷(亦即 Child-Pugh (評估肝硬化程度) C 級);
11.曾進行或準備進行減重手術,包括整型抽脂術;
12.不願意或無法參加飲食控制或體力活動計劃;
13.出現甲狀腺機能低下的徵兆或症狀從而證實臨床上有顯著之甲狀腺機能障礙,或使用甲狀腺荷爾蒙療法但在隨機分配前未達穩定情況至少 3 個月;
14.使用慢性全身性糖皮質素療程或任何其它類固醇荷爾蒙療法,但在隨機分配前未達穩定情況至少 3 個月;
15.曾意圖自殺或目前有任何積極的自殺想法(亦即有自殺的想法並意圖採取某些行動、但沒有特定的計畫,或有積極的自殺想法並有特定的計畫與意圖);
16.過去 2 年內有重鬱症病史;
17.躁鬱症、強迫症、邊緣性人格異常、精神病性憂鬱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分裂症或任何其他精神障礙病史;
18.目前濫用或依賴任何藥物(尼古丁除外),包括酒精;
19.有癲癇病史或正在接受癲癇治療;
20.過去 5 年有任何惡性腫瘤病史,但是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或罹患子宮頸癌後進行根治性手術切除術除外;
21.試驗期間準備進行血管重建或血管造影;
22.閉角型青光眼病史或在過去或目前使用藥物治療眼壓增高;
23.目前懷孕、哺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24.以下任何異常的實驗室數值(可依試驗主持人判斷重做測試):
a.碳酸氫鈉 <20 mEq/L;
b.鉀 <3.5 mEq/L;
c.三酸甘油脂 >500 mg/dL;
d.醣化血色素(HbA1c) >10.0%;或
e.丙氨酸轉氨酶 (ALT) 或天冬氨酸轉氨酶 (AST) > 正常上限 (ULN) 的 3 倍;
25.B 型肝炎表面抗原、C 型肝炎病毒,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篩檢呈陽性的病史;
26.在篩選前的3 個月內以 Phentermine、Topiramate、Lorcaserin 或任何其他非處方 (OTC) 或處方藥治療進行減重;
27.對 Phentermine 或 Topiramate 有已知過敏或過敏反應,或對任何藥物有過敏史;
28.在篩選前 30 天內使用任何試驗性藥物或儀器治療任何適應症或參與臨床試驗;或
29.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任何醫療或手術狀況會降低受試者完成試驗的能力、影響試驗數據品質,或對受試者的安全構成無法接受的風險。
具有第二型糖尿病、高血壓及(或)血脂異常的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至少要有 2 個月的穩定治療 。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0 人

  • 全球人數

    16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