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3561C00004
試驗已結束
2014-10-01 - 2015-06-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1
ICD-10E78.0
純高膽固醇血症
ICD-9272.0
純高膽固醇血症
以患有同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Homozygous Familial Hypercholesterolemia, HoFH)的兒童和青少年(年滿6歲但未滿18歲者)為對象,對 Rosuvastatin 進行探討的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交叉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straZeneca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適應症
同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Homozygous Familial Hypercholesterolemia, HoFH)
試驗目的
以 HoFH 兒童患者為對象,評估經過 6 週的 20 mg rosuvastatin 後,對於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LDL-C) 的療效,並與安慰劑進行比較。
為一項隨機、雙盲、交叉試驗,以患有同合子家族高膽固醇血症的兒童和青少年(年滿 6 歲但未滿 18 歲者)為對象,對每天一次 20 mg rosuvastatin 和每天一次安慰劑進行比較。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Rosuvastatin Calcium
劑型
110
劑量
10mg、20mg
評估指標
<療效指標>
以 HoFH 兒童和青少年(年滿 6 歲但未滿 18 歲者)患者為對象,評估經過 6 週的 20 mg rosuvastatin 後,對於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LDL-C) 的療效,並與安慰劑進行比較。
<安全性指標>
以 HoFH 兒童和青少年(年滿 6 歲但未滿 18 歲者)患者為對象,判定 rosuvastatin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包括以下不良事件:
.不良事件之頻率及嚴重度。
.因不良事件退出試驗的比例。
.血清及尿液實驗室數值異常、心電圖 (ECGs)、理學檢查及生命徵象。
在導入期(第 2 次回診)以及第 7 次回診進行生長狀態評估,其中包括身高(線性生長〔公分及標準差 [SD] 分數〕)、體重,以及依據青春期性徵分期 (Tanner staging) 判定的性成熟度。
以 HoFH 兒童和青少年(年滿 6 歲但未滿 18 歲者)患者為對象,評估經過 6 週的 20 mg rosuvastatin 後,對於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LDL-C) 的療效,並與安慰劑進行比較。
<安全性指標>
以 HoFH 兒童和青少年(年滿 6 歲但未滿 18 歲者)患者為對象,判定 rosuvastatin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包括以下不良事件:
.不良事件之頻率及嚴重度。
.因不良事件退出試驗的比例。
.血清及尿液實驗室數值異常、心電圖 (ECGs)、理學檢查及生命徵象。
在導入期(第 2 次回診)以及第 7 次回診進行生長狀態評估,其中包括身高(線性生長〔公分及標準差 [SD] 分數〕)、體重,以及依據青春期性徵分期 (Tanner staging) 判定的性成熟度。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每位受試者都必須在篩選及篩選/基準點回診符合下列條件,才可招收進入此試驗:]
1. 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父母其中一人/兩人或監護人已簽署同意書,且(若人體試驗委員會〔IRB〕或獨立倫理委員會〔EC〕根據當地法規與指引提出要求)該名兒童或青少年已簽署贊同聲明書。試驗主持人需與父母/監護人及兒童/青少年溝通,以確認後者瞭解且務必遵守本試驗之規定。
2. 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之男性或女性兒童/青少年(年齡為6到<18歲):
有基因檢測證據可確認LDL受體基因座(ApoB)或PCSK9上有2個突變對偶基因;及/或
有證據顯示未治療時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C)>500 mg/dL(12.9 mmol/L)、三酸甘油酯(TG)<400 mg/dL(4.5 mmol/L),且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o10歲以前身上即出現肌腱及/或皮膚黃瘤;或
o以下列證據顯示雙親皆患有異型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HeFH):
# 基因證據,及/或
# 臨床條件。
3.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需於基期前接受驗孕檢測(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分析)並取得陰性結果:
-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病患,必須在試驗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後3個月內遵行一項避孕方法(禁慾、化學性避孕或物理性避孕)。
- 男性病患應於試驗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後3個月內,避免讓他人懷有自己的小孩(包含捐贈精子);以及
4. 願意遵守所有試驗程序,包括遵守飲食規範、試驗回診、空腹抽血程序,並配合試驗療程。
[排除條件:若受試者在篩選以及篩選/基準點回診出現存在下列條件,則不得參加試驗:]
1. 第1次回診時,過去曾發生statin所誘發之肌病變,或曾對其他HMG-CoA還原酶抑制劑(statin類藥物,包含rosuvastatin)產生嚴重過敏反應。
2. 第1次回診時空腹血糖 >9.99 mmol/L (180 mg/dL) 或糖化血色素>9%,或病患於過去一年內曾發生糖尿病酮酸血症。
3. 患有未獲控制的甲狀腺機能低下,定義為第1次回診時促甲狀腺激素 (TSH)>1.5倍正常值上限 (ULN) ;或者病患曾在第2次回診前3個月內啟用或調整甲狀腺素補充療法。
4. 當前患有活動性肝病或肝功能不全(除非確診為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disease]),其定義為第1次回診時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上升至2倍ULN(任何年齡),或膽紅素上升至1.5倍ULN(任何年齡)。
5. 第1次回診時血清肌酸激酶 (CK) ≥3倍ULN(除非可以運動解釋)。若評定 ≥3倍的肌酸激酶可以運動解釋,則可於第2次回診時再次檢測。
6. 第1次回診時,以Schwartz公式估得之腎絲球過濾率<50 mL/分鐘。
7. 第1次回診時,尿液試紙上顯示蛋白尿程度 ≥ 2+。
8. 第1次回診時患有第2期高血壓(考量病患年齡、性別和身高後,收縮壓及/或舒張壓比99百分位高出5 mmHg)。
9. 第1次回診時,具有實質器官移植的病史。
10. 曾參與本試驗之規畫及/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公司員工和代表及/或試驗單位員工)。
11. 先前曾於本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
12. 參加一項臨床試驗,因此曾於本試驗第2次回診前30天內施用研究藥品。
13. 開始試驗(第1次回診)前2週內罹患任何臨床上重大急性病症。
14.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在臨床化學、血液學或尿液分析結果上有任何臨床上重大異常。
15. 由以下程序獲知病患有任何禁忌症:詳盡的病史與用藥史詢問、完整理學檢查(含生命徵象)、血液化學檢測、血液學檢測、凝血因子檢測及尿液分析。
16. 有明確或可疑的個人病史或家族病史,顯示病患本人或其家人曾對化學結構與rosuvastatin及其他statin類藥物相似的藥物,產生臨床上重大不良藥物反應 (ADR) 或過敏反應。
17. 過去或當前罹患已知會干擾藥物吸收、分布、代謝或排泄之胃腸疾病、肝臟疾病、腎臟疾病或其他狀況。
18. 過去3個月內曾使用任何明確已知可能產生肝毒性之藥物(如halothane)。
19. 試驗主持人在臨床上判定該名病患不應參加本試驗。
20. 病患體重不到20公斤(44磅)。
21. 病患已懷孕;或
22. 病患預定將於試驗期間開始接受分離術 (apheresis) 治療。
1. 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父母其中一人/兩人或監護人已簽署同意書,且(若人體試驗委員會〔IRB〕或獨立倫理委員會〔EC〕根據當地法規與指引提出要求)該名兒童或青少年已簽署贊同聲明書。試驗主持人需與父母/監護人及兒童/青少年溝通,以確認後者瞭解且務必遵守本試驗之規定。
2. 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之男性或女性兒童/青少年(年齡為6到<18歲):
有基因檢測證據可確認LDL受體基因座(ApoB)或PCSK9上有2個突變對偶基因;及/或
有證據顯示未治療時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C)>500 mg/dL(12.9 mmol/L)、三酸甘油酯(TG)<400 mg/dL(4.5 mmol/L),且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o10歲以前身上即出現肌腱及/或皮膚黃瘤;或
o以下列證據顯示雙親皆患有異型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HeFH):
# 基因證據,及/或
# 臨床條件。
3.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需於基期前接受驗孕檢測(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分析)並取得陰性結果:
-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病患,必須在試驗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後3個月內遵行一項避孕方法(禁慾、化學性避孕或物理性避孕)。
- 男性病患應於試驗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後3個月內,避免讓他人懷有自己的小孩(包含捐贈精子);以及
4. 願意遵守所有試驗程序,包括遵守飲食規範、試驗回診、空腹抽血程序,並配合試驗療程。
[排除條件:若受試者在篩選以及篩選/基準點回診出現存在下列條件,則不得參加試驗:]
1. 第1次回診時,過去曾發生statin所誘發之肌病變,或曾對其他HMG-CoA還原酶抑制劑(statin類藥物,包含rosuvastatin)產生嚴重過敏反應。
2. 第1次回診時空腹血糖 >9.99 mmol/L (180 mg/dL) 或糖化血色素>9%,或病患於過去一年內曾發生糖尿病酮酸血症。
3. 患有未獲控制的甲狀腺機能低下,定義為第1次回診時促甲狀腺激素 (TSH)>1.5倍正常值上限 (ULN) ;或者病患曾在第2次回診前3個月內啟用或調整甲狀腺素補充療法。
4. 當前患有活動性肝病或肝功能不全(除非確診為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disease]),其定義為第1次回診時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上升至2倍ULN(任何年齡),或膽紅素上升至1.5倍ULN(任何年齡)。
5. 第1次回診時血清肌酸激酶 (CK) ≥3倍ULN(除非可以運動解釋)。若評定 ≥3倍的肌酸激酶可以運動解釋,則可於第2次回診時再次檢測。
6. 第1次回診時,以Schwartz公式估得之腎絲球過濾率<50 mL/分鐘。
7. 第1次回診時,尿液試紙上顯示蛋白尿程度 ≥ 2+。
8. 第1次回診時患有第2期高血壓(考量病患年齡、性別和身高後,收縮壓及/或舒張壓比99百分位高出5 mmHg)。
9. 第1次回診時,具有實質器官移植的病史。
10. 曾參與本試驗之規畫及/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公司員工和代表及/或試驗單位員工)。
11. 先前曾於本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
12. 參加一項臨床試驗,因此曾於本試驗第2次回診前30天內施用研究藥品。
13. 開始試驗(第1次回診)前2週內罹患任何臨床上重大急性病症。
14.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在臨床化學、血液學或尿液分析結果上有任何臨床上重大異常。
15. 由以下程序獲知病患有任何禁忌症:詳盡的病史與用藥史詢問、完整理學檢查(含生命徵象)、血液化學檢測、血液學檢測、凝血因子檢測及尿液分析。
16. 有明確或可疑的個人病史或家族病史,顯示病患本人或其家人曾對化學結構與rosuvastatin及其他statin類藥物相似的藥物,產生臨床上重大不良藥物反應 (ADR) 或過敏反應。
17. 過去或當前罹患已知會干擾藥物吸收、分布、代謝或排泄之胃腸疾病、肝臟疾病、腎臟疾病或其他狀況。
18. 過去3個月內曾使用任何明確已知可能產生肝毒性之藥物(如halothane)。
19. 試驗主持人在臨床上判定該名病患不應參加本試驗。
20. 病患體重不到20公斤(44磅)。
21. 病患已懷孕;或
22. 病患預定將於試驗期間開始接受分離術 (apheresis) 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每位受試者都必須在篩選及篩選/基準點回診符合下列條件,才可招收進入此試驗:]
1. 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父母其中一人/兩人或監護人已簽署同意書,且(若人體試驗委員會〔IRB〕或獨立倫理委員會〔EC〕根據當地法規與指引提出要求)該名兒童或青少年已簽署贊同聲明書。試驗主持人需與父母/監護人及兒童/青少年溝通,以確認後者瞭解且務必遵守本試驗之規定。
2. 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之男性或女性兒童/青少年(年齡為6到<18歲):
有基因檢測證據可確認LDL受體基因座(ApoB)或PCSK9上有2個突變對偶基因;及/或
有證據顯示未治療時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C)>500 mg/dL(12.9 mmol/L)、三酸甘油酯(TG)<400 mg/dL(4.5 mmol/L),且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o10歲以前身上即出現肌腱及/或皮膚黃瘤;或
o以下列證據顯示雙親皆患有異型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HeFH):
# 基因證據,及/或
# 臨床條件。
3.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需於基期前接受驗孕檢測(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分析)並取得陰性結果:
-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病患,必須在試驗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後3個月內遵行一項避孕方法(禁慾、化學性避孕或物理性避孕)。
- 男性病患應於試驗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後3個月內,避免讓他人懷有自己的小孩(包含捐贈精子);以及
4. 願意遵守所有試驗程序,包括遵守飲食規範、試驗回診、空腹抽血程序,並配合試驗療程。
[排除條件:若受試者在篩選以及篩選/基準點回診出現存在下列條件,則不得參加試驗:]
1. 第1次回診時,過去曾發生statin所誘發之肌病變,或曾對其他HMG-CoA還原酶抑制劑(statin類藥物,包含rosuvastatin)產生嚴重過敏反應。
2. 第1次回診時空腹血糖 >9.99 mmol/L (180 mg/dL) 或糖化血色素>9%,或病患於過去一年內曾發生糖尿病酮酸血症。
3. 患有未獲控制的甲狀腺機能低下,定義為第1次回診時促甲狀腺激素 (TSH)>1.5倍正常值上限 (ULN) ;或者病患曾在第2次回診前3個月內啟用或調整甲狀腺素補充療法。
4. 當前患有活動性肝病或肝功能不全(除非確診為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disease]),其定義為第1次回診時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上升至2倍ULN(任何年齡),或膽紅素上升至1.5倍ULN(任何年齡)。
5. 第1次回診時血清肌酸激酶 (CK) ≥3倍ULN(除非可以運動解釋)。若評定 ≥3倍的肌酸激酶可以運動解釋,則可於第2次回診時再次檢測。
6. 第1次回診時,以Schwartz公式估得之腎絲球過濾率<50 mL/分鐘。
7. 第1次回診時,尿液試紙上顯示蛋白尿程度 ≥ 2+。
8. 第1次回診時患有第2期高血壓(考量病患年齡、性別和身高後,收縮壓及/或舒張壓比99百分位高出5 mmHg)。
9. 第1次回診時,具有實質器官移植的病史。
10. 曾參與本試驗之規畫及/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公司員工和代表及/或試驗單位員工)。
11. 先前曾於本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
12. 參加一項臨床試驗,因此曾於本試驗第2次回診前30天內施用研究藥品。
13. 開始試驗(第1次回診)前2週內罹患任何臨床上重大急性病症。
14.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在臨床化學、血液學或尿液分析結果上有任何臨床上重大異常。
15. 由以下程序獲知病患有任何禁忌症:詳盡的病史與用藥史詢問、完整理學檢查(含生命徵象)、血液化學檢測、血液學檢測、凝血因子檢測及尿液分析。
16. 有明確或可疑的個人病史或家族病史,顯示病患本人或其家人曾對化學結構與rosuvastatin及其他statin類藥物相似的藥物,產生臨床上重大不良藥物反應 (ADR) 或過敏反應。
17. 過去或當前罹患已知會干擾藥物吸收、分布、代謝或排泄之胃腸疾病、肝臟疾病、腎臟疾病或其他狀況。
18. 過去3個月內曾使用任何明確已知可能產生肝毒性之藥物(如halothane)。
19. 試驗主持人在臨床上判定該名病患不應參加本試驗。
20. 病患體重不到20公斤(44磅)。
21. 病患已懷孕;或
22. 病患預定將於試驗期間開始接受分離術 (apheresis) 治療。
1. 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父母其中一人/兩人或監護人已簽署同意書,且(若人體試驗委員會〔IRB〕或獨立倫理委員會〔EC〕根據當地法規與指引提出要求)該名兒童或青少年已簽署贊同聲明書。試驗主持人需與父母/監護人及兒童/青少年溝通,以確認後者瞭解且務必遵守本試驗之規定。
2. 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之男性或女性兒童/青少年(年齡為6到<18歲):
有基因檢測證據可確認LDL受體基因座(ApoB)或PCSK9上有2個突變對偶基因;及/或
有證據顯示未治療時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C)>500 mg/dL(12.9 mmol/L)、三酸甘油酯(TG)<400 mg/dL(4.5 mmol/L),且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o10歲以前身上即出現肌腱及/或皮膚黃瘤;或
o以下列證據顯示雙親皆患有異型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HeFH):
# 基因證據,及/或
# 臨床條件。
3.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需於基期前接受驗孕檢測(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分析)並取得陰性結果:
-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病患,必須在試驗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後3個月內遵行一項避孕方法(禁慾、化學性避孕或物理性避孕)。
- 男性病患應於試驗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後3個月內,避免讓他人懷有自己的小孩(包含捐贈精子);以及
4. 願意遵守所有試驗程序,包括遵守飲食規範、試驗回診、空腹抽血程序,並配合試驗療程。
[排除條件:若受試者在篩選以及篩選/基準點回診出現存在下列條件,則不得參加試驗:]
1. 第1次回診時,過去曾發生statin所誘發之肌病變,或曾對其他HMG-CoA還原酶抑制劑(statin類藥物,包含rosuvastatin)產生嚴重過敏反應。
2. 第1次回診時空腹血糖 >9.99 mmol/L (180 mg/dL) 或糖化血色素>9%,或病患於過去一年內曾發生糖尿病酮酸血症。
3. 患有未獲控制的甲狀腺機能低下,定義為第1次回診時促甲狀腺激素 (TSH)>1.5倍正常值上限 (ULN) ;或者病患曾在第2次回診前3個月內啟用或調整甲狀腺素補充療法。
4. 當前患有活動性肝病或肝功能不全(除非確診為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disease]),其定義為第1次回診時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上升至2倍ULN(任何年齡),或膽紅素上升至1.5倍ULN(任何年齡)。
5. 第1次回診時血清肌酸激酶 (CK) ≥3倍ULN(除非可以運動解釋)。若評定 ≥3倍的肌酸激酶可以運動解釋,則可於第2次回診時再次檢測。
6. 第1次回診時,以Schwartz公式估得之腎絲球過濾率<50 mL/分鐘。
7. 第1次回診時,尿液試紙上顯示蛋白尿程度 ≥ 2+。
8. 第1次回診時患有第2期高血壓(考量病患年齡、性別和身高後,收縮壓及/或舒張壓比99百分位高出5 mmHg)。
9. 第1次回診時,具有實質器官移植的病史。
10. 曾參與本試驗之規畫及/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公司員工和代表及/或試驗單位員工)。
11. 先前曾於本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
12. 參加一項臨床試驗,因此曾於本試驗第2次回診前30天內施用研究藥品。
13. 開始試驗(第1次回診)前2週內罹患任何臨床上重大急性病症。
14.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在臨床化學、血液學或尿液分析結果上有任何臨床上重大異常。
15. 由以下程序獲知病患有任何禁忌症:詳盡的病史與用藥史詢問、完整理學檢查(含生命徵象)、血液化學檢測、血液學檢測、凝血因子檢測及尿液分析。
16. 有明確或可疑的個人病史或家族病史,顯示病患本人或其家人曾對化學結構與rosuvastatin及其他statin類藥物相似的藥物,產生臨床上重大不良藥物反應 (ADR) 或過敏反應。
17. 過去或當前罹患已知會干擾藥物吸收、分布、代謝或排泄之胃腸疾病、肝臟疾病、腎臟疾病或其他狀況。
18. 過去3個月內曾使用任何明確已知可能產生肝毒性之藥物(如halothane)。
19. 試驗主持人在臨床上判定該名病患不應參加本試驗。
20. 病患體重不到20公斤(44磅)。
21. 病患已懷孕;或
22. 病患預定將於試驗期間開始接受分離術 (apheresis) 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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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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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