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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DVLTHZ20201112
尚未開始召募

2021-07-01 - 2023-06-30

Phase II

終止收納1

A double-blind, randomized, placebo controlled study to evaluate the mechanisms and potential efficacy of intranasal LTh(αK) in subjects with rhinovirus-induced asthma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昱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郭漢彬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鼻病毒誘導的氣喘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針對持續性氣喘的受試者,評估LTh(αK)調節鼻病毒感染臨床反應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針對持續性氣喘的受試者,評估LTh(αK)調節鼻病毒感染臨床反應的作用機制並探索其潛在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主成份

LTh(αK)

劑型

404

劑量

20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LTh(αK)的有效性:通過比較鼻病毒接種後4次訪視的ACT(氣喘控制測驗)相對於接種訪視的變化評估。

2. 次要評估指標:
本試驗的次要評估指標是療效與安全性指標:
A. 有效性
(1) ACT評估:比較鼻病毒接種後42天內相對於接種時的變化
(2) ACT評估:相對於基準期的變化(時間範圍:從基準期訪視到第56天)
(3) FEV1(第一秒用力呼氣量):肺量計測量值相對於基準期的變化(時間範圍:從基準期訪視到第56天)
(4) PEF(尖峰呼氣流):家用肺量計測量值的週平均值相對於基準期的變化(時間範圍:從從基準期訪視到第56天)
(5) 氣喘緩解藥物使用數量(時間範圍:從基準期訪視到第56天)
(6) 氣喘惡化次數(時間範圍:從基準期訪視到第56天)
(7) 與第1次氣喘惡化間隔的時間(時間範圍:從基準期訪視到第56天)
(8) 56天期間的氣喘特定資源(如計劃外的訪視或處方開具額外的氣喘藥物)使用次數
(9) 總上呼吸道及下呼吸道症狀評分:相對於基準期的變化(時間範圍:從基準期訪視到第56天)
(10) 鼻病毒接種後的誘導痰中病毒量的變化(時間範圍:從鼻病毒接種到第42天)
(11) 鼻病毒接種後的誘導痰中嗜酸性球及嗜中性球、嗜鹼性球、淋巴球的變化(時間範圍:從鼻病毒接種到第42天)
(12) 血清及誘導痰中細胞激素的水平相對於基準期的變化(時間範圍:從基準期訪視到第56天)
B. 安全性
(1) 後續預定訪視直到最後一次實際訪視的實驗室檢查數值相對於基準期的變化
(1-1) 血清生化學檢查
電解質(鈉、鉀、鈣);肝功能包括白蛋白、血清蛋白總量、總膽紅素、鹼性磷酸酯、天門冬胺酸轉胺、丙胺酸轉胺;腎功能包括血中尿素氮、肌酸酐、肌酸磷化脢
(1-2) 血液學檢查
全血細胞計數,包含紅血球、白血球及血小板;白血球分類計數,包括嗜中性球、淋巴球、單核球、嗜酸性球、嗜鹼性球;血紅素和血比容
(1-3) 尿液常規檢查
酸鹼值、顏色、外觀、比重、紅血球、白血球、葡萄糖、蛋白質、酮體和亞硝酸鹽
(2) 整個試驗過程中的不良事件發生率
(3) 後續預定訪視直到最後一次實際訪視的理學檢查數值相對於基準期的變化
(4) 後續預定訪視直到最後一次實際訪視的生命徵象檢查數值相對於基準期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
(1) 受試者能夠理解本試驗屬研究性質並接受以簽署本受試者同意書的形式參加試驗。
(2) 受試者願意遵守本試驗計畫的試驗要求、指引和限制。
(3) 簽署本同意書時受試者的年齡在20歲到60歲之間。
(4) 受試者不吸菸,且依據專家小組報告(EPR-3):美國氣喘診斷和管理指南2007,受試者被確診患有持續性氣喘2年以上。
(5) 在篩選訪視前2年內,受試者被證實患有可逆性的氣管阻塞,即受試者使用支氣管擴張劑SABA(短效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後10到30分鐘的FEV1(第一秒用力呼氣量)上升至少12%且上升容積至少為200mL。
(6) 受試者正在接受穩定的全球氣喘倡議組織(GINA)診療指引所定義的第2階到第4階的治療。
(7) 受試者在鼻病毒接種前6週內沒有與鼻病毒感染相關的醫療狀況,並且在篩選訪視時的鼻病毒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
(8) 若受試者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意即受試者正處於青春期至停經後2年期間,其懷孕檢測結果需呈現陰性。
(9) 若受試者為男性或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處於青春期至停經後2年期間),必須在給藥期間及停止試驗治療後至少4週內採用以下至少任何一種適合受試者的避孕方法:
a. 完全禁慾(需與受試者既往的生活習慣一致)。期間禁慾(例如:安全期測量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後排卵期測量法)和體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b. 女性沒有生育能力(手術雙側卵巢切除和有/沒有子宮切除)或投予試驗藥物前至少六個星期已接受全子宮切除術或輸卵管已經結紮。若僅在卵巢切除術的情況下,女性的生殖狀態應已通過後續的賀爾蒙濃度評估確認。
c. 男性沒有生育能力(在篩選前至少6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之男性單一伴侶輸精管結紮。
d. 使用以下任何兩種方法的組合:(d.1 + d.2或d.1 + d.3,或d.2 + d.3):
d.1. 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的賀爾蒙避孕方法或其他形式的有同等效果的賀爾蒙避孕方法(其效果失敗率需小於百分之1),例如陰道內環或經皮膚吸收之賀爾蒙避孕貼片。
d.2. 放置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節育系統(IUS)。
d.3. 阻隔性避孕方法:保險套或避孕隔膜(隔膜或子宮頸帽)與有殺精子的泡沫、凝膠、薄膜、乳液、陰道栓劑等合併使用。
2. 主要排除條件:
(1) 依據受試者的病史,受試者患有下列任意一種疾病:
a. 任何確診的系統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心血管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免疫系統疾病、或新陳代謝系統疾病及惡性腫瘤。
b. 在篩選訪視前21天內患有任何感染性疾病。
c. 在篩選訪視前2年內患有心臟異常疾病,包括心律不整、心肌梗塞、或中風。
d. 在篩選訪視前21天內患有需接受抗生素或抗病毒藥物治療的急性呼吸道疾病
e. 曾對之前接受的免疫療法、或不明原因的、或吸入性過敏原有過敏反應,且伴隨心肺症狀。
f. 在篩選訪視前2年內患有慢性蕁麻疹和/或血管性水腫。
g. 曾患有貝爾氏麻痺(原因不明的單側面神經麻痹)
(2) 受試者的臨床病史顯示其患有特定過敏原誘導的持續性過敏性氣喘或鼻炎,並且受試者常暴露於該致敏原存在的環境中。
(3) 受試者在篩選訪視前21天內患有慢性鼻竇炎、鼻息肉、或任何可能會干擾本試驗療效及安全性評估的鼻腔疾病。
(4) 受試者在篩選訪視前3個月內曾接受免疫抑制治療(ATC代碼L04或L01,即免疫抑制劑或抗腫瘤藥)和/或免疫療法(但為控制過敏和/或氣喘症狀的特定併用藥物除外)。
(5) 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患有控制不佳的氣喘或嚴重氣喘,或受試者在篩選訪視前3個月內的任何時候曾經歷過危及生命的氣喘發作或任何因氣喘惡化而導致的急診、住院、或使用系統性吸收的類固醇治療。
(6) 受試者無法進行可接受的或重複的肺量計測量。
(7) 受試者在篩選訪視前的4週內曾參與其他臨床試驗並接受任何形式的試驗治療。
(8) 受試者對試驗藥品的成分或救援藥物過敏。
(9) 受試者為正處於哺乳期的女性受試者。
(10) 受試者有潛在的醫療、精神或心理方面的狀況,這些狀況可能會讓受試者無法配合試驗要求,或試驗主持人經評估後認為受試者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
(1) 受試者能夠理解本試驗屬研究性質並接受以簽署本受試者同意書的形式參加試驗。
(2) 受試者願意遵守本試驗計畫的試驗要求、指引和限制。
(3) 簽署本同意書時受試者的年齡在20歲到60歲之間。
(4) 受試者不吸菸,且依據專家小組報告(EPR-3):美國氣喘診斷和管理指南2007,受試者被確診患有持續性氣喘2年以上。
(5) 在篩選訪視前2年內,受試者被證實患有可逆性的氣管阻塞,即受試者使用支氣管擴張劑SABA(短效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後10到30分鐘的FEV1(第一秒用力呼氣量)上升至少12%且上升容積至少為200mL。
(6) 受試者正在接受穩定的全球氣喘倡議組織(GINA)診療指引所定義的第2階到第4階的治療。
(7) 受試者在鼻病毒接種前6週內沒有與鼻病毒感染相關的醫療狀況,並且在篩選訪視時的鼻病毒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
(8) 若受試者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意即受試者正處於青春期至停經後2年期間,其懷孕檢測結果需呈現陰性。
(9) 若受試者為男性或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處於青春期至停經後2年期間),必須在給藥期間及停止試驗治療後至少4週內採用以下至少任何一種適合受試者的避孕方法:
a. 完全禁慾(需與受試者既往的生活習慣一致)。期間禁慾(例如:安全期測量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後排卵期測量法)和體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b. 女性沒有生育能力(手術雙側卵巢切除和有/沒有子宮切除)或投予試驗藥物前至少六個星期已接受全子宮切除術或輸卵管已經結紮。若僅在卵巢切除術的情況下,女性的生殖狀態應已通過後續的賀爾蒙濃度評估確認。
c. 男性沒有生育能力(在篩選前至少6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之男性單一伴侶輸精管結紮。
d. 使用以下任何兩種方法的組合:(d.1 + d.2或d.1 + d.3,或d.2 + d.3):
d.1. 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的賀爾蒙避孕方法或其他形式的有同等效果的賀爾蒙避孕方法(其效果失敗率需小於百分之1),例如陰道內環或經皮膚吸收之賀爾蒙避孕貼片。
d.2. 放置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節育系統(IUS)。
d.3. 阻隔性避孕方法:保險套或避孕隔膜(隔膜或子宮頸帽)與有殺精子的泡沫、凝膠、薄膜、乳液、陰道栓劑等合併使用。
2. 主要排除條件:
(1) 依據受試者的病史,受試者患有下列任意一種疾病:
a. 任何確診的系統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心血管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免疫系統疾病、或新陳代謝系統疾病及惡性腫瘤。
b. 在篩選訪視前21天內患有任何感染性疾病。
c. 在篩選訪視前2年內患有心臟異常疾病,包括心律不整、心肌梗塞、或中風。
d. 在篩選訪視前21天內患有需接受抗生素或抗病毒藥物治療的急性呼吸道疾病
e. 曾對之前接受的免疫療法、或不明原因的、或吸入性過敏原有過敏反應,且伴隨心肺症狀。
f. 在篩選訪視前2年內患有慢性蕁麻疹和/或血管性水腫。
g. 曾患有貝爾氏麻痺(原因不明的單側面神經麻痹)
(2) 受試者的臨床病史顯示其患有特定過敏原誘導的持續性過敏性氣喘或鼻炎,並且受試者常暴露於該致敏原存在的環境中。
(3) 受試者在篩選訪視前21天內患有慢性鼻竇炎、鼻息肉、或任何可能會干擾本試驗療效及安全性評估的鼻腔疾病。
(4) 受試者在篩選訪視前3個月內曾接受免疫抑制治療(ATC代碼L04或L01,即免疫抑制劑或抗腫瘤藥)和/或免疫療法(但為控制過敏和/或氣喘症狀的特定併用藥物除外)。
(5) 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患有控制不佳的氣喘或嚴重氣喘,或受試者在篩選訪視前3個月內的任何時候曾經歷過危及生命的氣喘發作或任何因氣喘惡化而導致的急診、住院、或使用系統性吸收的類固醇治療。
(6) 受試者無法進行可接受的或重複的肺量計測量。
(7) 受試者在篩選訪視前的4週內曾參與其他臨床試驗並接受任何形式的試驗治療。
(8) 受試者對試驗藥品的成分或救援藥物過敏。
(9) 受試者為正處於哺乳期的女性受試者。
(10) 受試者有潛在的醫療、精神或心理方面的狀況,這些狀況可能會讓受試者無法配合試驗要求,或試驗主持人經評估後認為受試者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0 人

  • 全球人數

    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