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XL184-311
試驗已結束
2019-06-01 - 2024-12-31
Phase III
召募中4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研究 Cabozantinib (XL184) 用於先前接受 VEGFR 標靶療法後已惡化之患有放射性碘治療無效之分化型甲狀腺癌的受試者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放射性碘治療無效之分化型甲狀腺癌
試驗目的
Main objective
The objective of this study is to evaluate the effect of cabozantinib compared with placebo on PFS and ORR in subjects with RAI refractory DTC who have progressed after prior VEGFR targeted therapy.
Primary endpoint
•Progression-free survival (PFS) per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1.1 by blinded independent radiology committee (BIRC)
•Objective response rate (ORR) per RECIST 1.1 by BIRC
Secondary endpoints
•Overall survival (OS)
•Duration of objective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Cabozantinib
劑型
110
劑量
20mg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 由盲性獨立影像學委員會 (blinded independent radiology committee,BIRC)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RECIST) 第 1.1 版判定之無惡化存活期 (progression-free survival,PFS)
• 由 BIRC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評估之客觀療效反應率 (objective response rate,ORR)
其他評估指標:
• 整體存活率 (OS)
• 客觀腫瘤療效反應持續時間
• 安全性和耐受性
• Cabozantinib 的藥物動力學 (PK)
• 生物標記、血清甲狀腺球蛋白 (thyroglobulin,Tg) 及循環腫瘤細胞 (circulating tumor cell,CTC) 和/或循環 DNA (circulating DNA,ctDNA) 的基準期及基準期後變化與治療的關係,及/或可能執行臨床結果評估
• 利用 EuroQol 健康問卷調查表 (EQ-5D-5L) 評估之活動能力、自我照護、日常活動、疼痛/不適、焦慮/憂鬱及整體健康的變化
• 醫療資源利用
• 由盲性獨立影像學委員會 (blinded independent radiology committee,BIRC)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RECIST) 第 1.1 版判定之無惡化存活期 (progression-free survival,PFS)
• 由 BIRC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評估之客觀療效反應率 (objective response rate,ORR)
其他評估指標:
• 整體存活率 (OS)
• 客觀腫瘤療效反應持續時間
• 安全性和耐受性
• Cabozantinib 的藥物動力學 (PK)
• 生物標記、血清甲狀腺球蛋白 (thyroglobulin,Tg) 及循環腫瘤細胞 (circulating tumor cell,CTC) 和/或循環 DNA (circulating DNA,ctDNA) 的基準期及基準期後變化與治療的關係,及/或可能執行臨床結果評估
• 利用 EuroQol 健康問卷調查表 (EQ-5D-5L) 評估之活動能力、自我照護、日常活動、疼痛/不適、焦慮/憂鬱及整體健康的變化
• 醫療資源利用
主要納入條件
符合所有下列納入條件,才符合本試驗參加資格:
1.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患有 分化型甲狀腺癌,包括下列亞型 (註:將會接受先前的組織切片結果):
a.乳突甲狀腺癌 (papillary thyroid carcinoma,PTC) 包括 PTC 的組織學變異型,例如濾泡性變異型、長細胞、柱狀細胞、篩狀桑椹型、實體、嗜酸性、類瓦新氏 (Warthin like)、骨小樑、腫瘤帶有結節狀類筋膜炎基質、乳突癌的 Hürthle 細胞變異型、分化不佳
b.濾泡型甲狀腺癌 (follicular thyroid carcinoma,FTC) 包括 FTC 的組織學變異型,例如 Hürthle 細胞、亮細胞、島型,以及分化不佳
2.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進行的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振造影 (computed tomography/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CT/MRI) 上具有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RECIST) 第 1.1 版的可測量疾病
3.先前必須曾使用放射性碘-131 治療 分化型甲狀腺癌,或者經認定不符合接受該治療的資格
4.先前必須曾使用下列至少一種以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為標靶的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TKI) 藥劑治療 分化型甲狀腺癌:Lenvatinib 或 Sorafenib。
(註:最多允許先前曾使用兩種以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為標靶的 TKI 藥劑,包括 (但不限於) Lenvatinib 及 Sorafenib。)
5.開始下次的抗癌療法 (其可為本試驗中的治療) 前,在使用以 VEGFR 為標靶的 TKI 期間或之後,必須發生由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第 1.1 版判定之有紀錄的放射影像顯示惡化
6.由任何先前治療相關毒性恢復至基準期或依據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第 5 版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ersion 5,CTCAE v5) 判定為 ≤ 第 1 級,除非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AE) 為無臨床意義及/或在支持療法下穩定
7.簽署同意書當天的年齡 ≥ 16 歲 (在臺灣只會收納至少 滿20 歲的受試者)
8.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體能狀態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ECOG PS) 為 0 或 1
9.具有充足器官與骨髓功能,依據為在隨機分配前 10 天內符合所有下列實驗室標準:
a.篩選實驗室檢體採集前 2 週內,在無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支持的情況下,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 1500/微升 (≥ 1.5*109/公升)
b.篩選實驗室檢體採集前 2 週內,在未接受輸血的情況下血小板 ≥ 100,000/微升 (≥ 1011/公升)
c.篩選實驗室檢體採集前 2 週內,在未接受輸血的情況下血紅素 ≥9 克/分公升 (≥90 克/公升)
d.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 及鹼性磷酸酶 (alkaline phosphatase,ALP) ≤ 3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ULN);如果您已證實有骨轉移,則為 鹼性磷酸酶 ≤ 5 倍正常值上限
e.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disease) 的受試者則為 ≤ 3 倍 正常值上限
f.血清肌酸酐 ≤ 2.0 倍 正常值上限 或使用 Cockcroft-Gault 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 ≥ 30 毫升/分鐘 (≥ 0.5 毫升/秒)
g.尿蛋白/肌酸酐比 (urine protein/creatinine ratio,UPCR) ≤ 1 毫克/毫克
納入條件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患有 DTC,包括下列亞型 (註:將會接受先前的組織切片結果):
a. 乳突甲狀腺癌 (PTC) 包括 PTC 的組織學變異型,例如濾泡性變異型、長細胞、柱狀細胞、篩狀桑椹型、實體、嗜酸性、類瓦新氏 (Warthin like)、骨小樑、腫瘤帶有結節狀類筋膜炎基質、乳突癌的 Hürthle 細胞變異型、分化不佳
b. 濾泡型甲狀腺癌 (FTC) 包括 FTC 的組織學變異型,例如 Hürthle 細胞、亮細胞、島型,以及分化不佳
2. 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進行的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振造影 (computed tomography/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CT/MRI) 上具有依據 RECIST 第 1.1 版的可測量疾病
3. 先前必須曾使用放射性碘-131 治療 DTC,或者經認定不符合接受該治療的資格
4. 先前必須曾使用下列至少一種以 VEGFR 為標靶的 TKI 藥劑治療 DTC:Lenvatinib 或 Sorafenib。
(註:最多允許先前曾使用兩種以 VEGFR 為標靶的 TKI 藥劑,包括 (但不限於) Lenvatinib 及 Sorafenib。)
5. 開始下次的抗癌療法 (其可為本試驗中的治療) 前,在使用以 VEGFR 為標靶的 TKI 期間或之後,必須發生由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第 1.1 版判定之有記錄的放射影像顯示惡化
6. 由任何先前治療相關毒性恢復至基準期或依據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第 5 版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ersion 5,CTCAE v5) 判定為 ≤ 第 1 級,除非 AE 為無臨床意義及/或在支持療法下穩定
7. 於同意之日的年齡 ≥ 16 歲
8. 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體能狀態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ECOG PS) 為 0 或 1
9. 具有充足器官與骨髓功能,依據為在隨機分配前 10 天內符合所有下列實驗室標準:
a. 篩選實驗室檢體採集前 2 週內,在無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支持的情況下,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 1500/mm3 (≥ 1.5 GI/L)
b. 篩選實驗室檢體採集前 2 週內,在無接受輸血的情況下血小板 ≥ 100,000/mm3 (≥ 100 GI/L)
c. 篩選實驗室檢體採集前 2 週內,在無接受輸血的情況下血紅素 ≥9 g/dL (≥90 g/L)
d.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 及鹼性磷酸酶 (alkaline phosphatase,ALP) ≤ 3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ULN);如果是已證實有骨轉移的受試者,則為 ALP ≤ 5 倍 ULN
e. 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disease) 的受試者則為 ≤ 3 倍 ULN
f. 血清肌酸酐 ≤ 2.0 倍 ULN 或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 ≥ 30 mL/min (≥ 0.5 mL/sec) (如需 Cockcroft-Gault 公式,請參閱表5-2)
g. 尿蛋白/肌酸酐比 (Urine protein/creatinine ratio,UPCR) ≤ 1 mg/mg (≤ 113.2 mg/mmol)
10.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必須正在接受甲狀腺素抑制療法,且促甲狀腺素 (thyroid-stimulating hormone,TSH) 必須低於參考範圍的下限,或低於 0.50 mIU/L (< 0.50 μIU/mL),以較低者為準。
(註:若是耐受荷爾蒙補充療法,則 TSH 濃度應定為 ≤ 0.1 mIU/L。)
11. 能夠理解並遵守試驗計畫書規定及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或針對 < 18 歲受試者的知情贊同書及父母/監護人同意書)
12. 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持續 4 個月,有性生活且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及其伴侶均必須同意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在持續且正確使用下,此等避孕方法無論是單獨使用或併用時失敗率均低於每年 1%。針對女性,此類方法包括複方荷爾蒙避孕藥 (口服、陰道內用型、皮膚劑型)、抑制排卵相關的只含黃體素類成分之荷爾蒙避孕藥 (口服、注射型荷爾蒙避孕藥、植入型荷爾蒙避孕藥)、放置子宮內避孕器,或者放置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男性除非已接受輸精管結紮手術,否則必須同意使用一種屏障法 (例如保險套)。
13.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篩選時不能為已懷孕。女性受試者視為具有生育能力,除非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永久絕育 (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 或有記錄的停經後狀態 (定義為在沒有其他生物或生理原因的情況下,45 歲以上女性 12 個月無月經。此外,55 歲以下女性的血清濾泡刺激素 (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FSH) 濃度必須為 > 40 mIU/mL,以確認停經)。註:記錄可包括病歷審查、健康檢查或由試驗單位人員進行的醫療史訪談。
1.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患有 分化型甲狀腺癌,包括下列亞型 (註:將會接受先前的組織切片結果):
a.乳突甲狀腺癌 (papillary thyroid carcinoma,PTC) 包括 PTC 的組織學變異型,例如濾泡性變異型、長細胞、柱狀細胞、篩狀桑椹型、實體、嗜酸性、類瓦新氏 (Warthin like)、骨小樑、腫瘤帶有結節狀類筋膜炎基質、乳突癌的 H&amp;#252;rthle 細胞變異型、分化不佳
b.濾泡型甲狀腺癌 (follicular thyroid carcinoma,FTC) 包括 FTC 的組織學變異型,例如 H&amp;#252;rthle 細胞、亮細胞、島型,以及分化不佳
2.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進行的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振造影 (computed tomography/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CT/MRI) 上具有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RECIST) 第 1.1 版的可測量疾病
3.先前必須曾使用放射性碘-131 治療 分化型甲狀腺癌,或者經認定不符合接受該治療的資格
4.先前必須曾使用下列至少一種以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為標靶的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TKI) 藥劑治療 分化型甲狀腺癌:Lenvatinib 或 Sorafenib。
(註:最多允許先前曾使用兩種以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為標靶的 TKI 藥劑,包括 (但不限於) Lenvatinib 及 Sorafenib。)
5.開始下次的抗癌療法 (其可為本試驗中的治療) 前,在使用以 VEGFR 為標靶的 TKI 期間或之後,必須發生由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第 1.1 版判定之有紀錄的放射影像顯示惡化
6.由任何先前治療相關毒性恢復至基準期或依據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第 5 版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ersion 5,CTCAE v5) 判定為 ≤ 第 1 級,除非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AE) 為無臨床意義及/或在支持療法下穩定
7.簽署同意書當天的年齡 ≥ 16 歲 (在臺灣只會收納至少 滿20 歲的受試者)
8.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體能狀態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ECOG PS) 為 0 或 1
9.具有充足器官與骨髓功能,依據為在隨機分配前 10 天內符合所有下列實驗室標準:
a.篩選實驗室檢體採集前 2 週內,在無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支持的情況下,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 1500/微升 (≥ 1.5*109/公升)
b.篩選實驗室檢體採集前 2 週內,在未接受輸血的情況下血小板 ≥ 100,000/微升 (≥ 1011/公升)
c.篩選實驗室檢體採集前 2 週內,在未接受輸血的情況下血紅素 ≥9 克/分公升 (≥90 克/公升)
d.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 及鹼性磷酸酶 (alkaline phosphatase,ALP) ≤ 3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ULN);如果您已證實有骨轉移,則為 鹼性磷酸酶 ≤ 5 倍正常值上限
e.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disease) 的受試者則為 ≤ 3 倍 正常值上限
f.血清肌酸酐 ≤ 2.0 倍 正常值上限 或使用 Cockcroft-Gault 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 ≥ 30 毫升/分鐘 (≥ 0.5 毫升/秒)
g.尿蛋白/肌酸酐比 (urine protein/creatinine ratio,UPCR) ≤ 1 毫克/毫克
納入條件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患有 DTC,包括下列亞型 (註:將會接受先前的組織切片結果):
a. 乳突甲狀腺癌 (PTC) 包括 PTC 的組織學變異型,例如濾泡性變異型、長細胞、柱狀細胞、篩狀桑椹型、實體、嗜酸性、類瓦新氏 (Warthin like)、骨小樑、腫瘤帶有結節狀類筋膜炎基質、乳突癌的 Hürthle 細胞變異型、分化不佳
b. 濾泡型甲狀腺癌 (FTC) 包括 FTC 的組織學變異型,例如 Hürthle 細胞、亮細胞、島型,以及分化不佳
2. 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進行的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振造影 (computed tomography/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CT/MRI) 上具有依據 RECIST 第 1.1 版的可測量疾病
3. 先前必須曾使用放射性碘-131 治療 DTC,或者經認定不符合接受該治療的資格
4. 先前必須曾使用下列至少一種以 VEGFR 為標靶的 TKI 藥劑治療 DTC:Lenvatinib 或 Sorafenib。
(註:最多允許先前曾使用兩種以 VEGFR 為標靶的 TKI 藥劑,包括 (但不限於) Lenvatinib 及 Sorafenib。)
5. 開始下次的抗癌療法 (其可為本試驗中的治療) 前,在使用以 VEGFR 為標靶的 TKI 期間或之後,必須發生由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第 1.1 版判定之有記錄的放射影像顯示惡化
6. 由任何先前治療相關毒性恢復至基準期或依據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第 5 版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ersion 5,CTCAE v5) 判定為 ≤ 第 1 級,除非 AE 為無臨床意義及/或在支持療法下穩定
7. 於同意之日的年齡 ≥ 16 歲
8. 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體能狀態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ECOG PS) 為 0 或 1
9. 具有充足器官與骨髓功能,依據為在隨機分配前 10 天內符合所有下列實驗室標準:
a. 篩選實驗室檢體採集前 2 週內,在無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支持的情況下,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 1500/mm3 (≥ 1.5 GI/L)
b. 篩選實驗室檢體採集前 2 週內,在無接受輸血的情況下血小板 ≥ 100,000/mm3 (≥ 100 GI/L)
c. 篩選實驗室檢體採集前 2 週內,在無接受輸血的情況下血紅素 ≥9 g/dL (≥90 g/L)
d.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 及鹼性磷酸酶 (alkaline phosphatase,ALP) ≤ 3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ULN);如果是已證實有骨轉移的受試者,則為 ALP ≤ 5 倍 ULN
e. 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disease) 的受試者則為 ≤ 3 倍 ULN
f. 血清肌酸酐 ≤ 2.0 倍 ULN 或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 ≥ 30 mL/min (≥ 0.5 mL/sec) (如需 Cockcroft-Gault 公式,請參閱表5-2)
g. 尿蛋白/肌酸酐比 (Urine protein/creatinine ratio,UPCR) ≤ 1 mg/mg (≤ 113.2 mg/mmol)
10.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必須正在接受甲狀腺素抑制療法,且促甲狀腺素 (thyroid-stimulating hormone,TSH) 必須低於參考範圍的下限,或低於 0.50 mIU/L (< 0.50 μIU/mL),以較低者為準。
(註:若是耐受荷爾蒙補充療法,則 TSH 濃度應定為 ≤ 0.1 mIU/L。)
11. 能夠理解並遵守試驗計畫書規定及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或針對 < 18 歲受試者的知情贊同書及父母/監護人同意書)
12. 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持續 4 個月,有性生活且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及其伴侶均必須同意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在持續且正確使用下,此等避孕方法無論是單獨使用或併用時失敗率均低於每年 1%。針對女性,此類方法包括複方荷爾蒙避孕藥 (口服、陰道內用型、皮膚劑型)、抑制排卵相關的只含黃體素類成分之荷爾蒙避孕藥 (口服、注射型荷爾蒙避孕藥、植入型荷爾蒙避孕藥)、放置子宮內避孕器,或者放置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男性除非已接受輸精管結紮手術,否則必須同意使用一種屏障法 (例如保險套)。
13.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篩選時不能為已懷孕。女性受試者視為具有生育能力,除非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永久絕育 (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 或有記錄的停經後狀態 (定義為在沒有其他生物或生理原因的情況下,45 歲以上女性 12 個月無月經。此外,55 歲以下女性的血清濾泡刺激素 (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FSH) 濃度必須為 > 40 mIU/mL,以確認停經)。註:記錄可包括病歷審查、健康檢查或由試驗單位人員進行的醫療史訪談。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先前曾使用下列任一種方法治療:
a. Cabozantinib
b. 選擇性小分子 BRAF 激酶抑制劑 (例如 Vemurafenib、Dabrafenib)
c. 超過 2 種以 VEGFR 為標靶的 TKI 藥劑 (例如 Lenvatinib、Sorafenib、Sunitinib、Pazopanib、Axitinib、Vandetanib)
d. 超過 1 種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療法 (例如 PD 1 或以 PD-L1 為標靶的藥劑)
e. 超過 1 種全身性化學治療療程 (以單一藥劑或併用另一種化學治療藥劑給予)
2.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或藥劑的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類型的小分子激酶抑制劑 (包括研究性激酶抑制劑)
3. 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類型的抗癌抗體 (包括研究性抗體) 或全身性化學治療。
4.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以治療骨轉移,或者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其他放射療法。患有因先前放射療法引起之臨床相關且進行中之併發症,且尚未完全緩解的受試者不符資格 (例如放射性食道炎或其他臟器發炎)。
5. 已知患有腦部轉移或顱硬膜外疾病;除非曾以放射療法及/或手術 (含放射手術) 充分治療,且在隨機分配前病情穩定至少 4 週。符合資格的受試者必須神經學上無症狀,且在隨機分配時沒有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
6. 併用口服抗凝血劑 (例如 Warfarin、直接凝血酶及第 Xa 因子抑制劑) 或血小板抑制劑 (例如 Clopidogrel) 進行抗凝血治療,下列允許的抗凝血劑除外:
• 用於保護心臟的低劑量 Aspirin (依照當地的適用指引) 與低劑量低分子量肝素 (low molecular weight heparin,LMWH)
• 針對沒有已知腦部轉移且在隨機分配前接受穩定劑量 LMWH 至少 6 週的受試者,以及未曾患有抗凝血療程或腫瘤引起之具臨床意義出血性併發症的受試者,使用治療劑量的 LMWH 進行抗凝血
7. 受試者患有未受控制、明顯間發性或最近發生之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病症:
a. 心血管疾病:
i. 紐約心臟學會定義之第 3 或 4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嚴重心律不整
ii.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經過最佳抗高血壓治療後,血壓 (blood pressure,BP) 仍維持在收縮壓 > 150 mm Hg 或舒張壓 > 100 mm Hg
iii.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發生中風 (含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transient ischemic attack,TIA])、心肌梗塞或其他缺血事件或血栓栓塞事件 (例如深層靜脈血栓 [deep venous thrombosis,DVT]、肺栓塞)。若病情穩定、無症狀且隨機分配前已使用 LMWH 治療至少 6 週,則可允許最近診斷患有 DVT 的受試者。
b. 胃腸道疾病 (例如吸收不良症候群或胃出口阻塞),包括與穿孔或瘻管形成高風險相關者:
i. 腫瘤侵犯胃腸道、活動性消化性潰瘍、發炎性腸病、潰瘍性結腸炎、憩室炎、膽囊炎、出現症狀的膽管炎或闌尾炎、急性胰臟炎或急性胰臟或膽管阻塞,或者胃出口阻塞
ii.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腹部瘻管、胃腸道穿孔、腸阻塞或腹腔內膿瘍
註:隨機分配前必須確認腹腔內膿瘍已痊癒
c.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發生具有臨床意義的吐血或咳出 > 0.5 茶匙 (> 2.5 毫升) 紅色血液,或具有其他重大出血病史。
d. 具有空洞化肺病灶或已知支氣管內疾病表現
e. 病灶侵犯主要肺血管
f. 其他具有臨床意義的病症,例如:
• 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相關疾病的病史,或慢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
• 嚴重的未癒合傷口/潰瘍/骨折
• 吸收不良症候群
• 中至重度肝功能障礙 (Child-Pugh B 或 C 級)
• 必須接受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 未受控制的糖尿病
• 有接受實質器官移植的病史
8. 隨機分配前 8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例如胃腸道手術、腦部轉移切除或組織切片)。
重大手術的傷口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完全癒合,而小型手術 (例如簡單切除、拔牙) 的傷口必須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10 天完全癒合。患有先前手術引起之臨床相關進行中併發症的受試者不符資格。
9.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以 Fridericia 公式計算之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 500 ms
註:若單次心電圖 (ECG) 顯示 QTcF 的絕對值 > 500 ms,則必須在開始 進行ECG 的
30 分鐘內另外執行兩次 ECG,兩次相隔約 3 分鐘,這 3 次連續的 QTcF 結果將用於
決定資格。
10.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11. 無法吞服錠劑
12. 先前已確認會對試驗治療配方的成分過敏或產生超敏反應
13. 隨機分配前 3 年內診斷出另一種惡性腫瘤 (認定為已治癒且未曾以全身性療法治療的淺層皮膚癌或局部低期數腫瘤除外)
1. 先前曾使用下列任一種方法治療:
a. Cabozantinib
b. 選擇性小分子 BRAF 激酶抑制劑 (例如 Vemurafenib、Dabrafenib)
c. 超過 2 種以 VEGFR 為標靶的 TKI 藥劑 (例如 Lenvatinib、Sorafenib、Sunitinib、Pazopanib、Axitinib、Vandetanib)
d. 超過 1 種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療法 (例如 PD 1 或以 PD-L1 為標靶的藥劑)
e. 超過 1 種全身性化學治療療程 (以單一藥劑或併用另一種化學治療藥劑給予)
2.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或藥劑的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類型的小分子激酶抑制劑 (包括研究性激酶抑制劑)
3. 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類型的抗癌抗體 (包括研究性抗體) 或全身性化學治療。
4.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以治療骨轉移,或者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其他放射療法。患有因先前放射療法引起之臨床相關且進行中之併發症,且尚未完全緩解的受試者不符資格 (例如放射性食道炎或其他臟器發炎)。
5. 已知患有腦部轉移或顱硬膜外疾病;除非曾以放射療法及/或手術 (含放射手術) 充分治療,且在隨機分配前病情穩定至少 4 週。符合資格的受試者必須神經學上無症狀,且在隨機分配時沒有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
6. 併用口服抗凝血劑 (例如 Warfarin、直接凝血酶及第 Xa 因子抑制劑) 或血小板抑制劑 (例如 Clopidogrel) 進行抗凝血治療,下列允許的抗凝血劑除外:
• 用於保護心臟的低劑量 Aspirin (依照當地的適用指引) 與低劑量低分子量肝素 (low molecular weight heparin,LMWH)
• 針對沒有已知腦部轉移且在隨機分配前接受穩定劑量 LMWH 至少 6 週的受試者,以及未曾患有抗凝血療程或腫瘤引起之具臨床意義出血性併發症的受試者,使用治療劑量的 LMWH 進行抗凝血
7. 受試者患有未受控制、明顯間發性或最近發生之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病症:
a. 心血管疾病:
i. 紐約心臟學會定義之第 3 或 4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嚴重心律不整
ii.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經過最佳抗高血壓治療後,血壓 (blood pressure,BP) 仍維持在收縮壓 > 150 mm Hg 或舒張壓 > 100 mm Hg
iii.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發生中風 (含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transient ischemic attack,TIA])、心肌梗塞或其他缺血事件或血栓栓塞事件 (例如深層靜脈血栓 [deep venous thrombosis,DVT]、肺栓塞)。若病情穩定、無症狀且隨機分配前已使用 LMWH 治療至少 6 週,則可允許最近診斷患有 DVT 的受試者。
b. 胃腸道疾病 (例如吸收不良症候群或胃出口阻塞),包括與穿孔或瘻管形成高風險相關者:
i. 腫瘤侵犯胃腸道、活動性消化性潰瘍、發炎性腸病、潰瘍性結腸炎、憩室炎、膽囊炎、出現症狀的膽管炎或闌尾炎、急性胰臟炎或急性胰臟或膽管阻塞,或者胃出口阻塞
ii.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腹部瘻管、胃腸道穿孔、腸阻塞或腹腔內膿瘍
註:隨機分配前必須確認腹腔內膿瘍已痊癒
c.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發生具有臨床意義的吐血或咳出 > 0.5 茶匙 (> 2.5 毫升) 紅色血液,或具有其他重大出血病史。
d. 具有空洞化肺病灶或已知支氣管內疾病表現
e. 病灶侵犯主要肺血管
f. 其他具有臨床意義的病症,例如:
• 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相關疾病的病史,或慢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
• 嚴重的未癒合傷口/潰瘍/骨折
• 吸收不良症候群
• 中至重度肝功能障礙 (Child-Pugh B 或 C 級)
• 必須接受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 未受控制的糖尿病
• 有接受實質器官移植的病史
8. 隨機分配前 8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例如胃腸道手術、腦部轉移切除或組織切片)。
重大手術的傷口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完全癒合,而小型手術 (例如簡單切除、拔牙) 的傷口必須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10 天完全癒合。患有先前手術引起之臨床相關進行中併發症的受試者不符資格。
9.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以 Fridericia 公式計算之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 500 ms
註:若單次心電圖 (ECG) 顯示 QTcF 的絕對值 > 500 ms,則必須在開始 進行ECG 的
30 分鐘內另外執行兩次 ECG,兩次相隔約 3 分鐘,這 3 次連續的 QTcF 結果將用於
決定資格。
10.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11. 無法吞服錠劑
12. 先前已確認會對試驗治療配方的成分過敏或產生超敏反應
13. 隨機分配前 3 年內診斷出另一種惡性腫瘤 (認定為已治癒且未曾以全身性療法治療的淺層皮膚癌或局部低期數腫瘤除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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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4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