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160275
試驗已結束

2017-05-24 - 2022-09-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2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標示、第三期試驗,比較 Carfilzomib 併用Dexamethasone 及 Daratumumab 與 Carfilzomib 併用 Dexamethasone 對於復發型或頑固型多發性骨髓瘤患者的治療(CANDOR)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聖懿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柯博伸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多發性骨髓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主要目標是針對接受過 1 至 3 線治療後復發的多發性骨髓瘤患者,比較 carfilzomib 併用 dexamethasone 及 daratumumab (KdD) 與 carfilzomib 併用 dexamethasone (Kd),對無惡化存活期 (PFS) 的影響。 次要目標:次要目標是比較兩組的下列指標: •整體治療反應率 (ORR;定義為達最佳整體反應 [嚴格完全反應 (sCR)、完全反應 (CR)、極佳部分反應 (VGPR)、部分反應 (PR)] 的患者比例 •微量殘存疾病陰性完全反應 (MRD[-]CR) 率,使用次世代定序 (NGS) 檢測第 12 個月 (±4 週) 的骨髓穿刺檢體 •整體存活期 (OS) 其他次要目標是比較兩組的下列指標: •安全性及耐受性 •反應持續時間 (DOR) •下次治療時間 •疾病惡化時間 (TTP) •反應前所經時間 •MRD[-]CR的持續 •完全反應率 (CRR) •MRD[-] 率 •生活品質

藥品名稱

凍晶乾粉注射劑

主成份

Carfilzomib

劑型

247

劑量

60 mg/vial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PFS 的定義為從「隨機分配」至「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反應和疾病惡化由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 (IRC) 負責判定。
次要評估指標:重大次要評估指標包括:
•ORR:定義為由IRC判定達最佳整體反應 (嚴格完全反應 [sCR]、完全反應 [CR]、極佳部分反應 [VGPR]、部分反應 [PR]) 的患者比例
•MRD[-]CR 率:MRD[-]CR 定義為依據國際骨髓瘤工作小組統一反應標準 (International Myeloma Working Group Uniform Response Criteria,IMWG URC) 由IRC判定達 CR。MRD[-] 狀態是在第 12 個月時,使用 NGS (10-5 水準,等待分析驗證) 進行評估
•OS
其他次要評估指標:
•DOR
•下次治療時間
•TTP
•反應前所經時間
•MRD[-]CR 的持續 (定義為達到 MRD[-]CR 狀態後,保持 MRD[-]CR 持續 12 個月以上的患者比例)
•CRR (定義為達到 sCR 或 CR 最佳整體反應的患者比例)
•MRD[-] 率
•電子臨床結果評估 (eCOA):生活品質問卷 – 30 項核心項目 (QLQ C30)、整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 (QoL) (使用歐洲癌症治療研究組織 [EORTC] 生活品質問卷 (QLQ-C30) 第三版評估)
•受試者的治療中不良事件發生率
•每次排定評估的安全性實驗室檢驗值、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1 秒用力呼氣量 (FEV1)/用力肺活量 (FVC) 比值、生命徵象

主要納入條件

關鍵納入條件
•年滿 18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罹患復發型多發性骨髓瘤,最後一次治療後疾病曾惡化
•曾接受至少 1 線但不超過 3 線多發性骨髓瘤治療 (包括幹細胞移植後的誘導治療及鞏固/維持治療將視為 1 線治療;相關準則請參見 Appendix E)
•曾接受 carfilzomib 治療患者,只要對最近一次的 carfilzomib 治療出現至少 1 次 PR、未因毒性中止治療、從停用 carfilzomib 後 60 天內不曾復發,且施用最後一劑 carfilzomib 至使用第 1 劑試驗治療這段時間,至少有 6 個月不曾接受 carfilzomib 治療,便可參與本試驗。(在未使用 carfilzomib 的 6 個月內,患者可接受非蛋白酶體抑制劑或 CD38 抗體的維持治療)
•曾接受 CD38 抗體治療患者,只要對最近一次的 CD38 抗體治療出現至少 1 次 PR、未因毒性中止治療、從接受密集性 CD38 抗體治療 (至少每兩週一次) 後 60 天內不曾復發,且施用最後一劑 CD38 抗體至使用第 1 劑試驗治療這段時間,至少有 6 個月不曾接受 CD38 抗體治療,便可參與本試驗。
關鍵排除條件
•曾參加 Janssen 的daratumumab 第 3 期試驗 (已從試驗撤回同意書的對照組受試者除外)
•已知過去 2 年內曾發生中度或重度持續性氣喘
•已知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FEV1 50 預期正常值
•隨機分配前 4 個月內曾發生活動性鬱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三級至第四級)、有症狀的局部缺血、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CG) 異常、篩選時心電圖的校正後 QT 間期 (QTc) 470 msec、心包膜疾病或心肌梗塞

主要排除條件

關鍵納入條件
•年滿 18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罹患復發型多發性骨髓瘤,最後一次治療後疾病曾惡化
•曾接受至少 1 線但不超過 3 線多發性骨髓瘤治療 (包括幹細胞移植後的誘導治療及鞏固/維持治療將視為 1 線治療;相關準則請參見 Appendix E)
•曾接受 carfilzomib 治療患者,只要對最近一次的 carfilzomib 治療出現至少 1 次 PR、未因毒性中止治療、從停用 carfilzomib 後 60 天內不曾復發,且施用最後一劑 carfilzomib 至使用第 1 劑試驗治療這段時間,至少有 6 個月不曾接受 carfilzomib 治療,便可參與本試驗。(在未使用 carfilzomib 的 6 個月內,患者可接受非蛋白酶體抑制劑或 CD38 抗體的維持治療)
•曾接受 CD38 抗體治療患者,只要對最近一次的 CD38 抗體治療出現至少 1 次 PR、未因毒性中止治療、從接受密集性 CD38 抗體治療 (至少每兩週一次) 後 60 天內不曾復發,且施用最後一劑 CD38 抗體至使用第 1 劑試驗治療這段時間,至少有 6 個月不曾接受 CD38 抗體治療,便可參與本試驗。
關鍵排除條件
•曾參加 Janssen 的daratumumab 第 3 期試驗 (已從試驗撤回同意書的對照組受試者除外)
•已知過去 2 年內曾發生中度或重度持續性氣喘
•已知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FEV1 50 預期正常值
•隨機分配前 4 個月內曾發生活動性鬱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三級至第四級)、有症狀的局部缺血、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CG) 異常、篩選時心電圖的校正後 QT 間期 (QTc) 470 msec、心包膜疾病或心肌梗塞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4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