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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ROR-PH-301(APD811-301)
試驗執行中

2019-03-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2

ICD-10I27.0

原發性肺性高血壓

ICD-9416.0

原發性肺性高血壓

一項評估以RalinEpag改善肺動脈高壓(PAH)病患治療結果之療效和安全性的試驗(ADVANCE-outcomes)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許志新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徐紹勛 胸腔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WHO第一類PAH(Pulmonary artery hypertension)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顯示ralinepag對患有PAH受試者出現首次判定臨床惡化事件所需時間的影響。 •試驗計畫書定義之臨床惡化事件的定義為以下其中 1 項: •死亡 (所有原因) •非選擇性住院持續至少24小時,用於治療與PAH惡化和/或右心衰竭直接相關的臨床病症,包括肺臟移植、心/肺移植或心房間隔擴孔術。 •啟始經注射的(靜脈內 [IV] 或皮下 [SC] 輸注)或吸入療法給予前列腺環素路徑藥物治療PAH惡化。 •疾病惡化定義為: •透過在另一天進行第二次6分鐘步行測試 (6MWT) 確認,排除其他合併症後,與基準點相比,6分鐘步行距離 (6MWD) 減少至少15%直接 與PAH的惡化有關,以及: •至少符合以下其中1項: i.與基準點相比,至少惡化1級WHO /紐約心臟學會(NYHA) 功能性分級 (FC) ii.啟始額外PAH專屬療法。 •對長期臨床反應不滿意(所有條件為必要) •已接受試驗藥物至少28週 •在另一天進行第二次6MWT時確認與基準點相比,6MWD在第28週或第28週之後下降 •持續至少連續28週有WHO FC第 III級或第IV級症狀 次要目的: •評估ralinepag從基準點到第28週的影響: •N端前腦利鈉肽(NT-proBNP) •6MWD •WHO/ NYHA FC •在下列 3 個項目中全都達成的受試者的轉變和比例: •NT-proBNP <300 pg/mL •6MWD >440 米 (公尺) •WHO/NYHA FC 第I級或第II級 •早期和長期 PAH 疾病管理評估登錄 (REVEAL) 風險評分 •臨床改善定義為無臨床惡化並符合以下 3 項條件中的至少 2 項: •6MWD 增加 ≥10% 或 ≥30 m •改善至或維持 WHO FC 第I級或第II級 •NT-proBNP 減少至少 30% •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指標 •出現初次所有成因非選擇性住院所需的時間 •出現所有成因死亡率所需的時間 •完成 6MWT 後的恢復期心跳率 (HRR) •評估ralinepag對PAH受試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藥品名稱

持續性藥效錠

主成份

Ralinepag

劑型

121

劑量

50 or 250 or 400 mcg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是從隨機分配到第一起經裁決的試驗計畫書定義臨床失敗事件所經過的時間(天數)。所有主要評估指標將由一獨立CEC裁決。獨立CEC將在整個試驗執行期間,以盲性方式審查和確認所有臨床惡化事件。主要評估指標的評估方式如下:在接受隨機分配的受試者中,測量下列任一項經裁決事件的首次發生:
-死亡(所有原因)
-由下列任一項所造成、因PAH惡化而住院的事件:
o 由與PAH和/或右心衰竭直接相關的臨床狀況造成的非選擇性住院
o 需要使用靜脈注射型利尿劑
o 肺臟或心/肺移植
o 心房中膈造口術
o 開始接受前列環素的腸道外(靜脈輸注或皮下注射)治療
-疾病惡化,定義為:
o 右心衰竭症狀惡化,且新增PAH疾病專屬療法或其劑量上升,或啟用長期氧氣治療(即在長期使用的意圖下,需要使用氧氣>24小時);或者
o 6MWD相較於基準點下降至少15%且與PAH惡化直接相關,確認方式是在連續2次回診中進行的兩次6MWD評估,且WHO/NYHA功能性級別第I/II/III級受試者的WHO/NYHA功能性級別惡化
-不理想的長期臨床反應,定義為:
o 接受隨機分配到的治療至少6個月;且
o 在連續2次回診中,6MWD未相較於基準點改善至少10%或20 米 (公尺);且
o 未維持或改善WHO/NYHA功能性級別狀態

次要評估指標將包括:
-NT-proBNP從基準點到第28週的變化
-用藥>12小時後測量的6MWD從基準點到第28週的的變化
-WHO/NYHA功能性級別從基準點到第28週的變化
-發生試驗期間所有原因住院事件前所經時間
-發生試驗期間所有原因死亡事件前所經時間
-完成6 MWT後HRR從基準點到第28週的變化
-第28週時,在下列項目全都達成的受試者比例:
o NT-proBNP濃度<300 pg/mL
o 6MWD >440 米 (公尺)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每位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才具資格納入本試驗:
1.年齡至少為18歲。
2.願意且能夠提供已親自簽名並標註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作為證據,表示在開始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您已獲知本試驗的所有相關層面。
3.您願意且能夠配合各項排定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及其他試驗程序。
4.經主要診斷罹患有症狀且分類為下列其中 1 個次組的第一類PAH:
a.特發性肺動脈高壓(Idiopathic pulmonary arterial hypertension);
b.遺傳性肺動脈高壓(Heritable pulmonary arterial hypertension);
c.根據先前暴露於藥物、化學物質或毒素(例如氟苯丙胺 [fenfluramine] 衍生物、其他食慾抑制劑、毒性菜籽油或L 色胺酸)的紀錄判定由藥物或毒素誘發PAH者。
d.與以下疾病有關的PAH:
i.結締組織疾病(Connective tissue disease ; CTD)
ii.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iii.先天性體肺循環心內分流(必須在篩選至少1年前接受過手術矯治或以閉合裝置修補且試驗主持人認為無分流,或分流比例不具臨床意義 [1.0 ≤ 肺部-全身血流量比 ≤ 1.5])。
5.曾在篩選時或篩選前 3 年內接受右側心導管檢查(RHC)(若無法取得結果,將在篩選期間進行RHC),且結果與PAH診斷一致、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a.平均肺動脈壓平均數(mPAP)≥20 mmHg(休息時)
b.肺動脈楔壓(PAWP)≤15 mmHg (若無法確實取得PAWP,則左心室舒張末期壓力 ≤15 mmHg)
c.肺血管阻力(PVR)>2.00 Wood單位(>160 dynes/sec/cm5)。
如果在篩選前3年內曾進行不只 1 次RHC,則此次評估必須採用包含足以評估上述條件之參數的最近一次RHC。
6.有WHO/NYHA FC第II至IV級症狀。
7.如果您正在接受PAH專屬背景口服療法,您所接受的內皮素受體拮抗劑和/或第5型磷酸二酯酶抑制劑(PDE5-I)或可溶性鳥苷酸環化酶(sGC)刺激劑療法須保持穩定。依照國家準則您必須取得當地可用之標準照護治療。
a.穩定係定義為在基線前30天內及本試驗期間,劑量或用藥時程均未改變。
b.您可在穩定劑量下使用PDE5-I或sGC刺激劑(但不可兩種都使用)。
c.如果您的疾病專屬PAH療法不含PDE5-I,允許為了勃起功能障礙使用PDE5-I,每週最多3劑。
8.顯示6MWD ≥150公尺。
9.如果您正在使用可能影響 PAH 的臨床表現 (例如鈣離子通道阻斷劑、利尿劑、digoxin、左旋精氨酸補充劑、β 阻斷劑、血管收縮素轉化酶抑制劑或血管收縮素 II 型受體阻斷劑) 的併用藥物,則您在基線回診前必須使用穩定劑量至少30天,且劑量在整個試驗期間保持固定。例外狀況為基線前的利尿劑劑量必須穩定至少 10 天。
10.如果存在受孕的可能性,您(無論您是男性或女性)同意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直到30 天追蹤回診為止的整個試驗期期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符合資格的男性和女性受試者,也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試驗藥品 (IMP) 後 30 天內,不參與受孕程序(即主動嘗試受孕或使他人受孕、體外受精)。符合資格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會在施用最後一劑 IMP(試驗藥品)後 90 天內參與捐贈精子。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以下:
•口服型、植入型或注射型避孕藥(從給藥前≥60天前開始)併用避孕隔膜搭配陰道殺精劑、子宮頸帽搭配陰道殺精劑,或男用保險套;
•標準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避孕系統、黃體素植入劑,或輸卵管結紮(手術後已經過≥180天);
•接受輸精管結紮後以及男用保險套後、伴侶使用避孕隔膜搭配殺精劑、子宮頸帽搭配殺精劑、含雌激素和黃體素的口服避孕藥、含雌激素和黃體素的經皮貼片、陰道環或黃體素注射劑。
•完全禁慾定義為在與試驗治療相關的整個風險期期間避免進行異性性交。需要進行評估的禁慾信度(可靠性)與臨床試驗的持續期間和受試者偏好以及受試者平常的生活方式有關。
已透過手術絕育或已停經(定義為:無其他醫療因素下連續12個月沒有月經)的女性或已停經至少12個月的女性,不視為具有生育能力。如果有生育能力,男性試驗參與者的女性伴侶應同意在受試者參與試驗期間使用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除非另外註明,否則受試者不得符合下列「任何」排除條件,才有資格進入本試驗:
1.若您是已知HIV相關PAH的病患,在基線90天內抗原簇4 T細胞數<200/mm3。
2.您不得有下列3項 (含) 以上的左心室功能不全危險因子:
•身體質量指數 ≥30 kg/m2
•有全身性高血壓病史
•任何類型的糖尿病
•具有以下任何 1 項確定的重大冠狀動脈疾病事件的病史:
–心肌梗塞病史,或曾接受過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有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造影證據(至少1條冠狀動脈狹窄 > 50%)
–壓力檢測影像呈陽性
–先前曾接受過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心絞痛
•復發性或持續性心房顫動
3.在篩選前180天內或篩選期間進行的肺功能檢測(PFT)上,有超過輕度肺病的證據。如果您是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病患,您將遭到排除:
a.一秒內用力呼氣量 <60%(預測值);或
b.總肺容量(TLC)<60%(預測值)。
4.在 PAH 診斷時或之後有罹患血栓栓塞疾病的證據,由通氣-灌流(V/Q)肺掃描或其他當地標準照護診斷性評估判定。
5.由試驗主持人定義之目前針對持續且具臨床意義之睡眠呼吸中止症的診斷。
6.在篩選時記錄且由中央心電圖 (ECG) 實驗室分析的心電圖 (ECG) 上,以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的QT間期(QTcF)>450 msec的男性受試者,以及QTcF >470 msec的女性受試者。如果有心室內傳導延遲(定義為 QRS 間期大於 110 msec)證據,男性和女性皆為 QTcF >500 msec,則您將予以排除。
7.患有嚴重慢性肝病(即Child-Pugh C 級)、門靜脈高壓、肝硬化,或肝硬化/門靜脈高壓的併發症(如靜脈瘤出血、腦病變的病史)。
8.經確認患有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的活動性感染。
9.您在篩選時丙胺酸轉胺酶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3倍正常值上限(ULN)或總膽紅素≥2倍ULN。
10.慢性腎功能不全,定義為篩選時血清肌酸酐>2.5 mg/dL或需要透析。
11.篩選時血紅素濃度<9 g/dL。
12.您已經在基線前的任何時間以前列腺環素路徑藥物(如epoprostenol、treprostinil或iloprost)或活化素訊號傳導抑制劑以適用於 PAH 之 IV或SC進行治療(允許使用於血管反應性檢測)。
13.您目前正在接受吸入或口服前列腺環素路徑藥物(iloprost、treprostinil、beraprost或selexipag)治療,或曾接受上述治療 >6 個月,或曾在基線前 90 天內接受上述治療。
•如果您在任何時候因全身性前列腺環素不良反應相關的安全性或耐受性問題而停止治療,便不符合資格。如果您因其他原因停藥,並在基線前至少 90 天停止接受治療且情況穩定(即WHO/NYHA FC無變化,或變更PAH專屬背景口服療法),則您可能符合參與資格。
14.您患有肺部靜脈阻塞疾病。
15.在篩選前5年內診斷患有惡性腫瘤和/或接受治療,但為治癒目的而進行切除的局部非轉移性基底細胞或皮膚的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為例外。
16.在篩選時進行的尿液藥物篩檢中,您的安非他命、古柯鹼、甲基安非他命、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或苯環己哌啶(天使塵)得出陽性的檢測結果,或近期(6個月)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您不會因處方藥品所造成之毒品篩檢陽性而遭到排除。
17.在篩選前90天內開始或中止以運動為主的心肺復健計畫,和/或已預定在參加試驗期間接受這類療程。
18.曾參加任何ralinepag的試驗,或者在篩選前30天內參加其他使用藥品的介入性臨床試驗。只要受試者可滿足所有其他納入條件並配合所有試驗程序,即允許同時參與登錄試驗或觀察性試驗。
19.有任何理由,經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督員認定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例如有任何先前或同時存在的醫療狀況),因為可能提高試驗參與相關風險,或干擾試驗分析或不利於受試者對試驗的參與或配合。
20.已知對ralinepag或任何賦形劑過敏。
21.根據試驗主持人認為預期壽命< 12個月。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1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