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0190147
試驗執行中
2020-03-01 - 2026-12-31
Phase I
召募中2
ICD-10D00.00
口腔原位癌,未明示部位
ICD-10D00.01
唇黏膜和唇紅緣之原位癌
ICD-10D00.02
口腔黏膜原位癌
ICD-10D00.03
牙齦及無齒的齒槽脊之原位癌
ICD-10D00.04
軟顎原位癌
ICD-10D00.05
硬顎原位癌
ICD-10D00.06
口底部原位癌
ICD-10D00.07
舌原位癌
ICD-10D00.08
咽部原位癌
ICD-9230.0
唇、口腔及咽之原位癌
一項開放標記的第一期試驗,評估 AMG 510 用於帶有 KRAS p.G12C 突變之晚期/轉移性實體腫瘤華人受試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療效(CodeBreaK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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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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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帶有 KRAS p.G12C 突變之晚期/轉移性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針對帶有 KRAS p.G12C 突變的晚期/轉移性實體腫瘤華人成人受試者,評估 AMG 510 每日一次 (QD) 口服的安全性、耐受性、PK 及初步療效。。
主要目標:
•評估 AMG 510 對於 KRAS p.G12C 突變晚期/轉移性實體腫瘤華人成人受試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探討華人受試者口服 AMG 510 的藥物動力學 (PK)。
次要目標
•評估 AMG 510 單一療法用於 KRAS p.G12C 突變實體腫瘤子群體的初步療效。
探索性目標
•分析血漿及尿液中的 AMG 510 代謝物。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AMG 510
劑型
110
劑量
120
評估指標
• 受試者的發生率:劑量限制毒性(DLT)、治療期間突發的不良事件、與治療有關的不良事件,以及生命徵象、心電圖(ECG)、臨床實驗室檢驗值的變化
• AMG 510 的PK 參數包括但不限於:最高觀察血漿濃度(Cmax)、達到Cmax 的所需時間(tmax)、血漿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AUC)
• 依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 版準則,使用電腦斷層(CT) 或核磁共振造影(MRI) 評估客觀反應、反應持續時間、無惡化存活期(PFS)、疾病控制、中位至緩解時間 (TTR)、疾病穩定持續時間。
• 若可行,描述血漿及尿液中AMG 510 代謝物的特性
• AMG 510 的PK 參數包括但不限於:最高觀察血漿濃度(Cmax)、達到Cmax 的所需時間(tmax)、血漿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AUC)
• 依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 版準則,使用電腦斷層(CT) 或核磁共振造影(MRI) 評估客觀反應、反應持續時間、無惡化存活期(PFS)、疾病控制、中位至緩解時間 (TTR)、疾病穩定持續時間。
• 若可行,描述血漿及尿液中AMG 510 代謝物的特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參加本試驗:
101 在開始任何試驗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102 年滿 18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台灣僅限招募年滿 20 歲的受試者。)
103 受試者為華人 (即雙親和 4 位祖父母都是華人;受試者、受試者雙親或祖父母在香港/台灣出生成長,並非參加本試驗的必要條件)。
104 經由當地或中央篩選確認,病理學檢查記錄為帶有 KRAS p.G12C 突變的晚期/轉移性實體腫瘤。
•非小細胞肺癌 (NSCLC):受試者必須在接受抗細胞計畫性死亡蛋白 1 (PD-1) 或抗計畫性死亡配體 1 (PD-L1) 免疫療法之後 (除非有禁忌症),及/或接受含鉑合併療法和標靶治療之後,發生疾病惡化 (若確認帶有可治療的致癌驅動突變 [即,EGFR、ALK、ROS1])。
•大腸直腸癌 (CRC):受試者必須在接受 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irinotecan 後,發生疾病惡化。腫瘤帶有高度不穩定微衛星體 (MSI-H) 的 CRC 受試者,如果可接受抑制劑治療,且相關藥物已在當地或國家核准用於治療此適應症,受試者先前的全身性療法必須至少有 1 項包含抗 PD-1 療法。
•NSCLC 或 CRC 以外的晚期/轉移性實體腫瘤:受試者必須曾接受至少 1 項全身性療法,或是無法耐受或不適合使用現有具臨床效益的療法。
•如果受試者的病歷中未記錄 KRAS p.G12C 狀態,可使用封存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組織 (5 年內採檢),由當地或中央檢測進行 KRAS p.G12C 篩選 (視情況)。如果無法取得封存組織,可能需進行腫瘤組織切片。
105 依據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定義,患有可量測的疾病。
10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2 分。
107 依試驗主持人意見,預期壽命 > 3 個月。
108 有能力口服藥物,並願意使用試驗委託者提供的用藥日誌,記錄每天的服藥情況。
109校正 QT 間期 (QTc) ≤ 470 msec (女性) 及 ≤ 450 msec (男性)。
110 適當的實驗室血液評估結果,包括: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x 109/L
•血小板計數 ≥ 75 x 109/L
•血紅素 ≥ 9 g/dL (90 g/L)
111 適當的腎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依腎病飲食改良公式 (MDRD) 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60 mL/min/1.73 m2
112適當的實驗室肝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 5 倍 ULN)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倍 ULN (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 5 倍 ULN)
•總膽紅素 (TBL) < 1.5 倍 ULN (確診的吉伯特氏症候群受試者為 < 2.0 倍 ULN;因肝外來源造成間接膽紅素升高的受試者為 < 3.0 倍 ULN)
113適當的實驗室凝血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凝血酶原時間 (PT) 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 1.5 倍 ULN,或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或在目標範圍內 (接受抗凝血預防治療時)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不得參加試驗:
201 源自腦部以外腫瘤的活動性腦部轉移。曾發生腦部轉移,且在試驗第 1 天至少 4 週前接受手術切除或放射療法的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仍符合參加試驗的資格:a) 殘留神經症狀 ≤ 第 2 級;b) 接受 dexamethasone 穩定劑量 (若適用);c) 30 天內的追蹤核磁共振造影 (MRI) 未發現新的病灶。
202 曾罹患或目前患有血液惡性腫瘤,除非已完全治癒且 ≥ 2 年未復發。
203 試驗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 2 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204 胃腸 (GI) 道疾病導致無法口服藥物、吸收不良症候群、需要經靜脈 (IV) 營養補給、控制不良的發炎性胃腸疾病 (例如,克隆氏症和潰瘍性結腸炎)。
205 試驗納入 (第 1 天) 前 1 週內,患有活動性感染而需要接受 IV 抗生素治療。
206肝炎病毒感染依以下結果及/或標準排除: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epBsAg) 呈陽性 (表示患有慢性 B 型肝炎或曾罹患急性 B 型肝炎)
•HepBsAg 呈陰性,但 B 型肝炎核心抗體為陽性 (篩選時不需進行 B 型肝炎核心抗體檢測,但若已檢測且結果為陽性,則必須進行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抗 HBs] 檢測。如果在此情況下未檢測出抗 HBs,表示可能有不明感染,需排除不可納入試驗)。
•C 型肝炎病毒抗體呈陽性:必須使用聚合酶鏈鎖反應檢測 C 型肝炎病毒 RNA。如果檢測出 C 型肝炎病毒 RNA,表示患有慢性 C 型肝炎。
207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驗結果呈陽性。
208 先前抗腫瘤療法的毒性尚未緩解,定義為未復原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5.0 版第 0 級或第 1 級,或符合納入條件的程度,但掉髮除外 (對於先前抗腫瘤療法中認定為無法復原的第 2 級或第 3 級毒性 [定義為已穩定持續 > 6 個月],例如 ifosfamide 相關的蛋白尿,如果未明列在排除條件,且經試驗主持人和試驗委託者一致同意,則允許納入試驗)。
209 試驗第 1 天前 28 天內,曾接受抗腫瘤療法 (化療、抗體療法、分子標靶療法、維生素 A 酸療法、荷爾蒙療法 [不包括乳癌受試者],或試驗藥物);攝護腺癌或乳癌受試者如果對荷爾蒙治療無效,而併用荷爾蒙剝奪療法,仍允許參加試驗。
210 試驗第 1 天前 2 週內,接受過治療性或緩和性放射療法。受試者所有的放射療法相關毒性必須已復原。
211 目前在參加其他試驗性醫療器材或藥物的臨床試驗,或之前參加的其他臨床試驗結束不到 28 天,或在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212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213試驗第 1 天前 28 週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214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 AMG 510 治療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後 37 天內,不願意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215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7 天內哺乳的女性。
216 女性受試者在篩選時的高敏感度血清驗孕結果呈陽性。
217 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 AMG 510 後 37 天內計畫懷孕。
218 女性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在 AMG 510 治療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後 97 天內,不願意實行禁慾 (禁止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219 伴侶已懷孕的男性受試者,在 AMG 510 治療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後 97 天內,不願意實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220 男性受試者在 AMG 510 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後 97 天內,不願意避免捐贈精子。
221 受試者已知對任何將施用的藥物過敏。
222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223 受試者患有任何類型的疾病,依試驗主持人意見,認為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及/或無法配合所有要求的試驗程序。
224 有其他臨床重大異常、狀況或疾病的病史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經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評估,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25 試驗第 1 天前 14 天內,或藥物及其主要活性代謝物的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曾使用已知的 CYP3A4 和 MATE1 敏感物質 (治療劑量範圍狹窄),且未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審查核准。
226 試驗第 1 天前 14 天內或藥物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或食用葡萄柚汁或含葡萄柚產品的 14 天內,曾使用 CYP3A4 或 P-gp 的強效抑制劑 (包括草藥補充劑如金印草),且未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審查核准。
227 試驗第 1 天前 14 天內或藥物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曾使用 CYP3A4 的強效誘導劑 (包括草藥補充劑如金絲桃 [聖約翰草]),且未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審查核准。
228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在納入試驗前 ≥ 2 年內未復發,且治療醫師認為復發風險低。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接受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子宮頸原位癌,已接受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乳腺管原位癌,已接受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證據顯示發展為攝護腺癌。
•非侵襲性泌尿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接受適當治療。
229 曾接受 KRASG12C 抑制劑治療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參加本試驗:
101 在開始任何試驗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102 年滿 18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台灣僅限招募年滿 20 歲的受試者。)
103 受試者為華人 (即雙親和 4 位祖父母都是華人;受試者、受試者雙親或祖父母在香港/台灣出生成長,並非參加本試驗的必要條件)。
104 經由當地或中央篩選確認,病理學檢查記錄為帶有 KRAS p.G12C 突變的晚期/轉移性實體腫瘤。
•非小細胞肺癌 (NSCLC):受試者必須在接受抗細胞計畫性死亡蛋白 1 (PD-1) 或抗計畫性死亡配體 1 (PD-L1) 免疫療法之後 (除非有禁忌症),及/或接受含鉑合併療法和標靶治療之後,發生疾病惡化 (若確認帶有可治療的致癌驅動突變 [即,EGFR、ALK、ROS1])。
•大腸直腸癌 (CRC):受試者必須在接受 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irinotecan 後,發生疾病惡化。腫瘤帶有高度不穩定微衛星體 (MSI-H) 的 CRC 受試者,如果可接受抑制劑治療,且相關藥物已在當地或國家核准用於治療此適應症,受試者先前的全身性療法必須至少有 1 項包含抗 PD-1 療法。
•NSCLC 或 CRC 以外的晚期/轉移性實體腫瘤:受試者必須曾接受至少 1 項全身性療法,或是無法耐受或不適合使用現有具臨床效益的療法。
•如果受試者的病歷中未記錄 KRAS p.G12C 狀態,可使用封存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組織 (5 年內採檢),由當地或中央檢測進行 KRAS p.G12C 篩選 (視情況)。如果無法取得封存組織,可能需進行腫瘤組織切片。
105 依據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定義,患有可量測的疾病。
10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2 分。
107 依試驗主持人意見,預期壽命 > 3 個月。
108 有能力口服藥物,並願意使用試驗委託者提供的用藥日誌,記錄每天的服藥情況。
109校正 QT 間期 (QTc) ≤ 470 msec (女性) 及 ≤ 450 msec (男性)。
110 適當的實驗室血液評估結果,包括: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x 109/L
•血小板計數 ≥ 75 x 109/L
•血紅素 ≥ 9 g/dL (90 g/L)
111 適當的腎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依腎病飲食改良公式 (MDRD) 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60 mL/min/1.73 m2
112適當的實驗室肝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 5 倍 ULN)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倍 ULN (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 5 倍 ULN)
•總膽紅素 (TBL) < 1.5 倍 ULN (確診的吉伯特氏症候群受試者為 < 2.0 倍 ULN;因肝外來源造成間接膽紅素升高的受試者為 < 3.0 倍 ULN)
113適當的實驗室凝血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凝血酶原時間 (PT) 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 1.5 倍 ULN,或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或在目標範圍內 (接受抗凝血預防治療時)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不得參加試驗:
201 源自腦部以外腫瘤的活動性腦部轉移。曾發生腦部轉移,且在試驗第 1 天至少 4 週前接受手術切除或放射療法的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仍符合參加試驗的資格:a) 殘留神經症狀 ≤ 第 2 級;b) 接受 dexamethasone 穩定劑量 (若適用);c) 30 天內的追蹤核磁共振造影 (MRI) 未發現新的病灶。
202 曾罹患或目前患有血液惡性腫瘤,除非已完全治癒且 ≥ 2 年未復發。
203 試驗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 2 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204 胃腸 (GI) 道疾病導致無法口服藥物、吸收不良症候群、需要經靜脈 (IV) 營養補給、控制不良的發炎性胃腸疾病 (例如,克隆氏症和潰瘍性結腸炎)。
205 試驗納入 (第 1 天) 前 1 週內,患有活動性感染而需要接受 IV 抗生素治療。
206肝炎病毒感染依以下結果及/或標準排除: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epBsAg) 呈陽性 (表示患有慢性 B 型肝炎或曾罹患急性 B 型肝炎)
•HepBsAg 呈陰性,但 B 型肝炎核心抗體為陽性 (篩選時不需進行 B 型肝炎核心抗體檢測,但若已檢測且結果為陽性,則必須進行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抗 HBs] 檢測。如果在此情況下未檢測出抗 HBs,表示可能有不明感染,需排除不可納入試驗)。
•C 型肝炎病毒抗體呈陽性:必須使用聚合酶鏈鎖反應檢測 C 型肝炎病毒 RNA。如果檢測出 C 型肝炎病毒 RNA,表示患有慢性 C 型肝炎。
207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驗結果呈陽性。
208 先前抗腫瘤療法的毒性尚未緩解,定義為未復原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5.0 版第 0 級或第 1 級,或符合納入條件的程度,但掉髮除外 (對於先前抗腫瘤療法中認定為無法復原的第 2 級或第 3 級毒性 [定義為已穩定持續 > 6 個月],例如 ifosfamide 相關的蛋白尿,如果未明列在排除條件,且經試驗主持人和試驗委託者一致同意,則允許納入試驗)。
209 試驗第 1 天前 28 天內,曾接受抗腫瘤療法 (化療、抗體療法、分子標靶療法、維生素 A 酸療法、荷爾蒙療法 [不包括乳癌受試者],或試驗藥物);攝護腺癌或乳癌受試者如果對荷爾蒙治療無效,而併用荷爾蒙剝奪療法,仍允許參加試驗。
210 試驗第 1 天前 2 週內,接受過治療性或緩和性放射療法。受試者所有的放射療法相關毒性必須已復原。
211 目前在參加其他試驗性醫療器材或藥物的臨床試驗,或之前參加的其他臨床試驗結束不到 28 天,或在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212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213試驗第 1 天前 28 週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214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 AMG 510 治療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後 37 天內,不願意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215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7 天內哺乳的女性。
216 女性受試者在篩選時的高敏感度血清驗孕結果呈陽性。
217 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 AMG 510 後 37 天內計畫懷孕。
218 女性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在 AMG 510 治療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後 97 天內,不願意實行禁慾 (禁止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219 伴侶已懷孕的男性受試者,在 AMG 510 治療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後 97 天內,不願意實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220 男性受試者在 AMG 510 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後 97 天內,不願意避免捐贈精子。
221 受試者已知對任何將施用的藥物過敏。
222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223 受試者患有任何類型的疾病,依試驗主持人意見,認為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及/或無法配合所有要求的試驗程序。
224 有其他臨床重大異常、狀況或疾病的病史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經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評估,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25 試驗第 1 天前 14 天內,或藥物及其主要活性代謝物的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曾使用已知的 CYP3A4 和 MATE1 敏感物質 (治療劑量範圍狹窄),且未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審查核准。
226 試驗第 1 天前 14 天內或藥物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或食用葡萄柚汁或含葡萄柚產品的 14 天內,曾使用 CYP3A4 或 P-gp 的強效抑制劑 (包括草藥補充劑如金印草),且未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審查核准。
227 試驗第 1 天前 14 天內或藥物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曾使用 CYP3A4 的強效誘導劑 (包括草藥補充劑如金絲桃 [聖約翰草]),且未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審查核准。
228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在納入試驗前 ≥ 2 年內未復發,且治療醫師認為復發風險低。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接受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子宮頸原位癌,已接受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乳腺管原位癌,已接受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證據顯示發展為攝護腺癌。
•非侵襲性泌尿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接受適當治療。
229 曾接受 KRASG12C 抑制劑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人
-
全球人數
6-1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