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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MX-200-3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183646
試驗執行中

2021-12-3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8

ICD-10N03.1

慢性腎炎症候群伴有局部及節段性腎絲球病灶

ICD-10N03.3

慢性腎炎症候群伴有瀰漫性腎間質細胞增生性腎絲球腎炎

ICD-9582.1

慢性腎絲球腎炎,併膜狀腎絲球腎炎病灶

一項樞紐第 3 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 DMX-200 在接受一種血管張力素 II 受體阻斷劑 (ARB) 的局部節段型腎絲球硬化 (FSGS) 患者中的療效以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吳麥斯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彭渝森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高治圻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姜文智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賴彬卿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尚志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徐邦治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宋俊明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雙盲期:主要目標•相較於安慰劑,尿液 PCR(根據 24 小時尿液採集)自基線至接受 DMX-200 治療後第 35 週的百分比變化•相較於安慰劑,自基線至接受 DMX-200 治療後第 104 週的 eGFR 斜率次要目標•相較於安慰劑,接受 DMX-200 治療後的 AEs 發生率以及嚴重程度•相較於安慰劑,接受 DMX-200 治療的患者之安全性特性具臨床意義變化的發生率,透過臨床實驗室評估(血液學、凝血、臨床化學,以及尿液分析)、ECGs、生命徵象,以及身體檢查自基線的變化測量•相較於安慰劑,接受 DMX-200 治療後有反應者以及無反應者的比例,定義為: o完全反應:24 小時尿液 PCR 降低至 <0.3 g/g [<33.9 mg/mmol] o改良之部分臨床緩解 (FPRE):24 小時尿液 PCR 自基線降低 ≥40% 並且 <1.5 g/g [<169.5 mg/mmol] o沒有反應(未符合任何反應標準)•相較於安慰劑,接受 DMX-200 治療之患者中符合腎臟功能惡化綜合指標的比例,定義為腎臟衰竭發作(開始長期透析、腎臟移植,或持續的 eGFR <15 mL/min/1.73 m2)、eGFR 自基線下降 40%,或因腎臟或心血管原因死亡開放標示延伸期:•長期使用 DMX-200 治療後與治療相關的 AE 以及任何 AESIs 和 SAEs 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每次回診時根據第 108 週(基線)的 eGFR 斜率•每次回診時根據第 108 週(基線)的尿液 PCR 百分比變化(基於第一個早晨的排尿檢體)•接受 DMX-200 治療之患者中符合腎臟功能惡化綜合指標的比例,定義為腎臟衰竭發作(開始長期透析、腎臟移植,或持續的 eGFR <15 mL/min/1.73 m2)、eGFR 自基線下降 40%,或因腎臟或心血管原因死亡

試驗目的

DMX-200 (repagermanium) 是一種 C-C 趨化因子第 2 型受體 (CCR2) 抑制劑,當同時與一種 ARB 使用時,其旨在抑制涉及慢性疾病發炎性趨化因子環境之單核球的召集。本樞紐隨機分配雙盲試驗的目的為探討在為期 104 週的治療期中,DMX-200 120 mg 一日兩次 (BID) 相較於安慰劑用於正接受一種 ARB 治療、罹患局部節段型腎絲球硬化之成人患者的療效以及安全性。鑑於該疾病的罕見性以及 FSGS 成人和兒童患者的相似性,Dimerix 亦將研究 DMX-200 在 12 至 17 歲青少年中的療效以及安全性。雙盲期之後將進行開放標示延伸 (OLE) 試驗,旨在評估 DMX-200 最多額外 2 年的長期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DMX-200 (Repagermanium)

劑型

130

劑量

120

評估指標

雙盲期:
主要目標
•相較於安慰劑,尿液 PCR(根據 24 小時尿液採集)自基線至接受 DMX-200 治療後第 35 週的百分比變化
•相較於安慰劑,自基線至接受 DMX-200 治療後第 104 週的 eGFR 斜率
次要目標
•相較於安慰劑,接受 DMX-200 治療後的 AEs 發生率以及嚴重程度
•相較於安慰劑,接受 DMX-200 治療的患者之安全性特性具臨床意義變化的發生率,透過臨床實驗室評估(血液學、凝血、臨床化學,以及尿液分析)、ECGs、生命徵象,以及身體檢查自基線的變化測量
•相較於安慰劑,接受 DMX-200 治療後有反應者以及無反應者的比例,定義為:
o完全反應:24 小時尿液 PCR 降低至 <0.3 g/g [<33.9 mg/mmol]
o改良之部分臨床緩解 (FPRE):24 小時尿液 PCR 自基線降低 ≥40% 並且 <1.5 g/g [<169.5 mg/mmol]
o沒有反應(未符合任何反應標準)
•相較於安慰劑,接受 DMX-200 治療之患者中符合腎臟功能惡化綜合指標的比例,定義為腎臟衰竭發作(開始長期透析、腎臟移植,或持續的 eGFR <15 mL/min/1.73 m2)、eGFR 自基線下降 40%,或因腎臟或心血管原因死亡
開放標示延伸期:
•長期使用 DMX-200 治療後與治療相關的 AE 以及任何 AESIs 和 SAEs 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
•每次回診時根據第 108 週(基線)的 eGFR 斜率
•每次回診時根據第 108 週(基線)的尿液 PCR 百分比變化(基於第一個早晨的排尿檢體)
•接受 DMX-200 治療之患者中符合腎臟功能惡化綜合指標的比例,定義為腎臟衰竭發作(開始長期透析、腎臟移植,或持續的 eGFR <15 mL/min/1.73 m2)、eGFR 自基線下降 40%,或因腎臟或心血管原因死亡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受試者才有資格被納入本試驗的雙盲期。在您參加試驗前,試驗醫師將會和您討論此條件。

1. 篩選(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之時,受試者必須為 12(含)至 80 歲(含)。(在台灣則為 ≥ 18歲)
2. 原發性局部節段型腎絲球硬化、遺傳性局部節段型腎絲球硬化,或原因不明之局部節段型腎絲球硬化 (FSGS-UC)。
註記:原發性局部節段型腎絲球硬化和原因不明之局部節段型腎絲球硬化必須在篩選前 7 年內經由切片證實。腎臟切片可於篩選前 7 年內的任何時間取得,且應基於光學顯微鏡和電子顯微鏡或免疫螢光的支持性發現。若有記錄顯示帶有與局部節段型腎絲球硬化相關之足細胞蛋白基因突變,則不需要切片。所有受試者應表現出與局部節段型腎絲球硬化一致的臨床病史和疾病病程。
3. 必須依照產品標籤以最高耐受劑量且 ≥50% 最大建議劑量接受 ARB,或願意在穩定前轉換至本治療(包括自血管收縮素轉換酶 [ACE] 抑制劑轉換)。
4. 如果使用皮質類固醇,在篩選及穩定期前以及此兩期期間,該劑量必須為 ≤ 10mg/天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且穩定達 ≥4 週,並且不得計畫在試驗期間改變他們的皮質類固醇療法。允許使用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治療呼吸疾病。
5. 如果使用醛固酮抑制劑、礦物性皮質素受體拮抗劑、直接腎素抑制劑、第 2 型鈉-葡萄糖共轉運蛋白 (SGLT-2) 抑制劑,或內皮素受體拮抗劑(ERAs,包含雙重拮抗劑),則在篩選前 ≥12 週,劑量以及療法必須穩定,並在穩定期間保持不變,並且受試者不得計畫在試驗期間改變他們的療法。
6. 根據篩選和資格期間的 24 小時尿液採集,尿液蛋白質/肌酸酐比 (PCR) >1.5 g/g (>169.5 mg/mmol) 或 24 小時總蛋白 >1.5 g/天。
7. 在篩選時,估計之腎絲球過濾率 (eGFR):
a)對於成人(≥ 18 歲):使用慢性腎臟病 (CKD) 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KD-EPI) 肌酸酐公式(2009 年),eGFR ≥25 且 ≤120 mL/min/1.73 m2
b)對於青少年受試者(< 18 歲):使用改良版的 Schwartz 公式,eGFR ≥25 mL/min/1.73 m2。
8. 在篩選時,坐姿血壓 ≤160/100 mm Hg(3 個數值的平均)(≥ 18 歲受試者)或年齡、性別和身高介於第 5 至第 95 百分位數( < 18 歲受試者)。
9. 在篩選時,體重 ≥ 35 kg(所有受試者)且身體質量指數(BMI) ≤ 40 kg/m2(≥ 18 歲受試者)或年齡性別介於第 5 至第 98 百分位數(< 18 歲受試者)。針對中度或重度水腫的受試者,若可行,將根據篩選前 3 個月內測量的緩解或病前體重計算身體質量指數。若不可行,將依據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根據估計之乾體重計算身體質量指數。
10. 如果受試者未懷孕或未計劃在試驗期間受孕、未哺乳,且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該名能夠懷孕的受試者有資格參加:
a)不具有生育能力。
b)如果具有生育能力且月經初潮開始,且同意在試驗期間(從第 1 天前 1 週開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品 [IP] 後至少 4 週為止),按照第(八)節「試驗進行中受試者之禁忌、限制與應配合之事項」中的避孕指引,在治療期期間持續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註記:月經初潮前不需進行驗孕和實施避孕措施。然而,必須告知受試者與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月經初潮開始後,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建議,受試者必須立即開始進行驗孕並開始實施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這項規定無法免除。經受試者與試驗主持人討論並確認其生活型態後,對於青少年而言,禁慾將是可接受的高度有效避孕措施。
11. 擁有男性生殖器官且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若伴侶同意在試驗期間(從第 1 天開始以及至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至少 4 週),使用第(八)節試驗進行中受試者之禁忌、限制與應配合之事項中詳述的可接受避孕措施,並在此期間避免捐贈精子,則有資格參加。
12. 受試者或父母/法定監護人(如適用)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且必要時,受試者能提供未成年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和未成年同意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則將受試者排除於試驗的雙盲期之外:

1. 患有次發於另一個病症的局部節段型腎絲球硬化。
2. 先前未接受標準照護 FSGS 導向療法(包括類固醇)治療的腎病症候群受試者(>3.5 g/天蛋白尿和血清白蛋白 <30 g/L)
3. 有第 1 型糖尿病,或無法控制之第 2 型糖尿病(定義為篩選時醣化血色素 [HbA1c] >8%)病史。
4. 過去 2 年內有淋巴瘤、白血病或任何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已切除且無轉移性疾病證據之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不在此限)。
5. 患有活動性臨床顯著之肝膽疾病。
6. 在篩選前 12 週內有經記錄的心臟衰竭病史(紐約心臟病學會第 III/IV 級)或重大不良心臟事件。
7. 有身體、醫療或心理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試驗評估。
8. 受試者在篩選前 1 年內有酒精或非法藥物使用疾患(如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 5 版所定義)的病史。
9. 先前曾接受器官移植或幹細胞移植,角膜移植除外。
10. 病毒性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抗 C 型肝炎病毒抗體且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陽性,或第 1 和 2 型人類免疫不全病毒篩選評估陽性。
11. 在篩選時,血清鉀濃度 >5.5 mmol/L。
12. 在篩選時,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2 ×正常值上限 (ULN)。
13. 篩選前在指定時間範圍內曾接受以下任何一項:篩選前 12 週內使用非類固醇免疫抑制劑,包括生物性藥物(例如 rituximab)、鈣調磷酸酶抑制劑、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或 mycophenolate mofetil 進行治療。
14. 對血管張力素 II 拮抗劑有嚴重副作用或過敏反應的病史,或已知對試驗藥品中的任何成分過敏。
15. 無法吞下口服藥物。
16. 先前參與任何 Dimerix 委託進行之 DMX-200 臨床試驗。
17. 在篩選前 28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視何者較長)參與使用試驗藥品的臨床試驗,或計畫在本試驗進行期間參加另一項試驗。
18. 是直接隸屬於本試驗的試驗單位人員及其近親。近親定義為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無論是根據血緣或依法領養而成立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2 人

  • 全球人數

    28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