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0140106
試驗已結束
2021-03-31 - 2025-01-31
Phase II
終止收納3
Carfilzomib 合併誘導化療用於復發或難治型急性淋巴母細胞白血病兒童之第1b/2 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復發或難治型急性淋巴母細胞白血病兒童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比較誘導治療結束時,CFZ-VXLD 相對於適當外部對照組的 CR 比例。
次要目標:
•比較誘導治療結束時,CFZ-VXLD 相對於適當外部對照組的 CR、CRp、CRh、CRi 比例
•比較 CFZ-VXLD 相對於適當外部對照組的 EFS
•比較 CFZ-VXLD 相對於適當外部對照組的 OS
•比較 CFZ-VXLD 相對於適當外部對照組的 DOR
•估計 CFZ-VXLD 治療組受試者在誘導結束時 MRD[-] 的比例
•估計 CFZ-VXLD 治療組 B 細胞 ALL 受試者在誘導和鞏固治療後,骨髓 MRD[-] 的比例
•估計 CFZ-VXLD 治療組受試者銜接至幹細胞移植或 CAR-T 細胞療法的比例
•評估 CFZ-VXLD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估計 CFZ-VXLD 治療組受試者在鞏固治療結束時,CFZ-VXLD 的 CR、CRp、CRh、CRi 比例。
•估計 carfilzomib 用於 VXLD 給藥方案時的藥物動力學
藥品名稱
凍晶乾粉注射劑
主成份
KYPROLIS®
劑型
247
劑量
NA
評估指標
評估指標:
•對於篩選時年齡 ≥ 12 個月齡的受試者,第 29 天至第 45 天的誘導治療後達到完全 CR,或是開始下一個療法,以較早的時間為準
•對於篩選時年齡 < 12 個月齡的受試者,第 36 天至第 50 天的誘導治療後達到完全 CR,或是開始下一個療法,以較早的時間為準
•在誘導治療結束時,CFZ-VXLD 相對於適當外部對照組的 CR、CRp、CRh 和 Cri
•無事件存活期 (EFS),定義為開始治療直到治療失敗 (定義為鞏固治療後,或未接受鞏固治療的受試者在誘導治療後,未達到至少 CRi)、復發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OS 定義為從開始治療直到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DOR 定義為從最早的 CR、CRp、CRh 或 CRi 直到復發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受試者在誘導治療後達到 CR,以次世代定序 (NGS) 測得的 MRD 濃度 < 10-4
•受試者在誘導及鞏固治療後達到 CR、CRp、CRh 或 CRi,以 NGS 測得的 MRD 濃度 < 10-3 和 < 10-4
•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療法結束後接受幹細胞移植或 CAR-T,中間無復發
•在誘導治療及鞏固治療期間,治療中出現和治療相關的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實驗室結果異常的發生率
•對於篩選時年齡 ≥ 12 個月齡的受試者,第 29 天至第 45 天的鞏固治療後達到 CR、CRp、CRh 和 CRi,或是開始下一個療法,以較早的時間為準
•對於篩選時年齡 < 12 個月齡的受試者,第 36 天至第 50 天的鞏固治療後達到 CR、CRp、CRh 和 CRi,或是開始下一個療法,以較早的時間為準
•Carfilzomib 藥物動力學參數,包括 AUC、Cmax,若可行也包括 t1/2
•對於篩選時年齡 ≥ 12 個月齡的受試者,第 29 天至第 45 天的誘導治療後達到完全 CR,或是開始下一個療法,以較早的時間為準
•對於篩選時年齡 < 12 個月齡的受試者,第 36 天至第 50 天的誘導治療後達到完全 CR,或是開始下一個療法,以較早的時間為準
•在誘導治療結束時,CFZ-VXLD 相對於適當外部對照組的 CR、CRp、CRh 和 Cri
•無事件存活期 (EFS),定義為開始治療直到治療失敗 (定義為鞏固治療後,或未接受鞏固治療的受試者在誘導治療後,未達到至少 CRi)、復發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OS 定義為從開始治療直到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DOR 定義為從最早的 CR、CRp、CRh 或 CRi 直到復發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受試者在誘導治療後達到 CR,以次世代定序 (NGS) 測得的 MRD 濃度 < 10-4
•受試者在誘導及鞏固治療後達到 CR、CRp、CRh 或 CRi,以 NGS 測得的 MRD 濃度 < 10-3 和 < 10-4
•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療法結束後接受幹細胞移植或 CAR-T,中間無復發
•在誘導治療及鞏固治療期間,治療中出現和治療相關的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實驗室結果異常的發生率
•對於篩選時年齡 ≥ 12 個月齡的受試者,第 29 天至第 45 天的鞏固治療後達到 CR、CRp、CRh 和 CRi,或是開始下一個療法,以較早的時間為準
•對於篩選時年齡 < 12 個月齡的受試者,第 36 天至第 50 天的鞏固治療後達到 CR、CRp、CRh 和 CRi,或是開始下一個療法,以較早的時間為準
•Carfilzomib 藥物動力學參數,包括 AUC、Cmax,若可行也包括 t1/2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第 2 期部分的資格:
110.若受試者未達法定年齡,無法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且依據當地法規受試者需提供書面同意書,則在任何試驗活動/程序開始前,需由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11.年齡 ≥ 1 個月至 < 21 歲。年齡 ≥ 18 歲受試者必須在未滿 18 歲時完成初始診斷。
112.受試者必須診斷為復發或難治型復發性急性淋巴母細胞白血病。
113.受試者必須有病歷記錄首次復發、骨髓中母細胞 ≤ 5% (M1 骨髓),以及沒有骨髓外疾病的證據。
114.T 細胞 ALL 合併骨髓復發 (定義為骨髓中白血病母細胞 ≥ 5%),或難治型復發 (不論是否有骨髓外疾病)。
或
在接受 B 細胞免疫標靶療法治療先前復發 (例如,blinatimomab、inotuzumab 或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 [CAR-T] 療法) 之後,發生 B 細胞 ALL 合併骨髓復發或難治型復發 (定義為骨髓中白血病母細胞 ≥ 5%) (不論是否有骨髓外疾病)。首次復發期間曾接受 blinatumomab 治療微量殘存疾病 (MRD) 陽性疾病的受試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115.足夠的肝功能:膽紅素 ≤ 1.5x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5x ULN。
116.足夠的腎功能:血清肌酸酐 ≤ 1.5x ULN 或腎絲球過濾率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GFR) ≥ 70 ml/min/1.73m2;或年齡 < 2 歲兒童為 ≥ 50 ml/min/1.73m2。
117.足夠的心臟功能:收縮分率 > 30% 或射出分率 ≥ 50%。
118.Karnofsky (受試者年齡 ≥ 16 歲) 或 Lansky (受試者年齡為 12 個月至 < 16 歲) 體能狀態 ≥ 50%。
119.受試者先前所有化療、免疫治療或放射治療的急性毒性作用,在納入前必須已完全復原 (例如:從胃腸道毒性復原可能比可逆性較低的器官毒性更快發生,像是竇狀隙阻塞症候群或非感染性肺炎;對於先前的嚴重毒性,建議與 Amgen 醫療監察員討論)。
120.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篩選時預期壽命 ≥ 6 週。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在試驗第 2 期部分之外:
211.曾接受 carfilzomib 治療。
212.納入前 < 3 個月內曾接受蛋白酶體抑制劑 (carfilzomib 以外的) 治療,或受試者對其治療沒有反應 (反應定義為骨髓中的母細胞 < 5%)。
213.納入前 2 個月內使用的化療療程包括長春花生物鹼、類固醇、L-asparaginase 以及 anthracycline 合併演療法,不論是否併用其他化療 (例如,VXLD、VPLD、R3)。
214.對於 VXLD 療程的任何化療成分耐受不良、過敏或無法接受。允許例外情況為若是無法施用 Erwinia Asparaginase 是因為對 asparaginase 產品過敏,或在該國家無法取得 PEG-Asparaginase 或 Erwinia Asparaginase,這些受試者仍可納入試驗。
215.試驗治療開始前的 6 週內,曾接受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HSCT)。
216.試驗治療開始前的 3 個月內,曾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217.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療的活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 (GVHD)。
218.距離針對治療急性或慢性 GVHD 施用的免疫抑制療法停用 < 30 天。
219.單獨骨髓外疾病復發。
220.納入前的 14 天內,陽性細菌或黴菌感染 (不包括在第一劑誘導治療前持續 5 天,明確記錄管路感染、管路已移除,以及管路移除後血液培養為陰性)。依據試驗機構標準,持續最多至納入及納入後,可施用抗生素做為預防措施。
221.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自最後一劑單株抗體治療 < 3 抗體半衰期 (例如,rituximab 為 66 天、epratuzumab 為 69 天、inotuzumab 為 36 天)。
222.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 42 天內,曾接受細胞免疫療法 (例如,供體白血球輸注、CAR-T 細胞、腫瘤疫苗)。如果 Amgen 醫療監察員同意,對於周邊或骨髓母細胞計數快速升高的受試者,這 42 天要求允許可做為例外。
223.唐氏症候群 (Down’s syndrome)。
224.患有另一種活動性癌症。
225.篩選前的 6 個月內,具有 ≥ 第 2 級胰臟炎病史。
226.先前抗癌療法的毒性尚未緩解,定義為尚未緩解至 CTCAE 第 4.03 版第 1 級,或資格條件所指明的等級,但不包括禿髮或視為不可逆且不會引發另一個排除條件的先前抗癌治療毒性 (定義為已經存在且穩定持續 > 4 週)
227.誘導化療第 1 天前的 7 天內接受過抗腫瘤療法 (化療、試驗藥物、分子標靶療法)。例外:允許使用羥基尿素控制周邊血液白血病細胞數量,直到開始試驗藥物。
228.活性病毒感染,包括但不限於 CMV;B 型肝炎染感和陽性血清肝炎表面抗原或 B 型肝炎 DNA;HIV;C 型肝炎和可偵測到 C 型肝炎 RNA。
229.目前接受其他試驗裝置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者自其他試驗裝置或試驗藥物治療的試驗結束 < 14 天。
230.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或篩選 ECG,校正後 QT 間期 (QTc) 時間 > 470 msec。
231.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紀錄或證據 (除了上述列舉病症),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者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32.女性受試者懷孕或哺乳,或是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任何試驗治療後額外幾個月,或如果在選擇性鞏固治療療程期間施用的最後一劑 cyclophosphamide 後持續 12 個月內,計畫懷孕或哺乳。
233.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任何試驗治療後額外 12 個月內,不願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234.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篩選時血清或尿液驗孕結果為陽性。
235.女性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即使已經接受成功的輸精管結紮,在治療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任何試驗治療後額外 6 個月,不願意實行禁慾 (禁止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
236. 伴侶已懷孕的男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懷孕期間、最後一劑任何試驗治療後額外 6 個月內,不願意實行禁慾或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
237.男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任何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不願意避免捐贈精液或精子。
110.若受試者未達法定年齡,無法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且依據當地法規受試者需提供書面同意書,則在任何試驗活動/程序開始前,需由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11.年齡 ≥ 1 個月至 < 21 歲。年齡 ≥ 18 歲受試者必須在未滿 18 歲時完成初始診斷。
112.受試者必須診斷為復發或難治型復發性急性淋巴母細胞白血病。
113.受試者必須有病歷記錄首次復發、骨髓中母細胞 ≤ 5% (M1 骨髓),以及沒有骨髓外疾病的證據。
114.T 細胞 ALL 合併骨髓復發 (定義為骨髓中白血病母細胞 ≥ 5%),或難治型復發 (不論是否有骨髓外疾病)。
或
在接受 B 細胞免疫標靶療法治療先前復發 (例如,blinatimomab、inotuzumab 或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 [CAR-T] 療法) 之後,發生 B 細胞 ALL 合併骨髓復發或難治型復發 (定義為骨髓中白血病母細胞 ≥ 5%) (不論是否有骨髓外疾病)。首次復發期間曾接受 blinatumomab 治療微量殘存疾病 (MRD) 陽性疾病的受試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115.足夠的肝功能:膽紅素 ≤ 1.5x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5x ULN。
116.足夠的腎功能:血清肌酸酐 ≤ 1.5x ULN 或腎絲球過濾率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GFR) ≥ 70 ml/min/1.73m2;或年齡 < 2 歲兒童為 ≥ 50 ml/min/1.73m2。
117.足夠的心臟功能:收縮分率 > 30% 或射出分率 ≥ 50%。
118.Karnofsky (受試者年齡 ≥ 16 歲) 或 Lansky (受試者年齡為 12 個月至 < 16 歲) 體能狀態 ≥ 50%。
119.受試者先前所有化療、免疫治療或放射治療的急性毒性作用,在納入前必須已完全復原 (例如:從胃腸道毒性復原可能比可逆性較低的器官毒性更快發生,像是竇狀隙阻塞症候群或非感染性肺炎;對於先前的嚴重毒性,建議與 Amgen 醫療監察員討論)。
120.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篩選時預期壽命 ≥ 6 週。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在試驗第 2 期部分之外:
211.曾接受 carfilzomib 治療。
212.納入前 < 3 個月內曾接受蛋白酶體抑制劑 (carfilzomib 以外的) 治療,或受試者對其治療沒有反應 (反應定義為骨髓中的母細胞 < 5%)。
213.納入前 2 個月內使用的化療療程包括長春花生物鹼、類固醇、L-asparaginase 以及 anthracycline 合併演療法,不論是否併用其他化療 (例如,VXLD、VPLD、R3)。
214.對於 VXLD 療程的任何化療成分耐受不良、過敏或無法接受。允許例外情況為若是無法施用 Erwinia Asparaginase 是因為對 asparaginase 產品過敏,或在該國家無法取得 PEG-Asparaginase 或 Erwinia Asparaginase,這些受試者仍可納入試驗。
215.試驗治療開始前的 6 週內,曾接受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HSCT)。
216.試驗治療開始前的 3 個月內,曾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217.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療的活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 (GVHD)。
218.距離針對治療急性或慢性 GVHD 施用的免疫抑制療法停用 < 30 天。
219.單獨骨髓外疾病復發。
220.納入前的 14 天內,陽性細菌或黴菌感染 (不包括在第一劑誘導治療前持續 5 天,明確記錄管路感染、管路已移除,以及管路移除後血液培養為陰性)。依據試驗機構標準,持續最多至納入及納入後,可施用抗生素做為預防措施。
221.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自最後一劑單株抗體治療 < 3 抗體半衰期 (例如,rituximab 為 66 天、epratuzumab 為 69 天、inotuzumab 為 36 天)。
222.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 42 天內,曾接受細胞免疫療法 (例如,供體白血球輸注、CAR-T 細胞、腫瘤疫苗)。如果 Amgen 醫療監察員同意,對於周邊或骨髓母細胞計數快速升高的受試者,這 42 天要求允許可做為例外。
223.唐氏症候群 (Down’s syndrome)。
224.患有另一種活動性癌症。
225.篩選前的 6 個月內,具有 ≥ 第 2 級胰臟炎病史。
226.先前抗癌療法的毒性尚未緩解,定義為尚未緩解至 CTCAE 第 4.03 版第 1 級,或資格條件所指明的等級,但不包括禿髮或視為不可逆且不會引發另一個排除條件的先前抗癌治療毒性 (定義為已經存在且穩定持續 > 4 週)
227.誘導化療第 1 天前的 7 天內接受過抗腫瘤療法 (化療、試驗藥物、分子標靶療法)。例外:允許使用羥基尿素控制周邊血液白血病細胞數量,直到開始試驗藥物。
228.活性病毒感染,包括但不限於 CMV;B 型肝炎染感和陽性血清肝炎表面抗原或 B 型肝炎 DNA;HIV;C 型肝炎和可偵測到 C 型肝炎 RNA。
229.目前接受其他試驗裝置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者自其他試驗裝置或試驗藥物治療的試驗結束 < 14 天。
230.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或篩選 ECG,校正後 QT 間期 (QTc) 時間 > 470 msec。
231.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紀錄或證據 (除了上述列舉病症),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者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32.女性受試者懷孕或哺乳,或是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任何試驗治療後額外幾個月,或如果在選擇性鞏固治療療程期間施用的最後一劑 cyclophosphamide 後持續 12 個月內,計畫懷孕或哺乳。
233.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任何試驗治療後額外 12 個月內,不願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234.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篩選時血清或尿液驗孕結果為陽性。
235.女性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即使已經接受成功的輸精管結紮,在治療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任何試驗治療後額外 6 個月,不願意實行禁慾 (禁止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
236. 伴侶已懷孕的男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懷孕期間、最後一劑任何試驗治療後額外 6 個月內,不願意實行禁慾或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
237.男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任何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不願意避免捐贈精液或精子。
主要排除條件
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