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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ZE46-0134-0002-US
尚未開始召募

2025-07-07 - 2029-12-31

Phase I

召募中4

一項第 1 期、開放性、劑量調升及劑量擴增、多中心臨床試驗,目的在評估 ZE46-0134 對患有 FLT3 突變之復發或難治型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成人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和初步療效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凡思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廖柏崴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彩雲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判定 ZE46-0134 在患有 FLT3 突變之復發和難治型 AML 成人中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或生物有效劑量 (BED)。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第 1 期、開放性、多中心、劑量調升和劑量最佳化試驗,目的在評估 ZE46-0134 對患有復發或難治型 AML 且有 FLT3-ITD 和/或 FLT3-TKD 突變的成人患者之安全性、耐受性、PK、PD 和初步療效。因 AML 而門診或住院的 AML 患者可納入本試驗。 本試驗將分為 2 個部分進行:第 1 部分為劑量調升並判定 MTD,第 2 部分為劑量擴增。 主要目的: • 判定 ZE46-0134 在患有 FLT3 突變之復發和難治型 AML 成人中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或生物有效劑量 (BED)。 次要目的: • 判定 ZE46-0134 對患有 FLT3 突變之復發和難治型 AML 成人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 判定患有 FLT3 突變之復發和難治型 AML 成人的 ZE46-0134 藥物動力學特性。 • 判定 ZE46-0134 對患有 FLT3 突變之復發和難治型 AML 成人在6 個週期 (或更早) 的最佳複合完全緩解 [完全緩解 (CR)/伴隨血液學改善的完全緩解 (CRh)/血球計數未完全恢復的完全緩解 (CRi)]、CR 與整體反應率 (ORR) (CR、CRh、CRi、形態學無白血病狀態 [MLFS])。 • 判定接受 ZE46-0134 治療之患者的 1 年整體存活率 (OS)。 • 判定接受 ZE46 0134 治療之患者的緩解持續時間 (DOR) 中位數。 • 判定接受 ZE46-0134 之後進行異體幹細胞移植 (HSCT) 的患者比例。 探索性目的: • 透過測量 FLT3、STAT5 和分裂素原蛋白激酶 (MAPK) 磷酸化、細胞激素和其他潛在生物標記的變化,判定 ZE46-0134 治療的藥效學 (PD)。 • 判定 ZE46-0134 將 FLT3 ITD 或 FLT3-TKD 消除至無法偵測微量殘存疾病 (MRD) 狀態的能力。 • 判定有反應與無反應患者,以及對 ZE46-0134 治療有反應但之後復發患者的基因體特性。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ZE46-0134

劑型

130

劑量

10 mg and 50 mg

評估指標

判定 ZE46-0134 在患有 FLT3 突變之復發和難治型 AML 成人中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或生物有效劑量 (BED)。

主要納入條件

若要納入本試驗,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在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必須取得患者的書面受試者同意 (包括停用禁用藥物,如適用)。
2. 在取得受試者同意時,患者年齡 ≥18 歲。
3. 患者在多次 AML 治療後 (無論是否有 HSCT) 無反應或復發。並且已用盡所有預期可產生效益的合理治療,除非患者拒絕或不符合這些療法的資格。
4. 患者必須有中央實驗室檢測確認的 FLT3-ITD 或 FLT3-TKD 突變。
5. 患者先前必須接受 Gilteritinib 治療且無法阻止疾病惡化,或試驗主持人認為不符合 Gilteritinib 治療條件,或選擇不接受 Gilteritinib 治療。
6.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患者的預期壽命至少為 3 個月。
7. 患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2。
8. 患者必須符合臨床實驗室檢測所指出的下列標準:
a.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與丙胺酸轉胺酶 (ALT) ≤2.5 × 正常上限 (ULN)。
b. 血清總膽紅素 ≤1.5 × ULN,除非因有吉伯特氏症,則可接受最高總膽紅素濃度 4.0 mg/dL。
c. 根據腎病飲食改進公式計算得出的估算腎絲球濾過率 (eGFR) >60 mL/min。
9. 女性患者:
a. 若不具生育能力,即篩選回診前至少 6 週已進行絕育手術 (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停經 (停經定義為無其他醫學原因 12 個月無月經,且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根據當地實驗室準則與停經狀態一致),或
b. 若具生育能力,必須:
i. 在篩選回診時血清驗孕及第 1 天入院時 (給藥前) 尿液驗孕為陰性。
ii. 同意從簽署同意書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05 天內不企圖懷孕或捐贈卵子。
iii. 同意採取適當的避孕措施 (定義為如果不是僅有同性關係或生活方式為絕對禁慾,則從篩選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05 天,男性伴侶須使用保險套並搭配使用高效避孕方法)。
10. 具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及其女性配偶/伴侶必須同意從篩選開始、於整個試驗期間直至最終試驗藥物給藥後 105 天,使用包含 2 種避孕方式 (其中至少 1 種必須為屏障法) 的高效避孕。男性患者從篩選開始及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終試驗藥物給藥後 105 天內,不得捐贈精子。

主要排除條件

若要納入本試驗,患者不得符合下列任何條件:
1. 孤立性骨髓性肉瘤的診斷 (即患者必須具有 AML 血液或骨髓侵犯)。
2. 急性前骨髓性細胞白血病 (FAB M3)。
3. 活動性 AML 中樞神經系統 (CNS) 侵犯。
4. 有需要緊急治療的白血球滯留症的臨床徵象/症狀。
5. 已知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的活動性感染。有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血清學陽性病史的患者,需要進行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病毒檢測為陰性才能接受治療。
6. 瀰漫性血管內凝血,伴隨活動性、無法控制的出血或血栓形成的徵象。
7. 在藥物的 5 個半衰期之內接受過試驗性藥物 (用於任何適應症) 的患者;如果藥物的半衰期未知,則患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必須等待 1 週。試驗性藥物是尚未獲得當地監管機構核准適應症的藥物。
8. 在開始治療方案前 1 週內進行全身化療或放射治療,但羥基脲除外,允許此化療控制白血球計數。
9. 懷孕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10. QTcF >470 msec 的患者,無法透過電解質置換、補水或藥物調整矯正。
11. 有心理、家庭、社會或地理因素、其他重大醫療病症、實驗室異常,導致無法根據試驗計畫書提供受試者同意、可能會妨礙試驗治療及追蹤遵囑性,或混淆試驗結果判讀。
12. 將排除以下狀況的患者:在納入前 6 個月內有未控制的併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嚴重心律不整,有心肌梗塞的殘留異常 (如果沒有殘留功能障礙,則不包括單獨的肌鈣蛋白 (一般或高靈敏度) 洩漏)、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II 或 IV 級心臟衰竭、嚴重無法控制的室性心律不整,或心電圖顯示急性缺血或活動性傳導系統異常。有會妨礙安全性評估的醫療共病症的患者不應納入。
13. 感染是 AML 的常見特徵,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感染得到控制,則允許患有活動性感染的患者參加。感染未控制的患者不得納入,直到感染已治療並得到控制為止。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