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HM-EMSI-301
尚未開始召募
2018-05-01 - 2021-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2
一項多國、隨機分配、多中心、活性對照、開放性第三期研究,評估 olmutinib 相對於含鉑雙重合併化療用於先前接受一次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氨酸激酶抑制劑 (EGFR-TKI) 治療後疾病仍惡化的 T790M 突變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患者之療效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Hanmi Pharmaceutical Co.,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T790M 突變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試驗目的
探討olmutinib 相對於含鉑雙重合併化療,相較於含鉑雙重合併化療,作為先前接受1 線EGFR-TKI 治療後仍惡化且其腫瘤帶有至少一處EGFR 活化性突變及T790M 突變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NSCLC 患者之二線治療的療效及安全性。
藥品名稱
主成份
Olmutinib
劑型
劑量
200, 300, 400
評估指標
主要終點:
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1.1 評估的無惡化存活率(PFS)
獨立中央審查小組根據RECIST 1.1 進行的PFS 敏感度分析
次要終點:
整體存活率(OS)
獨立審查小組根據RECIST 1.1 確定的客觀反應(OR)
獨立審查小組根據RECIST 1.1 確定的OR 經過時間與持續
時間
疾病控制(DC) 與腫瘤縮小(獨立審查小組根據RECIST 1.1)
患者報告結果(PRO) 中下列項目的惡化時間:
o 咳嗽(EORTC QLQ-LC13:第1 題)
o 呼吸困難(EORTC QLQ-LC13:第3-5 題及EORTC
QLQ- C30:第8 題)
o 胸痛(EORTC QLQ-LC13:第10 題)
探索性終點:
olmutinib 血漿濃度所衍生的PK 暴露參數
o CLss/F、AUCss、Css、最小值及Css、最大值等
生物標記
癌症相關基因的改變,包括但不限於ctDNA 中的EGFR,例如
突變等位基因頻率、後天基因變異。
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1.1 評估的無惡化存活率(PFS)
獨立中央審查小組根據RECIST 1.1 進行的PFS 敏感度分析
次要終點:
整體存活率(OS)
獨立審查小組根據RECIST 1.1 確定的客觀反應(OR)
獨立審查小組根據RECIST 1.1 確定的OR 經過時間與持續
時間
疾病控制(DC) 與腫瘤縮小(獨立審查小組根據RECIST 1.1)
患者報告結果(PRO) 中下列項目的惡化時間:
o 咳嗽(EORTC QLQ-LC13:第1 題)
o 呼吸困難(EORTC QLQ-LC13:第3-5 題及EORTC
QLQ- C30:第8 題)
o 胸痛(EORTC QLQ-LC13:第10 題)
探索性終點:
olmutinib 血漿濃度所衍生的PK 暴露參數
o CLss/F、AUCss、Css、最小值及Css、最大值等
生物標記
癌症相關基因的改變,包括但不限於ctDNA 中的EGFR,例如
突變等位基因頻率、後天基因變異。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病理學檢查確認為肺腺癌。如果肺腺癌是最主要的組織學病
徵,則組織學檢查結果為混合型的患者也符合資格。
2. 局部晚期第三b 期或轉移性第四期NSCLC
3. 至少一處已知與EGFR TKI 敏感度有關的記錄EGFR 突變,
例如外顯子19 缺失、L858R、L861Q、G719X。
4. 疾病在已核准EGFR TKI 的第一線治療時或之後惡化後取
得的腫瘤組織,經中央實驗室分析確認存在T790M 突變。
5. 放射學檢查確認在已核准第1 線或第2 代EGFR-TKI 治療
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或復發。
6. 至少一處依RECIST 第1.1 版可準確測量的目標病變(大腦
除外)。注意:僅有一處目標病變需要進行活組織切片以確
認T790M 突變的患者,必須有活組織切片後2 週該目標病
變處的基準期影像。
7. 根據產品仿單(SmPC)/患者資訊(PI),符合接受選定含鉑
雙重合併化療(即順鉑/pemetrexed 或卡鉑/pemetrexed)的
資格。
8. 患者年滿18 歲或在法定同意年齡高於18 歲的國家屆滿該
年齡。
9. ECOG 得分:0 或1 分。
10. 器官功能達到以下全部標準: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值(ANC) ≥ 1.5 x 109 /L;血紅素
≥ 9.0 g/dL;血小板≥ 100 x 109 /L(不使用造血生長因
子)。
b.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已知罹患吉伯
特氏症的患者≤ 4 x ULN。
c. 肌酸酐=1.5 倍ULN 同時的肌酸酐廓清率
>/= 60 ml/min(測量或使用Cockcroft 與Gault 提出的公式計算);只有肌酸酐> 1.5 倍ULN 時需要確認肌酸酐廓清率。
d. 如果沒有可證實的肝臟轉移,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 及
丙氨酸轉氨酶(ALT)
≤ 3 x ULN,其他情況則≤ 5 x ULN
11. 隨機分配時先前與治療相關的毒性已恢復至≤ CTCAE 第1 級
(禿頭除外;穩定感覺神經病變≤ CTCAE 第2 級)。
12. 試驗收案前,已根據GCP 及當地法規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並註明日期。
13. 男性或女性患者。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及能夠使他人受孕的男
性,必須依ICH M3 (R2) 準備妥當並在進入試驗前、參與試
驗期間及試驗治療終止後規定的時間下限(即olmutinib 至少
3 個月;對照藥物請參閱產品仿單/患者資訊)持續正確使用
每年失敗率低於1% 的高效避孕方法。符合前述條件的避孕
方法清單,於患者資訊內提供。
14. 未曾接受結紮手術的女性患者在篩選期間完成的尿液或血
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排除條件
1. 先前因局部晚期第三b 期或轉移性第四期NSCLC 而接受超
過一線治療。
a. 單獨進行的放射線治療不計為一線治療
b. 輻射增敏劑及/或抗癌藥物胸腔內給藥不計為一線治療
2. 先前曾接受olmutinib 或鎖定T790M 陽性突變EGFR(如AZD9291、CO-1686)的其他第3 代EGFR 抑制藥物治療。
3. 先前曾在隨機分配前8 天或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內接受已核准的第1 代或第2 代EGFR- TKI 治療,即
erlotinib、gefitinib 及afatinib。只要能夠確保8 天或5 個半衰
期的洗脫期,篩選期間允許第1 代或第2 代EGFR-TKI 治
療。
4. 隨機分配前4 週內進行放射線治療,但以下情形除外:
a. 允許最晚在隨機分配前2 週胸部以外區域接受緩和性
放射線治療
b. 可允許在隨機分配前2 週內因症狀性轉移接受單劑緩
和性放射線治療,但必須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5. 隨機分配前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安排於預計試驗期間進
行。
6. 有對olmutinib、其賦型劑或化學結構與olmutinib 類似的藥
物過敏的已知病史。
7. 有對順鉑、卡鉑或pemetrexed 或其賦型劑過敏的已知病史。
8. 有心血管存在異常的病史,例如控制不佳的高血壓、NYHA
分級≥ 3 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控制不佳的
心律不整(試驗主持人認為具有臨床相關性)。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正在哺乳或懷有身孕,或不同意參與
本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懷孕檢測。
10. 有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患者遵守試驗或干擾測試藥物療
效與安全性評估的病史或合併病況。
11. 其他部位先前曾有或有併存的惡性腫瘤,除了:
a. 經過有效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b. 經過有效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
c. 經過有效治療的乳腺管原位癌
d. 其他經過有效治療、已緩解超過3 年且被認為治癒的惡性
腫瘤。
12. 過去有ILD、藥物引發的ILD、放射性肺炎且需要類固醇治
療的病史,或有任何臨床活性間質性肺病的證據。
13. 有控制不佳的腸胃疾病的病史或存在這類疾病,且試驗主持
人認為可能影響試驗藥物的攝取及/或吸收(例如:噁心、嘔
吐、克隆氏症、潰瘍性大腸炎、慢性腹瀉、吸收不良)。
14. 已知活性B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存在B 型肝炎sAg 及/或B 型肝炎DNA)、活性C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存在C 型肝炎RNA)及/或已知為HIV 帶原者。
15. 左心室射出率(LVEF) < 50%。
16. 軟腦膜癌病
17. 存在控制不良或症狀性的大腦或硬膜下轉移或有此病史,除
非試驗主持人認為情況穩定且已完成局部治療。若劑量穩定
至少4 週,允許使用皮質類固醇。注意:若患者無症狀,篩
選時新發現大腦轉移的患者允許納入。
18. 先前曾接受本試驗的隨機分配。
19. 同時參與其他試驗性器材或藥物的臨床試驗。
20. 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導致患者風險提高的活性傳染性疾病。
21. 併用黃熱病疫苗
22. 目前腫瘤出血
1. 病理學檢查確認為肺腺癌。如果肺腺癌是最主要的組織學病
徵,則組織學檢查結果為混合型的患者也符合資格。
2. 局部晚期第三b 期或轉移性第四期NSCLC
3. 至少一處已知與EGFR TKI 敏感度有關的記錄EGFR 突變,
例如外顯子19 缺失、L858R、L861Q、G719X。
4. 疾病在已核准EGFR TKI 的第一線治療時或之後惡化後取
得的腫瘤組織,經中央實驗室分析確認存在T790M 突變。
5. 放射學檢查確認在已核准第1 線或第2 代EGFR-TKI 治療
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或復發。
6. 至少一處依RECIST 第1.1 版可準確測量的目標病變(大腦
除外)。注意:僅有一處目標病變需要進行活組織切片以確
認T790M 突變的患者,必須有活組織切片後2 週該目標病
變處的基準期影像。
7. 根據產品仿單(SmPC)/患者資訊(PI),符合接受選定含鉑
雙重合併化療(即順鉑/pemetrexed 或卡鉑/pemetrexed)的
資格。
8. 患者年滿18 歲或在法定同意年齡高於18 歲的國家屆滿該
年齡。
9. ECOG 得分:0 或1 分。
10. 器官功能達到以下全部標準: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值(ANC) ≥ 1.5 x 109 /L;血紅素
≥ 9.0 g/dL;血小板≥ 100 x 109 /L(不使用造血生長因
子)。
b.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已知罹患吉伯
特氏症的患者≤ 4 x ULN。
c. 肌酸酐=1.5 倍ULN 同時的肌酸酐廓清率
>/= 60 ml/min(測量或使用Cockcroft 與Gault 提出的公式計算);只有肌酸酐> 1.5 倍ULN 時需要確認肌酸酐廓清率。
d. 如果沒有可證實的肝臟轉移,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 及
丙氨酸轉氨酶(ALT)
≤ 3 x ULN,其他情況則≤ 5 x ULN
11. 隨機分配時先前與治療相關的毒性已恢復至≤ CTCAE 第1 級
(禿頭除外;穩定感覺神經病變≤ CTCAE 第2 級)。
12. 試驗收案前,已根據GCP 及當地法規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並註明日期。
13. 男性或女性患者。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及能夠使他人受孕的男
性,必須依ICH M3 (R2) 準備妥當並在進入試驗前、參與試
驗期間及試驗治療終止後規定的時間下限(即olmutinib 至少
3 個月;對照藥物請參閱產品仿單/患者資訊)持續正確使用
每年失敗率低於1% 的高效避孕方法。符合前述條件的避孕
方法清單,於患者資訊內提供。
14. 未曾接受結紮手術的女性患者在篩選期間完成的尿液或血
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排除條件
1. 先前因局部晚期第三b 期或轉移性第四期NSCLC 而接受超
過一線治療。
a. 單獨進行的放射線治療不計為一線治療
b. 輻射增敏劑及/或抗癌藥物胸腔內給藥不計為一線治療
2. 先前曾接受olmutinib 或鎖定T790M 陽性突變EGFR(如AZD9291、CO-1686)的其他第3 代EGFR 抑制藥物治療。
3. 先前曾在隨機分配前8 天或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內接受已核准的第1 代或第2 代EGFR- TKI 治療,即
erlotinib、gefitinib 及afatinib。只要能夠確保8 天或5 個半衰
期的洗脫期,篩選期間允許第1 代或第2 代EGFR-TKI 治
療。
4. 隨機分配前4 週內進行放射線治療,但以下情形除外:
a. 允許最晚在隨機分配前2 週胸部以外區域接受緩和性
放射線治療
b. 可允許在隨機分配前2 週內因症狀性轉移接受單劑緩
和性放射線治療,但必須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5. 隨機分配前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安排於預計試驗期間進
行。
6. 有對olmutinib、其賦型劑或化學結構與olmutinib 類似的藥
物過敏的已知病史。
7. 有對順鉑、卡鉑或pemetrexed 或其賦型劑過敏的已知病史。
8. 有心血管存在異常的病史,例如控制不佳的高血壓、NYHA
分級≥ 3 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控制不佳的
心律不整(試驗主持人認為具有臨床相關性)。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正在哺乳或懷有身孕,或不同意參與
本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懷孕檢測。
10. 有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患者遵守試驗或干擾測試藥物療
效與安全性評估的病史或合併病況。
11. 其他部位先前曾有或有併存的惡性腫瘤,除了:
a. 經過有效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b. 經過有效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
c. 經過有效治療的乳腺管原位癌
d. 其他經過有效治療、已緩解超過3 年且被認為治癒的惡性
腫瘤。
12. 過去有ILD、藥物引發的ILD、放射性肺炎且需要類固醇治
療的病史,或有任何臨床活性間質性肺病的證據。
13. 有控制不佳的腸胃疾病的病史或存在這類疾病,且試驗主持
人認為可能影響試驗藥物的攝取及/或吸收(例如:噁心、嘔
吐、克隆氏症、潰瘍性大腸炎、慢性腹瀉、吸收不良)。
14. 已知活性B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存在B 型肝炎sAg 及/或B 型肝炎DNA)、活性C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存在C 型肝炎RNA)及/或已知為HIV 帶原者。
15. 左心室射出率(LVEF) < 50%。
16. 軟腦膜癌病
17. 存在控制不良或症狀性的大腦或硬膜下轉移或有此病史,除
非試驗主持人認為情況穩定且已完成局部治療。若劑量穩定
至少4 週,允許使用皮質類固醇。注意:若患者無症狀,篩
選時新發現大腦轉移的患者允許納入。
18. 先前曾接受本試驗的隨機分配。
19. 同時參與其他試驗性器材或藥物的臨床試驗。
20. 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導致患者風險提高的活性傳染性疾病。
21. 併用黃熱病疫苗
22. 目前腫瘤出血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 病理學檢查確認為肺腺癌。如果肺腺癌是最主要的組織學病
徵,則組織學檢查結果為混合型的患者也符合資格。
2. 局部晚期第三b 期或轉移性第四期NSCLC
3. 至少一處已知與EGFR TKI 敏感度有關的記錄EGFR 突變,
例如外顯子19 缺失、L858R、L861Q、G719X。
4. 疾病在已核准EGFR TKI 的第一線治療時或之後惡化後取
得的腫瘤組織,經中央實驗室分析確認存在T790M 突變。
5. 放射學檢查確認在已核准第1 線或第2 代EGFR-TKI 治療
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或復發。
6. 至少一處依RECIST 第1.1 版可準確測量的目標病變(大腦
除外)。注意:僅有一處目標病變需要進行活組織切片以確
認T790M 突變的患者,必須有活組織切片後2 週該目標病
變處的基準期影像。
7. 根據產品仿單(SmPC)/患者資訊(PI),符合接受選定含鉑
雙重合併化療(即順鉑/pemetrexed 或卡鉑/pemetrexed)的
資格。
8. 患者年滿18 歲或在法定同意年齡高於18 歲的國家屆滿該
年齡。
9. ECOG 得分:0 或1 分。
10. 器官功能達到以下全部標準: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值(ANC) ≥ 1.5 x 109 /L;血紅素
≥ 9.0 g/dL;血小板≥ 100 x 109 /L(不使用造血生長因
子)。
b.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已知罹患吉伯
特氏症的患者≤ 4 x ULN。
c. 肌酸酐=1.5 倍ULN 同時的肌酸酐廓清率
>/= 60 ml/min(測量或使用Cockcroft 與Gault 提出的公式計算);只有肌酸酐> 1.5 倍ULN 時需要確認肌酸酐廓清率。
d. 如果沒有可證實的肝臟轉移,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 及
丙氨酸轉氨酶(ALT)
≤ 3 x ULN,其他情況則≤ 5 x ULN
11. 隨機分配時先前與治療相關的毒性已恢復至≤ CTCAE 第1 級
(禿頭除外;穩定感覺神經病變≤ CTCAE 第2 級)。
12. 試驗收案前,已根據GCP 及當地法規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並註明日期。
13. 男性或女性患者。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及能夠使他人受孕的男
性,必須依ICH M3 (R2) 準備妥當並在進入試驗前、參與試
驗期間及試驗治療終止後規定的時間下限(即olmutinib 至少
3 個月;對照藥物請參閱產品仿單/患者資訊)持續正確使用
每年失敗率低於1% 的高效避孕方法。符合前述條件的避孕
方法清單,於患者資訊內提供。
14. 未曾接受結紮手術的女性患者在篩選期間完成的尿液或血
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排除條件
1. 先前因局部晚期第三b 期或轉移性第四期NSCLC 而接受超
過一線治療。
a. 單獨進行的放射線治療不計為一線治療
b. 輻射增敏劑及/或抗癌藥物胸腔內給藥不計為一線治療
2. 先前曾接受olmutinib 或鎖定T790M 陽性突變EGFR(如AZD9291、CO-1686)的其他第3 代EGFR 抑制藥物治療。
3. 先前曾在隨機分配前8 天或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內接受已核准的第1 代或第2 代EGFR- TKI 治療,即
erlotinib、gefitinib 及afatinib。只要能夠確保8 天或5 個半衰
期的洗脫期,篩選期間允許第1 代或第2 代EGFR-TKI 治
療。
4. 隨機分配前4 週內進行放射線治療,但以下情形除外:
a. 允許最晚在隨機分配前2 週胸部以外區域接受緩和性
放射線治療
b. 可允許在隨機分配前2 週內因症狀性轉移接受單劑緩
和性放射線治療,但必須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5. 隨機分配前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安排於預計試驗期間進
行。
6. 有對olmutinib、其賦型劑或化學結構與olmutinib 類似的藥
物過敏的已知病史。
7. 有對順鉑、卡鉑或pemetrexed 或其賦型劑過敏的已知病史。
8. 有心血管存在異常的病史,例如控制不佳的高血壓、NYHA
分級≥ 3 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控制不佳的
心律不整(試驗主持人認為具有臨床相關性)。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正在哺乳或懷有身孕,或不同意參與
本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懷孕檢測。
10. 有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患者遵守試驗或干擾測試藥物療
效與安全性評估的病史或合併病況。
11. 其他部位先前曾有或有併存的惡性腫瘤,除了:
a. 經過有效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b. 經過有效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
c. 經過有效治療的乳腺管原位癌
d. 其他經過有效治療、已緩解超過3 年且被認為治癒的惡性
腫瘤。
12. 過去有ILD、藥物引發的ILD、放射性肺炎且需要類固醇治
療的病史,或有任何臨床活性間質性肺病的證據。
13. 有控制不佳的腸胃疾病的病史或存在這類疾病,且試驗主持
人認為可能影響試驗藥物的攝取及/或吸收(例如:噁心、嘔
吐、克隆氏症、潰瘍性大腸炎、慢性腹瀉、吸收不良)。
14. 已知活性B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存在B 型肝炎sAg 及/或B 型肝炎DNA)、活性C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存在C 型肝炎RNA)及/或已知為HIV 帶原者。
15. 左心室射出率(LVEF) < 50%。
16. 軟腦膜癌病
17. 存在控制不良或症狀性的大腦或硬膜下轉移或有此病史,除
非試驗主持人認為情況穩定且已完成局部治療。若劑量穩定
至少4 週,允許使用皮質類固醇。注意:若患者無症狀,篩
選時新發現大腦轉移的患者允許納入。
18. 先前曾接受本試驗的隨機分配。
19. 同時參與其他試驗性器材或藥物的臨床試驗。
20. 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導致患者風險提高的活性傳染性疾病。
21. 併用黃熱病疫苗
22. 目前腫瘤出血
1. 病理學檢查確認為肺腺癌。如果肺腺癌是最主要的組織學病
徵,則組織學檢查結果為混合型的患者也符合資格。
2. 局部晚期第三b 期或轉移性第四期NSCLC
3. 至少一處已知與EGFR TKI 敏感度有關的記錄EGFR 突變,
例如外顯子19 缺失、L858R、L861Q、G719X。
4. 疾病在已核准EGFR TKI 的第一線治療時或之後惡化後取
得的腫瘤組織,經中央實驗室分析確認存在T790M 突變。
5. 放射學檢查確認在已核准第1 線或第2 代EGFR-TKI 治療
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或復發。
6. 至少一處依RECIST 第1.1 版可準確測量的目標病變(大腦
除外)。注意:僅有一處目標病變需要進行活組織切片以確
認T790M 突變的患者,必須有活組織切片後2 週該目標病
變處的基準期影像。
7. 根據產品仿單(SmPC)/患者資訊(PI),符合接受選定含鉑
雙重合併化療(即順鉑/pemetrexed 或卡鉑/pemetrexed)的
資格。
8. 患者年滿18 歲或在法定同意年齡高於18 歲的國家屆滿該
年齡。
9. ECOG 得分:0 或1 分。
10. 器官功能達到以下全部標準: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值(ANC) ≥ 1.5 x 109 /L;血紅素
≥ 9.0 g/dL;血小板≥ 100 x 109 /L(不使用造血生長因
子)。
b.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已知罹患吉伯
特氏症的患者≤ 4 x ULN。
c. 肌酸酐=1.5 倍ULN 同時的肌酸酐廓清率
>/= 60 ml/min(測量或使用Cockcroft 與Gault 提出的公式計算);只有肌酸酐> 1.5 倍ULN 時需要確認肌酸酐廓清率。
d. 如果沒有可證實的肝臟轉移,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 及
丙氨酸轉氨酶(ALT)
≤ 3 x ULN,其他情況則≤ 5 x ULN
11. 隨機分配時先前與治療相關的毒性已恢復至≤ CTCAE 第1 級
(禿頭除外;穩定感覺神經病變≤ CTCAE 第2 級)。
12. 試驗收案前,已根據GCP 及當地法規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並註明日期。
13. 男性或女性患者。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及能夠使他人受孕的男
性,必須依ICH M3 (R2) 準備妥當並在進入試驗前、參與試
驗期間及試驗治療終止後規定的時間下限(即olmutinib 至少
3 個月;對照藥物請參閱產品仿單/患者資訊)持續正確使用
每年失敗率低於1% 的高效避孕方法。符合前述條件的避孕
方法清單,於患者資訊內提供。
14. 未曾接受結紮手術的女性患者在篩選期間完成的尿液或血
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排除條件
1. 先前因局部晚期第三b 期或轉移性第四期NSCLC 而接受超
過一線治療。
a. 單獨進行的放射線治療不計為一線治療
b. 輻射增敏劑及/或抗癌藥物胸腔內給藥不計為一線治療
2. 先前曾接受olmutinib 或鎖定T790M 陽性突變EGFR(如AZD9291、CO-1686)的其他第3 代EGFR 抑制藥物治療。
3. 先前曾在隨機分配前8 天或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內接受已核准的第1 代或第2 代EGFR- TKI 治療,即
erlotinib、gefitinib 及afatinib。只要能夠確保8 天或5 個半衰
期的洗脫期,篩選期間允許第1 代或第2 代EGFR-TKI 治
療。
4. 隨機分配前4 週內進行放射線治療,但以下情形除外:
a. 允許最晚在隨機分配前2 週胸部以外區域接受緩和性
放射線治療
b. 可允許在隨機分配前2 週內因症狀性轉移接受單劑緩
和性放射線治療,但必須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5. 隨機分配前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安排於預計試驗期間進
行。
6. 有對olmutinib、其賦型劑或化學結構與olmutinib 類似的藥
物過敏的已知病史。
7. 有對順鉑、卡鉑或pemetrexed 或其賦型劑過敏的已知病史。
8. 有心血管存在異常的病史,例如控制不佳的高血壓、NYHA
分級≥ 3 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控制不佳的
心律不整(試驗主持人認為具有臨床相關性)。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正在哺乳或懷有身孕,或不同意參與
本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懷孕檢測。
10. 有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患者遵守試驗或干擾測試藥物療
效與安全性評估的病史或合併病況。
11. 其他部位先前曾有或有併存的惡性腫瘤,除了:
a. 經過有效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b. 經過有效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
c. 經過有效治療的乳腺管原位癌
d. 其他經過有效治療、已緩解超過3 年且被認為治癒的惡性
腫瘤。
12. 過去有ILD、藥物引發的ILD、放射性肺炎且需要類固醇治
療的病史,或有任何臨床活性間質性肺病的證據。
13. 有控制不佳的腸胃疾病的病史或存在這類疾病,且試驗主持
人認為可能影響試驗藥物的攝取及/或吸收(例如:噁心、嘔
吐、克隆氏症、潰瘍性大腸炎、慢性腹瀉、吸收不良)。
14. 已知活性B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存在B 型肝炎sAg 及/或B 型肝炎DNA)、活性C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存在C 型肝炎RNA)及/或已知為HIV 帶原者。
15. 左心室射出率(LVEF) < 50%。
16. 軟腦膜癌病
17. 存在控制不良或症狀性的大腦或硬膜下轉移或有此病史,除
非試驗主持人認為情況穩定且已完成局部治療。若劑量穩定
至少4 週,允許使用皮質類固醇。注意:若患者無症狀,篩
選時新發現大腦轉移的患者允許納入。
18. 先前曾接受本試驗的隨機分配。
19. 同時參與其他試驗性器材或藥物的臨床試驗。
20. 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導致患者風險提高的活性傳染性疾病。
21. 併用黃熱病疫苗
22. 目前腫瘤出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5 人
-
全球人數
5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