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DCO-PCS-17-02
尚未開始召募

2019-03-01 - 2021-07-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1

A Two-Part (Double-Blind Placebo-Controlled/Open-Label) Multicenter Study To Evaluate Safety, Tolerability, And Efficacy Of Inclisiran In Subjects With Homozygous Familial Hypercholesterolemia (HoFH)

  • 試驗申請者

    全球臨試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The Medicines Company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常敏之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Homozygous Familial Hypercholesterolemia (HoFH)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主要目標為評估 inclisiran 治療對下列項目的影響: • 第 150 天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LDL-C) 濃度 次要目標 次要目標為評估 inclisiran 治療對下列項目的影響: • 一段期間的 LDL-C 濃度 • 一段時間的前蛋白轉化酶枯草桿菌蛋白酶/kexin 第 9 型 (PCSK9) 濃度 • 其他脂質、脂蛋白、脂蛋白元 • inclisiran 對於個別受試者的療效反應,包括達到適應症之預定整體脂質準則的受試者比例 • 從第 1 天起,一段時間後 LDL-C 減少幅度至少 20% 的受試者比例 • inclisiran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概況 探索性: 探索性目標為收集/評估 inclisiran 治療對下列項目的影響: • 患者從第 1 天至第 720 天接受 inclisiran 治療,在第 90 天及第 720 天之間,LDL-C 濃度自基準點的時間調整百分比變化 • 心血管 (CV) 事件,例如 CV 死亡、經心肺復甦術的心跳驟停、非致命性心肌梗塞 (MI)、非致命性中風 (缺血性及出血性) • 潛在 HoFH 因果突變所致的 LD

藥品名稱

主成份

Inclisiran sodium

劑型

劑量

300mg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 自基準點至第 150 天的 LDL-C 百分比變化
關鍵次要評估指標:
• 自基準點至第 150 天的 LDL-C 絕對變化
其他次要評估指標:
• 自基準點至每個評估時間的 LDL-C 百分比變化及絕對變化,最多至第 720 天 (亦即,第 90、150、180、270、330、450、510、630、690、720 天)
• 自基準點至第 90、150、180、330、510、690、720 天的 PCSK9 百分比變化及絕對變化
• 自基準點至第 150、180、330、510、690、720 天,接受 inclisiran 受試者總膽固醇、Apo-B、非 HDL-C 的百分比變化及絕對變化
• 受試者個別療效反應,定義為第 150、180、330、510、690、720 天達到治療 LDL-C 濃度 <25 mg/dL、<50 mg/dL、<70 mg/dL、<100 mg/dL 之受試者人數,包括各組達到適應症之整體脂質目標的受試者比例
• 自基準點至第 150、180、330、510、690、720 天,各組 LDL-C 減少幅度 ≥ 20% 或 ≥30% 的受試者比例
• 每次後續回診至第 720 天,其他脂質、脂蛋白、脂蛋白元、PCSK9,自基準點的絕對變化及百分比變化
探索性評估指標:
• 患者從第 1 天至第 720 天接受 inclisiran 治療,在第 90 天及第 720 天之間,LDL-C 自基準點的時間調整百分比變化。這就是第 90 天及第 720 天之間,LDL-C 自基準點的平均百分比變化
• 心血管疾病死亡、經心肺復甦術的心跳驟停、非致命性 MI、非致命性中風 (缺血性及出血性) 的發生率
• 第 150 天,潛在 HoFH 因果突變所致的 LDL-C 減少反應
• 第 180 天及第 720 天,分離術頻率減少的受試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能參加本試驗:
1. 18 歲以上的男性及女性,由基因檢驗確診為 HoFH,或依據下列病史的臨床診斷:未治療之 LDL-C 濃度 >500 mg/dL (13 mmol/L),加上 10 歲前發生黃瘤 (xanthoma),或證據顯示雙親皆罹患異型合子遺傳性高膽固醇血症 (參見附錄 A)
2. 穩定接受低脂肪飲食
3. 受試者應使用 statin 類藥物的最高耐受劑量。最高耐受劑量的定義為能夠定期使用,而未發生無法耐受之不良事件的 statin 最高劑量。若患者無法耐受所有 statin 類藥物的任何劑量,必須在原始文件記錄 statin 曾疑似導致 AE,並記錄於電子個案報告表 (eCRF) 的醫療病史頁面 (參見附錄 B)
4. 未接受 statin 類藥物的受試者,必須提出記錄證明對至少兩種不同的 statin 類藥物耐受不良 (參見附錄 B)
5. 使用降血脂療法 (例如 statin 及/或 ezetimibe) 的受試者,應於篩選前接受穩定劑量持續 ≥30 天,參加本試驗期間未計畫改變藥物或劑量
6. 中央實驗室空腹 LDL-C 濃度 ≥130 mg/dL (3.4 mmol/L)
7. 三酸甘油酯濃度 <400 mg/dL (4.5 mmol/L)
8. 目前沒有或未計畫進行腎臟透析或腎臟移植
9. 受試者已接受 LDL 療程或血漿分離術時,若有需要,在本試驗期間可繼續接受分離術治療。必要時可維持分離術時程,應安排於分離術後進行給藥。必須在分離術之後至少 2 天,才可施用試驗藥物
10. 受試者必須願意並完成同意書簽署程序,才可進行試驗相關程序。受試者應願意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11. 願意遵循所有試驗程序,包括配合飲食準則、試驗回診、抽取空腹血液、配合試驗治療療程
排除條件:
1. 篩選的 5 個月內,使用 Mipomersen 或 Lomitapide 治療
2. 以 PCSK9 為目標的單株抗體治療 (篩選的 90 天內)
3. 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V 級心臟衰竭,或前次檢查的左心室射出分率 <25%
4.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發生重大心血管不良事件
5. 計畫進行心臟手術或血管重建術
6. 控制不良的嚴重高血壓:隨機分配前雖然接受抗高血壓治療,收縮壓 >180 mmHg 或舒張壓 >110 mmHg
7. 篩選時,至少間隔一週重複測量確認為活動性肝臟疾病,定義為目前已知的感染性、腫瘤性或代謝性的肝臟疾病,或不明原因的丙胺酸轉胺酶 (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升高 >3x 正常值上限 (ULN),或總膽紅素 >2x ULN
8. 嚴重併存的非心血管性疾病,可能造成預期壽命減少至低於試驗期間
9. 隨機分配前 3 年內,曾罹患惡性腫瘤,治療時需要手術 (不包括局部及廣泛性局部切除)、放射線療法及/或併用全身性療法
10. 懷孕或哺餵母乳的女性,或具生育能力,但不願意在整個試驗期間使用至少一種可接受、有效避孕方法的女性 (例如口服避孕藥、阻隔避孕法、核准的避孕植入物、長期避孕注射針劑、子宮內避孕器)。本條件之例外情況:
a. 女性停經超過 2 年 (定義為自最後一次月經 1 年以上),且年齡超過 55 歲
b. 停經後女性 (依上述定義) 年齡小於 55 歲,納入 24 小時內驗孕結果為陰性
c. 納入前至少 3 個月,已進行絕育手術的女性
11. 5 年內曾濫用酒精及/或藥物
12.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干擾試驗的所有情況,例如下列但不限於:
a. 受試者無法與試驗主持人溝通或合作
b. 受試者無法理解試驗計畫的規定、指示及試驗相關限制、本試驗的性質、範疇及可能的後果 (包括受試者因為藥物濫用或酒精依賴,而可能無法配合)
c. 不想配合試驗規定、指示及試驗相關限制 (例如,不配合的態度、無法返院進行追蹤門診,以及可能無法完成試驗)
d.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具有醫療或手術狀況,可能提高參加本試驗的風險
e. 直接涉及本試驗執行的人員
13. 所有控制不良或嚴重疾病,或其他醫療或手術狀況,可能干擾參加臨床試驗,及/或參加臨床試驗可能為受試者帶來顯著的風險 (依據試驗主持人 [或其指定者] 的判斷)
14. 任何已知的潛在疾病或手術、身體或醫療狀況,依試驗主持人 (或其指定者) 判斷,可能干擾臨床試驗結果判讀
15. 篩選回診的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接受其他試驗藥物或器材治療
16. 先前曾參加本試驗
17. 對 inclisiran 的任何成分過敏

主要排除條件

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 人

  • 全球人數

    4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