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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BKM120D2204
試驗已結束

2014-01-14 - 2016-10-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針對未接受過治療之轉移性鱗狀細胞組織學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患者,進行carboplatin 與 paclitaxel併用或不併用 buparlisib 之第 Ib 期劑量決定試驗,隨後進行隨機分配、雙盲之第 II 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楊政達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林孟志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metastatic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試驗目的

本試驗第 Ib 期之目的,在於探討每日一次 buparlisib 併用每三週一次 carboplatin 與 paclitaxel 療法,對於未接受過治療之轉移性鱗狀細胞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患者之最大耐受劑量/第 II 期建議劑量 (MTD/RP2D)。 本試驗第 II 期之目的,在於評估每三週一次 carboplatin 與 paclitaxel 療法中,加入buparlisib 或外觀相同的安慰劑,對於未接受過治療之轉移性鱗狀細胞 NSCLC 患者的腫瘤未惡化存活期 (PFS)。 在每三週一次 carboplatin 與 paclitaxel 療法中加入 buparlisib,做為轉移性鱗狀細胞 NSCLC 第一線治療,以評估其療效,其理論基礎為: 本疾病的治療需求尚未完全滿足。 PI3K 路徑對於 NSCLC 化療中的原發與續發抗藥性可能扮演的角色,尤其是 PI3K 路徑對於鉑類藥物抗藥性的影響。 鼠類之鱗狀細胞肺癌異體移植臨床前資料顯示,carboplatin paclitaxel 與 buparlisib 有合併療效。 此族群的初步臨床資料,顯示 buparlisib 單一療法及 paclitaxel 之合併療效,對於實體腫瘤有良好的效果。

藥品名稱

N/A

主成份

Buparlisib (BKM120)

劑型

N/A

劑量

10, 50

評估指標

放射線腫瘤評估
在當地依《固態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採用諾華準則 (附錄 6,第 14.6 節,修改自 RECIST 1.1 版 (Eisenhauer et al 2009)),決定療效反應。依據當地試驗主持人之評估,進行主要評估指標分析與治療決策。
在基準點治療開始前 21 天內,進行 CT/MRI 掃描,治療開始後每 6 週一次,直到腫瘤惡化為止。
基準點後,所有評估應在排定之評估日期 ±7 天內進行。在基準點及追蹤期間,每名患者利用同樣的方法、技術以評估病灶。即使調整劑量或延後患者用藥時間,也不應改變掃描頻率或預定造影日期。
若患者因為放射線確認腫瘤惡化以外之原因停止治療,應於結束治療時進行療效評估,除非之前 21 天內已進行過 CT/MRI 腫瘤量測。
在試驗期間,每個病灶應儘可能使用相同的造影方法評估。進行胸部、腹部及骨盆 CT 掃描,不論是否搭配靜脈注射或口服顯影劑,以評估腫瘤療效反應。若基準點時,已知患者禁用靜脈注射顯影劑,或在試驗期間出現禁忌症,應進行不使用顯影劑之胸部 CT (由於呼吸道假影,不建議進行 MRI),加上使用顯影劑增強之腹部及骨盆 MRI (儘可能)。
臨床上若有必要,應於基準點時進行 Tc-99 骨骼掃描。基準點骨骼掃描發現骨骼病灶,但胸部、腹部及骨盆 CT (或 MRI) 掃描未發現時,應於基準點及之後排定門診時 (每 6 週一次),使用局部 CT、MRI 或 X 光造影檢查。
其他轉移部位 (例如腦轉移) 將視臨床需求,使用 CT 或 MRI 追蹤。若基準點時確診發現腦轉移,整個試驗期間應持續進行腦部造影 (亦即每 6 週一次)。
篩選時及之後每次腫瘤評估時,對任何現有表面病灶 (皮膚節結與可觸知的淋巴結) 進行臨床評估。
皮膚病灶應使用清楚對焦之數位相機 (彩色相片) 記錄,顯示尺規或測徑規及對應測量值,以便從照片中決定病灶大小。篩選時攝影之任何病灶,在後續腫瘤評估時,應持續取得皮膚照片。
篩選時及之後每次腫瘤評估時,上述影像未呈現之其他 CT 或 MRI 病灶 (例如頸部)。
不應使用超音波測量腫瘤病灶。
部分療效反應 (PR) 與完全療效反應 (CR),必須在首次符合條件後之 4 週以上、5 週以下重複評估,以確認結果。
PET/CT 之 CT 的診斷品質,若與不使用 PET 之 CT 類似時,才可使用 PET/CT,包括使用口服及靜脈注射顯影劑。
同一患者的所有腫瘤療效反應評估,儘可能由同一位放射科醫師進行。
曾接受局部放射治療的病灶,除非放射治療後發生惡化,否則不視為可量測。
安全性評估項目:
ECOG 體能狀態
生命徵象
身體檢查
體重
肺功能檢查
血液學檢驗
生化學檢驗
決定肌酸酐廓清率
凝血功能
脂質特性
空腹血漿血糖、C-胜肽
糖化血色素(HbA1c)
不良事件
先前/合併藥物
PHQ-9
GAD-7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為年滿 18 歲之成人。
2. 組織學及/或細胞學確診為鱗狀細胞非小細胞肺癌( NSCLC)。診斷患有混合鱗狀細胞與非鱗狀細胞或腺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NSCLC)也可參加本試驗。
3. 提供已建檔或新鮮腫瘤組織,用於 PI3K 抑制劑敏感性之相關生物標記探索性分析。建議在篩選評估前 2 週,提供一塊腫瘤切片 (首選),或至少 11 片腫瘤組織覆蓋面積 30% 以上的未染色玻片。
須經中央實驗室確認有足夠組織數量後,才可納入本試驗第 II 期部分。
4.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患有第 IV 期或第 IIIb 期腫瘤 (伴隨惡性肋膜或心包膜積液) (UICC/AJCC 第 7 版)
5. 患有固態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1.1 版定義之可量測或無法量測腫瘤。
• 參加第 II 期部分之患者,須有 RECIST 1.1 版定義之可量測腫瘤。
6. 患者之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必須 ≤ 1,且篩檢當時由試驗主持人認定身體狀況穩定
7. 具有良好的骨髓及器官功能,依下列實驗室檢驗數值判定: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x 109/L
b. 血小板 ≥ 100 x 109/L
c. 血紅素 ≥ 9.0 g/dL
d.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
e. 脂肪酶數值在試驗機構判定之正常範圍內
f. 血鉀、血鎂、血鈣 (依白蛋白校正) 在試驗機構判定之正常範圍內
g. 血清肌酸酐 ≤ 1.5 x ULN(正常值上限) 及/或肌酸酐廓清率 > 45 mL/min
h. 血中總膽紅素在正常範圍內 (肝轉移為 ≤ 1.5 x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確診患者,總膽紅素 ≤ 3.0 x ULN 且直接膽紅素在正常範圍內;Gilbert 氏症候群定義為,出現數次非接合血中膽紅素過高但全血計數 (CBC) 結果正常 (包含網狀細胞計數及血液抹片正常)、肝功能檢驗結果正常、且診斷當時未出現其他影響膽紅素之疾病
i. 丙胺酸轉胺酶 (AST) 及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LT) 濃度在正常範圍內 (肝轉移則為 < 3.0 x ULN)。
j. 空腹血漿葡萄糖 (FPG) ≤ 120mg/dL 或 ≤ 6.7 mmol/L
k. 糖化血色素 (HbA1c) ≤ 8 %
8. 患者能夠吞服藥物,且留住而不吐出
9. 在進行任何篩選程序前,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排除條件:
1. 患者曾因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接受任何全身性治療。本臨床試驗之試驗治療,必須為患者首次因轉移性 NSCLC接受 全身治療。若患者接受過術前輔助或輔助全身治療,且之後的無腫瘤時期超過 12 個月,則可參加本試驗。
2. 患者出現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
• 無症狀 CNS 轉移患者可參與本試驗。患者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 28 天,完成任何 CNS 轉移局部治療 (包含放射線治療及/或手術,或在 ≥ 14 天完成立體定位放射線治療)。
3. 患者目前患有其他惡性腫瘤,或參加試驗前 3 年內曾患有其他惡性腫瘤 (但已適當治療的基底或皮膚鱗狀細胞癌、非黑色素皮膚癌,或已切除治癒的子宮頸癌除外)
4.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 2 週內,曾接受任何紅血球增生群聚刺激生長因子治療 (例如紅血球生成素或 darbepoietin)。參加試驗前 > 2 週開始之長期紅血球增生治療,可繼續使用。試驗期間,可依 ASCO 準則 (Smith 2006) 與當地照護標準,提供顆粒細胞群聚刺激因子支持治療,但第 Ib 期部分之第一週期除外。
5. 患者在開始試驗藥物前 ≤ 4 週,曾接受廣泛放射線治療,或在 ≤ 2 週前曾接受局部放射線緩和治療,或此類治療之副作用尚未恢復至第 1 級或更佳狀況 (但掉髮除外,骨髓與器官功能也除外,其限制條件列於納入條件 7)
6. 患者目前接受劑量增加或長期 (> 5 天) 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治療,因為長期使用皮質類固醇 (> 5 天) 會誘發 CYP3A4 並增加 buparlisib 之廓清率
• 允許以下列方式使用皮質類固醇:單劑、paclitaxel 之標準治療前藥物、局部施用 (例如治療皮疹)、吸入式噴霧 (例如治療阻塞性呼吸道疾病)、眼睛滴劑、局部注射 (例如關節內注射)
• 患者若曾接受腦部轉移之治療,且試驗治療開始之前已接受穩定的皮質類固醇治療 (例如每天 dexamethasone 4 mg 或其他等價劑量之皮質類固醇) 至少 14 天,可參與試驗。
7. 患者目前接受 warfarin 或其他 coumarin 衍生抗凝血劑治療,不論是否為一般治療、預防或其他原因。可使用肝素、低分子量肝素 (LMWH)、或 fondaparinux 治療。
8. 患者目前接受的治療,已知為 CYP3A 同功酶(isoenzyme)中度或強力抑制劑或誘發劑。患者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停用強力誘發劑至少一週,且必須停用強力抑制劑。可在隨機分配前改用不同的藥物。
9. 患者已知對 carboplatin、paclitaxel 或其他包含 Cremophor 的藥物過敏。
10. 患者禁用 paclitaxel 之標準治療前藥物,例如皮質類固醇。
11. 患者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手術的重大副作用尚未復原。
12. 患者之 PHQ-9 問卷分數 ≥ 12 分。
13. 患者之 PHQ-9 問卷第 9 題答案為「1、2 或 3」,顯示有自殺念頭或想法 (不論 PHQ-9 總分多少)。
14. 患者之 GAD-7 情緒量表分數 ≥ 15 分。
15. 目前或曾有重鬱發作、躁鬱症 (第 I 型或第 II 型)、強迫症、精神分裂症、企圖自殺或有自殺想法,或有殺人想法 (例如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風險),或活性嚴重人格疾病 (依 DSM-IV 定義),不可參加本試驗。注意:患者若在基準點時接受精神治療,開始試驗治療前 6 週內,不可變更治療劑量及療程
16. 焦慮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第 3 級
17. 目前患有心臟疾病,或曾有心臟功能異常病史,包含下列任何一項:
a. 參加試驗前 6 個月內曾有不穩定型心絞痛
b. 有症狀之心包膜炎
c. 參加試驗前 6 個月內曾確診發生心肌梗塞
d. 病例記載有鬱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功能分類標準第 III-IV 級)
e. 病例記載有心肌病變
18. 多時閘心室造影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檢查 (ECHO),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19. 患者有以下任一種心臟傳導異常
a. 心室性心律不整,但良性的心室早期收縮除外
b. 需要心臟節律器,或未接受藥物控制的上心室及結節性心律不整
c. 需要心臟節律器的傳導異常
d. 其他藥物控制不良之心律不整
e. 患者之篩選期心電圖檢查,QTcF > 480 msec
20. 患者目前接受的藥物,可能延長 QT 間隔或誘發尖端扭轉型心室性心搏過速( Torsades de Pointes)風險,且隨機分配前無法停藥或改用其他藥物。
21. 患者胃腸道 (GI) 功能不全,或可能顯著改變 buparlisib 吸收的腸胃道疾病 (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小腸切除)
22. 同時患有其他嚴重及/或控制不良的病症,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患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例如慢性胰臟炎、慢性活性肝炎、慢性阻塞性或限制性肺病,包括休息時呼吸困難或間質性肺病、控制不良之高血壓、腎上腺功能不全等)
23. 過去曾對藥物治療配合度不佳,或無法簽署同意書
24. 已知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 (不強制檢驗)
25. 懷孕或哺乳 (泌乳) 女性;懷孕定義為女性在受孕後到孕期結束前的狀態,依 hCG 實驗室檢驗結果陽性 (> 5 mIU/mL) 確認。
26. 患者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規定期限內,不願意配合使用高效避孕方法。
• 接受 paclitaxel 與 carboplatin 治療的男性,在試驗期間到治療後 6 個月內,建議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不可使女性受孕,且應依 paclitaxel 與 carboplatin 標示,在治療前尋求精子保存建議。
• 具有生育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有能力懷孕的所有女性,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4 週內,必須採用高效之避孕措施。
• 注意:依據當地仿單,paclitaxel 與 carboplatin 治療後須避孕時間,可能大於 4 週。
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定義為下列任一項:
1. 完全禁慾:若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的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與性交中斷等避孕方式]。
2. 女性結紮: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至少 6 週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無論是否切除子宮) 或輸卵管結紮術。女性若僅切除卵巢,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育狀態
3. 男性伴侶絕育手術 (輸精管切除術後,有病歷證實其精液內無精子)。[對於女性試驗受試者,切除輸精管之男性必須為其唯一伴侶]
4. 合併使用下列方法 (a 與 b 同時使用):
a. 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b. 阻斷式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 (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 加上殺精劑 (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 注意:不可使用荷爾蒙避孕法 (例如口服、注射、植入式避孕劑),因為 buparlisib 可能減低荷爾蒙避孕劑的效果。
停經且沒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無月經 12 個月且臨床狀態亦相符 (例如適當的年齡、曾有血管擴張症狀),或已自然無月經 6 個月、血清濾泡刺激素(FSH)濃度 > 40 mIU/mL 且雌二醇 < 20 pg/mL,或至少 6 週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無論是否切除子宮)。女性若僅切除卵巢,必須追蹤確認其荷爾蒙濃度,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為年滿 18 歲之成人。
2. 組織學及/或細胞學確診為鱗狀細胞非小細胞肺癌( NSCLC)。診斷患有混合鱗狀細胞與非鱗狀細胞或腺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NSCLC)也可參加本試驗。
3. 提供已建檔或新鮮腫瘤組織,用於 PI3K 抑制劑敏感性之相關生物標記探索性分析。建議在篩選評估前 2 週,提供一塊腫瘤切片 (首選),或至少 11 片腫瘤組織覆蓋面積 30% 以上的未染色玻片。
須經中央實驗室確認有足夠組織數量後,才可納入本試驗第 II 期部分。
4.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患有第 IV 期或第 IIIb 期腫瘤 (伴隨惡性肋膜或心包膜積液) (UICC/AJCC 第 7 版)
5. 患有固態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1.1 版定義之可量測或無法量測腫瘤。
• 參加第 II 期部分之患者,須有 RECIST 1.1 版定義之可量測腫瘤。
6. 患者之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必須 ≤ 1,且篩檢當時由試驗主持人認定身體狀況穩定
7. 具有良好的骨髓及器官功能,依下列實驗室檢驗數值判定: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x 109/L
b. 血小板 ≥ 100 x 109/L
c. 血紅素 ≥ 9.0 g/dL
d.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
e. 脂肪酶數值在試驗機構判定之正常範圍內
f. 血鉀、血鎂、血鈣 (依白蛋白校正) 在試驗機構判定之正常範圍內
g. 血清肌酸酐 ≤ 1.5 x ULN(正常值上限) 及/或肌酸酐廓清率 > 45 mL/min
h. 血中總膽紅素在正常範圍內 (肝轉移為 ≤ 1.5 x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確診患者,總膽紅素 ≤ 3.0 x ULN 且直接膽紅素在正常範圍內;Gilbert 氏症候群定義為,出現數次非接合血中膽紅素過高但全血計數 (CBC) 結果正常 (包含網狀細胞計數及血液抹片正常)、肝功能檢驗結果正常、且診斷當時未出現其他影響膽紅素之疾病
i. 丙胺酸轉胺酶 (AST) 及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LT) 濃度在正常範圍內 (肝轉移則為 < 3.0 x ULN)。
j. 空腹血漿葡萄糖 (FPG) ≤ 120mg/dL 或 ≤ 6.7 mmol/L
k. 糖化血色素 (HbA1c) ≤ 8 %
8. 患者能夠吞服藥物,且留住而不吐出
9. 在進行任何篩選程序前,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排除條件:
1. 患者曾因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接受任何全身性治療。本臨床試驗之試驗治療,必須為患者首次因轉移性 NSCLC接受 全身治療。若患者接受過術前輔助或輔助全身治療,且之後的無腫瘤時期超過 12 個月,則可參加本試驗。
2. 患者出現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
• 無症狀 CNS 轉移患者可參與本試驗。患者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 28 天,完成任何 CNS 轉移局部治療 (包含放射線治療及/或手術,或在 ≥ 14 天完成立體定位放射線治療)。
3. 患者目前患有其他惡性腫瘤,或參加試驗前 3 年內曾患有其他惡性腫瘤 (但已適當治療的基底或皮膚鱗狀細胞癌、非黑色素皮膚癌,或已切除治癒的子宮頸癌除外)
4.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 2 週內,曾接受任何紅血球增生群聚刺激生長因子治療 (例如紅血球生成素或 darbepoietin)。參加試驗前 > 2 週開始之長期紅血球增生治療,可繼續使用。試驗期間,可依 ASCO 準則 (Smith 2006) 與當地照護標準,提供顆粒細胞群聚刺激因子支持治療,但第 Ib 期部分之第一週期除外。
5. 患者在開始試驗藥物前 ≤ 4 週,曾接受廣泛放射線治療,或在 ≤ 2 週前曾接受局部放射線緩和治療,或此類治療之副作用尚未恢復至第 1 級或更佳狀況 (但掉髮除外,骨髓與器官功能也除外,其限制條件列於納入條件 7)
6. 患者目前接受劑量增加或長期 (> 5 天) 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治療,因為長期使用皮質類固醇 (> 5 天) 會誘發 CYP3A4 並增加 buparlisib 之廓清率
• 允許以下列方式使用皮質類固醇:單劑、paclitaxel 之標準治療前藥物、局部施用 (例如治療皮疹)、吸入式噴霧 (例如治療阻塞性呼吸道疾病)、眼睛滴劑、局部注射 (例如關節內注射)
• 患者若曾接受腦部轉移之治療,且試驗治療開始之前已接受穩定的皮質類固醇治療 (例如每天 dexamethasone 4 mg 或其他等價劑量之皮質類固醇) 至少 14 天,可參與試驗。
7. 患者目前接受 warfarin 或其他 coumarin 衍生抗凝血劑治療,不論是否為一般治療、預防或其他原因。可使用肝素、低分子量肝素 (LMWH)、或 fondaparinux 治療。
8. 患者目前接受的治療,已知為 CYP3A 同功酶(isoenzyme)中度或強力抑制劑或誘發劑。患者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停用強力誘發劑至少一週,且必須停用強力抑制劑。可在隨機分配前改用不同的藥物。
9. 患者已知對 carboplatin、paclitaxel 或其他包含 Cremophor 的藥物過敏。
10. 患者禁用 paclitaxel 之標準治療前藥物,例如皮質類固醇。
11. 患者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手術的重大副作用尚未復原。
12. 患者之 PHQ-9 問卷分數 ≥ 12 分。
13. 患者之 PHQ-9 問卷第 9 題答案為「1、2 或 3」,顯示有自殺念頭或想法 (不論 PHQ-9 總分多少)。
14. 患者之 GAD-7 情緒量表分數 ≥ 15 分。
15. 目前或曾有重鬱發作、躁鬱症 (第 I 型或第 II 型)、強迫症、精神分裂症、企圖自殺或有自殺想法,或有殺人想法 (例如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風險),或活性嚴重人格疾病 (依 DSM-IV 定義),不可參加本試驗。注意:患者若在基準點時接受精神治療,開始試驗治療前 6 週內,不可變更治療劑量及療程
16. 焦慮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第 3 級
17. 目前患有心臟疾病,或曾有心臟功能異常病史,包含下列任何一項:
a. 參加試驗前 6 個月內曾有不穩定型心絞痛
b. 有症狀之心包膜炎
c. 參加試驗前 6 個月內曾確診發生心肌梗塞
d. 病例記載有鬱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功能分類標準第 III-IV 級)
e. 病例記載有心肌病變
18. 多時閘心室造影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檢查 (ECHO),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19. 患者有以下任一種心臟傳導異常
a. 心室性心律不整,但良性的心室早期收縮除外
b. 需要心臟節律器,或未接受藥物控制的上心室及結節性心律不整
c. 需要心臟節律器的傳導異常
d. 其他藥物控制不良之心律不整
e. 患者之篩選期心電圖檢查,QTcF > 480 msec
20. 患者目前接受的藥物,可能延長 QT 間隔或誘發尖端扭轉型心室性心搏過速( Torsades de Pointes)風險,且隨機分配前無法停藥或改用其他藥物。
21. 患者胃腸道 (GI) 功能不全,或可能顯著改變 buparlisib 吸收的腸胃道疾病 (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小腸切除)
22. 同時患有其他嚴重及/或控制不良的病症,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患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例如慢性胰臟炎、慢性活性肝炎、慢性阻塞性或限制性肺病,包括休息時呼吸困難或間質性肺病、控制不良之高血壓、腎上腺功能不全等)
23. 過去曾對藥物治療配合度不佳,或無法簽署同意書
24. 已知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 (不強制檢驗)
25. 懷孕或哺乳 (泌乳) 女性;懷孕定義為女性在受孕後到孕期結束前的狀態,依 hCG 實驗室檢驗結果陽性 (> 5 mIU/mL) 確認。
26. 患者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規定期限內,不願意配合使用高效避孕方法。
• 接受 paclitaxel 與 carboplatin 治療的男性,在試驗期間到治療後 6 個月內,建議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不可使女性受孕,且應依 paclitaxel 與 carboplatin 標示,在治療前尋求精子保存建議。
• 具有生育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有能力懷孕的所有女性,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4 週內,必須採用高效之避孕措施。
• 注意:依據當地仿單,paclitaxel 與 carboplatin 治療後須避孕時間,可能大於 4 週。
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定義為下列任一項:
1. 完全禁慾:若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的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與性交中斷等避孕方式]。
2. 女性結紮: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至少 6 週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無論是否切除子宮) 或輸卵管結紮術。女性若僅切除卵巢,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育狀態
3. 男性伴侶絕育手術 (輸精管切除術後,有病歷證實其精液內無精子)。[對於女性試驗受試者,切除輸精管之男性必須為其唯一伴侶]
4. 合併使用下列方法 (a 與 b 同時使用):
a. 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b. 阻斷式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 (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 加上殺精劑 (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 注意:不可使用荷爾蒙避孕法 (例如口服、注射、植入式避孕劑),因為 buparlisib 可能減低荷爾蒙避孕劑的效果。
停經且沒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無月經 12 個月且臨床狀態亦相符 (例如適當的年齡、曾有血管擴張症狀),或已自然無月經 6 個月、血清濾泡刺激素(FSH)濃度 > 40 mIU/mL 且雌二醇 < 20 pg/mL,或至少 6 週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無論是否切除子宮)。女性若僅切除卵巢,必須追蹤確認其荷爾蒙濃度,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人

  • 全球人數

    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