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70-303
試驗已結束
2020-08-31 - 2024-11-29
Phase III
終止收納2
ICD-10D66
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症
ICD-9286.0
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
一項第 3b 期、單組、開放性試驗,評估 BMN 270(以腺相關病毒為載體介導基因轉移人類第八凝血因子)與預防性皮質類固醇用於 A 型血友病患者之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A型血友病
試驗目的
目標:
本試驗的主要療效目標為:
‧ 評估 BMN 270 與預防性皮質類固醇療效,定義為靜脈輸注 BMN 270 後,在第 49-52 週以基質呈色法測得的 FVIII 活性
本試驗次要療效目標為:
‧ 評估 BMN 270 與預防性皮質類固醇對於先前接受 FVIII 預防性治療的受試者,在第 5 週至第 52 週使用外源性 FVIII 替代療法的影響;或對於先前接受 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的受試者,在第 27 週至第 52 週使用emicizumab 的影響
‧ 評估 BMN 270 與預防性皮質類固醇對於先前接受 FVIII 預防性治療的受試者,在第 5 週至第 52 週需要外源性 FVIII 替代療法之出血發作次數的影響;或對於先前接受 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的受試者,在第 27 週至第 52週使用 emicizumab 出血發作次數的影響
‧ 評估 BMN 270 與預防性皮質類固醇對於生活品質(依據 Haemo-QoL-A 問卷測量)在試驗第 52 週時相較於基準期的影響
本試驗第三療效目標為:
‧ 評估 BMN 270 與預防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對於患者自評結果 (PROs)(非Haemo-Qol-A)於試驗第 52 週時相較於基準期的影響
本試驗的探索性療效目標為:
‧ 評估 BMN 270 與預防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對於篩選時測得 AAV5 總抗體低於最小必要稀釋倍數的受試者之療效,定義為靜脈輸注 BMN 270 後於第 49-52週以基質呈色法測得的 FVIII 活性
本試驗的安全性目標為:
‧ 評估 BMN 270 與預防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在前 52 週於靜脈輸注 BMN 270後的安全性
‧ 評估 BMN 270 與預防性皮質類固醇治療的長期安全性
藥品名稱
輸注液
主成份
AAV5-hFVIII-SQ
劑型
27C
劑量
2E13 vg/ mL
評估指標
本試驗的主要療效目標為:
• 評估 BMN 270 與預防性皮質類固醇療效,定義為靜脈輸注 BMN 270 後,在第 49-52 週以基質呈色法測得的 FVIII 活性
• 評估 BMN 270 與預防性皮質類固醇療效,定義為靜脈輸注 BMN 270 後,在第 49-52 週以基質呈色法測得的 FVIII 活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患者方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的男性,且依據醫療病史患有 A 型血友病且殘餘 FVIII 濃度 ≤ 1 IU/dL。(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2.加入試驗前必須已接受預防性血友病治療至少 12 個月。必須針對過去 12 個月內的出血事件和血友病治療使用情況,提供高品質、記錄充分的歷史資料。
3.接受治療/暴露於 FVIII 濃縮製劑或冷凍沉澱品至少 150 個暴露天 (ED)。
4.在解釋試驗性質之後以及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願意且能夠提供經簽署的書面知情同意。
5.未曾有可測得 FVIII 抑制劑的記錄,且在過去 12 個月內連續 2 次至少相隔一週(其中至少一次應於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透過 Bethesda 檢測法或帶有 Nijmegen 調整的 Bethesda 檢測法得出低於 0.6 Bethesda 單位 (BU) 的結果(針對偵測抑制敏感性歷史臨界值下限為 1.0 BU 的實驗室,則為低於 1.0 BU)。
6.有性生活的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即雙重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 + 避孕膜;或者保險套或避孕膜 + 殺精凝膠或泡沫),或其女性伴侶使用荷爾蒙避孕藥,或使用子宮內避孕器。參與者必須同意於輸注後至少 12 週內使用避孕方法;在 12 週後,只有在受試者連續 3 份精液檢體的病毒載體去氧核糖核酸 (DNA) 檢測結果低於最低檢測濃度時,方可停止避孕方法。
7.願意在輸注 BMN 270 後至少前 52 週內禁酒。
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患者不得參與試驗:
1.可偵測到先前存在的 AAV5 殼體抗體。最多 25% 受試者可有可測得的先前存在 AAV5 殼體抗體,前提是可測得的效價濃度低於最小必要稀釋倍數 (< 20)。
2.具有任何活動性感染或任何免疫抑制疾病的證據,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3.嚴重肝功能異常,並具有以下任何異常實驗室檢測結果: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1.2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1.25 × ULN;
‧γ-麩胺醯轉移酶 (GGT) > 1.25 x ULN;
‧總膽紅素 > 1.25 x ULN;
‧鹼性磷酸酶 > 1.25 x ULN;或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4。
肝臟實驗室評估超出這些範圍的受試者,可在相同篩選時間範圍內重複整個肝臟檢測小組的檢測,若再次檢測符合資格條件,可經醫療監測員確認後納入。
4.肝纖維化掃描 (FibroScan) 或先前的肝臟切片顯示顯著纖維化,即在 Batts-Ludwig 或 METAVIR 評分系統 0-4 的量表中,評分為 3 或 4,或同等程度的纖維化等級(若使用替代量表)。
5.具有任何與 A 型血友病無關之出血性疾病的證據。
6.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7.肌酸酐 ≥ 1.5 mg/dL。
8.以 FibroScan 或肝臟超音波評估之任何病因的肝硬化。
9.血清學檢測(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及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和確認的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檢測為陽性,證實為慢性或活動性 B 型肝炎。
10.依據可測得的 HCV 核糖核酸 (RNA) 證實為活動性 C 型肝炎,或目前正接受抗病毒療法。
11.活動性惡性腫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除外。
12.曾有肝臟惡性腫瘤病史。
13.曾有動脈或靜脈血栓栓塞事件(例如:深部靜脈栓塞、非出血性中風、肺栓塞、心肌梗塞、動脈栓塞)病史,但目前未持續接受抗栓塞治療的的導管相關栓塞除外。
14.已知的遺傳性或後天性血栓形成體質,包括與血栓性栓塞風險增加有關的病症,例如心房顫動。
15.在篩選期前 30 天內或試驗性產品的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任何試驗性產品的治療。對於先前曾接受試驗性產品的受試者,在接受該試驗性產品期間發生的所有持續不良事件 (AE),均必須在本試驗篩選前緩解。
16.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為會阻止患者完全遵守試驗要求(包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可能皮質類固醇治療)和/或會影響或干擾受試者安全性或療效結果評估與解釋的任何病況。
17.先前曾接受任何載體或基因轉移製劑的治療。
18.預定在輸注 BMN 270 後 52 週期間內進行大手術。
19.BMN 270 輸注前 30 天內曾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劑,不包括皮質類固醇或活性疫苗。
20.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是一項不會干擾目前試驗計畫書的要求、或對 BMN 270 療效和安全性評估無潛在影響的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且需事先諮詢醫療監測員。
21.已知對 BMN 270 試驗性產品配方過敏或發生超敏反應。
22.不願接受血液或血液製劑,以治療不良事件和/或出血事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患者方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的男性,且依據醫療病史患有 A 型血友病且殘餘 FVIII 濃度 ≤ 1 IU/dL。(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2.加入試驗前必須已接受預防性血友病治療至少 12 個月。必須針對過去 12 個月內的出血事件和血友病治療使用情況,提供高品質、記錄充分的歷史資料。
3.接受治療/暴露於 FVIII 濃縮製劑或冷凍沉澱品至少 150 個暴露天 (ED)。
4.在解釋試驗性質之後以及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願意且能夠提供經簽署的書面知情同意。
5.未曾有可測得 FVIII 抑制劑的記錄,且在過去 12 個月內連續 2 次至少相隔一週(其中至少一次應於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透過 Bethesda 檢測法或帶有 Nijmegen 調整的 Bethesda 檢測法得出低於 0.6 Bethesda 單位 (BU) 的結果(針對偵測抑制敏感性歷史臨界值下限為 1.0 BU 的實驗室,則為低於 1.0 BU)。
6.有性生活的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即雙重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 + 避孕膜;或者保險套或避孕膜 + 殺精凝膠或泡沫),或其女性伴侶使用荷爾蒙避孕藥,或使用子宮內避孕器。參與者必須同意於輸注後至少 12 週內使用避孕方法;在 12 週後,只有在受試者連續 3 份精液檢體的病毒載體去氧核糖核酸 (DNA) 檢測結果低於最低檢測濃度時,方可停止避孕方法。
7.願意在輸注 BMN 270 後至少前 52 週內禁酒。
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患者不得參與試驗:
1.可偵測到先前存在的 AAV5 殼體抗體。最多 25% 受試者可有可測得的先前存在 AAV5 殼體抗體,前提是可測得的效價濃度低於最小必要稀釋倍數 (< 20)。
2.具有任何活動性感染或任何免疫抑制疾病的證據,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3.嚴重肝功能異常,並具有以下任何異常實驗室檢測結果: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1.2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1.25 × ULN;
‧γ-麩胺醯轉移酶 (GGT) > 1.25 x ULN;
‧總膽紅素 > 1.25 x ULN;
‧鹼性磷酸酶 > 1.25 x ULN;或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4。
肝臟實驗室評估超出這些範圍的受試者,可在相同篩選時間範圍內重複整個肝臟檢測小組的檢測,若再次檢測符合資格條件,可經醫療監測員確認後納入。
4.肝纖維化掃描 (FibroScan) 或先前的肝臟切片顯示顯著纖維化,即在 Batts-Ludwig 或 METAVIR 評分系統 0-4 的量表中,評分為 3 或 4,或同等程度的纖維化等級(若使用替代量表)。
5.具有任何與 A 型血友病無關之出血性疾病的證據。
6.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7.肌酸酐 ≥ 1.5 mg/dL。
8.以 FibroScan 或肝臟超音波評估之任何病因的肝硬化。
9.血清學檢測(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及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和確認的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檢測為陽性,證實為慢性或活動性 B 型肝炎。
10.依據可測得的 HCV 核糖核酸 (RNA) 證實為活動性 C 型肝炎,或目前正接受抗病毒療法。
11.活動性惡性腫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除外。
12.曾有肝臟惡性腫瘤病史。
13.曾有動脈或靜脈血栓栓塞事件(例如:深部靜脈栓塞、非出血性中風、肺栓塞、心肌梗塞、動脈栓塞)病史,但目前未持續接受抗栓塞治療的的導管相關栓塞除外。
14.已知的遺傳性或後天性血栓形成體質,包括與血栓性栓塞風險增加有關的病症,例如心房顫動。
15.在篩選期前 30 天內或試驗性產品的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任何試驗性產品的治療。對於先前曾接受試驗性產品的受試者,在接受該試驗性產品期間發生的所有持續不良事件 (AE),均必須在本試驗篩選前緩解。
16.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為會阻止患者完全遵守試驗要求(包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可能皮質類固醇治療)和/或會影響或干擾受試者安全性或療效結果評估與解釋的任何病況。
17.先前曾接受任何載體或基因轉移製劑的治療。
18.預定在輸注 BMN 270 後 52 週期間內進行大手術。
19.BMN 270 輸注前 30 天內曾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劑,不包括皮質類固醇或活性疫苗。
20.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是一項不會干擾目前試驗計畫書的要求、或對 BMN 270 療效和安全性評估無潛在影響的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且需事先諮詢醫療監測員。
21.已知對 BMN 270 試驗性產品配方過敏或發生超敏反應。
22.不願接受血液或血液製劑,以治療不良事件和/或出血事件。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患者方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的男性,且依據醫療病史患有 A 型血友病且殘餘 FVIII 濃度 ≤ 1 IU/dL。(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2.加入試驗前必須已接受預防性血友病治療至少 12 個月。必須針對過去 12 個月內的出血事件和血友病治療使用情況,提供高品質、記錄充分的歷史資料。
3.接受治療/暴露於 FVIII 濃縮製劑或冷凍沉澱品至少 150 個暴露天 (ED)。
4.在解釋試驗性質之後以及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願意且能夠提供經簽署的書面知情同意。
5.未曾有可測得 FVIII 抑制劑的記錄,且在過去 12 個月內連續 2 次至少相隔一週(其中至少一次應於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透過 Bethesda 檢測法或帶有 Nijmegen 調整的 Bethesda 檢測法得出低於 0.6 Bethesda 單位 (BU) 的結果(針對偵測抑制敏感性歷史臨界值下限為 1.0 BU 的實驗室,則為低於 1.0 BU)。
6.有性生活的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即雙重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 + 避孕膜;或者保險套或避孕膜 + 殺精凝膠或泡沫),或其女性伴侶使用荷爾蒙避孕藥,或使用子宮內避孕器。參與者必須同意於輸注後至少 12 週內使用避孕方法;在 12 週後,只有在受試者連續 3 份精液檢體的病毒載體去氧核糖核酸 (DNA) 檢測結果低於最低檢測濃度時,方可停止避孕方法。
7.願意在輸注 BMN 270 後至少前 52 週內禁酒。
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患者不得參與試驗:
1.可偵測到先前存在的 AAV5 殼體抗體。最多 25% 受試者可有可測得的先前存在 AAV5 殼體抗體,前提是可測得的效價濃度低於最小必要稀釋倍數 (< 20)。
2.具有任何活動性感染或任何免疫抑制疾病的證據,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3.嚴重肝功能異常,並具有以下任何異常實驗室檢測結果: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1.2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1.25 × ULN;
‧γ-麩胺醯轉移酶 (GGT) > 1.25 x ULN;
‧總膽紅素 > 1.25 x ULN;
‧鹼性磷酸酶 > 1.25 x ULN;或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4。
肝臟實驗室評估超出這些範圍的受試者,可在相同篩選時間範圍內重複整個肝臟檢測小組的檢測,若再次檢測符合資格條件,可經醫療監測員確認後納入。
4.肝纖維化掃描 (FibroScan) 或先前的肝臟切片顯示顯著纖維化,即在 Batts-Ludwig 或 METAVIR 評分系統 0-4 的量表中,評分為 3 或 4,或同等程度的纖維化等級(若使用替代量表)。
5.具有任何與 A 型血友病無關之出血性疾病的證據。
6.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7.肌酸酐 ≥ 1.5 mg/dL。
8.以 FibroScan 或肝臟超音波評估之任何病因的肝硬化。
9.血清學檢測(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及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和確認的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檢測為陽性,證實為慢性或活動性 B 型肝炎。
10.依據可測得的 HCV 核糖核酸 (RNA) 證實為活動性 C 型肝炎,或目前正接受抗病毒療法。
11.活動性惡性腫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除外。
12.曾有肝臟惡性腫瘤病史。
13.曾有動脈或靜脈血栓栓塞事件(例如:深部靜脈栓塞、非出血性中風、肺栓塞、心肌梗塞、動脈栓塞)病史,但目前未持續接受抗栓塞治療的的導管相關栓塞除外。
14.已知的遺傳性或後天性血栓形成體質,包括與血栓性栓塞風險增加有關的病症,例如心房顫動。
15.在篩選期前 30 天內或試驗性產品的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任何試驗性產品的治療。對於先前曾接受試驗性產品的受試者,在接受該試驗性產品期間發生的所有持續不良事件 (AE),均必須在本試驗篩選前緩解。
16.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為會阻止患者完全遵守試驗要求(包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可能皮質類固醇治療)和/或會影響或干擾受試者安全性或療效結果評估與解釋的任何病況。
17.先前曾接受任何載體或基因轉移製劑的治療。
18.預定在輸注 BMN 270 後 52 週期間內進行大手術。
19.BMN 270 輸注前 30 天內曾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劑,不包括皮質類固醇或活性疫苗。
20.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是一項不會干擾目前試驗計畫書的要求、或對 BMN 270 療效和安全性評估無潛在影響的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且需事先諮詢醫療監測員。
21.已知對 BMN 270 試驗性產品配方過敏或發生超敏反應。
22.不願接受血液或血液製劑,以治療不良事件和/或出血事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患者方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的男性,且依據醫療病史患有 A 型血友病且殘餘 FVIII 濃度 ≤ 1 IU/dL。(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2.加入試驗前必須已接受預防性血友病治療至少 12 個月。必須針對過去 12 個月內的出血事件和血友病治療使用情況,提供高品質、記錄充分的歷史資料。
3.接受治療/暴露於 FVIII 濃縮製劑或冷凍沉澱品至少 150 個暴露天 (ED)。
4.在解釋試驗性質之後以及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願意且能夠提供經簽署的書面知情同意。
5.未曾有可測得 FVIII 抑制劑的記錄,且在過去 12 個月內連續 2 次至少相隔一週(其中至少一次應於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透過 Bethesda 檢測法或帶有 Nijmegen 調整的 Bethesda 檢測法得出低於 0.6 Bethesda 單位 (BU) 的結果(針對偵測抑制敏感性歷史臨界值下限為 1.0 BU 的實驗室,則為低於 1.0 BU)。
6.有性生活的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即雙重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 + 避孕膜;或者保險套或避孕膜 + 殺精凝膠或泡沫),或其女性伴侶使用荷爾蒙避孕藥,或使用子宮內避孕器。參與者必須同意於輸注後至少 12 週內使用避孕方法;在 12 週後,只有在受試者連續 3 份精液檢體的病毒載體去氧核糖核酸 (DNA) 檢測結果低於最低檢測濃度時,方可停止避孕方法。
7.願意在輸注 BMN 270 後至少前 52 週內禁酒。
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患者不得參與試驗:
1.可偵測到先前存在的 AAV5 殼體抗體。最多 25% 受試者可有可測得的先前存在 AAV5 殼體抗體,前提是可測得的效價濃度低於最小必要稀釋倍數 (< 20)。
2.具有任何活動性感染或任何免疫抑制疾病的證據,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3.嚴重肝功能異常,並具有以下任何異常實驗室檢測結果: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1.2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1.25 × ULN;
‧γ-麩胺醯轉移酶 (GGT) > 1.25 x ULN;
‧總膽紅素 > 1.25 x ULN;
‧鹼性磷酸酶 > 1.25 x ULN;或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4。
肝臟實驗室評估超出這些範圍的受試者,可在相同篩選時間範圍內重複整個肝臟檢測小組的檢測,若再次檢測符合資格條件,可經醫療監測員確認後納入。
4.肝纖維化掃描 (FibroScan) 或先前的肝臟切片顯示顯著纖維化,即在 Batts-Ludwig 或 METAVIR 評分系統 0-4 的量表中,評分為 3 或 4,或同等程度的纖維化等級(若使用替代量表)。
5.具有任何與 A 型血友病無關之出血性疾病的證據。
6.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7.肌酸酐 ≥ 1.5 mg/dL。
8.以 FibroScan 或肝臟超音波評估之任何病因的肝硬化。
9.血清學檢測(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及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和確認的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檢測為陽性,證實為慢性或活動性 B 型肝炎。
10.依據可測得的 HCV 核糖核酸 (RNA) 證實為活動性 C 型肝炎,或目前正接受抗病毒療法。
11.活動性惡性腫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除外。
12.曾有肝臟惡性腫瘤病史。
13.曾有動脈或靜脈血栓栓塞事件(例如:深部靜脈栓塞、非出血性中風、肺栓塞、心肌梗塞、動脈栓塞)病史,但目前未持續接受抗栓塞治療的的導管相關栓塞除外。
14.已知的遺傳性或後天性血栓形成體質,包括與血栓性栓塞風險增加有關的病症,例如心房顫動。
15.在篩選期前 30 天內或試驗性產品的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任何試驗性產品的治療。對於先前曾接受試驗性產品的受試者,在接受該試驗性產品期間發生的所有持續不良事件 (AE),均必須在本試驗篩選前緩解。
16.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為會阻止患者完全遵守試驗要求(包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可能皮質類固醇治療)和/或會影響或干擾受試者安全性或療效結果評估與解釋的任何病況。
17.先前曾接受任何載體或基因轉移製劑的治療。
18.預定在輸注 BMN 270 後 52 週期間內進行大手術。
19.BMN 270 輸注前 30 天內曾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劑,不包括皮質類固醇或活性疫苗。
20.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是一項不會干擾目前試驗計畫書的要求、或對 BMN 270 療效和安全性評估無潛在影響的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且需事先諮詢醫療監測員。
21.已知對 BMN 270 試驗性產品配方過敏或發生超敏反應。
22.不願接受血液或血液製劑,以治療不良事件和/或出血事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 人
-
全球人數
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