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RPC01-3202
試驗已結束
2018-03-07 - 2023-11-23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K56.69
其他之腸阻塞
ICD-9560.89
其他特定之腸阻塞
誘導治療試驗 #2 - 以口服型 OZANIMOD 作為誘導療法治 療中度至重度活動性克隆氏症的一項第 3 期、多中心、隨 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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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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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克隆氏症(Crohn’s disease, CD)
試驗目的
確認中度至重度活動性 CD(定義為克隆氏症疾病活性指數[CDAI] 分數 ≥ 220 至 ≤ 450)受試者口服ozanimod 作為誘導治療的作用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RPC1063
劑型
130
劑量
0.25 mg/Cap, 1.0 mg/Cap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證明 ozanimod 相較於安慰劑在誘導臨床緩解上的療效
次要目標︰
證明 ozanimod 相較於安慰劑在誘導臨床反應、內視鏡反應、內視鏡緩解和組織學改善上的療效
評估 ozanimod 相較於安慰劑使用於曾接受生物治療(例如:抗-IL-12、抗-IL-23、抗-TNF、或抗整合素療法)之受試者的療效
描述 ozanimod 族群藥物動力學 (PK) 和 PK/藥效學 (PD) 的關係
證明 ozanimod 作為誘導療法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標︰
證明 ozanimod 相較於安慰劑在誘導臨床反應、內視鏡反應、內視鏡緩解和組織學改善上的療效
評估 ozanimod 相較於安慰劑使用於曾接受生物治療(例如:抗-IL-12、抗-IL-23、抗-TNF、或抗整合素療法)之受試者的療效
描述 ozanimod 族群藥物動力學 (PK) 和 PK/藥效學 (PD) 的關係
證明 ozanimod 作為誘導療法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A.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才能納入本試驗:
1.18 至 75 歲 (篩選時,含上下限) 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本試驗在台灣依法僅開放 20-75 歲的病患參與)
2.受試者必須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提供書面同意, 且能夠遵守活動表
3.受試者具有符合 CD 診斷的徵象和症狀至少 3 個月 (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診斷應有臨床和內視鏡學上的佐證,且獲得組織學報告的支持。(附註:若無法取得先前報告,可在篩選時取得內視鏡和組織病理學上的確認)
4.受試者符合以下 2 項條件:
•克隆氏症疾病活性指數 (CDAI) 分數 ≥ 220 且 ≤ 450
•平均每天排便頻率 ≥ 4 分和/或腹痛 ≥ 2 分
5. 受試者的克隆氏症簡化內視鏡分數 (SES-CD) 分數 ≥ 6 (或者若受試者患有獨立的迴腸疾病時,則為 SES-CD ≥ 4)
6.受試者對於至少 1 項下列CD治療反應不佳或失去反應,或者無法耐受:
•皮質類固醇
•免疫調節劑
•生物製劑療法 (例如 ustekinumab、TNFα 拮抗劑、或 vedolizumab)
7.若受試者因CD而正在接受下列背景治療,必須持續使用下列所述的穩定劑量:
•在篩選內視鏡檢查前使用口服胺基水楊酸 (如 mesalamine、sulfasalazine、olsalazine、balsalazide)的穩定劑量至少 3 週
•在篩選內視鏡檢查前使用prednisone (每天劑量 ≤ 20 mg) 或等效藥物之穩定劑量至少 2 週
•在篩選內視鏡檢查前接受budesonide 治療 (每日劑量 ≤ 9 mg) 或 beclomethasone ≤ 5 mg/day之穩定劑量至少 2 週
8. 具有高度結腸癌風險的受試者 (例如家族病史、CD患病時間長度) 應有過去 2 年內(或當地和國家醫療準則規定的時間)曾進行監測結腸鏡檢查以評估息肉、化生不良或惡性腫瘤的資料佐證。若無近期完成監測性結腸鏡檢查的記錄,可採用作為篩選結腸鏡檢查一部分的方式進行。隨機分配前必須切除任何可見的腺瘤性息肉,任何疑似病灶也必須經證實未有癌症和/或化生不良。
9. (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
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實行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直到完成 75 天安全性追蹤回診為止。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為持續且正確地單獨或合併使用時, Pearl 指數失敗率不到每年 1% 的方法。試驗期間的可接受避孕方法如下:
•複方荷爾蒙(含雌激素及黃體素)避孕劑,可能為口服、陰道內、或經皮避孕劑
•原理為抑制排卵的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劑,可能為口服、注射劑或植入劑
•放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放置子宮內荷爾蒙試放系統 (IUS)
•雙側輸卵管結紮
•伴侶輸精管結紮
•禁慾
(2) 男性受試者:
必須同意在參與試驗期間、直到完成75 天安全性追蹤回診為止,與具生育能力女性間有性接觸時使用乳膠保險套。
(3) 所有受試者:
不可接受的避孕法包括定期禁慾(例如算日期、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只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不得合併使用女性保險套和男性保險套。
10. 受試者必須有資料顯示水痘帶狀皰疹病毒 (VZV) 免疫球蛋白 G (IgG) 抗體呈陽性,或者在隨機分配至少 30 天完成VZV疫苗接種。
B.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或處於下列條件所列的時間點,將不得參與試驗:
有關整體健康的排除條件:
1.受試者具有任何臨床上相關的肝臟、神經、肺部、眼部、內分泌、精神、或其他重大全身疾病,而造成難以執行試驗計畫書或解讀試驗,或者可能使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有風險。
2.依據醫師判斷,受試者在進入試驗的 12 週內可能需要切除腸道。
3.受試者經診斷患有潰瘍性結腸炎 (UC)、不確定型結腸炎、放射性結腸炎或缺血性結腸炎,或者已知患有引起阻塞症狀的窄化或狹窄。
4.受試者目前裝有造口、曾接受迴腸儲袋肛管吻合術、患有流膿的症狀性瘻管且醫師認為可能需要在進入試驗的 12 週內接受手術或醫療介入,或者需要接受迴腸造口術或結腸造口術。
5.受試者曾切除大量小腸 (
受試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才能納入本試驗:
1.18 至 75 歲 (篩選時,含上下限) 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本試驗在台灣依法僅開放 20-75 歲的病患參與)
2.受試者必須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提供書面同意, 且能夠遵守活動表
3.受試者具有符合 CD 診斷的徵象和症狀至少 3 個月 (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診斷應有臨床和內視鏡學上的佐證,且獲得組織學報告的支持。(附註:若無法取得先前報告,可在篩選時取得內視鏡和組織病理學上的確認)
4.受試者符合以下 2 項條件:
•克隆氏症疾病活性指數 (CDAI) 分數 ≥ 220 且 ≤ 450
•平均每天排便頻率 ≥ 4 分和/或腹痛 ≥ 2 分
5. 受試者的克隆氏症簡化內視鏡分數 (SES-CD) 分數 ≥ 6 (或者若受試者患有獨立的迴腸疾病時,則為 SES-CD ≥ 4)
6.受試者對於至少 1 項下列CD治療反應不佳或失去反應,或者無法耐受:
•皮質類固醇
•免疫調節劑
•生物製劑療法 (例如 ustekinumab、TNFα 拮抗劑、或 vedolizumab)
7.若受試者因CD而正在接受下列背景治療,必須持續使用下列所述的穩定劑量:
•在篩選內視鏡檢查前使用口服胺基水楊酸 (如 mesalamine、sulfasalazine、olsalazine、balsalazide)的穩定劑量至少 3 週
•在篩選內視鏡檢查前使用prednisone (每天劑量 ≤ 20 mg) 或等效藥物之穩定劑量至少 2 週
•在篩選內視鏡檢查前接受budesonide 治療 (每日劑量 ≤ 9 mg) 或 beclomethasone ≤ 5 mg/day之穩定劑量至少 2 週
8. 具有高度結腸癌風險的受試者 (例如家族病史、CD患病時間長度) 應有過去 2 年內(或當地和國家醫療準則規定的時間)曾進行監測結腸鏡檢查以評估息肉、化生不良或惡性腫瘤的資料佐證。若無近期完成監測性結腸鏡檢查的記錄,可採用作為篩選結腸鏡檢查一部分的方式進行。隨機分配前必須切除任何可見的腺瘤性息肉,任何疑似病灶也必須經證實未有癌症和/或化生不良。
9. (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
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實行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直到完成 75 天安全性追蹤回診為止。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為持續且正確地單獨或合併使用時, Pearl 指數失敗率不到每年 1% 的方法。試驗期間的可接受避孕方法如下:
•複方荷爾蒙(含雌激素及黃體素)避孕劑,可能為口服、陰道內、或經皮避孕劑
•原理為抑制排卵的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劑,可能為口服、注射劑或植入劑
•放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放置子宮內荷爾蒙試放系統 (IUS)
•雙側輸卵管結紮
•伴侶輸精管結紮
•禁慾
(2) 男性受試者:
必須同意在參與試驗期間、直到完成75 天安全性追蹤回診為止,與具生育能力女性間有性接觸時使用乳膠保險套。
(3) 所有受試者:
不可接受的避孕法包括定期禁慾(例如算日期、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只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不得合併使用女性保險套和男性保險套。
10. 受試者必須有資料顯示水痘帶狀皰疹病毒 (VZV) 免疫球蛋白 G (IgG) 抗體呈陽性,或者在隨機分配至少 30 天完成VZV疫苗接種。
B.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或處於下列條件所列的時間點,將不得參與試驗:
有關整體健康的排除條件:
1.受試者具有任何臨床上相關的肝臟、神經、肺部、眼部、內分泌、精神、或其他重大全身疾病,而造成難以執行試驗計畫書或解讀試驗,或者可能使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有風險。
2.依據醫師判斷,受試者在進入試驗的 12 週內可能需要切除腸道。
3.受試者經診斷患有潰瘍性結腸炎 (UC)、不確定型結腸炎、放射性結腸炎或缺血性結腸炎,或者已知患有引起阻塞症狀的窄化或狹窄。
4.受試者目前裝有造口、曾接受迴腸儲袋肛管吻合術、患有流膿的症狀性瘻管且醫師認為可能需要在進入試驗的 12 週內接受手術或醫療介入,或者需要接受迴腸造口術或結腸造口術。
5.受試者曾切除大量小腸 (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時或在下列條件規定的時間點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的受試者將無法參與試驗:
有關整體健康的排除條件:
1. 受試者具有任何臨床上相關的心血管、肝臟、神經、肺部[重度呼吸道疾病(肺纖維化或慢性阻塞性肺病)]、眼部、內分泌、精神、或其他重大全身疾病,而造成難以執行試驗計畫書或解讀試驗,或者可能使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有風險。
2. 依據醫師判斷,受試者在進入試驗的 12 週內可能需要切除腸道。
3. 受試者經診斷患有潰瘍性結腸炎(UC)、不確定型結腸炎、放射性結腸炎或缺血性結腸炎,或者罹患併發狹窄前擴張而需要手術介入或併發阻塞症狀的狹窄。此外,受試者若患有內視鏡醫師一般在臨床實務中使用且符合年齡的結腸鏡無法通過的結腸或迴腸狹窄,或患有位於迴腸或迴盲瓣的纖維化狹窄,將遭到排除。除了結腸鏡檢查外,使用任何其他評估本條件的形式須與醫療監督員討論。
4. 受試者目前裝有造口、曾接受迴腸儲袋肛管吻合術、患有瘻管且醫師認為可能需要在進入試驗的 12 週內接受手術或醫療介入,或者需要接受迴腸造口術或結腸造口術。
5. 受試者曾切除大量小腸(> 100 cm) 或者已知曾診斷患有短腸症後群,或者受試者需要接受全靜脈營養。
6. 受試者疑似或經診斷患有腹內或肛周膿瘍且未接受適當治療。
7. 受試者有資料顯示毒素生成型困難梭狀桿菌 (Clostridium difficile, C. difficile) 檢測或聚合酶連鎖反應(PCR) 糞便檢驗呈陽性。若檢測結果呈陽性,受試者可在適當治療後重新接受篩選,並在完成治療的 7 天以後再次檢測。
8. 受試者有資料顯示病原體(寄生蟲卵和寄生蟲、以及細菌)檢測呈陽性。若檢測結果呈陽性,受試者可接受治療並重新接受篩選。
9. 受試者懷孕中、正在哺乳,或者篩選期間測得的乙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 血清檢測結果呈陽性。
10. 受試者患有任何病症而使得難以執行試驗計畫書或解讀試驗,或者會使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發生風險,包括曾經或目前有下列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情況:
- 近期(過去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中風、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症狀性心搏過緩、需要住院的失償性心臟衰竭、第三/四類心臟衰竭或嚴重未治療的睡眠呼吸中止
- 未裝置心律調節器的受試者中第二級(Mobitz 第 II 型)房室 (AV) 傳導阻滯、第三級 AV 傳導阻滯、病竇症候群或竇房結傳導阻滯(對於已裝置心律調節器的受試者,請參閱第 6.2.1 節);若第二級第 II 型或第三級 AV 傳導阻滯由併用藥物導致,篩選前請諮詢醫療監督員
- 在篩選或第 1 天給藥前評估時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按心率校正的 QT 間期 (QTcF)延長(QTcF 男性 > 450 毫秒,女性> 470 毫秒)
- 篩選或第 1 天給藥前評估時測量生命徵象作為身體檢查一部份時的靜止心率(HR) < 55 bpm 。每次回診(即篩選和/或第 1 天給藥前評估回診)HR < 55 bpm 的受試者可重新檢查一次。
註:具有如第 6.2.1 節的特定既有心臟狀況的受試者,可考慮參加試驗。
11. 受試者曾患有第 1 型糖尿病,或者控制不良的第 2 型糖尿病伴隨糖化血色素(HbA1c) > 9%、或者為具有顯著共病(例如視網膜病變或腎病變)的糖尿病受試者
12. 受試者曾患有葡萄膜炎(篩選前一年內),或者曾患有黃斑部水腫。
13. 受試者已知患有活動性細菌、病毒、黴菌(不包括甲床黴菌感染、輕度上呼吸道感染、和輕度皮膚感染)、分枝桿菌感染(包括結核病[TB]或非典型分枝桿菌疾病)或任何重大感染事件,而需要在篩選前 30 天內住院或靜脈 (IV) 給予抗生素,或者在篩選前 14 天內口服抗生素治療。
-註:若已知患有 SARS-CoV-2 感染,症狀必須完全解除,且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並諮詢臨床試驗醫師/醫療監督員,並無後遺症導致受試者接受試驗治療時承受較高風險。如果國家、當地或機構指南要求,SARS-CoV-2 檢測可以在隨機分組前根據其指南進行。更多細節請參閱計劃書。
14. 曾經或已知患有復發性或慢性感染(例如:B 型肝炎病毒(HBV)、C 型肝炎病毒(HC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允許復發性泌尿道感染。
15. 受試者過去 5 年內曾患有癌症,包括未完全切除的實質腫瘤和血液惡性腫瘤(不包括已切除和緩解的基底細胞和原位鱗狀細胞皮膚癌,或者子宮頸上皮化生不良/癌);或結腸化生不良。
16. 受試者在開始篩選前 1 年內曾酗酒或濫用藥物。
藥物相關排除條件:
17. 對 ozanimod 或安慰劑的活性成份或賦形劑過敏
18. 曾參加 ozanimod 的臨床試驗。
19. 受試者對 2 種或以上已核准生物製劑療法曾有原發性無反應病史,或曾為了克隆氏症接受 4 種以上的生物製劑治療。針對曾以未達治療水準的劑量或持續時間接受生物製劑療法的受試者,應與醫療監督員討論,以評估其受試資格。
20. 受試者在第一劑 IP 前 8 週或 5 個排除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曾接受生物製劑治療。
21. 受試者曾在第一劑 IP 的 5 個該藥物排除半衰期內,接受試驗性藥物的治療。
22. 受試者曾在第一劑 IP 前 4 週內接種活疫苗或活性減毒疫苗。有關 SARS-CoV-2 疫苗接種請參閱計劃書。
23. 受試者曾接受淋巴球消除療法(例如:Campath® 、抗-CD4、cladribine、rituximab、ocrelizumab、cyclophosphamide、mitoxantrone、全身放療、骨髓移植、alemtuzumab 或 daclizumab)。
24.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8 週內曾接受 D-penicillamine、leflunomide 或thalidomide 的治療。
25. 受試者曾接受 natalizumab、fingolimod 或其他 S1P 受體調節劑的治療。
26. 受試者在開始篩選前 16 週內曾接受口服 cyclosporine、tacrolimus、sirolimus 或mycophenolate mofetil 的治療。
27. 受試者曾 IV 輸注免疫球蛋白 (IVIg),或在第一劑 IP 前 3 個月內接受血漿分離術。
28. 受試者在篩選內視鏡檢查前 2 週內已停止口服 5-ASA 或皮質類固醇。
29. 受試者曾在篩選內視鏡檢查之前 2 週內接受直腸療法 (5-ASA 或皮質類固醇),或已計劃同時使用任何經直腸給予的療法。
30. 受試者已計畫於隨機分配後同時接受免疫調節劑治療(例如:AZA、6-MP、cyclosporine 或 MTX)。篩選時正在接受 AZA、6-MP 或 MTX 的受試者,必須在第一劑 IP 前停用這些藥物的治療。
31. 受試者長期使用非類固醇消炎藥(NSAID)(附註:允許偶爾使用 NSAID 和acetaminophen [例如:頭痛、關節炎、肌痛或經痛] 和最高每天 325 mg 的 aspirin)。
32. 受試者正在接受第 Ia 級或第 III 級抗心律不整藥物的治療、併用 2 種以上已知會延長 PR 間期的藥物治療,或者在表 8 中所額外提供禁用的全身性心臟藥物治療。
33. 受試者正在接受乳癌抗藥性蛋白(BCRP) 抑制劑(如 cyclosporine、eltrombopag)的治療
34. 受試者曾在篩選前 3 週內接受 cholestyramine 或其他會干擾腸肝循環的藥物
35. 受試者在指定時間區間內接受下列任何藥物或介入措施的治療:
- 隨機分配時
o CYP2C8 抑制劑(如 gemfibrozil 或 clopidogrel)和誘導劑(如 rifampicin)
- 隨機分配的兩週前
o 單胺氧化酶抑制劑(如 selegiline、phenelzine)
與實驗室結果和其他評估相關的排除條件:
註:如果為了評估下列條件而需要重複進行複驗> 2 次,則必須取得醫療監督員或指定人員的核准:
36. 受試者的篩選 ECG 結果顯示任何臨床上顯著的異常。
37. 受試者的血清肌酸酐檢測結果為女性 > 1.4 mg/dL (128 μmol/L),男性 > 1.6 mg/dL(145 μmol/L)。
38. 受試者患有肝功能損傷,或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或丙胺酸轉胺脢 (ALT) 持續升高至>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者直接膽紅素 > 1.5 倍 ULN。
39. 受試者的血小板計數< 100,000/μL (100 GI/L)。
40. 受試者的血紅素< 7.5 g/dL (75 g/L)。
41. 受試者的嗜中性白血球< 1500/μL (1.5 GI/L)
42. 受試者的絕對白血球 (WBC) 計數 < 3500/μL (3.5 GI/L)。
43. 受試者的絕對淋巴球計數(ALC) < 800 cells/μL (0.80 GI/L)。
44. 受試者篩選時的 1 秒用力呼氣量 (FEV1) 或用力肺活量 (FVC) < 預期值的 70%。
有關整體健康的排除條件:
1. 受試者具有任何臨床上相關的心血管、肝臟、神經、肺部[重度呼吸道疾病(肺纖維化或慢性阻塞性肺病)]、眼部、內分泌、精神、或其他重大全身疾病,而造成難以執行試驗計畫書或解讀試驗,或者可能使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有風險。
2. 依據醫師判斷,受試者在進入試驗的 12 週內可能需要切除腸道。
3. 受試者經診斷患有潰瘍性結腸炎(UC)、不確定型結腸炎、放射性結腸炎或缺血性結腸炎,或者罹患併發狹窄前擴張而需要手術介入或併發阻塞症狀的狹窄。此外,受試者若患有內視鏡醫師一般在臨床實務中使用且符合年齡的結腸鏡無法通過的結腸或迴腸狹窄,或患有位於迴腸或迴盲瓣的纖維化狹窄,將遭到排除。除了結腸鏡檢查外,使用任何其他評估本條件的形式須與醫療監督員討論。
4. 受試者目前裝有造口、曾接受迴腸儲袋肛管吻合術、患有瘻管且醫師認為可能需要在進入試驗的 12 週內接受手術或醫療介入,或者需要接受迴腸造口術或結腸造口術。
5. 受試者曾切除大量小腸(> 100 cm) 或者已知曾診斷患有短腸症後群,或者受試者需要接受全靜脈營養。
6. 受試者疑似或經診斷患有腹內或肛周膿瘍且未接受適當治療。
7. 受試者有資料顯示毒素生成型困難梭狀桿菌 (Clostridium difficile, C. difficile) 檢測或聚合酶連鎖反應(PCR) 糞便檢驗呈陽性。若檢測結果呈陽性,受試者可在適當治療後重新接受篩選,並在完成治療的 7 天以後再次檢測。
8. 受試者有資料顯示病原體(寄生蟲卵和寄生蟲、以及細菌)檢測呈陽性。若檢測結果呈陽性,受試者可接受治療並重新接受篩選。
9. 受試者懷孕中、正在哺乳,或者篩選期間測得的乙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 血清檢測結果呈陽性。
10. 受試者患有任何病症而使得難以執行試驗計畫書或解讀試驗,或者會使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發生風險,包括曾經或目前有下列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情況:
- 近期(過去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中風、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症狀性心搏過緩、需要住院的失償性心臟衰竭、第三/四類心臟衰竭或嚴重未治療的睡眠呼吸中止
- 未裝置心律調節器的受試者中第二級(Mobitz 第 II 型)房室 (AV) 傳導阻滯、第三級 AV 傳導阻滯、病竇症候群或竇房結傳導阻滯(對於已裝置心律調節器的受試者,請參閱第 6.2.1 節);若第二級第 II 型或第三級 AV 傳導阻滯由併用藥物導致,篩選前請諮詢醫療監督員
- 在篩選或第 1 天給藥前評估時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按心率校正的 QT 間期 (QTcF)延長(QTcF 男性 > 450 毫秒,女性> 470 毫秒)
- 篩選或第 1 天給藥前評估時測量生命徵象作為身體檢查一部份時的靜止心率(HR) < 55 bpm 。每次回診(即篩選和/或第 1 天給藥前評估回診)HR < 55 bpm 的受試者可重新檢查一次。
註:具有如第 6.2.1 節的特定既有心臟狀況的受試者,可考慮參加試驗。
11. 受試者曾患有第 1 型糖尿病,或者控制不良的第 2 型糖尿病伴隨糖化血色素(HbA1c) > 9%、或者為具有顯著共病(例如視網膜病變或腎病變)的糖尿病受試者
12. 受試者曾患有葡萄膜炎(篩選前一年內),或者曾患有黃斑部水腫。
13. 受試者已知患有活動性細菌、病毒、黴菌(不包括甲床黴菌感染、輕度上呼吸道感染、和輕度皮膚感染)、分枝桿菌感染(包括結核病[TB]或非典型分枝桿菌疾病)或任何重大感染事件,而需要在篩選前 30 天內住院或靜脈 (IV) 給予抗生素,或者在篩選前 14 天內口服抗生素治療。
-註:若已知患有 SARS-CoV-2 感染,症狀必須完全解除,且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並諮詢臨床試驗醫師/醫療監督員,並無後遺症導致受試者接受試驗治療時承受較高風險。如果國家、當地或機構指南要求,SARS-CoV-2 檢測可以在隨機分組前根據其指南進行。更多細節請參閱計劃書。
14. 曾經或已知患有復發性或慢性感染(例如:B 型肝炎病毒(HBV)、C 型肝炎病毒(HC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允許復發性泌尿道感染。
15. 受試者過去 5 年內曾患有癌症,包括未完全切除的實質腫瘤和血液惡性腫瘤(不包括已切除和緩解的基底細胞和原位鱗狀細胞皮膚癌,或者子宮頸上皮化生不良/癌);或結腸化生不良。
16. 受試者在開始篩選前 1 年內曾酗酒或濫用藥物。
藥物相關排除條件:
17. 對 ozanimod 或安慰劑的活性成份或賦形劑過敏
18. 曾參加 ozanimod 的臨床試驗。
19. 受試者對 2 種或以上已核准生物製劑療法曾有原發性無反應病史,或曾為了克隆氏症接受 4 種以上的生物製劑治療。針對曾以未達治療水準的劑量或持續時間接受生物製劑療法的受試者,應與醫療監督員討論,以評估其受試資格。
20. 受試者在第一劑 IP 前 8 週或 5 個排除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曾接受生物製劑治療。
21. 受試者曾在第一劑 IP 的 5 個該藥物排除半衰期內,接受試驗性藥物的治療。
22. 受試者曾在第一劑 IP 前 4 週內接種活疫苗或活性減毒疫苗。有關 SARS-CoV-2 疫苗接種請參閱計劃書。
23. 受試者曾接受淋巴球消除療法(例如:Campath® 、抗-CD4、cladribine、rituximab、ocrelizumab、cyclophosphamide、mitoxantrone、全身放療、骨髓移植、alemtuzumab 或 daclizumab)。
24.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8 週內曾接受 D-penicillamine、leflunomide 或thalidomide 的治療。
25. 受試者曾接受 natalizumab、fingolimod 或其他 S1P 受體調節劑的治療。
26. 受試者在開始篩選前 16 週內曾接受口服 cyclosporine、tacrolimus、sirolimus 或mycophenolate mofetil 的治療。
27. 受試者曾 IV 輸注免疫球蛋白 (IVIg),或在第一劑 IP 前 3 個月內接受血漿分離術。
28. 受試者在篩選內視鏡檢查前 2 週內已停止口服 5-ASA 或皮質類固醇。
29. 受試者曾在篩選內視鏡檢查之前 2 週內接受直腸療法 (5-ASA 或皮質類固醇),或已計劃同時使用任何經直腸給予的療法。
30. 受試者已計畫於隨機分配後同時接受免疫調節劑治療(例如:AZA、6-MP、cyclosporine 或 MTX)。篩選時正在接受 AZA、6-MP 或 MTX 的受試者,必須在第一劑 IP 前停用這些藥物的治療。
31. 受試者長期使用非類固醇消炎藥(NSAID)(附註:允許偶爾使用 NSAID 和acetaminophen [例如:頭痛、關節炎、肌痛或經痛] 和最高每天 325 mg 的 aspirin)。
32. 受試者正在接受第 Ia 級或第 III 級抗心律不整藥物的治療、併用 2 種以上已知會延長 PR 間期的藥物治療,或者在表 8 中所額外提供禁用的全身性心臟藥物治療。
33. 受試者正在接受乳癌抗藥性蛋白(BCRP) 抑制劑(如 cyclosporine、eltrombopag)的治療
34. 受試者曾在篩選前 3 週內接受 cholestyramine 或其他會干擾腸肝循環的藥物
35. 受試者在指定時間區間內接受下列任何藥物或介入措施的治療:
- 隨機分配時
o CYP2C8 抑制劑(如 gemfibrozil 或 clopidogrel)和誘導劑(如 rifampicin)
- 隨機分配的兩週前
o 單胺氧化酶抑制劑(如 selegiline、phenelzine)
與實驗室結果和其他評估相關的排除條件:
註:如果為了評估下列條件而需要重複進行複驗> 2 次,則必須取得醫療監督員或指定人員的核准:
36. 受試者的篩選 ECG 結果顯示任何臨床上顯著的異常。
37. 受試者的血清肌酸酐檢測結果為女性 > 1.4 mg/dL (128 μmol/L),男性 > 1.6 mg/dL(145 μmol/L)。
38. 受試者患有肝功能損傷,或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或丙胺酸轉胺脢 (ALT) 持續升高至>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者直接膽紅素 > 1.5 倍 ULN。
39. 受試者的血小板計數< 100,000/μL (100 GI/L)。
40. 受試者的血紅素< 7.5 g/dL (75 g/L)。
41. 受試者的嗜中性白血球< 1500/μL (1.5 GI/L)
42. 受試者的絕對白血球 (WBC) 計數 < 3500/μL (3.5 GI/L)。
43. 受試者的絕對淋巴球計數(ALC) < 800 cells/μL (0.80 GI/L)。
44. 受試者篩選時的 1 秒用力呼氣量 (FEV1) 或用力肺活量 (FVC) < 預期值的 70%。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 人
-
全球人數
60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