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R2810-ONC-1624
試驗已結束
2017-02-10 - 2025-12-31
Phase III
召募中2
終止收納1
ICD-10C34.8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及肺重疊部位之惡性腫瘤
ICD-10C34.81
右側支氣管及肺重疊部位之惡性腫瘤
ICD-10C34.82
左側支氣管及肺重疊部位之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8
支氣管或肺其他部位之惡性腫瘤
一項比較 REGN2810(抗 PD 1 抗體)和含鉑化療作為第一線療法治療晚期或轉移性 PD-L1陽性之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的全球性、隨機分配、第三期開放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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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晚期或轉移性 PD-L1陽性之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在於比較 REGN2810 和標準照護含鉑化療作為第一線療法於晚期或轉移性、有 50% 的腫瘤細胞表現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programmed cell death ligand-1,PD-L1)的非小細胞肺癌(NSCLC)受試者的無惡化存活期(progression-free survival, PFS)。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REGN2810
劑型
270
劑量
5 mL/vial
評估指標
主要:
主要指標是無惡化存活期 (PFS),由盲性的獨立審查委員會(IRC)使用 RECIST 1.1 版進行評估。
次要:
本試驗的關鍵次要指標將是整體存活期 (OS) 和客觀反應率 (ORR)。其他次要指標將包括反應持續時間(DOR) 和生活品質(QOL) 以及 REGN2810 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主要指標是無惡化存活期 (PFS),由盲性的獨立審查委員會(IRC)使用 RECIST 1.1 版進行評估。
次要:
本試驗的關鍵次要指標將是整體存活期 (OS) 和客觀反應率 (ORR)。其他次要指標將包括反應持續時間(DOR) 和生活品質(QOL) 以及 REGN2810 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年滿 18 歲的男性和女性(台灣僅納入年滿 20 歲的受試者)
2.受試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罹患第 IIIB 期或第 IV 期鱗狀細胞或非鱗狀細胞 NSCLC,且先前未針對復發或轉移型 NSCLC 接受過全身性治療
a.接受過輔助或術前輔助含鉑合併化療 (手術及/或放射線療法後),且在完成治療後超過 6 個月才發生復發或轉移疾病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3.從先前未接受過放射線照射的轉移/復發部位,取得已建檔或新取得的福馬林固定腫瘤組織
4.中央實驗室進行的 IHC 檢測 ≥50% 的腫瘤細胞表現 PD L1
5.依據 RECIST 1.1 標準 ,以電腦斷層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找到至少 1 處放射影像可量測的病灶。若先前放射線照射部位有病歷記錄 (放射影像) 證實疾病惡化,則目標病灶可位於該部位。
6.ECOG 體能狀態分數 ≤1
7.預期壽命至少 3 個月
8.適當的器官及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血紅素 ≥9.0 g/dL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 109/L
c.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d.腎絲球過濾率 (GFR) >30 mL/min/1.73m2
e.總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LN) (若發生肝轉移則為 ≤3 × ULN),但診斷出臨床確認之 Gilbert 氏症候群的受試者除外
f.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3 × ULN,或若發生肝轉移則為 ≤5 × ULN
g.鹼性磷酸酶 ≤2.5 × ULN (或若發生肝轉移或骨轉移則為 ≤5.0 × ULN)
h.不符合海氏法則 (Hy’s law) (ALT >3 × ULN 且膽紅素 >2 × ULN) 條件
9.願意且能夠配合診間回診和試驗相關程序
10.提供簽署過的受試者同意書
11.能夠瞭解並填寫試驗相關問卷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受試者,將不得參加試驗:
1.受試者從未吸菸,定義為一生中吸菸數量 ≤100 根香菸
2.活動性或未治療的腦轉移或脊髓壓迫。若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接受過適當治療,且納入前至少 2 週以上,受試者在神經學方面回復至基期水準 (但與 CNS 治療相關的殘留徵象或症狀除外),則受試者符合資格。受試者必須停用 (免疫抑制劑量的) 皮質類固醇治療。
3.受試者針對 EGFR 基因突變、ALK 基因易位或 ROS1 融合所做的檢測呈陽性反應
4.知情同意前一年內發生過腦炎、腦膜炎或控制不良的癲癇發作
5.有間質性肺病 (如,特發性肺臟纖維化、器質化肺炎) 或需要以免疫抑制劑量的糖化皮質類固醇協助控制的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 (pneumonitis) 等病史。放射線照射部位若曾發生放射性肺炎,可參加試驗。
6.受試者過去 2 年內曾罹患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可納入僅需接受激素補充療法的白斑病、第一型糖尿病和甲狀腺功能低下 (包括自體免疫甲狀腺炎造成的甲狀腺功能低下)受試者。
7.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出現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 (>10 mg prednisone/day 或等效劑量) 的情況。只要並非用於免疫抑制目的,即允許使用生理補充劑量,即使是 >10 mg 的 prednisone/day 或等效劑量均可。允許使用吸入式或局部類固醇,前提為並非用於治療自體免疫疾病。
8.患有另一個惡化中或需要治療的惡性腫瘤,但接受過可能根治的療法之非黑色素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或已接受過治療的其他任何癌症,且受試者經認定在參加試驗前已完全緩解至少 2 年,且試驗期間不需要額外治療者為例外。
9.已知罹患活動性 B 型肝炎 (陽性結果) 或 C 型肝炎 (已知陽性結果),且已知的量化 HCV RNA 結果高於檢測的偵測下限
10.曾罹患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已知罹患控制不良的活動性感染之後天免疫缺陷症候群。接受高度活性抗反轉錄病毒療法的受試者,只要偵測不到 RNA 濃度且 CD4 計數高於 350,即可參加試驗。
11.需要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2.先前接受過抗 PD 1 或抗 PD L1 治療。允許先前曾接受過其他免疫調節或疫苗療法,如:第 4 型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球相關抗原 (CTLA 4) 抗體,但此類抗體的最後一劑,應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年滿 18 歲的男性和女性(台灣僅納入年滿 20 歲的受試者)
2.受試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罹患第 IIIB 期或第 IV 期鱗狀細胞或非鱗狀細胞 NSCLC,且先前未針對復發或轉移型 NSCLC 接受過全身性治療
a.接受過輔助或術前輔助含鉑合併化療 (手術及/或放射線療法後),且在完成治療後超過 6 個月才發生復發或轉移疾病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3.從先前未接受過放射線照射的轉移/復發部位,取得已建檔或新取得的福馬林固定腫瘤組織
4.中央實驗室進行的 IHC 檢測 ≥50% 的腫瘤細胞表現 PD L1
5.依據 RECIST 1.1 標準 ,以電腦斷層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找到至少 1 處放射影像可量測的病灶。若先前放射線照射部位有病歷記錄 (放射影像) 證實疾病惡化,則目標病灶可位於該部位。
6.ECOG 體能狀態分數 ≤1
7.預期壽命至少 3 個月
8.適當的器官及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血紅素 ≥9.0 g/dL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 109/L
c.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d.腎絲球過濾率 (GFR) >30 mL/min/1.73m2
e.總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LN) (若發生肝轉移則為 ≤3 × ULN),但診斷出臨床確認之 Gilbert 氏症候群的受試者除外
f.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3 × ULN,或若發生肝轉移則為 ≤5 × ULN
g.鹼性磷酸酶 ≤2.5 × ULN (或若發生肝轉移或骨轉移則為 ≤5.0 × ULN)
h.不符合海氏法則 (Hy’s law) (ALT >3 × ULN 且膽紅素 >2 × ULN) 條件
9.願意且能夠配合診間回診和試驗相關程序
10.提供簽署過的受試者同意書
11.能夠瞭解並填寫試驗相關問卷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受試者,將不得參加試驗:
1.受試者從未吸菸,定義為一生中吸菸數量 ≤100 根香菸
2.活動性或未治療的腦轉移或脊髓壓迫。若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接受過適當治療,且納入前至少 2 週以上,受試者在神經學方面回復至基期水準 (但與 CNS 治療相關的殘留徵象或症狀除外),則受試者符合資格。受試者必須停用 (免疫抑制劑量的) 皮質類固醇治療。
3.受試者針對 EGFR 基因突變、ALK 基因易位或 ROS1 融合所做的檢測呈陽性反應
4.知情同意前一年內發生過腦炎、腦膜炎或控制不良的癲癇發作
5.有間質性肺病 (如,特發性肺臟纖維化、器質化肺炎) 或需要以免疫抑制劑量的糖化皮質類固醇協助控制的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 (pneumonitis) 等病史。放射線照射部位若曾發生放射性肺炎,可參加試驗。
6.受試者過去 2 年內曾罹患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可納入僅需接受激素補充療法的白斑病、第一型糖尿病和甲狀腺功能低下 (包括自體免疫甲狀腺炎造成的甲狀腺功能低下)受試者。
7.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出現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 (>10 mg prednisone/day 或等效劑量) 的情況。只要並非用於免疫抑制目的,即允許使用生理補充劑量,即使是 >10 mg 的 prednisone/day 或等效劑量均可。允許使用吸入式或局部類固醇,前提為並非用於治療自體免疫疾病。
8.患有另一個惡化中或需要治療的惡性腫瘤,但接受過可能根治的療法之非黑色素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或已接受過治療的其他任何癌症,且受試者經認定在參加試驗前已完全緩解至少 2 年,且試驗期間不需要額外治療者為例外。
9.已知罹患活動性 B 型肝炎 (陽性結果) 或 C 型肝炎 (已知陽性結果),且已知的量化 HCV RNA 結果高於檢測的偵測下限
10.曾罹患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已知罹患控制不良的活動性感染之後天免疫缺陷症候群。接受高度活性抗反轉錄病毒療法的受試者,只要偵測不到 RNA 濃度且 CD4 計數高於 350,即可參加試驗。
11.需要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2.先前接受過抗 PD 1 或抗 PD L1 治療。允許先前曾接受過其他免疫調節或疫苗療法,如:第 4 型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球相關抗原 (CTLA 4) 抗體,但此類抗體的最後一劑,應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年滿 18 歲的男性和女性(台灣僅納入年滿 20 歲的受試者)
2.受試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罹患第 IIIB 期或第 IV 期鱗狀細胞或非鱗狀細胞 NSCLC,且先前未針對復發或轉移型 NSCLC 接受過全身性治療
a.接受過輔助或術前輔助含鉑合併化療 (手術及/或放射線療法後),且在完成治療後超過 6 個月才發生復發或轉移疾病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3.從先前未接受過放射線照射的轉移/復發部位,取得已建檔或新取得的福馬林固定腫瘤組織
4.中央實驗室進行的 IHC 檢測 ≥50% 的腫瘤細胞表現 PD L1
5.依據 RECIST 1.1 標準 ,以電腦斷層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找到至少 1 處放射影像可量測的病灶。若先前放射線照射部位有病歷記錄 (放射影像) 證實疾病惡化,則目標病灶可位於該部位。
6.ECOG 體能狀態分數 ≤1
7.預期壽命至少 3 個月
8.適當的器官及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血紅素 ≥9.0 g/dL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 109/L
c.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d.腎絲球過濾率 (GFR) >30 mL/min/1.73m2
e.總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LN) (若發生肝轉移則為 ≤3 × ULN),但診斷出臨床確認之 Gilbert 氏症候群的受試者除外
f.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3 × ULN,或若發生肝轉移則為 ≤5 × ULN
g.鹼性磷酸酶 ≤2.5 × ULN (或若發生肝轉移或骨轉移則為 ≤5.0 × ULN)
h.不符合海氏法則 (Hy’s law) (ALT >3 × ULN 且膽紅素 >2 × ULN) 條件
9.願意且能夠配合診間回診和試驗相關程序
10.提供簽署過的受試者同意書
11.能夠瞭解並填寫試驗相關問卷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受試者,將不得參加試驗:
1.受試者從未吸菸,定義為一生中吸菸數量 ≤100 根香菸
2.活動性或未治療的腦轉移或脊髓壓迫。若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接受過適當治療,且納入前至少 2 週以上,受試者在神經學方面回復至基期水準 (但與 CNS 治療相關的殘留徵象或症狀除外),則受試者符合資格。受試者必須停用 (免疫抑制劑量的) 皮質類固醇治療。
3.受試者針對 EGFR 基因突變、ALK 基因易位或 ROS1 融合所做的檢測呈陽性反應
4.知情同意前一年內發生過腦炎、腦膜炎或控制不良的癲癇發作
5.有間質性肺病 (如,特發性肺臟纖維化、器質化肺炎) 或需要以免疫抑制劑量的糖化皮質類固醇協助控制的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 (pneumonitis) 等病史。放射線照射部位若曾發生放射性肺炎,可參加試驗。
6.受試者過去 2 年內曾罹患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可納入僅需接受激素補充療法的白斑病、第一型糖尿病和甲狀腺功能低下 (包括自體免疫甲狀腺炎造成的甲狀腺功能低下)受試者。
7.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出現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 (>10 mg prednisone/day 或等效劑量) 的情況。只要並非用於免疫抑制目的,即允許使用生理補充劑量,即使是 >10 mg 的 prednisone/day 或等效劑量均可。允許使用吸入式或局部類固醇,前提為並非用於治療自體免疫疾病。
8.患有另一個惡化中或需要治療的惡性腫瘤,但接受過可能根治的療法之非黑色素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或已接受過治療的其他任何癌症,且受試者經認定在參加試驗前已完全緩解至少 2 年,且試驗期間不需要額外治療者為例外。
9.已知罹患活動性 B 型肝炎 (陽性結果) 或 C 型肝炎 (已知陽性結果),且已知的量化 HCV RNA 結果高於檢測的偵測下限
10.曾罹患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已知罹患控制不良的活動性感染之後天免疫缺陷症候群。接受高度活性抗反轉錄病毒療法的受試者,只要偵測不到 RNA 濃度且 CD4 計數高於 350,即可參加試驗。
11.需要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2.先前接受過抗 PD 1 或抗 PD L1 治療。允許先前曾接受過其他免疫調節或疫苗療法,如:第 4 型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球相關抗原 (CTLA 4) 抗體,但此類抗體的最後一劑,應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年滿 18 歲的男性和女性(台灣僅納入年滿 20 歲的受試者)
2.受試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罹患第 IIIB 期或第 IV 期鱗狀細胞或非鱗狀細胞 NSCLC,且先前未針對復發或轉移型 NSCLC 接受過全身性治療
a.接受過輔助或術前輔助含鉑合併化療 (手術及/或放射線療法後),且在完成治療後超過 6 個月才發生復發或轉移疾病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3.從先前未接受過放射線照射的轉移/復發部位,取得已建檔或新取得的福馬林固定腫瘤組織
4.中央實驗室進行的 IHC 檢測 ≥50% 的腫瘤細胞表現 PD L1
5.依據 RECIST 1.1 標準 ,以電腦斷層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找到至少 1 處放射影像可量測的病灶。若先前放射線照射部位有病歷記錄 (放射影像) 證實疾病惡化,則目標病灶可位於該部位。
6.ECOG 體能狀態分數 ≤1
7.預期壽命至少 3 個月
8.適當的器官及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血紅素 ≥9.0 g/dL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 109/L
c.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d.腎絲球過濾率 (GFR) >30 mL/min/1.73m2
e.總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LN) (若發生肝轉移則為 ≤3 × ULN),但診斷出臨床確認之 Gilbert 氏症候群的受試者除外
f.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3 × ULN,或若發生肝轉移則為 ≤5 × ULN
g.鹼性磷酸酶 ≤2.5 × ULN (或若發生肝轉移或骨轉移則為 ≤5.0 × ULN)
h.不符合海氏法則 (Hy’s law) (ALT >3 × ULN 且膽紅素 >2 × ULN) 條件
9.願意且能夠配合診間回診和試驗相關程序
10.提供簽署過的受試者同意書
11.能夠瞭解並填寫試驗相關問卷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受試者,將不得參加試驗:
1.受試者從未吸菸,定義為一生中吸菸數量 ≤100 根香菸
2.活動性或未治療的腦轉移或脊髓壓迫。若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接受過適當治療,且納入前至少 2 週以上,受試者在神經學方面回復至基期水準 (但與 CNS 治療相關的殘留徵象或症狀除外),則受試者符合資格。受試者必須停用 (免疫抑制劑量的) 皮質類固醇治療。
3.受試者針對 EGFR 基因突變、ALK 基因易位或 ROS1 融合所做的檢測呈陽性反應
4.知情同意前一年內發生過腦炎、腦膜炎或控制不良的癲癇發作
5.有間質性肺病 (如,特發性肺臟纖維化、器質化肺炎) 或需要以免疫抑制劑量的糖化皮質類固醇協助控制的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 (pneumonitis) 等病史。放射線照射部位若曾發生放射性肺炎,可參加試驗。
6.受試者過去 2 年內曾罹患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可納入僅需接受激素補充療法的白斑病、第一型糖尿病和甲狀腺功能低下 (包括自體免疫甲狀腺炎造成的甲狀腺功能低下)受試者。
7.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出現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 (>10 mg prednisone/day 或等效劑量) 的情況。只要並非用於免疫抑制目的,即允許使用生理補充劑量,即使是 >10 mg 的 prednisone/day 或等效劑量均可。允許使用吸入式或局部類固醇,前提為並非用於治療自體免疫疾病。
8.患有另一個惡化中或需要治療的惡性腫瘤,但接受過可能根治的療法之非黑色素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或已接受過治療的其他任何癌症,且受試者經認定在參加試驗前已完全緩解至少 2 年,且試驗期間不需要額外治療者為例外。
9.已知罹患活動性 B 型肝炎 (陽性結果) 或 C 型肝炎 (已知陽性結果),且已知的量化 HCV RNA 結果高於檢測的偵測下限
10.曾罹患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已知罹患控制不良的活動性感染之後天免疫缺陷症候群。接受高度活性抗反轉錄病毒療法的受試者,只要偵測不到 RNA 濃度且 CD4 計數高於 350,即可參加試驗。
11.需要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2.先前接受過抗 PD 1 或抗 PD L1 治療。允許先前曾接受過其他免疫調節或疫苗療法,如:第 4 型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球相關抗原 (CTLA 4) 抗體,但此類抗體的最後一劑,應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0 人
-
全球人數
3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