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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8951-CL-5201
試驗執行中

2019-04-01 - 2027-11-30

Phase II

召募中5

ICD-10C25.9

胰臟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7.9

胰臟惡性腫瘤

一項第二期、開放標記、隨機分配試驗,評估 Zolbetuximab (IMAB362) 併用 Nab-Paclitaxel 及 Gemcitabine (Nab-P + GEM),做為 Claudin 18.2 (CLDN18.2) 陽性、轉移性胰臟腺癌受試者之第一線治療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正耀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重賓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邱宗傑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謝燿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胰臟腺癌

試驗目的

主要: •確認 zolbetuximab 併用 Nab-P + GEM,用於 CLDN18.2 陽性、轉移性胰臟腺癌受試者的建議第二期劑量 (RP2D) (安全性導入期) •評估 zolbetuximab 併用 Nab-P + GEM 治療,用於 CLDN18.2 陽性、轉移性胰臟腺癌受試者,相較於 Nab-P + GEM,是否可改善整體存活期 (OS) (隨機分配期) •評估 zolbetuximab 併用 Nab-P + GEM 之安全性和耐受性 重要次要: •評估 zolbetuximab 併用 Nab-P + GEM 治療,用於 CLDN18.2 陽性、轉移性胰臟腺癌受試者,相較於 Nab-P + GEM,是否可改善無惡化存活期 (PFS) 和客觀治療反應率 (ORR) (隨機分配期) 次要: •評估 Nab-P + GEM 併用 zolbetuximab 的藥物動力學 (隨機分配期) •評估疾病控制率 (DCR) 和治療反應持續時間 (DOR) (隨機分配期) •評估血清 CA19-9 反應 (隨機分配期) •比較治療組間患者的胰臟疼痛和整體健康狀態 (GHS)/生活品質 (QoL) 經驗,以歐洲癌症研究治療組織 (EORTC) 癌症患者生活品質問卷核心問卷 (QLQ-C30)、EORTC 胰臟癌單元 (QLQ-PAN26) 以及患者對於嚴重度的整體印象 (PGIS) 問卷測量 •比較治療組間患者的其他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 層面經驗,以 EORTC QLQ-C30、QLQ-PAN26、EuroQoL 五面向五等級問卷 (EQ-5D-5L)、PGIS 以及患者對於改變的整體印象 (PGIC) 測量 •評估 zolbetuximab 併用 Nab-P + GEM 之藥物動力學和免疫原性 探索性: •評估可能與治療結果相關之潛在基因體及/或其他生物標記 •透過選擇性退出訪談,描述罹患轉移性胰臟癌之經驗、治療相關經驗,以及探索與 HRQoL 相關的有意義改變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Zolbetuximab

劑型

246

劑量

105 mg

評估指標

主要
•以 DLT 評估確認 RP2D (安全性導入期)
•依據不良事件、實驗室檢驗結果、生命徵象、ECG、ECOG 體能狀態測量之安全性和耐受性
•O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日期到任何原因死亡日期
重要次要 (隨機分配):
•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日期到當地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 評估發生放射影像病情惡化 (PD) 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日期,以先發生者為準
•ORR,定義為當地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 評估,最佳整體反應達到完全反應 (CR) 或 PR 的受試者比例
次要:
•Zolbetuximab、Nab-P 和 GEM 的藥物動力學參數 (視情況涵蓋 AUCinf、AUCinf [外插 %]、AUClast、Cmax、Ctrough、tmax、t1/2、tlast、CL、Vz)
•DCR,定義為當地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 評估,最佳整體反應達到病情穩定、CR 或 PR 的受試者比例
•DOR,定義為自首次反應 (CR/PR) 日期,到當地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 評估發生 PD 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日期之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胰臟疼痛和/或 GHS/QoL 惡化時間,以 QLQ-C30、QLQ-PAN26 以及 PGIS 作為重要 HRQoL 評估指標測量
•HRQoL,以 EORTC QLQ-PAN26 (包括胰臟疼痛以外的其餘範疇)、EROTC QLQ-C30 (包括 GHS/QoL 以外的其餘範疇)、EQ-5D-5L、PGIS 和 PGIC 問卷測量
•血清 CA19-9 自基期的變化
•Zolbetuximab 的免疫原性,測量指標為抗藥物抗體 (ADA) 陽性受試者的發生率
探索性:
•可能與 zolbetuximab 治療結果相關的潛在基因體及/或其他探索性生物標記

主要納入條件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受試者具有參加試驗資格:
一般條件:
1.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 (包括適用時停用禁用藥物) 之前,必須從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取得人體試驗委員會/獨立倫理委員會核准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和符合國家法規之隱私聲明 (如美國試驗機構的健康保險可攜性和可歸責性法案)。
2.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依據當地法規認定已成年。
3.受試者同意在接受本試驗的試驗藥物期間,不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試驗。
4.女性受試者若未懷孕或哺乳且符合至少一項下列狀況,則具備參加試驗資格:
a.非 [附錄 12.3 避孕要求] 中定義之有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b.同意在整個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次試驗藥物施用後至少 6 個月內,遵循 [附錄 12.3 避孕要求] 中定義之避孕指引的 WOCBP。
5.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自篩選開始,以及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次試驗藥物施用後 6 個月內,不得哺乳。
6.女性受試者自篩選開始,以及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次試驗藥物施用後 6 個月內,不得捐贈卵子。
7.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試驗藥物施用後至少 6 個月內,依據O詳述進行避孕。
8.男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次試驗藥物施用後 6 個月內,不得捐贈精子。
9.伴侶懷孕或哺乳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次試驗藥物施用後 6 個月內,於伴侶懷孕或哺乳期間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疾病專屬條件:
10.受試者罹患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之胰臟腺癌。
11.受試者必須患有先前未曾接受過化療治療的轉移性胰臟腺癌。
•允許先前在放射線治療期間及之後最多 4 週內,施用做為放射線增敏劑的 5-FU 或 GEM 治療 (若仍有殘留毒性,則應諮詢試驗委託者)。
•若受試者接受過輔助治療,必須在完成最後一劑輔助治療後至少 6 個月,發生腫瘤復發或疾病惡化。
•先前 Nab-P 和 GEM 治療期間疾病惡化的受試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12.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依據 RECIST 1.1,在至少 1 處轉移部位具有可測量病灶。對於只有 1 個可測量病灶且先前接受過放射線治療的受試者,病灶必須在先前放射線治療照射區域以外,或必須在放射線治療後,發生病歷記載確認的惡化。
13.依據中央 IHC 檢測判定,受試者的腫瘤檢體中,≥ 75% 的腫瘤細胞表現 CLDN18.2 且發生中度至強烈細胞膜染色。
身體或實驗室檢驗結果:
14.受試者的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5.依據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的預期壽命 ≥ 12 週。
16.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這些將依據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所收集的實驗室檢驗而定。若這段期間內有多份實驗室檢驗資料,應使用最新的資料。
•血紅素 ≥ 9 g/dl (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未輸血)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血小板 ≥ 100 x 109/L
•白蛋白 ≥ 2.5 g/dL
•總膽紅素 ≤ 1.5 x 正常值上限 (ULN)
•未發生肝轉移時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 ≤ 2.5 x ULN (若發生肝轉移則為 ≤ 5 x ULN)
•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 30 mL/min
•凝血酶原時間 (PT)/國際標準化凝血時間比 (INR) 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 1.5 x ULN (接受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除外)
不允許豁免納入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受試者,將不得參加試驗:
禁用治療或療法
1.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接受過其他試驗性治療。
2.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 14 天內,曾接受過針對轉移性胰臟腺癌的放射線治療,且尚未自任何相關毒性復原。
3.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接受過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療,包括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使用生理補充劑量的氫皮質酮或等效劑量 (定義為每天最多 30 mg 的氫皮質酮或每天最多 10 mg 的 prednisone)、接受單劑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接受用於放射造影顯影劑前置投藥之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受試者,可參加試驗。
醫療病史或同時罹患的疾病
4.受試者先前對 zolbetuximab 或其他單株抗體 (包括人化或嵌合抗體) 的已知成份,發生過重度過敏反應或耐受不良。
5.受試者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份,具有已知的立即或遲發性過敏、耐受不良或禁忌症。
6.受試者已知具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感染檢測陽性病史,或已知罹患活動性 B 型肝炎 (陽性 HBs 抗原 [Ag]) 或 C 型肝炎感染。註:應依據當地要求進行這些感染的篩檢。
a.HBs Ag 陰性但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的受試者,將進行 B 型肝炎病毒 DNA 檢測,若為陽性將無法參加試驗。
b.C 型肝炎血清學陽性但 C 型肝炎病毒 RNA 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受試者,可參加試驗。
c.接受過 C 型肝炎治療且偵測不到病毒量的受試者,可參加試驗。
7.受試者具有間質性肺炎或肺纖維化病史
8.受試者依據 CTCAE v 4.03,肋膜積水或腹水 ≥ 第 3 級。
9.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罹患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10.受試者罹患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且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在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未能完全緩解。
11.受試者罹患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
a.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發生鬱血性心臟衰竭 (定義為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或 IV 級)、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血管手術、冠狀動脈支架手術、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血管意外或高血壓危象;
b.具臨床意義的心室性心律不整病史 (亦即持續心室性心搏過速、心室纖維顫動或尖端扭轉型心室性心搏過速);
c.男性受試者的 QTc 間期 > 450 msec;女性受試者的 QTc 間期 > 470 msec;
d.需要抗心律不整藥物的心律不整 (隨機分配前 > 1 個月,心房纖維顫動心率受控制的受試者可參加試驗。)
12.受試者具有胰臟腺癌所導致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病史。
13.受試者已知罹患依據 CTCAE v.4.03 ≥ 第 2 級之周邊感覺神經病變,除非缺乏深部肌腱反射是唯一的神經學異常。
14.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 28 天進行過重大手術程序。
15.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 14 天,尚未自重大手術程序完全復原。
16.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精神疾病或社會狀況會導致無法遵循試驗規定。
17.依據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受試者罹患另一種需要治療的惡性腫瘤。
18.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罹患可能干擾受試者參與試驗能力、讓受試者承受不必要風險或導致難以判讀資料的任何同時罹患疾病、感染或共病。
不允許豁免排除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5 人

  • 全球人數

    36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