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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TLCe01B4013
尚未開始召募

2016-11-04 - 2018-12-31

Phase IV

終止收納1

中文計畫名稱: ㄧ項針對周邊動脈阻塞性疾病患者(PAOD)使用普絡易(ProFlow)與環糊精劑型前列腺素E1 (PGE1-CD)之第四期、前瞻性、隨機分配、活性對照藥、開放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微脂體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微脂體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吳毅輝 心臟血管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peripheral arterial occlusive disease

試驗目的

周邊動脈阻塞性疾病(PAOD)會減少流入下肢與足部的動脈血流,症狀可能包括休息時疼痛、四肢或足部麻木感,以及發生疼痛前之步行能力受限。此外,PAOD也會嚴重抑制下肢潰瘍的癒合能力。前列腺素E1 (PGE1)已知具有強效血管擴張作用,且可改善PAOD部位的症狀,台灣已有2種不同產品配方核准上市。ProFlow®(TLC)為PGE1之乳化液配方,更易於使用、儲架保存的穩定性佳,且可能引起之不良反應較少,特別是血管刺激。然而,目前未有臨床試驗比較ProFlow®與市面上其他PGE1產品之療效與安全性。本試驗為第四期試驗,目的為以傳統PGE1-CD (Promostan®)作為對照藥物,評估PGE1乳化液(ProFlow®)使用於PAOD病患之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主成份

Alprostadil

劑型

270

劑量

10

評估指標

1. 主要療效指標:
 評估PGE1乳化液與PGE1-CD治療組,在治療結束(EOT)訪視/提前終止(ET)訪視時的臨床反應*率。
* 臨床反應之定義為在數字等級量表(NRS) 持續降低≥ 2分超過1天(即:連續二天)。
2. 次要療效指標:
(1) 評估PGE1乳化液與PGE1-CD治療組,在所排定之訪視時的臨床反應*率。
(2) 評估PGE1乳化液與PGE1-CD治療組,在治療結束時對不同PAOD嚴重等級的臨床反應*率。
(3) 評估PGE1乳化液與PGE1-CD治療組,在有或無糖尿病狀況下,於治療結束時的臨床反應*率。
(4) 評估PGE1乳化液與PGE1-CD治療組,在治療結束時,對於在評量前24小時內沒有給予任何進一步疼痛控制下的完全疼痛緩解率。
(5) 評估PGE1乳化液與PGE1-CD治療組,在治療結束時關於四肢溫度與顏色的缺血徵象之完全緩解率。
(6) 評估PGE1乳化液與PGE1-CD治療組,自基期至第一次發生NRS疼痛分數量表之休息時疼痛/感覺異常疼痛分數降低至≤ 4的時間。
(7) 評估PGE1乳化液與PGE1-CD治療組在試驗期間的救援治療*率。
* 救援治療,意指在基期訪視時未預期的任何緊急血管重建與重大截肢。
(8) 評估PGE1乳化液與PGE1-CD治療組,於試驗期間使用事先定義之止痛劑的實際消耗劑量。
(9) 評估PGE1乳化液與PGE1-CD治療組之安全性與耐受性。
(10) 評估PGE1乳化液與PGE1-CD治療組,對於未接受確定性治療之病患,在試驗結束時的缺血復發率。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納入條件:
(1) 年滿20歲(含)之女性或男性
(2) 依據下列條件顯示患有下肢周邊動脈阻塞性疾病(PAOD):
a. 踝肱指數(ABI, ankle-brachial index)介於0.4至0.9 (含)之間,或
b. 在篩選訪視或篩選前1年內,經血管都卜勒超音波、磁共振血管造影(MRA)、電腦斷層血管攝影術(CTA)或其他造影工具等記錄佐證,顯示患有下肢動脈狹窄。
(3) 患有嚴重程度為Fontaine第三或第四級之周邊動脈阻塞性疾病,或者未進行緊急灌注治療之急重性肢體缺血患者。
(4) 基期訪視時以數字疼痛量表(Numerical Rating Scale, NRS)自評疼痛分數≥ 4之病患;除了屬於急重性肢體缺血外,在基期訪視前疼痛必須持續超過連續3天。
(5) 願意且能夠遵從試驗程序,並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受試者排除條件:
(1) 經證實於周邊動脈阻塞性缺血部位同時患有感覺神經病變。
(2) 阻塞嚴重程度為Fontaine症狀分級第一、二,或第四級伴隨無痛皮膚病灶。
(3) 缺血部位合併發生未受控制的軟組織感染。
(4) 缺血病灶附近已知患有無法處置之血管剝離。
(5) 缺血病灶需要接受緊急血管重建手術、高壓氧治療(HBOT)或大截肢。
*大截肢之定義為截除腳踝以上的下肢或手腕以上的上肢。
(6) 經證實同時患有嚴重體液過多或肺充血伴隨呼吸短促,且對於藥物治療反應不佳。
(7) 曾有急性心肌梗塞的病史,或者資料顯示曾在接受試驗藥物前6個月內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且未接受適當治療。
(8) 患有低血壓,定義為收縮壓≤ 100毫米汞柱。
(9) 在接受試驗藥物前3個月內曾發生自發性顱內出血、蜘蛛膜下出血或咳血之病史。
(10) 在接受試驗藥物前3個月內曾患有未治療之消化性潰瘍或胃腸道出血。
(11) 患有未經治療之高眼壓症,或視網膜病變伴隨視網膜出血或滲出液。
(12) 患有尿毒症或末期腎衰竭,定義為以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之估計肌酸酐廓清率(CCr) ≤ 30 ml/min,且未接受透析治療。
(13) 患有足跟壞疽,或者試驗腿或另一腿曾進行重大截肢。
(14) 曾在篩選訪視前1週內接受環糊精劑型前列腺素E1治療且反應不佳。
(15) 曾對於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過敏。
(16) 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使用任何研究中的產品(包括藥物與侵入性醫療器材)。
(17) 具有任何醫療或精神上的情況,包括出現顯著實驗室檢驗數值異常,或酒精/物質濫用,經試驗主持人判斷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18) 懷孕、正在哺乳或計畫懷孕的女性,或者未使用醫療上核可之避孕方式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不包括已接受絕育手術(定義為曾接受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結紮術)或已停經一年者。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納入條件:
(1) 年滿20歲(含)之女性或男性
(2) 依據下列條件顯示患有下肢周邊動脈阻塞性疾病(PAOD):
a. 踝肱指數(ABI, ankle-brachial index)介於0.4至0.9 (含)之間,或
b. 在篩選訪視或篩選前1年內,經血管都卜勒超音波、磁共振血管造影(MRA)、電腦斷層血管攝影術(CTA)或其他造影工具等記錄佐證,顯示患有下肢動脈狹窄。
(3) 患有嚴重程度為Fontaine第三或第四級之周邊動脈阻塞性疾病,或者未進行緊急灌注治療之急重性肢體缺血患者。
(4) 基期訪視時以數字疼痛量表(Numerical Rating Scale, NRS)自評疼痛分數≥ 4之病患;除了屬於急重性肢體缺血外,在基期訪視前疼痛必須持續超過連續3天。
(5) 願意且能夠遵從試驗程序,並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受試者排除條件:
(1) 經證實於周邊動脈阻塞性缺血部位同時患有感覺神經病變。
(2) 阻塞嚴重程度為Fontaine症狀分級第一、二,或第四級伴隨無痛皮膚病灶。
(3) 缺血部位合併發生未受控制的軟組織感染。
(4) 缺血病灶附近已知患有無法處置之血管剝離。
(5) 缺血病灶需要接受緊急血管重建手術、高壓氧治療(HBOT)或大截肢。
*大截肢之定義為截除腳踝以上的下肢或手腕以上的上肢。
(6) 經證實同時患有嚴重體液過多或肺充血伴隨呼吸短促,且對於藥物治療反應不佳。
(7) 曾有急性心肌梗塞的病史,或者資料顯示曾在接受試驗藥物前6個月內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且未接受適當治療。
(8) 患有低血壓,定義為收縮壓≤ 100毫米汞柱。
(9) 在接受試驗藥物前3個月內曾發生自發性顱內出血、蜘蛛膜下出血或咳血之病史。
(10) 在接受試驗藥物前3個月內曾患有未治療之消化性潰瘍或胃腸道出血。
(11) 患有未經治療之高眼壓症,或視網膜病變伴隨視網膜出血或滲出液。
(12) 患有尿毒症或末期腎衰竭,定義為以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之估計肌酸酐廓清率(CCr) ≤ 30 ml/min,且未接受透析治療。
(13) 患有足跟壞疽,或者試驗腿或另一腿曾進行重大截肢。
(14) 曾在篩選訪視前1週內接受環糊精劑型前列腺素E1治療且反應不佳。
(15) 曾對於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過敏。
(16) 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使用任何研究中的產品(包括藥物與侵入性醫療器材)。
(17) 具有任何醫療或精神上的情況,包括出現顯著實驗室檢驗數值異常,或酒精/物質濫用,經試驗主持人判斷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18) 懷孕、正在哺乳或計畫懷孕的女性,或者未使用醫療上核可之避孕方式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不包括已接受絕育手術(定義為曾接受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結紮術)或已停經一年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0 人

  • 全球人數

    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