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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BO45217
試驗執行中

2024-06-01 - 2030-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6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的多中心試驗,評估DIVARASIB 相較於SOTORASIB 或ADAGRASIB 在先前曾接受治療且為KRAS G12C 陽性的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病患中之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施金元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李日翔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羅永鴻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洪仁宇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柯皓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KRAS G12C 陽性的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評估divarasib (一種Kirsten 大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第12 點位甘胺酸轉變為半胱胺酸[KRAS G12C]抑制劑)相較於當地核准的KRAS G12C 抑制劑(sotorasib 或adagrasib),對於KRAS G12C 陽性(KRAS G12C+)且先前曾接受針對晚期或轉移性病況接受標準照護治療之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病患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膜衣錠
膜衣錠

主成份

Divarasib
1013009700

劑型

116
116

劑量

25 mg, 50 mg, 100 mg, 200 mg, 400 mg
120 mg

評估指標

PFS,其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至首次出現疾病惡化,由BICR依據RECIST第1.1版判定或任何原因之死亡事件經歷的時間(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主要納入條件

潛在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符合資格納入本試驗:
•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
• 根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分期系統(AJCC) (Amin et al. 2017)明確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患有無法切除的IIIc期、不適合以合併化放療方式治療(晚
期)或第IV期(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
• 先前接受至少一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但在轉移情況下,先前的全身性療法最多為三線治療(不包括下述輔助性/術前輔助性治療):
– 先前的全身性治療必須包括一種含鉑雙效化療療程和一種PD-L1/PD-1抑制劑,其給藥方式可合併為一線療法(即PD-L1/PD-1抑制劑加上含鉑雙效化療
)或作為個別幾線療法(即在含鉑雙效化療前後施用PD-L1/PD-1抑制劑),除非病患對其中一種所需療法有醫學禁忌症。必須根據當地的藥物處方資訊曾
給予核准之PD-L1/PD-1抑制劑。
–若最後一劑與復發日期之間的間隔< 6個月,輔助性/術前輔助性含鉑化療、輔助性含鉑化療後的免疫療法、化放療或化放療後的免疫療法則符合資格作為先前的全身性療法。
–若參與者有額外的核准標準治療選擇,試驗醫師必須提供這些額外的核准治療選擇,並在取得參與本試驗的知情同意之前與參與者討論這些治療的風險和效益。這種討論必須記錄於病患記錄中。
• 根據RECIST版本1.1為可測量疾病
• 根據腫瘤組織檢體的中央實驗室檢測或既有的血液或腫瘤組織檢體檢測結果,證明具有KRAS G12C突變
–有關KRAS G12C的血液或腫瘤組織既有檢測結果,必須是使用經過適當認可/認證實驗室(例如臨床實驗室改善修正案認證或同級實驗室)所驗證的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或次世代定序(NGS)檢測進行。KRAS G12C突變結果必須以完整、清楚且去除身分識別的實驗室報告提供,並在隨機分配30天內提交給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
–沒有既有KRAS G12C突變狀態檢測結果的參與者必須在篩選或選擇性預先篩選時提交一份代表性腫瘤組織檢體,以進行生物標記資格的中央評估。將根據當地法規進行KRAS G12C的中央評估。
• 採用試驗委託者指定的NGS診斷實驗室和檢測(F1LCDx),或根據經試驗委託者核准的既有NGS檢測結果,確定KEAP1突變狀態
–即使潛在參與者已有KEAP1結果,仍將向所有患有KRAS G12C+腫瘤的潛在參與者採集血液檢體,以對KEAP1突變狀態進行中央評估。雖然優先使用KEAP1突變狀態的中央評估進行分層,但參與者可使用經試驗委託者核准的NGS檢測既有檢測結果(其是在適當認可/認證實驗室進行)。必須將完整、清楚且去除身分識別的NGS報告(所有頁面和附件)在隨機分配30天內提交給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不得使用NGS檢測之已既有的未知KEAP1結果。
–如果在隨機分配時可取得中央結果,且如果中央或當地既有結果具有KEAP1突變(不需要經由兩項檢測偵測突變),則將判定為偵測出參與者帶有KEAP1突變。
–經試驗委託者核准用於檢測KEAP1狀態的NGS檢測,必須包含KEAP1的完整外顯子範圍並通報所有變異。
• 代表性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之石蠟塊腫瘤檢體(優先使用)或10 - 15片(最好有15片)未染色、新切的連續玻片以及相關病理報告
–若可提供的玻片< 10片,則與試驗委託者諮詢後,參與者亦可能符合試驗資格。
–在篩選期間必須確認可提供必需的腫瘤組織檢體,並在隨機分配30天內運送至中央實驗室(如果尚未在篩選或選擇性生物標記資格中央評估的預先篩選期間寄送)。
–如果無法取得留存腫瘤組織或確定不適合進行所需檢測,參與者可在預先篩選或篩選時進行切片,只要試驗主持人認為安全且臨床上可行。若參與者的留存腫瘤組織檢測結果不符合資格條件,也可能會在篩選時進行切片,以進行生物標記資格的中央評估。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 預估壽命≥ 12週
• 開始進行試驗治療前14天內具有足夠的血液與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ANC) ≥ 1500/μL,但有一例外情況:
罹患良性種族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BEN)的參與者可能符合資格:ANC ≥ 1.3 x 10^9/L (1300/μL) BEN (也稱體質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是一種遺傳因素,會造成輕度或中度的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與任何感染風險的增加或其他臨床表現皆無關(Atallah-Yunes et al. 2019)。因其在非裔及其他特定種族群體中較為盛行,將BEN視為家族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
–未接受輸血時血紅素≥ 9 g/dL
–血小板計數≥ 100,000/μL,未接受輸血
–總膽紅素≤ 1倍正常值上限(ULN)
–血清白蛋白≥ 2.5 g/dL
–肝功能檢測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ULN,以及鹼性磷酸酶(ALP) ≤ 2.5倍ULN

•AST和ALT ≤ 1.5倍ULN,以及ALP > 2.5倍ULN
記錄顯示患有肝轉移的病患可為AST和/或ALT ≤ 5.0倍ULN。
–依據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協作(CKD-EPI)公式,肌酸酐清除率≥ 45 mL/min
可在以下網站找到採用CKD-EPI公式計算肌酸酐清除率的線上計算器:
https://www.mdcalc.com/calc/3939/ckd-epi-equations-glomerular-filtration rate-gfr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倍ULN與活化部分凝血酶時間(aPTT) < 1.5倍ULN
這只適用於目前未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者。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者在第1週期第1天之前應至少接受1週的穩定劑量。
• 篩選時取得陰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檢測結果,以下為例外:篩選時HIV檢測陽性者可符合資格,只要他們穩定地接受抗逆轉錄病毒療法,且CD4計數≥ 200 /μL且檢測不到病毒量即可
• 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結果呈陰性
• 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檢測結果呈陽性,或篩選時HbsAb檢測結果呈陰性且伴隨以下其中一種情況:
–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為陰性
–HbcAb檢測結果呈陽性,後續B型肝炎病毒(HBV)去氧核醣核酸(DNA)檢測結果呈陰性(依據當地實驗室定義)
HbsAg檢測為陰性、HbsAb檢測為陰性且HbcAb檢測為陽性者,必須進行HBV DNA檢測。
• 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檢測結果呈陰性,或篩選時,HCV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而隨後HCV核醣核酸(RNA)檢測結果呈陰性。
HCV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個人必須進行HCV RNA檢測。
•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且同意不得捐贈卵子,定義如下:
女性參與者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sotorasib後7天內,或最後一劑divarasib或adagrasib後6個月內持續禁慾或使用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
參與者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卵子。
若女性參與者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個月沒有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沒有因為手術(即移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或其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而視為永久不孕,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根據此一定義,進行輸卵管結紮的女性參與者視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可以依據當地指引或法規來修正。
年失敗率< 1%的避孕法包含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使用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釋放荷爾蒙之子宮內避孕器,與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針對接受sotorasib的參與者,荷爾蒙避孕法必須加上屏障式避孕法。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個人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當地認可且適當的避孕方法以及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 針對男性參與者: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保險套,且同意不得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伴侶為具生育能力女性或懷孕女性時,男性參與者在治療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sotorasib後7天內、接受最後一劑divarasib後4個月或最後一劑adagrasib後6個月內,必須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受到暴露。男性參與者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個人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免藥物暴露的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主要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時,潛在參與者將予以排除在本試驗外:
• 試驗期間或於最後一劑sotorasib後7天內,或最後一劑divarasib或adagrasib後6個月內懷孕或哺乳,或打算懷孕。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在開始使用試驗治療前7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 已知對divarasib或sotorasib或adagrasib的任何成分過敏
• 無法遵從試驗與追蹤程序
• 無法或不願意吞嚥藥丸
• 曾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病況而可能干擾腸道吸收
• 已知同時帶有第二個致癌驅動因子(包括致敏性EGFR突變、ALK基因重組、ROS1基因重組、BRAF V600E突變、HER2突變、NTRK融合、RET融合、MET外顯子14跳躍突變)
確定資格並不需要對所列突變進行檢測。
• 混合型小細胞肺癌或大細胞神經內分泌組織學型態
• 已知具有未治療或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正在惡化或需要抗痙攣劑或皮質類固醇以控制症狀)
若參與者具有已治療之CNS轉移病史但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參加試驗:
–CNS以外的可測量疾病
–未有顱內出血或脊髓出血病史
–目前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來治療CNS轉移,在納入試驗前已停用皮質類固醇≥ 2週,同時目前沒有CNS轉移造成的症狀
–在第1週期第1天前7天內未進行立體定位放射治療或14天內未進行全腦放射線治療
–完成CNS導向治療與篩選放射影像試驗之間,未有證據顯示發生期中惡化
註:篩選時偵測到新的無症狀CNS轉移的參與者,在接受放射線治療和/或手術後則符合參加試驗的資格。若符合所有其他條件,這些參與者則可於治療後符合資格,無需重複進行額外的腦部掃描。
• 有軟腦膜疾病或癌性腦膜炎
• 未受控制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需反覆進行引流程序的腹水(每2週一次或更加頻繁)
若有胸腔或腹腔導管留置,無論引流頻率為何,只要參與者在手術後充分復原、血液動力學狀態穩定、症狀獲得改善,則可接受
• 任何感染,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病患安全性,或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14天內需要治療性口服或靜脈注射(IV)抗生素治療
在疫情爆發或流行的情況下,應根據當地或機構準則或適用專業協會準則(例如:美國臨床腫瘤學會或歐洲腫瘤醫學會)考慮對活動性感染進行篩檢。
• 有臨床顯著意義的肝病病史,包括病毒性肝炎、其他肝炎或肝硬化的情形
• 高血鈣症(游離鈣> 1.5 mmol/L或鈣> 12 mg/dL)或需要持續使用雙磷酸鹽治療或denosumab的症狀性高血鈣症
• 任何其他疾病、活性或未受控制的肺部功能不良、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檢驗發現,導致合理懷疑有疾病或病症,因此禁止使用試驗藥物、可能影響結果判讀、或導致參與者出現治療造成之併發症的高風險
• 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4週內有重大創傷或進行重大手術
• 罹患慢性腹瀉、短腸症候群或接受重大上腸胃手術(包括胃切除術、有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克隆氏症或潰瘍性結腸炎)或任何活動性腸道發炎(包括憩室炎)病史
• 先前曾接受任何KRAS G12C抑制劑或pan-KRAS/RAS抑制劑治療
•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3週內,曾接受抗癌療法(例如化療、免疫療法、生物療法或試驗性抗癌藥物)的治療。
• 隨機分配6個月內對肺部進行的放射線治療超過30Gy。
• 未受控制的腫瘤相關疼痛
–需要使用止痛藥的參與者必須適當控制疼痛。
–可接受緩解性放射線治療的徵候性病灶(例如:骨頭轉移或造成神經擠壓的轉移)應於隨機分配前接受治療。參與者應從放射影響中恢復。並未有最短恢復期的規定。
–若進一步生長可能引起功能缺陷或頑固性疼痛的無症狀轉移性病灶(例如:目前未伴隨出現脊椎壓迫的硬脊膜外腔轉移)應考慮在隨機分配前(若適當)進行局部區域性治療。
• 尚未自先前抗癌治療的毒性中緩解,定義為未緩解到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NCI)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CTCAE)第5.0版第1級或更佳,或未達到資格條件所規定的等級或先前抗癌療法或是舒緩性放射線治療所產生的毒性被判定為不可逆(定義為已經穩定出現> 6個月)
未緩解毒性的例外情況包括禿髮、白斑或接受替代療法治療的內分泌病變
• 在試驗治療開始之前,接受強效CYP3A4抑制劑或誘導劑治療的14天內或藥物或主要活性代謝物5個半衰期內 (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 任何會使病患無法安全參與和完成試驗的嚴重醫療病況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 篩選前14天內輸血或血小板輸注
• 過去或目前有心電圖(ECG)異常,經認定為臨床重大情況(例如左支傳導完全阻滯、第二或第三度心臟房室傳導阻滯),或有證據顯示先前發生心肌梗塞
• 篩選前5年內患有惡性腫瘤病史,不包括本試驗所研究之癌症,以及轉移或死亡風險極輕微的惡性腫瘤(例如:5年整體存活[OS]率> 90%),例如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I期子宮癌
• 隨機分配後6個月內經下列任何一種病況證明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
–透過兩次至少相隔> 30分鐘的ECG證實QT間期以Fridericia公式(QTcF)校正後> 480 ms。
–患有具臨床意義、未受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包括根據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的第III或第IV級充血性心臟衰竭;前6個月內的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或具臨床意義、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包括可能導致QT延長的緩慢性心律失常(例如第二型的第二度或第三度心臟傳導阻滯)
• 有QT延長症候群或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病史
• 有心室節律失常的病史或心室節律失常的風險因子,如結構性心臟病(例如重度左心室收縮功能不全、左心室肥大)、冠狀動脈心臟病(症狀性或診斷檢測證實缺血)、臨床上顯著之電解質異常(例如低鉀血症、低鎂血症、低鈣血症),或有原因不明猝死或QT延長症候群的家族病史
• 同時接受已知會延長QT間隔的藥物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3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