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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FC17919
試驗執行中

2024-04-30 - 2027-09-30

Phase III

召募中1

ICD-10G35

多發性硬化症

ICD-9340

多發性硬化症

兩項獨立、隨機分配、雙盲、第 3 期試驗之主試驗計畫書,旨在比較 frexalimab (SAR441344) 與 teriflunomide 用於復發型多發性硬化症成人受試者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蔡乃文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復發型多發性硬化症

試驗目的

Frexalimab (SAR441344) 用於復發型多發性硬化症成人受試者的療效和安全性試驗

藥品名稱

靜脈點滴注射劑

主成份

frexalimab

劑型

242

劑量

1200mg/ 8mL

評估指標

•試驗期間的年復發率,依據試驗計畫書對於判定復發之定義進行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年齡
I 01.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年齡必須介於 18 歲(含)至 55 歲(含)之間。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根據 2017 年修訂版的 McDonald 診斷標準 (19),受試者必須確診患有復發型多發性硬化症 (RMS)。
I 03.受試者在第一次回診(篩選回診)時的 EDSS 分數小於等於 5.5 (≤5.5)。
I 04.受試者在篩選前必須符合以下至少 1 項條件:
•前一年內有大於等於 1 (≥1) 次經紀錄的復發,或者
•前 2 年內有大於等於 2 (≥2) 次經紀錄的復發,或者
•前一年內有大於等於 1(≥1)個經 Gd 顯影強化的 MRI 所紀錄的病灶。
附註:MS 的第一起臨床髓鞘脫失事件,在頭 2 項條件中應計為一次復發。
體重
I 05.不適用。
性別、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哺乳
I 06.全部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者之避孕方法的規範。
想要使他人受孕的男性受試者,以及懷孕或有意受孕的女性受試者,都必須永久停用試驗治療(第 7.1.1 節)並遵從當地 teriflunomide 仿單的建議。
a)男性受試者
若男性受試者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及試驗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至少 24 週內,或直到開始加速排除程序為止(如適用,請參閲第 6.1.4 節)遵守以下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避免捐精。
加上以下任一項:
•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如果這是其偏好且慣常的生活型態;即長期且持續的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必須同意使用如下文詳述的避孕/屏障法;
-同意使用男用保險套,同時應知悉女性伴侶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法的好處,因為在與當前未懷孕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發生性行為時保險套可能破裂或滲漏。
b)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並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加研究:
-不是 WOCBP。

-為 WOCBP,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及試驗藥物最後一劑給藥後至少 24 週內,或者直到試驗藥物最後一劑給藥後完成加速排除程序為止(如適用,請參閱第 6.1.4 節),使用高度有效(每年失敗率小於 1% [<1%])且最好為使用者依賴性低的避孕方法(如附錄 4 [第 10.4 節] 所述),以及同意不會為了生育目的而捐贈或冷凍保存卵子(卵、卵細胞)。
-WOCBP 在篩選時和試驗藥物第一劑給藥前 24 小時內的高靈敏度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定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需要進行血清懷孕檢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則此受試者必須被排除。
•對於試驗期間及試驗治療後懷孕檢測的額外規定,請參閱活動時程(第 1.3 節)。
•若當地法規允許,則由試驗主持人負責審核病史、月經史和最近的性行為,以降低未檢測出早期懷孕的女性被納入研究的風險。
•有關各國家特定的避孕規定,請參閱附錄 8(第 10.8 節)。
受試者同意書
I 07.受試者必須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先提供受試者同意書。這包括同意配合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在法定成年年齡大於 18 歲的國家,專用於法律上未成年之受試者的 ICF 必須由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簽署(附錄 1 [第 10.1.3 節])。

主要排除條件

如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被排除在試驗之外:
醫療病況
E 01.受試者根據 2017 年修訂版的 McDonald 診斷標準 (19) 確診患有原發性漸進性 MS,或患有無活動度的繼發性漸進性 MS (22)。
E 02.受試者有感染症病史或有感染風險:
•曾接種 T-淋巴球或 T-淋巴球受體疫苗、移植﹙包括實質器官、幹細胞,以及骨髓移植﹚及/或曾接受抗排斥治療。
•受試者在首次治療回診前 3 個月內曾接種任何活(減毒)疫苗(包括但不限於水痘疫苗、口服小兒麻痺疫苗及鼻流感疫苗)。
•受試者於篩選回診時,淋巴球數目低於正常值下限 (LLN)。
•有進行性多發性腦白質病變 (PML) 確診病史或篩選時的 MRI 顯示有 PML 之證據。
•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的病史(例如,任何已知 HIV 檢測陽性或受試者訪談中的資訊)。
•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 (TB) 病史;如在臨床上有需要時,應於篩選時及試驗期間再次進行 TB 檢測,並根據臨床判斷、臨界值結果或在臨床上懷疑 TB 感染時重複進行。結核病的篩選檢測於附錄 2(第 10.2 節)說明。
附註:如有需要,試驗主持人可諮詢傳染病專家,例如檢測結果不明確或懷疑有偽陽性檢測結果。如果傳染病專家認為檢測結果為偽陽性且與臨床無關,並確認受試者可以納入試驗,試驗主持人必須記錄在來源資料,接著可讓受試者進行隨機分配。
•篩選前 30 天或篩選期間有嚴重全身性病毒、細菌或真菌感染(例如肺炎、腎盂腎炎)、需要住院或 IV 抗生素的感染,或者重大慢性病毒、細菌或真菌感染(例如骨髓炎)。
•受試者有侵襲性伺機性感染病史,例如(但不限於)組織胞漿菌病、李斯特菌症(listeriosis)、球黴菌症、念珠菌症、肺囊蟲肺炎,以及球黴菌症。
•篩選回診前 28 天內曾發燒(高於或等於 38 度 [≥38°C];然而,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若受試者為短暫且輕微的耳、鼻、喉病毒感染,則可納入試驗)。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患有任何其他活動性感染可能不利於參與本試驗或 IMP 給藥。
E 03.有精神障礙或物質濫用,證據為:
•在篩選回診前 2 年內有任何精神疾病、行為狀況,或需要住院之憂鬱症病史。
•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有嘗試自殺的病史紀錄,或者根據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 (C-SSRS) 基準期/篩選期版本上第 4 或 5 級的自殺想法,或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有嘗試自殺的風險。
•篩選回診前 1 年內有活動性酒精使用障礙、酗酒或藥品濫用之病史。
E 04.在篩選回診期間得到下列發現,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在臨床試驗情況下有臨床意義:
•落在正常範圍外的任何篩選實驗室檢測值;
•異常 ECG。
E 05.有某些狀況而會對參加本研究造成負面影響,或使得主要療效評估指標無法評估:
•對任何試驗藥物或其中成分敏感,或對藥物過敏或有其他過敏,依試驗主持人的觀點不得參與試驗;
•由其主治神經科醫師判定,因既有的健康狀況而使預期壽命縮短;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過去或目前伴隨有其他重大疾病,可能會對參與本試驗造成不良影響,例如(但不限於)心血管(包括依據紐約心臟學會[NYHA]分類之第 III 或 IV 期心衰竭)或腎臟(例如正接受透析)、神經學、內分泌、胃腸道、代謝、肺臟(例如間質性肺炎或肺纖維化)或淋巴疾病;
•急性肝病、肝硬化、慢性肝病(除非經認定穩定超過 6 [> 6] 個月));
•經證實篩選時 ALT 高於 2 倍 (>2) 正常值上限 或 AST 高於 2 倍 (>2) 正常值上限或鹼性磷酸酶高於 2 倍 (>2) 正常值上限(若由非肝臟相關疾病引起者除外,或穩定慢性肝臟疾病可解釋者除外)或總膽紅素高於 1.5 倍 (>1.5) ULN(因 Gilbert 氏症候群或非肝臟相關疾病引起者除外)或嗜中性白血球低於 1500 (<1500)/mm3(非裔受試者為低於 1000 (<1000)/mm3 )或淋巴球低於 1000 (<1000) mm/3。
•在篩選回診前患有任何惡性腫瘤(不包括經過有效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或經過充分治療的非轉移性鱗狀或基底細胞皮膚癌),也構成排除條件。
•有需要頻繁使用全身性類固醇的病史,例如(但不限於)類風濕性關節炎、克隆氏症 (Crohn's disease) 和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有任何其他醫療狀況或共存疾病,使得受試者在主要療效評估指標上無法評估,或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對參加本研究造成負面影響。
E 06.有血栓栓塞事件以及心肌梗塞、中風 及/或抗磷脂症候群之病史、臨床證據、有疑似或確定之重大風險且必需接受抗血栓治療的任何受試者。
E 07.依據低於 LLN 之數值定義過去或目前患有低伽瑪球蛋白血症。
E 08.有過往病史或目前患有與 MS 症狀相似的疾病,例如(但不限於)視神經脊髓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修格蘭氏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 、急性播散性腦脊髓炎和重症肌無力。
先前/併用治療
E 09.受試者曾在任何基準期評估前一段指定時間內,接受下列任何藥物/治療(乙型干擾素或 glatiramer acetate 治療不需要進行廓清):
E 10.有對 teriflunomide、leflunomide 或 aubagio 中任何非活性成分過敏的病史(這包括全身性過敏、血管性水腫,以及嚴重皮膚反應)。
既往/同期臨床試驗經驗
E 11.受試者先前曾使用 frexalimab。
E 12.受試者曾在篩選回診前 84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診斷評估
E 13.受試者曾在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復發。
E 14.在試驗藥物第一劑給藥前,篩選時發現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和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Ab)。若 anti-HBs 陰性且 anti-HBc 陽性:進行 B 型肝炎病毒 DNA 檢測確認。
開始試驗治療前,篩選時的 C 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僅在取得確認 C 型肝炎 RNA 檢測結果為陰性時,才可招募因先前疾病已痊癒而 C 型肝炎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
E 15.受試者具有 MRI 的禁忌症,意即體內有心律調節器、在高風險部位有金屬植入物(即人工心臟瓣膜、動脈瘤/血管夾)、在高風險部位有金屬材料(如彈殼)、已知有對任何顯影劑過敏的病史,或有會導致無法完成所有試驗計畫書排定 MRI 掃描的幽閉恐懼症病史。
附註:有釓相關禁忌症的人仍可納入本研究中,但在接受 MRI 掃描時不可接受含釓顯影劑。
其他排除條件
E 16.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者;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E 17.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可能會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E 18.受試者為臨床試驗機構僱員,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人士,或此類人士的直系親屬(請參閱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條例 E6 章節 1.61)。
E 19.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 請參閱附錄 8(第 10.8 節)(國家特定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 人

  • 全球人數

    8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