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CT18018
試驗執行中
2024-05-31 - 2027-05-30
Phase II
召募中5
ICD-10J47.9
支氣管擴張症
ICD-9494.0
支氣管擴張症,未提及急性發作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概念驗證 (PoC) 試驗,旨在評估 itepekimab 用於非囊狀纖維化支氣管擴張受試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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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非囊狀纖維化支氣管擴張
試驗目的
為研發 itepekimab 作為非囊狀纖維化支氣管擴張 (non-cystic fibrosis bronchiectasis, NCFB) 的潛在治療,預計進行一項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試驗。本試驗旨在評估標準照護背景療法(包括支氣管擴張劑、吸入型皮質類固醇、黏液溶解劑及/或維持性抗生素)加入 itepekimab 的效果。本概念驗證 (PoC) 試驗將在 24 至 52 週期間,探索 itepekimab 之兩種不同劑量療程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和安全性資料。需要額外治療的 NCFB 受試者將納入試驗,同時繼續接受標準照護背景藥物。本試驗的主要評估指標將是中度或重度 PEs 年化發生率的降低。此外,試驗設計允許在 NCFB 的多個其他領域評估 itepekimab 的療效,包括症狀控制、肺功能和生活品質。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Itepekimab
劑型
230
劑量
300mg/ 2ml
評估指標
•治療期間中度或重度 PEsa 的年化發生率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I 01.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為 18 至 85 歲(含)。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經胸部電腦斷層 (CT) 掃描確認有符合 NCFB(咳嗽、慢性咳痰及/或復發性呼吸道感染)的臨床病史(過去 5 年內或篩選期間),且為有慢性咳痰病史的膿痰咳出者。
I 03.在篩選期間(在第 1 次回診之后,但在基準期/隨機分配第 2 次回診之前取得),post-BD FEV1 % 預測值大於等於 30% (≥30%) 的受試者。
I 04.至少 2 次中度或 1 次重度 PEs,定義為在篩選回診前 12 個月內,醫師因呼吸道感染的徵象和症狀而需要開立抗生素處方。若使用維持性抗生素,患者接受維持性抗生素療法時必須至少發生一次惡化。
-中度 PE = 呼吸道症狀惡化導致開始使用抗生素治療或者添加抗生素或改變抗生素。
-重度 PE = 呼吸道症狀惡化導致在急診部/緊急照護設施住院或觀察超過 24 (>24) 小時。
註:接受慢性抗生素療法的受試者,若療法改變僅為因應呼吸道症狀惡化而調整劑量或頻率,則不符合惡化的定義。轉換及/或添加新的抗生素將符合定義。
性別、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哺乳
I 05.全部
a)男性受試者:
-無需為本試驗採取避孕措施。
b)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參閱附錄 4 [第 10.4 節])、未哺乳,並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加研究:
-非附錄 4(第 10.4 節)中定義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或
-為 WOCBP,且同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 20 週內 遵循附錄 4(第 10.4 節)的避孕準則。
受試者同意書
I 06.能夠依照本試驗計畫書附錄 1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知情同意書(第 10.1 節),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I 01.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為 18 至 85 歲(含)。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經胸部電腦斷層 (CT) 掃描確認有符合 NCFB(咳嗽、慢性咳痰及/或復發性呼吸道感染)的臨床病史(過去 5 年內或篩選期間),且為有慢性咳痰病史的膿痰咳出者。
I 03.在篩選期間(在第 1 次回診之后,但在基準期/隨機分配第 2 次回診之前取得),post-BD FEV1 % 預測值大於等於 30% (≥30%) 的受試者。
I 04.至少 2 次中度或 1 次重度 PEs,定義為在篩選回診前 12 個月內,醫師因呼吸道感染的徵象和症狀而需要開立抗生素處方。若使用維持性抗生素,患者接受維持性抗生素療法時必須至少發生一次惡化。
-中度 PE = 呼吸道症狀惡化導致開始使用抗生素治療或者添加抗生素或改變抗生素。
-重度 PE = 呼吸道症狀惡化導致在急診部/緊急照護設施住院或觀察超過 24 (>24) 小時。
註:接受慢性抗生素療法的受試者,若療法改變僅為因應呼吸道症狀惡化而調整劑量或頻率,則不符合惡化的定義。轉換及/或添加新的抗生素將符合定義。
性別、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哺乳
I 05.全部
a)男性受試者:
-無需為本試驗採取避孕措施。
b)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參閱附錄 4 [第 10.4 節])、未哺乳,並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加研究:
-非附錄 4(第 10.4 節)中定義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或
-為 WOCBP,且同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 20 週內 遵循附錄 4(第 10.4 節)的避孕準則。
受試者同意書
I 06.能夠依照本試驗計畫書附錄 1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知情同意書(第 10.1 節),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狀況
E 01.患有 CF 引起的支氣管擴張、低伽瑪球蛋白血症、常見變異性免疫缺乏症、已知活動性非結核分枝桿菌 (NTM) 肺部感染或肺纖維化。
E 02.受試者目前吸菸,或者受試者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戒菸不足 6 (<6) 個月。註:將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和試驗期間的多次後續回診時,檢測尿液 cotinine 濃度(尼古丁替代療法及/或非吸入菸品的使用不視為目前吸菸)。
E 03.已知或疑似患有免疫缺乏疾患,包括肺部外侵襲性/全身性伺機性感染的病史。
E 04.肺部惡化 (PE)(如第 8.2.1 節所述),在篩選期間未達到臨床緩解。若同時發生 PE,篩選期可延長 4 週至最長 9 週。
E 05.基準期(第 2 次回診)前 6 週內有明顯咳血(需要醫療介入及/或需要輸血)。
E 06.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有任何臨床上顯著的異常實驗室數值,或者患有疾病或疾患(例如心血管、肺部、胃腸道、肝臟、腎臟、神經、肌肉骨骼、內分泌、代謝、精神、生理障礙),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可能使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承受風險,或干擾受試者治療、評估或影響試驗結果或難以遵從試驗。
E 07.有肺臟移植病史。
E 08.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5 年內或篩選期間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經過充分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經過充分治療且已緩解的非轉移性鱗狀或或基底細胞皮膚癌。
E 09.不穩定型缺血性心臟病(包括篩選前 1 年內患有急性心肌梗塞),或者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曾患有不穩定型心絞痛。
E 10.患有心肌病變,定義為第 III-IV 期(紐約心臟學會)心臟衰竭,或其他相關心血管疾病,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使受試者具有風險或影響試驗。
先前/併用治療
E 11.目前正就結核病 (TB) 接受抗微生物療法治療(適用於結核病,也適用 E 22),或正就過敏性支氣管性肺部麴菌病 (ABPA) 接受(任何)積極治療。
E 12.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正以口服或吸入型抗生素作為 NCFB 的慢性治療。接受抗生素作為慢性治療的受試者,應在納入前至少 6 個月接受此類治療,同時符合所有其他納入和排除條件。
E 13.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4 週內未使用穩定劑量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及/或長效型支氣管擴張劑及/或長效型抗膽鹼藥物(僅適用於使用吸入型皮質類固醇及/或長效型支氣管擴張劑及/或長效型抗膽鹼藥物的受試者。這並非資格要求)。
E 14.受試者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受試者為自體免疫疾病使用免疫抑制療法(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多發性硬化症)。
E 15.最近剛開始(篩選前不足 3 (<3) 個月)參與或排定於篩選(第 1 次回診)時參與肺部復健計畫。
E 16.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或者計畫在試驗期間接種該類疫苗(請參閱附錄 13 [第 10.13 節])。
E 17.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130 天內曾接受抗免疫球蛋白 E (IgE) 療法(例如 omalizumab),或者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2 個月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其他免疫導向生物製劑(例如,抗介白素 5 (IL5)、抗介白素 5 受體 (IL5R)、抗介白素 4 受體 α (IL4ra)、抗 TSLP)或全身性免疫抑制劑(例如,methotrexate、任何抗腫瘤壞死因子 [anti-TNF] 單株抗體、B 及/或 T 細胞標靶免疫抑制療法、janus 激酶[JAK] 抑制劑)。
E 18.受試者在篩選時及/或篩選期間接受禁止作為併用藥物(第 6.9 節)的藥物或療法。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19.已知對 itepekimab 或賦形劑過敏。
E 20.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的一段下列特定時間內,曾接受另一種試驗用藥(單株抗體以及小分子):試驗性單株抗體的間隔時間短於 6 個月,或短於 5 (<5) 個藥物動力學 (PK) 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以及試驗性小分子的間隔時間短於 30 天,或短於 5 (<5) 個 PK 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診斷評估
E 21.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或之前 6 個月內有臨床上顯著的新增心電圖 (ECG) 異常,而可能影響受試者參與本試驗。
E 22.TTB 評估為強制性,其目的在排除開放性/潛伏性 TB,且應依據當地指引進行和評估。患有活動性或潛伏性 TB 的受試者必須予以排除。
註:若無法取得當地指引,或依據當地指引進行的 TB 檢測無法在試驗中心進行,可將一份用於 Quantiferon 檢測的血液檢體送往中央實驗室。
TB 皮膚檢測為陽性或 Quantiferon 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受試者將排除在試驗之外,除非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有資料顯示已為潛伏性 TBI 完成預防性投藥(依據當地指引接受治療療程),或已完成活動性 TBI 治療(依據當地指引接受治療療程);
以及
- 已諮詢專科醫師(例如胸腔內科醫師或感染症專家)排除活動性 TBI,
以及
- 已獲得試驗委託者的審核與核准。
E 23.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病史,或篩選(第 1 次回診)時的 HIV1-2 血清學檢
測呈陽性。
E 24.受試者篩選(第 1 次回診)時出現以下任何結果: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或不確定),或 IgM-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陽性,或總 HbcAb 陽性,且經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陽性確認,或者總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HCVAb) 陽性,且經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陽性確認。
E 25.篩選(第 1 次回診)時有臨床上顯著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大於 2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男性血紅素低於 10 (<10) g/100 mL,及女性血紅素低於 9 (<9) g/100 mL。
-嗜中性白血球低於 1500 (<1500)/mm3(非洲裔受試者為低於 1000 (<1000)/mm3)。
-血小板低於 100 000 (<100,000)/mm3。
-肌酸酐大於等於 150 (≥150) μmol/L。
E 26.在篩選期間第 1 次 IMP 給藥前無法進行技術上可接受的肺功能量計,即其符合 ATS/ERS 可接受條件,至少具有 3 個可接受流量容積曲線,且至少有 2 個符合 ATS/ERS 的 FEV1 重複性標準。
其他排除條件
E 27.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體;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E 28.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無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可能會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E 29.受試者為臨床試驗機構的員工,或與執行試驗直接相關的其他人員,或這些人員的直系親屬(請參閱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條例 E6 第 1.61 節)。
E 30.對於任何試驗介入藥物,或其成分過敏,或者曾經發生其他過敏,依試驗主持人的觀點不應參與試驗。
E 31.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 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8 [第 10.8 節](國家特定要求)。
E 01.患有 CF 引起的支氣管擴張、低伽瑪球蛋白血症、常見變異性免疫缺乏症、已知活動性非結核分枝桿菌 (NTM) 肺部感染或肺纖維化。
E 02.受試者目前吸菸,或者受試者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戒菸不足 6 (<6) 個月。註:將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和試驗期間的多次後續回診時,檢測尿液 cotinine 濃度(尼古丁替代療法及/或非吸入菸品的使用不視為目前吸菸)。
E 03.已知或疑似患有免疫缺乏疾患,包括肺部外侵襲性/全身性伺機性感染的病史。
E 04.肺部惡化 (PE)(如第 8.2.1 節所述),在篩選期間未達到臨床緩解。若同時發生 PE,篩選期可延長 4 週至最長 9 週。
E 05.基準期(第 2 次回診)前 6 週內有明顯咳血(需要醫療介入及/或需要輸血)。
E 06.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有任何臨床上顯著的異常實驗室數值,或者患有疾病或疾患(例如心血管、肺部、胃腸道、肝臟、腎臟、神經、肌肉骨骼、內分泌、代謝、精神、生理障礙),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可能使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承受風險,或干擾受試者治療、評估或影響試驗結果或難以遵從試驗。
E 07.有肺臟移植病史。
E 08.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5 年內或篩選期間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經過充分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經過充分治療且已緩解的非轉移性鱗狀或或基底細胞皮膚癌。
E 09.不穩定型缺血性心臟病(包括篩選前 1 年內患有急性心肌梗塞),或者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曾患有不穩定型心絞痛。
E 10.患有心肌病變,定義為第 III-IV 期(紐約心臟學會)心臟衰竭,或其他相關心血管疾病,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使受試者具有風險或影響試驗。
先前/併用治療
E 11.目前正就結核病 (TB) 接受抗微生物療法治療(適用於結核病,也適用 E 22),或正就過敏性支氣管性肺部麴菌病 (ABPA) 接受(任何)積極治療。
E 12.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正以口服或吸入型抗生素作為 NCFB 的慢性治療。接受抗生素作為慢性治療的受試者,應在納入前至少 6 個月接受此類治療,同時符合所有其他納入和排除條件。
E 13.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4 週內未使用穩定劑量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及/或長效型支氣管擴張劑及/或長效型抗膽鹼藥物(僅適用於使用吸入型皮質類固醇及/或長效型支氣管擴張劑及/或長效型抗膽鹼藥物的受試者。這並非資格要求)。
E 14.受試者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受試者為自體免疫疾病使用免疫抑制療法(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多發性硬化症)。
E 15.最近剛開始(篩選前不足 3 (<3) 個月)參與或排定於篩選(第 1 次回診)時參與肺部復健計畫。
E 16.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或者計畫在試驗期間接種該類疫苗(請參閱附錄 13 [第 10.13 節])。
E 17.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130 天內曾接受抗免疫球蛋白 E (IgE) 療法(例如 omalizumab),或者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2 個月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其他免疫導向生物製劑(例如,抗介白素 5 (IL5)、抗介白素 5 受體 (IL5R)、抗介白素 4 受體 α (IL4ra)、抗 TSLP)或全身性免疫抑制劑(例如,methotrexate、任何抗腫瘤壞死因子 [anti-TNF] 單株抗體、B 及/或 T 細胞標靶免疫抑制療法、janus 激酶[JAK] 抑制劑)。
E 18.受試者在篩選時及/或篩選期間接受禁止作為併用藥物(第 6.9 節)的藥物或療法。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19.已知對 itepekimab 或賦形劑過敏。
E 20.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的一段下列特定時間內,曾接受另一種試驗用藥(單株抗體以及小分子):試驗性單株抗體的間隔時間短於 6 個月,或短於 5 (<5) 個藥物動力學 (PK) 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以及試驗性小分子的間隔時間短於 30 天,或短於 5 (<5) 個 PK 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診斷評估
E 21.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或之前 6 個月內有臨床上顯著的新增心電圖 (ECG) 異常,而可能影響受試者參與本試驗。
E 22.TTB 評估為強制性,其目的在排除開放性/潛伏性 TB,且應依據當地指引進行和評估。患有活動性或潛伏性 TB 的受試者必須予以排除。
註:若無法取得當地指引,或依據當地指引進行的 TB 檢測無法在試驗中心進行,可將一份用於 Quantiferon 檢測的血液檢體送往中央實驗室。
TB 皮膚檢測為陽性或 Quantiferon 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受試者將排除在試驗之外,除非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有資料顯示已為潛伏性 TBI 完成預防性投藥(依據當地指引接受治療療程),或已完成活動性 TBI 治療(依據當地指引接受治療療程);
以及
- 已諮詢專科醫師(例如胸腔內科醫師或感染症專家)排除活動性 TBI,
以及
- 已獲得試驗委託者的審核與核准。
E 23.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病史,或篩選(第 1 次回診)時的 HIV1-2 血清學檢
測呈陽性。
E 24.受試者篩選(第 1 次回診)時出現以下任何結果: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或不確定),或 IgM-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陽性,或總 HbcAb 陽性,且經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陽性確認,或者總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HCVAb) 陽性,且經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陽性確認。
E 25.篩選(第 1 次回診)時有臨床上顯著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大於 2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男性血紅素低於 10 (<10) g/100 mL,及女性血紅素低於 9 (<9) g/100 mL。
-嗜中性白血球低於 1500 (<1500)/mm3(非洲裔受試者為低於 1000 (<1000)/mm3)。
-血小板低於 100 000 (<100,000)/mm3。
-肌酸酐大於等於 150 (≥150) μmol/L。
E 26.在篩選期間第 1 次 IMP 給藥前無法進行技術上可接受的肺功能量計,即其符合 ATS/ERS 可接受條件,至少具有 3 個可接受流量容積曲線,且至少有 2 個符合 ATS/ERS 的 FEV1 重複性標準。
其他排除條件
E 27.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體;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E 28.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無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可能會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E 29.受試者為臨床試驗機構的員工,或與執行試驗直接相關的其他人員,或這些人員的直系親屬(請參閱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條例 E6 第 1.61 節)。
E 30.對於任何試驗介入藥物,或其成分過敏,或者曾經發生其他過敏,依試驗主持人的觀點不應參與試驗。
E 31.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 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8 [第 10.8 節](國家特定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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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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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