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EFC18156
試驗執行中
2024-08-01 - 2027-09-30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G61.81
慢性發炎性脫髓鞘多發神經炎
ICD-10G61.89
其他發炎性多發神經病變
ICD-10G62.81
重症多發神經病變
ICD-10G62.89
其他特定多發神經病變
ICD-10G64
周邊神經系統其他疾患
ICD-9357.8
其他發炎性及中毒性神經病變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試驗,旨在評估 riliprubart 相較於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ntravenous immunoglobulin, IVIg) 用於治療慢性發炎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病變受試者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慢性發炎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病變
試驗目的
本項第 3 期試驗將採用雙盲、雙虛擬、不劣性和優越性設計,且將重新估計樣本數。本試驗包含 2 個部分:A 部分將在 24 週的隨機分配、雙盲治療期間評估 riliprubart 的療效和安全性;B 部分將在 24 週的開放性治療期間評估 riliprubart 的長期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本項第 3 期試驗將納入接受 IVIg 治療的受試者,以 1:1 的比例隨機分配至在 A 部分接受 riliprubart 或繼續接受 IVIg(活性對照藥物)治療,隨後在 B 部分轉換至接受開放性 riliprubart。本試驗將採用不劣性和優越性檢定策略,以提供 riliprubart 相較於 IVIg 持續治療在主要評估指標上的療效證據,該主要評估指標的定義為雙盲治療期間有治療反應的受試者百分比。
藥品名稱
靜脈點滴注射劑
預充填式注射劑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Riliprubart
劑型
242
230
230
劑量
150mg/ml, 1200mg/vial
300mg/2ml/prefilled pen
300mg/2ml/prefilled pen
評估指標
A 部分
-主要評估指標為在雙盲治療期間接受 SOC 治療有反應的受試者百分比。反應定義為第 24 週時調整後 INCAT 失能分數相較於基準期降低大於等於 1 (≥1) 分。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將使用 Wald 檢定進行分析。將得出 riliprubart 和 IVIg 之間第 24 週反應率差異的點估計值和 95% 信賴區間 (CI)。此外,將報告勝算比及其 95% CI。若受試者遺漏第 24 週的調整後 INCAT 分數,將被視為無反應者。分析的主要目的為檢定反應率在雙尾 5% α 水準下 riliprubart 相較於 IVIg 的不劣性。不劣性臨界值設定為 -5%(請參閱第 4.2 節中的原理)。依據此臨界值,若取得不劣性結果,則本試驗將被視為滿足主要目標。在證實不劣性後,將檢定 riliprubart 相較於 IVIg 在反應率方面的優越性。此項檢定將與檢定 riliprubart 相較於 IVIg 之優越性的次要評估指標一併進行。
B 部分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為隨機分配至 riliprubart 組且在開放性治療延伸期(直至第 48 週)期間有持久反應的受試者百分比。持久反應的定義為在 A 部分出現反應後,第 48 週時的調整後 INCAT 失能分數相較於基準期要低。將使用描述性統計進行分析。
-主要評估指標為在雙盲治療期間接受 SOC 治療有反應的受試者百分比。反應定義為第 24 週時調整後 INCAT 失能分數相較於基準期降低大於等於 1 (≥1) 分。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將使用 Wald 檢定進行分析。將得出 riliprubart 和 IVIg 之間第 24 週反應率差異的點估計值和 95% 信賴區間 (CI)。此外,將報告勝算比及其 95% CI。若受試者遺漏第 24 週的調整後 INCAT 分數,將被視為無反應者。分析的主要目的為檢定反應率在雙尾 5% α 水準下 riliprubart 相較於 IVIg 的不劣性。不劣性臨界值設定為 -5%(請參閱第 4.2 節中的原理)。依據此臨界值,若取得不劣性結果,則本試驗將被視為滿足主要目標。在證實不劣性後,將檢定 riliprubart 相較於 IVIg 在反應率方面的優越性。此項檢定將與檢定 riliprubart 相較於 IVIg 之優越性的次要評估指標一併進行。
B 部分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為隨機分配至 riliprubart 組且在開放性治療延伸期(直至第 48 週)期間有持久反應的受試者百分比。持久反應的定義為在 A 部分出現反應後,第 48 週時的調整後 INCAT 失能分數相較於基準期要低。將使用描述性統計進行分析。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I 0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年滿 18 (≥18) 歲。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依據歐洲神經學會/周邊神經學會 (EAN/PNS) 專案小組 CIDP 指引的第二修訂版 (2021; 34),受試者必須符合 CIDP 或潛在 CIDP 條件。受試者必須患有典型 CIDP,或下列 2 種 CIDP 變異之一:運動 CIDP(包括以運動障礙為主的 CIDP)、多發性 CIDP(也稱為 Lewis Sumner 症候群)。診斷必須由試驗裁決委員會確認。
I 03.受試者必須在過去 5 年內對 IVIg 有反應。反應必須為客觀且具臨床意義的改善,定義為至少符合以下一項:調整後 INCAT 分數降低大於等於 1 (≥1) 分、I-RODS 百分位分數增加大於等於 4 (≥4) 分、MRC-SS 增加大於等於 3 (≥3) 分、平均握力(單手)改善大於等於 8 (≥8) 千帕,或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病歷記錄的資訊顯示有相等程度的改善。
I 04.受試者必須在標準維持劑量療程內接受 IVIg 治療,其定義為依據歐洲神經學學會/周邊神經學會(EAN/PNS)2021 CIDP 指引:每 2 至 6 週給予 0.4 至 1 g/kg。IVIg 維持劑量療程應相當於或高於每週劑量 0.1 g/kg 體重(例如,每 3 週一次 0.3 g/kg)。
I 05.受試者必須在篩選前 8 週內接受 IVIg 的穩定維持劑量,其定義為 IVIg 的給藥頻率或劑量變化未超過 10%,且維持穩定直到基準期為止。
I 06.在家中接受 IVIg 輸注的受試者符合資格,只要在基準期前至少 1 個週期轉換至在醫院或輸注中心接受輸注即可。
I 07.受試者必須有殘餘失能,其定義為篩選時的 INCAT 分數為 2 至 9 分,且於基準期確認(2 分應僅限於來自 INCAT 的腿部失能項目)。
I 08.受試者必須患有活動性疾病,其定義為篩選時 CIDP 疾病活動度分數 (CDAS) 大於 2 (>2) 分 (50)。
I 09.受試者必須在第 1 天前 5 年內有接種莢膜細菌致病原疫苗的記錄,或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14 天開始接種(請參閱第 6.8.1 節)。
性別、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哺乳
I 10.所有受試者均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之後按要求採取避孕方法。
參與本試驗的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受試者之避孕方法的規範。
a)男性受試者
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55 週內遵循下列規定,則有資格參與。
禁止捐贈或冷凍保存精子。
加上以下任一項:
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如果這是其偏好且慣常的生活型態;即長期且持續的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或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法/屏障法,詳述如下:
與當前未懷孕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發生性行為時,請使用第 10.4 節(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中所述的男用保險套和另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法。
b)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為第 10.4 節(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中定義的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WONCBP)。
或
為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並且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在開始接受治療之前使用)以及在最後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後至少 55 週內,如第 10.4 節(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所述,使用高度有效(每年失敗率小於 1% [<1%])且最好為使用者依賴性低的避孕方法,並且同意在此期間不得基於生育目的捐贈或冷凍保存卵子(卵、卵細胞)。
受試者同意書
I 11.如試驗計畫書第 10.1.3 節所述有能力簽署知情同意,這包括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及限制。
I 12.受試者在篩選時的體重必須介於 35 kg 至 154 kg(77 至 340 lbs)(含)之間。
I 13.依據臨床檢查或病歷確認,有證據顯示篩選前 2 年內發生至少 1 項具臨床意義的惡化,或篩選前 5 年內發生至少 2 項具臨床意義的惡化,且在 Ig 療法的中斷給藥、劑量減少或劑量間隔延長期間發生。
具臨床意義的惡化定義為至少有下列其中 1 項:
調整後 INCAT 分數增加大於等於 1 (≥1) 分、I-RODS 百分位分數降低大於等於 4 (≥4) 分、MRC 總分降低大於等於 3 (≥3) 分、平均握力(單手)惡化大於等於 8 (≥8) 千帕,或依據病歷記錄的資訊及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相等程度的惡化。
I 0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年滿 18 (≥18) 歲。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依據歐洲神經學會/周邊神經學會 (EAN/PNS) 專案小組 CIDP 指引的第二修訂版 (2021; 34),受試者必須符合 CIDP 或潛在 CIDP 條件。受試者必須患有典型 CIDP,或下列 2 種 CIDP 變異之一:運動 CIDP(包括以運動障礙為主的 CIDP)、多發性 CIDP(也稱為 Lewis Sumner 症候群)。診斷必須由試驗裁決委員會確認。
I 03.受試者必須在過去 5 年內對 IVIg 有反應。反應必須為客觀且具臨床意義的改善,定義為至少符合以下一項:調整後 INCAT 分數降低大於等於 1 (≥1) 分、I-RODS 百分位分數增加大於等於 4 (≥4) 分、MRC-SS 增加大於等於 3 (≥3) 分、平均握力(單手)改善大於等於 8 (≥8) 千帕,或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病歷記錄的資訊顯示有相等程度的改善。
I 04.受試者必須在標準維持劑量療程內接受 IVIg 治療,其定義為依據歐洲神經學學會/周邊神經學會(EAN/PNS)2021 CIDP 指引:每 2 至 6 週給予 0.4 至 1 g/kg。IVIg 維持劑量療程應相當於或高於每週劑量 0.1 g/kg 體重(例如,每 3 週一次 0.3 g/kg)。
I 05.受試者必須在篩選前 8 週內接受 IVIg 的穩定維持劑量,其定義為 IVIg 的給藥頻率或劑量變化未超過 10%,且維持穩定直到基準期為止。
I 06.在家中接受 IVIg 輸注的受試者符合資格,只要在基準期前至少 1 個週期轉換至在醫院或輸注中心接受輸注即可。
I 07.受試者必須有殘餘失能,其定義為篩選時的 INCAT 分數為 2 至 9 分,且於基準期確認(2 分應僅限於來自 INCAT 的腿部失能項目)。
I 08.受試者必須患有活動性疾病,其定義為篩選時 CIDP 疾病活動度分數 (CDAS) 大於 2 (>2) 分 (50)。
I 09.受試者必須在第 1 天前 5 年內有接種莢膜細菌致病原疫苗的記錄,或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14 天開始接種(請參閱第 6.8.1 節)。
性別、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哺乳
I 10.所有受試者均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之後按要求採取避孕方法。
參與本試驗的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受試者之避孕方法的規範。
a)男性受試者
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55 週內遵循下列規定,則有資格參與。
禁止捐贈或冷凍保存精子。
加上以下任一項:
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如果這是其偏好且慣常的生活型態;即長期且持續的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或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法/屏障法,詳述如下:
與當前未懷孕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發生性行為時,請使用第 10.4 節(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中所述的男用保險套和另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法。
b)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為第 10.4 節(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中定義的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WONCBP)。
或
為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並且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在開始接受治療之前使用)以及在最後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後至少 55 週內,如第 10.4 節(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所述,使用高度有效(每年失敗率小於 1% [<1%])且最好為使用者依賴性低的避孕方法,並且同意在此期間不得基於生育目的捐贈或冷凍保存卵子(卵、卵細胞)。
受試者同意書
I 11.如試驗計畫書第 10.1.3 節所述有能力簽署知情同意,這包括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及限制。
I 12.受試者在篩選時的體重必須介於 35 kg 至 154 kg(77 至 340 lbs)(含)之間。
I 13.依據臨床檢查或病歷確認,有證據顯示篩選前 2 年內發生至少 1 項具臨床意義的惡化,或篩選前 5 年內發生至少 2 項具臨床意義的惡化,且在 Ig 療法的中斷給藥、劑量減少或劑量間隔延長期間發生。
具臨床意義的惡化定義為至少有下列其中 1 項:
調整後 INCAT 分數增加大於等於 1 (≥1) 分、I-RODS 百分位分數降低大於等於 4 (≥4) 分、MRC 總分降低大於等於 3 (≥3) 分、平均握力(單手)惡化大於等於 8 (≥8) 千帕,或依據病歷記錄的資訊及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相等程度的惡化。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E 01.其他原因的多發性神經病變,包括但不限於:急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病變(例如格林─巴利症候群 [Guillain-Barré syndrome])、遺傳性脫髓鞘神經病變、因感染或全身性疾病引起之神經病變、糖尿病神經病變、藥物或毒素誘發型神經病變、多發性運動神經病變、與 IgM 單株伽瑪球蛋白症相關的多發性神經病變、POEMS 症候群,以及腰薦神經根叢神經病變。
E 02.感覺 CIDP、遠端 CIDP 及局部 CIDP 變異。
E 03.可能導致干擾治療或結果評估的症狀和徵象任何其他神經或全身性疾病。
E 04.糖尿病控制不佳(篩選回診時 HbA1c 大於 7 (>7) %)。
E 05.篩選前 30 天內需要住院的嚴重感染、篩選期間需要治療的任何活動性感染,或者存有可能使受試者易於增加感染風險的病況(例如,已知免疫缺乏等病史或復發性感染史)。
E 06.臨床診斷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 或 SLE 家族病史。
對於篩選時抗核抗體 (ANA) 效價大於等於 1:160 (≥1:160) 且抗雙股 DNA(抗 dsDNA)呈陽性的受試者,必須在納入前排除 SLE 診斷。
E 07.對於任何試驗治療,或其成分過敏,或者曾經發生其他過敏,依試驗主持人的觀點不應參與試驗。特別是,曾對任何 riliprubart 或其成分產生過敏反應,或對任何人源化或鼠類單株抗體產生嚴重過敏性或全身性過敏反應。
E 08.任何與給予免疫球蛋白相關的禁忌症(例如:過敏、慢性腎病、血栓栓塞疾病或近期的血栓栓塞事件、篩選時已知有免疫球蛋白 A [IgA] 缺乏之病史)。
E 09.有任何其他具臨床意義的病史或持續中的醫療病況(由試驗主持人在篩選時判定),而可能影響效益風險評估、危害受試者的安全,或影響本試驗所收集資料的品質;或經試驗主持人判斷,過去或目前有其他重大併存疾病,且會對參與本試驗造成不良影響。
範例包括心血管(包括根據紐約心臟協會 [NYHA] 分類為第 III 或 IV 期心臟衰竭)、腎臟(即正在接受透析)、血栓栓塞、神經、內分泌、胃腸道、肝臟(即潛在肝膽疾病、篩選時丙胺酸轉胺酶 [ALT] 大於 3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或白蛋白小於等於 2.5 [≤2.5] g/dL [25 g/L])、代謝、肺部、活動性惡性腫瘤或淋巴疾病。
E 10.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有企圖自殺的病史紀錄、篩選時 C-SSRS 有第 4 或 5 級自殺意念,或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有企圖自殺的風險。
E 11.在先前接種疫苗後 6 週內有 CIDP 惡化的證據,且試驗主持人認為該事件構成復發。
先前/併用治療
E 12.近期或計畫進行重大手術,其可能會混淆試驗結果或使受試者承受不必要的風險。
E 13.篩選前 8 週內曾接受血漿置換治療。
E 14.在給藥前 3 個月內曾接受免疫抑制/免疫調節藥物或皮質類固醇(每日劑量小於等於 20 [≤20] mg 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除外,這些藥物是允許使用的)治療,或先前曾(任何時候)接受具有持續作用的高度免疫抑制/化療藥物(例如:mitoxantrone、alemtuzumab 或 cladribine)治療。
E 15.先前曾接受 riliprubart 治療。
E 16.在篩選前 12 週內或 5 個藥品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任何特定補體系統抑制劑(例如 eculizumab)。
E 17.先前(任何時候)曾接受全身淋巴放射線治療或骨髓移植。
E 18.在 riliprubart 給藥前 6 個月內,或直至 B 細胞計數恢復正常值(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 B 細胞消除劑(例如 rituximab)治療。
E 19.在給藥前 28 天內接種任何疫苗(第 6.8 節所列的疫苗除外)。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20.在篩選前 12 週或 5 個藥品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參與另一項使用試驗用藥或接受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
診斷評估
E 21.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在本試驗背景下具臨床意義、超出正常限值的任何篩選實驗室檢測值或異常 ECG。
E 22.下列任何檢測的陽性結果: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抗 HBc Ab)(除非抗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抗 HBs Ab] 也呈陽性,表示自然免疫)。
-抗 C 型肝炎病毒(抗 HCV)抗體。
-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第一型和第二型(抗 HIV1 和抗 HIV2)抗體。
E 23.懷孕,定義為高靈敏度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的陽性結果,或哺乳。
其他排除條件
E 24.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例如被監禁或合法收容。
E 25.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無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不遵守試驗程序的潛在風險。
E 26.受試者為臨床試驗中心的員工,或與執行試驗直接相關的其他人員,或這些人員的直系親屬(請參閱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條例 E6 章節 1.61)。
E 27.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 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 10.8 節(國家特定要求)。
E.28篩選前 8 週內曾接受 efgartigimod 治療。
E 01.其他原因的多發性神經病變,包括但不限於:急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病變(例如格林─巴利症候群 [Guillain-Barré syndrome])、遺傳性脫髓鞘神經病變、因感染或全身性疾病引起之神經病變、糖尿病神經病變、藥物或毒素誘發型神經病變、多發性運動神經病變、與 IgM 單株伽瑪球蛋白症相關的多發性神經病變、POEMS 症候群,以及腰薦神經根叢神經病變。
E 02.感覺 CIDP、遠端 CIDP 及局部 CIDP 變異。
E 03.可能導致干擾治療或結果評估的症狀和徵象任何其他神經或全身性疾病。
E 04.糖尿病控制不佳(篩選回診時 HbA1c 大於 7 (>7) %)。
E 05.篩選前 30 天內需要住院的嚴重感染、篩選期間需要治療的任何活動性感染,或者存有可能使受試者易於增加感染風險的病況(例如,已知免疫缺乏等病史或復發性感染史)。
E 06.臨床診斷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 或 SLE 家族病史。
對於篩選時抗核抗體 (ANA) 效價大於等於 1:160 (≥1:160) 且抗雙股 DNA(抗 dsDNA)呈陽性的受試者,必須在納入前排除 SLE 診斷。
E 07.對於任何試驗治療,或其成分過敏,或者曾經發生其他過敏,依試驗主持人的觀點不應參與試驗。特別是,曾對任何 riliprubart 或其成分產生過敏反應,或對任何人源化或鼠類單株抗體產生嚴重過敏性或全身性過敏反應。
E 08.任何與給予免疫球蛋白相關的禁忌症(例如:過敏、慢性腎病、血栓栓塞疾病或近期的血栓栓塞事件、篩選時已知有免疫球蛋白 A [IgA] 缺乏之病史)。
E 09.有任何其他具臨床意義的病史或持續中的醫療病況(由試驗主持人在篩選時判定),而可能影響效益風險評估、危害受試者的安全,或影響本試驗所收集資料的品質;或經試驗主持人判斷,過去或目前有其他重大併存疾病,且會對參與本試驗造成不良影響。
範例包括心血管(包括根據紐約心臟協會 [NYHA] 分類為第 III 或 IV 期心臟衰竭)、腎臟(即正在接受透析)、血栓栓塞、神經、內分泌、胃腸道、肝臟(即潛在肝膽疾病、篩選時丙胺酸轉胺酶 [ALT] 大於 3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或白蛋白小於等於 2.5 [≤2.5] g/dL [25 g/L])、代謝、肺部、活動性惡性腫瘤或淋巴疾病。
E 10.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有企圖自殺的病史紀錄、篩選時 C-SSRS 有第 4 或 5 級自殺意念,或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有企圖自殺的風險。
E 11.在先前接種疫苗後 6 週內有 CIDP 惡化的證據,且試驗主持人認為該事件構成復發。
先前/併用治療
E 12.近期或計畫進行重大手術,其可能會混淆試驗結果或使受試者承受不必要的風險。
E 13.篩選前 8 週內曾接受血漿置換治療。
E 14.在給藥前 3 個月內曾接受免疫抑制/免疫調節藥物或皮質類固醇(每日劑量小於等於 20 [≤20] mg 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除外,這些藥物是允許使用的)治療,或先前曾(任何時候)接受具有持續作用的高度免疫抑制/化療藥物(例如:mitoxantrone、alemtuzumab 或 cladribine)治療。
E 15.先前曾接受 riliprubart 治療。
E 16.在篩選前 12 週內或 5 個藥品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使用任何特定補體系統抑制劑(例如 eculizumab)。
E 17.先前(任何時候)曾接受全身淋巴放射線治療或骨髓移植。
E 18.在 riliprubart 給藥前 6 個月內,或直至 B 細胞計數恢復正常值(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 B 細胞消除劑(例如 rituximab)治療。
E 19.在給藥前 28 天內接種任何疫苗(第 6.8 節所列的疫苗除外)。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20.在篩選前 12 週或 5 個藥品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參與另一項使用試驗用藥或接受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
診斷評估
E 21.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在本試驗背景下具臨床意義、超出正常限值的任何篩選實驗室檢測值或異常 ECG。
E 22.下列任何檢測的陽性結果: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抗 HBc Ab)(除非抗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抗 HBs Ab] 也呈陽性,表示自然免疫)。
-抗 C 型肝炎病毒(抗 HCV)抗體。
-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第一型和第二型(抗 HIV1 和抗 HIV2)抗體。
E 23.懷孕,定義為高靈敏度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的陽性結果,或哺乳。
其他排除條件
E 24.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例如被監禁或合法收容。
E 25.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無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不遵守試驗程序的潛在風險。
E 26.受試者為臨床試驗中心的員工,或與執行試驗直接相關的其他人員,或這些人員的直系親屬(請參閱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條例 E6 章節 1.61)。
E 27.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 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 10.8 節(國家特定要求)。
E.28篩選前 8 週內曾接受 efgartigimod 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 人
-
全球人數
1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