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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CT18064
試驗執行中

2024-11-01 - 2028-02-16

Phase II

召募中2

ICD-10N02.1

再發性及持續性血尿伴有局部及節段性腎絲球病灶

ICD-10N02.2

再發性及持續性血尿伴有瀰漫性膜性腎絲球腎炎

ICD-10N02.3

再發性及持續性血尿伴有瀰漫性腎間質細胞增生性腎絲球腎炎

ICD-10N04.1

腎病症候群伴有局部及節段性腎絲球病灶

ICD-10N04.2

腎病症候群伴有瀰漫性膜性腎絲球腎炎

ICD-9581.1

腎病徵候群,併膜狀腎絲球腎炎病灶

一項平行分組治療、第 2a 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傘式試驗,旨在評估 frexalimab、SAR442970 和 rilzabrutinib 用於治療 16 至 75 歲患有原發性局部節段性腎絲球硬化症 (FSGS) 或微小變化型腎病 (MCD) 之受試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賴彬卿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原發性局部節段性腎絲球硬化症(FSGS)或微小變化型腎病(MCD)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是針對 16 至 75 歲經腎臟切片證實罹患原發性 FSGS 或 MCD 型損傷(以下稱為「原發性 FSGS/MCD」)之患者,評估 3 種試驗藥物 (IMPs) 對減少蛋白尿的療效。 提議的試驗中選定的候選藥物 — frexalimab(抗 CD40L 單株抗體)、SAR442970(抗 OX40 配體 [OX40L] 和抗腫瘤壞死因子α [TNFα] 雙特異性 NANOBODY® 分子)和 rilzabrutinib(Bruton 酪氨酸蛋白激酶 [BTK] 抑制劑)— 或許能夠作用於參與原發性 FSGS/MCD 致病機轉的主要免疫路徑。Frexalimab 藉由阻斷共同刺激性 CD40/CD40L 路徑抑制 T 細胞依賴性 B 細胞活化。SAR442970 可抑制 TNFα 和 OX40L。TNFα 是一種多效性分子,在各種發炎過程中發揮作用;OX40L 在作用性 T 細胞的共同刺激和維護中發揮作用。Rilzabrutinib 可抑制 BTK 訊息傳遞。由於 BTK 在 B 細胞成熟和抗體生成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抑制 BTK 預期可減少致病性自體抗體的生成。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皮下注射劑
錠劑

主成份

SAR441344/ frexalimab
SAR442970
SAR444671/ rilzabrutinib

劑型

246
220
110

劑量

150mg/mL, 8mL
150mg/mL, 1mL
400mg/tablet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為 UPCR 自基準期至第 12 週的百分比減少量,使用連續 2 份清晨第一次排尿檢體測量而得。每個活性 IMP 組均將與意圖治療 (ITT) 族群中的安慰劑組彙集結果作比較。將使用重複測量混合效應模型 (MMRM) 分析自然對數 UPCR 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並以治療組、週數、治療與週數的交互作用,以及分層因子作為固定效應,以自然對數 UPCR 的對應基準期數值作為共變數。將以取自 MMRM 模型的反向轉換最小平方平均值,計算治療組在第 12 週時 UPCR 相較於基準期的幾何平均百分比變化,以及相對應的 95% 信賴區間 (CI)。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I 0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為 16 至 75 歲(含)。關於歐盟(EEA 成員國)
和美國,請參照納入 16 至 17 歲受試者的額外具體說明(請參閱第 10.7.1 節和
第 10.7.6.1 節)。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受試者的切片報告顯示為原發性 FSGS 或原發性 MCD,且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有支持
性臨床表現。
I 03. 篩選時 UPCR 大於或等於 3 (≥3) g/g(連續 3 份清晨第一次排尿的平均值)。篩選時
UPCR 大於或等於 1.5 (≥1.5) g/g 且小於 3 (<3) g/g(連續 3 次清晨第一次排尿的平均
值)的患者,若其 eGFR 大於或等於 60 (≥60) mL/min/1.73 m2,則符合參與資格,惟
eGFR 的計算方式針對年滿 18 (≥18) 歲的受試者採用 CKD-EPI (2021) 公式,未滿 18
(<18) 歲的受試者則採用 bedside Schwartz 公式。
I 04. eGFR 大於或等於 45 (≥45) mL/min/1.73 m2 (或篩選時 eGFR 大於或等於 60 [≥60]
mL/min/1.73 m2 同時 UPCR 大於或等於 1.5 [≥1.5 g/g] 且小於 3 [<3] g/g 的受試者),其
中,篩選時年滿 18 (≥18) 歲的受試者依據 CKD-EPI (2021) 公式計算,篩選時未滿 18
(<18) 歲的受試者依據 bedside Schwartz 公式計算。
I 05. 過往紀錄顯示,治療前 UPCR 大於或等於 3.5 (≥3.5) g/g(或若使用 24 小時尿蛋白,則
為治療前 24 小時尿蛋白 3.5 g/day),在接受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療法後,
UPCR (或 24 小時尿蛋白)降低大於 40% (>40%) 。這包括被視為有類固醇依賴性、
經常復發,或曾部分緩解的患者。前述各項的定義如下:
• 類固醇依賴性(依據 KDIGO 準則之定義 [7]):對於年齡大於或等於 18 (≥18) 歲的
成人:在糖皮質類固醇治療期間或治療完成後 2 週內復發。對於 16 至 17 歲的青少
年:糖皮質類固醇治療期間(給予完整劑量時或逐漸減量期間)或糖皮質類固醇治
療中止後 15 天內連續 2 次復發。
• 經常復發(依據 KDIGO 準則定義):每 6 個月復發 2 次或以上(或每 12 個月復發
4 次或以上)。
• 部分緩解:蛋白尿相較於基準期降低超過 40% (>40%)。
I 06. 若受試者正在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則每日劑量必須小於或等於 10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劑量,且自隨機分配前至少 1 週開始維持穩定。
I 07. 對於在篩選前接受腎素-血管張力素-醛固酮系統 (RAAS) 抑制劑治療的受試者,篩選前
必須維持穩定劑量大於或等於 4 (≥4) 週;在雙盲或 OLE 治療期間不允許開始使用新
的 RAAS 抑制劑或變更其劑量。
I 08. 對於在篩選前接受鈉-葡萄糖共同輸送蛋白 2 (SGLT2) 抑制劑治療的受試者,篩選前必
須維持穩定劑量大於或等於 4 (≥4) 週;在雙盲或 OLE 治療期間不允許開始新的
SGLT2 抑制劑治療或變更其劑量。
體重
I 09. 篩選時體重介於 45 至 120 kg(含上下限)之間。
性生活、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哺乳
I 10. 所有(男性和女性)
男性和女性使用的避孕方式,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但不允許
女性使用雌激素口服避孕劑。
A) 男性受試者:
若男性受試者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後至少 12 週至最長 5 個月內
遵守下列規定,則符合參與資格(請參閱第 10.4.2 節):
• 禁止捐贈或冷凍保存精子
• 加上以下任一項:
- 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如果這是其偏好且慣常的生活型態;即長期且持續的
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 必須同意採取避孕措施,詳述如下:
與當前未懷孕的 WOCBP 發生性行為時,請使用附錄 4 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第 10.4 節)
中所述的男用保險套和另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法
B) 女性受試者:
•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且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 為 WONCBP,如附錄 4 避孕和屏障法準則中所定義(第 10.4 節)

- 為 WOCBP,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在開始接受治療之前使用)以及在最後一次
給予試驗治療後 4 週至最長 26 週內,如附錄 4 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第 10.4
節)所述,使用一種高度有效(年失敗率低於 1% [<1%])且最好為使用者依賴
性低的避孕方法(請參閱第 10.4.2 節),並且同意在此期間不得基於生育目的捐
贈或冷凍保存卵(卵子、卵細胞)。
• WOCBP 在試驗藥物第一次給藥前 24 小時內的高靈敏度懷孕檢測結果(根據當地法
規要求,採用尿液或血清檢測)必須為陰性,詳見第 8.3.5 節懷孕。
-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定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需要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則此受試者必須被排除。
受試者同意書
I 11. 如附錄 1(第 10.1 節)所述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這包括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及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E 01. 遺傳性或繼發性 FSGS 或 MCD(例如病毒性、藥物誘發 FSGS 或 MCD、糖尿病結節
性硬化症)。帶有 APOL1 風險等位基因的患者符合資格。
E 02. 診斷出 FSGS 的塌陷變異。
E 03. 目前或先前患有需要透析或移植的末期腎臟疾病 (ESKD)。
E 04. 血栓栓塞事件的病史、臨床證據、疑似發生或顯著風險,以及心肌梗塞、中風及/或
抗磷脂症候群。
E 05. 肝膽疾病,例如與藥物或酒精相關的肝病、非酒精性脂肪肝炎、自體免疫性肝炎、血
色素沉著症、威爾森氏症、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原發性膽汁性膽管炎、原發性硬
化性膽管炎、中度或重度肝損傷(Child Pugh B 級或 C 級),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具臨
床意義的任何其他肝臟疾病。
E 06.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性的任何其他醫療、手術或其他病況,包括
但不限於:
• 曾經或目前有免疫缺陷,包括嚴重低伽瑪球蛋白血症
• 發炎性疾病病史
• 脫髓鞘疾病史
• 根據當地法規,施打尚未接種的疫苗
• 骨髓或實質器官移植
• 先前曾接受淋巴放射線治療
E 07. 有以下任何感染的證據:
• 目前或近期罹患中度至重度的病毒、細菌或黴菌感染(例如肺炎、腎盂腎炎、感染
性葡萄膜炎)
• 隨機分配前 4 週內需要住院或接受 IV 抗生素治療的感染,或顯著的慢性病毒(包
括超過 2 起帶狀皰疹的病史或活動性帶狀皰疹)、細菌或黴菌感染(例如骨髓
炎)。
• 侵襲性伺機性感染病史(包括但不限於組織胞漿菌病、李斯特菌症、球黴菌症、念
珠菌症、肺囊蟲肺炎,以及麴菌病,不論其是否緩解)。
E 08. 依據病史(例如胸部 X 光)記載及檢驗或結核檢測,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之證
據:篩選時或篩選前 3 個月內 IGRA 檢測結果為陽性或 2 次不確定(不論先前治療狀
態為何)。若在篩選前 3 個月內有依據純化蛋白質衍生物 (PPD) 檢測或陰性 IGRA 結
果的結核病篩檢陰性記錄(如果當地標準照護有要求,也需要進行胸部 X 光檢查),
則無需以 IGRA 進行進一步篩檢;如果在臨床上有需要時,則可根據臨床判斷、臨界
值結果或臨床上懷疑結核病感染時,重複進行該項檢測。對於 TB 檢測結果不確定,
或先前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史的受試者,進入試驗前必須諮詢傳染病或 TB 專科
醫師並取得核准。亦將排除有非結核性分枝桿菌感染證據的受試者。
E 09. 對任何試驗藥物成分發生臨床上顯著或嚴重藥物過敏或全身性過敏反應的病史,包括
治療後過敏反應(包括但不限於嚴重多形性紅斑、線性免疫球蛋白 A [IgA] 皮膚病、
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和剝落性皮膚炎),但局部注射部位反應除外。
E 10. 隨機分配前 5 年內曾有任何惡性腫瘤病史或目前有活動性惡性腫瘤,包括淋巴增生疾
病及淋巴癌(但治療成功的子宮頸原位癌、非轉移性皮膚鱗狀細胞或基底細胞癌除
外)。
E 11. 目前或過去一年內有藥物濫用及/或酒精濫用的情況。
E 12. 篩選前的任何時候曾有任何出血疾病、病史或預定程序,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具有高
出血風險,或在試驗期間需要使用血液製品。
過往/合併治療
E 13. 隨機分配前 1 週內曾接受高劑量的類固醇(每日超過 10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
物劑量),或發生類固醇劑量改變。
E 14. 持續使用雌激素口服避孕劑。
E 15. 隨機分配前 6 週內或藥物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非類固醇免疫抑
制劑、標靶生物製劑或小分子治療的劑量。對於抗 CD20 藥物,例如 rituximab,除非
篩選時有記錄顯示 B 細胞恢復正常值,否則篩選前 12 個月內的任何使用應予以排
除。
E 16. 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使用 Sparsentan 或任何內皮素受體拮抗劑。
E 17. 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進行血漿置換,或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接受靜脈注射免疫球蛋
白 (IVIG) 或皮下注射免疫球蛋白 (SCIG)。
E 18. 在隨機分配的 3 天內使用氫離子幫浦抑制劑藥物,例如 omeprazole 和 esomeprazole。
E 19. 在篩選前 14 天內定期(每天或連續 5 天或以上每兩天一次)服用 doxepin。
E 20. 在篩選和試驗治療期間計劃或預期使用任何禁用藥物(第 6.9 節)和程序。
E 21. 隨機分配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併用已知為 CYP3A 全身性強效至
中效的抑制劑和誘導劑(請參閱第 10.15 節)。
E 22.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接種卡介苗疫苗之外的任何活性(減毒)疫苗(例如水痘帶狀
皰疹疫苗、口服小兒麻痺疫苗、狂犬病疫苗);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接種卡介苗疫
苗,或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接種非活性疫苗(例如季節性流感、COVID-19)。
過往/同期臨床試驗經驗
E 23. 在篩選前 1 個月或 5 個半衰期(若已知)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試驗藥物
治療。
診斷評估
E 24. 有任何臨床上顯著的異常實驗室檢測結果(化學、血液學或尿液分析),經試驗主持
人認定會危害受試者的安全性,但篩選時的原發性 FSGS/MCD 相關異常除外。
E 25. 即使接受抗脂質療法,高三酸甘油酯血症的相關指數仍然非常高(定義為空腹血清三
酸甘油酯濃度大於或等於 500 [≥500] mg/dL)。
E 26. 篩選時,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大於 1.5 (>1.5)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E 27. 篩選時血清總膽紅素超過 1.5 (>1.5) 倍 ULN,但以下情況除外:
• 如果總膽紅素被分離且直接膽紅素少於 35% (<35%),則可接受分離膽紅素超過 1.5
(>1.5) 倍 ULN
• 對於有記錄顯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若總膽紅素未超過 3.0 mg/dL 或 50
μmol/L,則可以納入
E 28. 篩選時血紅素不足10 (<10) g/100 mL(女性)或不足 11 (<11) g/100 mL(男性)。
E 29. 篩選時嗜中性白血球不足 1500 (<1500)/mm3(非洲族裔為不足 1000 [<1000]/mm3)。
E 30. 篩選時淋巴球不足 800 (<800)/mm3。
E 31. 篩選時血小板不足 150,000 (<150,000)/mm3。
E 32. 篩選時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具有臨床意義的國際標準比值 (INR) 檢測、部分凝血活酶
時間檢測 (aPTT) 或其他凝血標記結果異常。
E 33. IgG 小於 200 (<200) mg/dL。
E 34. 篩選時或第一次給予試驗藥物前 3 個月內存在 HBsAg 或 HBcAb 且 DNA 檢測結果呈
陽性;篩選時或開始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 C 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除非有記錄
顯示治療已成功完成;或存在抗 HIV1 抗體、抗 HIV2 抗體或 HIV-1 p24 抗原。
E 35. 心電圖檢查顯示 QT 校正心率 (QTc) 超過 450 (>450) ms(男性)、超過 470 (>470) ms
(年滿 18 [≥18] 歲女性),或超過 460 (>460) ms(16 歲至未滿 18 [<18] 歲女性),控
制不佳的心房顫動(即有症狀的受試者或心電圖心室率高於每分鐘 100 下),或其他
臨床顯著的心血管異常。
其他排除條件
E 36. 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參與者。
E 37.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
況,或受試者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潛在風險。
E 38. 受試者為臨床試驗機構僱員,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人士,或此類人士的直系親
屬(請參見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條例 E6 章節
1.61)。
E 39. 有關藥物間交互作用的疑慮。
E 40. 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 請參閱第 10.7 節(附錄 7,
國家特定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 人

  • 全球人數

    8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