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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7260C00001
試驗已結束

2024-10-01 - 2026-12-31

Phase II

召募中4

一項第 IIb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 AZD5004 用於患有肥胖或體重過重且出現合併症之參與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宜青 家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國晉 家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文元 家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宗憲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肥胖或體重過重且出現至少 1 種體重相關合併症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在於,評估 AZD5004 相較於安慰劑,用於患有肥胖或體重過重且出現至少 1 種體重相關合併症之參與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AZD5004

劑型

110

劑量

2.5mg、10mg、25mg

評估指標

•第 26 週時體重自基準期以來的百分比變化
•第 26 週時達到體重自基準期以來降低 ≥ 5%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參與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至少為 18 歲。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篩選時,身體質量指數 (BMI):
(a) ≥ 30 kg/m2,或
(b) ≥ 27 kg/m2,且目前確診患有至少 1 種下列體重相關合併症(不論已治療或未治療):
(i) 高血壓
(ii) 血脂異常或高血脂
(iii) 心血管疾病
(iv) 阻塞性睡眠呼吸中止症
體重
3篩選前體重維持穩定 3 個月(體重變化在 ± 5% 內)。
避孕/屏障要求
4女性參與者:
• 具生育能力女性 (FOCBP):
- 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至少 5 天(= 5 個半衰期),必須使用如附錄 C 2.1 所定義的適當避孕方法。
- 不允許使用口服避孕藥。
- 不允許使用含有雌激素的荷爾蒙避孕方法。
• 不具生育能力女性

5男性參與者:
• 在試驗期間以及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至少 19 天(= 5 個半衰期加上 2 週),必須使用保險套。
• 在整個臨床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 19 天(5 個半衰期加上 2 週),男性試驗參與者的性伴侶必須使用額外的避孕方法。
知情同意
6有能力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7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體學計畫研究檢體之前,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體學計畫研究資訊和同意書(台灣不適用)。

主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狀況
體重相關
1患有由其他內分泌異常引起的肥胖,例如庫欣氏症候群,或單源性或症候群性肥胖,例如普瑞德-威利氏症候群
2篩選前 3 個月內曾為減輕體重而接受處方藥或非處方藥
3曾接受或計畫(在試驗期內)接受減肥手術或置入減重裝置(例如:胃部氣球或十二指腸屏障)
糖尿病
4有第 1 型糖尿病或 第 2 型糖尿病 (T2DM) 的病史
5篩選時糖化血色素 (HbA1c) ≥ 6.5% (48 mmol/mol)
6篩選前 3 個月內曾接受糖尿病藥物治療
腸胃道 (GI) /肝臟
7臨床上顯著的發炎性腸道疾病、胃輕癱、嚴重疾病或影響上腸胃道的手術(包括減重手術),其可能影響胃排空、藥物吸收或安全性和耐受性資料的判讀
8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重大肝臟疾病(代謝功能障礙相關脂肪肝疾病除外)和/或篩選時出現以下任何結果:
(a)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 正常值上限 (ULN)
備註:如果篩檢出 ALT < 2 × ULN,則繼續納入。如果篩檢出 ALT 為 2 至 3 × ULN,則在隨機分配前重複篩檢。如果第二次篩檢數值仍 < 3× ULN,則繼續納入。如果第二次數值 > 3× ULN,則必須排除該參與者。
(b)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 × ULN
(c) 鹼性磷酸酶 (ALP) ≥ 1.5 × ULN
(d) 總膽紅素 (TBIL) ≥ 1.5 × ULN(除非已知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病史,若直接膽紅素 < ULN,可接受最高 3 mg/dL)
9有肝硬化和/或肝臟代償不全的病史,包括腹水、肝性腦病變或靜脈曲張出血。其他病因的肝臟疾病(例如酒精性脂肪肝炎;藥物誘發性、病毒性或自體免疫性肝炎;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血鐵沉積症;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威爾森氏症)
10參與者的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
11參與者的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或 HCV 核醣核酸 (RNA) 呈陽性
12有肝臟移植病史或目前列入肝臟移植名單
13有急性(除非原因是先前已緩解的膽結石胰臟炎和已接受膽囊切除術)或慢性胰臟炎病史,或血清脂肪酶/胰臟澱粉酶升高(超過 3 × ULN)。
14篩選時血清三酸甘油脂濃度高於 1000 mg/dL (11 mmol/L),因為這可能導致急性胰臟炎
心血管 (CV) /腎臟
15在休息至少 5 分鐘後,2 次坐姿測量的平均收縮壓 (BP) ≥ 160 mm Hg 和/或舒張壓 ≥ 100 mm Hg。
16試驗主持人認為患有心律不整或心電圖 (ECG) 形態學異常,而可能干擾針對心跳速率校正的 QT 間期 (QTc) 間期變化的判讀,包括 ST 波形態學。
a) 第二級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或竇房結功能不全伴隨臨床上顯著的暫停,且未以節律器治療
b) 需要治療的心室心律不整
c) 心房顫動/撲動且確認休息時心室速率 > 100 bpm 的參與者
d) 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QTcF) > 450 ms,或從 QRS 複合波開始到 T 波結束 (QT) 的 ECG 間期先天較長之症候群家族病史
17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心肌梗塞,或參與者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曾進行或篩選時準備進行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繞道移植術。篩選前 3 個月內發生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參與者具備其他嚴重心血管病況或心血管風險,而試驗主持人因此判定不適合參與試驗。
18重度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I 或 IV)
19腎功能受損,定義為篩選時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eGFR) ≤ 45 mL/min/1.73m2(依據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合作公式估算腎絲球濾過率 (GFR))
心理健康
20有精神病或雙極性疾患的病史
21篩選時過去 2 年內曾有重度憂鬱症的病史,且試驗主持人判定參與者在臨床上並不穩定
22主動自殺意圖,定義為篩選時或隨機分配前任何時間點的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評定量表 (C-SSRS) 基準期/篩選期版本為第 4 類(具些許意圖行動的主動自殺意圖,無具體計畫)或第 5 類(具備具體計畫和意圖的主動自殺意圖)
其他
23患有控制不良的甲狀腺疾病,定義為篩選時促甲狀腺素 > 6.0 mIU/L 或 < 0.4 mIU/L
24篩選時基礎降鈣素濃度 > 50 ng/L 或 pg/mL,或有甲狀腺髓質癌 (MTC) 或多發性內分泌腫瘤症候群 (MEN) 第 2 型的病史/家族史
25篩選時患有血紅素病變、溶血性貧血或慢性貧血(男性血紅素濃度 < 11.5 g/dL [115 g/L],女性血紅素濃度 < 10.5 g/dL [105 g/L]),或任何其他已知會干擾糖化血色素 (HbA1c) 測量值判讀的狀況
26篩選回診前 1 個月內曾捐贈血漿,或在篩選回診前 3 個月內曾捐血/失血 > 500 mL
27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有已知或疑似藥物濫用病史,和/或有酒精濫用或飲酒過量的病史,且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影響參與者的安全性或對試驗程序的遵從度
28篩選前 5 年內有腫瘤病史,但經過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子宮頸癌除外
29試驗主持人認為參與者有病史或任何現有病況會干擾試驗治療的評估、使參與者承受風險、影響參與者參與的能力,或影響試驗結果的解讀。
30血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抗體的任何陽性結果
31泌乳中、哺乳中或懷孕中的女性,或計畫自開始篩選起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5 天期間的任何時候受孕或開始哺乳的女性
先前/併用療法
32參與者正在接受下列治療:強效或中效細胞色素 P450 3A4 (CYP3A4) 誘導劑或抑制劑、具有窄治療指數的 CYP3A4 受質藥物、敏感的 CYP3A4 受質、乳癌抗藥性蛋白 (BCRP) 受質、敏感或中度敏感的 CYP2C8 受質、敏感或中度敏感的 CYP2B6 受質,以及具有窄治療指數的 P-gp (P-glycoprotein;P醣蛋白) 受質藥物和含有雌激素的產品。有關禁止和限制使用之合併用藥的具體詳情和例外情況,請參閱計畫書第 6.9 節。
33在試驗藥品第一次給藥前 3 週內,使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隔的藥物/物質。
34篩選前 3 個月內曾接受與體重顯著增加相關的藥物治療(例如: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允許使用口服皮質類固醇最長 14 天]、抗精神病藥物)
35篩選時正在使用中樞神經系統刺激劑,但不包括含咖啡因飲料
試驗相關
36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對第一型類升糖素胜肽受體致效劑 (GLP-1RA)、賦形劑或與 AZD5004 結構相似的藥物有持續過敏/過敏反應的病史
37曾在臨床試驗中接受另一種試驗藥品且直到篩選時尚未經過 30 天或 5 個藥物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的任何參與者
38同時參與其他任何類型的介入性試驗,或與任何阿斯特捷利康或試驗單位員工或其直系親屬有關聯
39易受傷害的成人,例如受拘留人士、受監護或託管的受保護成人、或依政府或司法命令交付給機構之人。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30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