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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B3D-MC-GHDN

2012-03-30 - 2015-11-06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Teriparatide對股骨頸骨折癒合的效果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晉 骨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蘇宇平 骨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呂克修 骨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馬景侯 骨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黃揆洲 骨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股骨頸骨折癒合

試驗目的

GHDN試驗的主要目的為針對低創傷股骨頸骨折且經內固定24個月後骨折成功癒合的男性及≥ 50歲的停經女性,判定以teriparatide 20 µg/day治療6個月的效果,並與安慰劑作比較。 將會使用包含4項組成的試驗指標為每一位病患判定骨折成功癒合:1)癒合的放射學佐證、2)未進行翻修手術(revision surgery)、3)癒合的功能性佐證,及4)疼痛控制。對於主要試驗指標,如果病患在第24個月時符合所有4項組成,即會認定為骨折成功癒合。

藥品名稱

Forteo

主成份

Teriparatide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250

評估指標

主要目的:
GHDN試驗的主要目的為針對低創傷股骨頸骨折且經內固定24個月後骨折成功癒合的男性及≥ 50歲的停經女性,判定以teriparatide 20 µg/day治療6個月的效果,並與安慰劑作比較。
將會使用包含4項組成的試驗指標為每一位病患判定骨折成功癒合:1)癒合的放射學佐證、2)未進行翻修手術(revision surgery)、3)癒合的功能性佐證,及4)疼痛控制。對於主要試驗指標,如果病患在第24個月時符合所有4項組成,即會認定為骨折成功癒合。
次要目的:
在以下各項中比較teriparatide組及安慰劑組:
1. 第10週以及第6、12及第24個月具有癒合之放射學佐證的病患比例,以及自第10週至第24個月上述病患比例隨時間的變化。
2. 每次術後回診時無翻修手術的病患比例,以及自第1次術後回診至第24個月上述病患比例隨時間的變化。
3. 第24個月時不論是否使用助行器,能以≥ 0.05公尺/秒(m/s)之步速行走的病患比例,且自基期(≥ 10週)至第24個月無具臨床意義的步速降低(> 0.1 m/s)。
4. 第24個月時行走不會造成嚴重骨折部位疼痛(疼痛數字等級量表[NRS]< 7分)的病患比例,且自基期(≥ 10週)至第24個月無具臨床意義的行走時骨折部位疼痛惡化(疼痛NRS上升> 2分)。
5. 第10週以及第6、12及第24個月能以≥ 0.05 m/s之步速行走的病患比例,以及自第10週至第24個月上述病患比例隨時間的變化。
6. 第10週以及第6、12及第24個月在回診前24小時內、負重時及行走時無嚴重骨折部位疼痛(NRS分數< 7)的病患比例,以及自第10週至第24個月上述病患比例隨時間的變化。
7. 每次術後回診時回復其骨折前步行狀態之病患比例,以及自第1次術後回診至第24個月上述病患比例隨時間的變化。
8. 自第10週至第6個月在回診前24小時內、負重時及行走時骨折部位疼痛惡化隨時間的平均變化。
9. 自第10週至第6個月步速隨時間的平均變化。
10. 在24個月中接受翻修手術的時間。
11. 自第1次術後回診至第6個月,根據下列各量表隨時間之平均變化測量到的病患通報結果:
 12項簡表(SF-12)生理及心理組成摘要分數
 西安大略省McMaster骨關節炎指數(Western Ontario McMaster Osteoarthritis Index;WOMAC)
 歐洲生活品質問卷(EQ-5D)
12. 以臨床實驗室檢測及不良事件(AE)評估之安全性。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 在承受低創傷、單側股骨頸骨折前能夠行走之社區男性及≥ 50歲之停經女性(錯位性或非錯位)。
 除了股骨頸骨折以外,無其他失能性病症且平均餘命至少2年。
 已接受內固定(滑動式髖骨釘或多枚海綿骨釘)或符合內固定手術治療股骨頸骨折的資格(手術程序本身不在本試驗計劃書的進行程序中)。
 在得知試驗的風險、藥物及試驗程序後提供書面知情同意(病患或代理人)。
主要排除條件:
 骨肉瘤的基期風險升高;這包括患有骨佩吉特氏病、先前原發性骨惡性腫瘤或骨頭暴露於治療放射線(包括外部放射線治療或近接治療)之病患。由於血清鹼性磷酸酶升高可能代表佩吉特氏病的出現,因此無法解釋之鹼性磷酸酶升高亦為排除條件之一。
 非為原發性骨質疏鬆症,且影響骨代謝的未緩解骨疾病病史,包括腎性骨病變、骨軟化症、骨質疏鬆症的任何繼發性成因(包括糖皮質類固醇引起的骨質疏鬆症)、副甲狀腺功能亢進(未矯治)及腸道吸收不良。
 基期時血清鈣數值異常升高(定義為≥ 10.6 mg/dL),除非由試驗主持人和禮來臨床研究醫師共同判定為不具臨床意義的數值。
 基期時血清中完整副甲狀腺激素(PTH) (1-84)數值異常升高,定義為> 72 pg/mL。
 基期時嚴重的維生素D缺乏,定義為25羥基維生素D (25-hydroxy-vitamin D)濃度< 9.2 ng/mL。
 持續存在的肝疾病或黃膽。
 基期時血清肌酸酐顯示腎功能顯著受損,和/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測得或估算之肌酸酐廓清率顯示腎功能顯著受損。
 未經治療矯治之甲狀腺功能異常。
 第1次回診前5年內之惡性腫瘤病史,已根治之上皮基底細胞瘤或皮膚鱗狀細胞瘤不在此限。距篩選超過1年之前即已根治之原位子宮頸癌病患可進入試驗。
 骨髓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史。
 第1次回診前1年內具有症狀性腎結石或尿道結石病史。
 可允許先前接受下列骨活性藥物治療,但必須於第1次回診前停止治療:口服雙磷酸鹽、選擇性雌激素受體調節劑、降血鈣素、雌激素(口服、經皮或注射)、黃體激素、雌激素類似物、雌激素促進劑、雌激素拮抗劑或tibolone,以及活性維生素D3類似物。必須停止雄激素或其他肌肉增強劑的使用,使用睪固酮作為生理補充劑例外。
 先前使用下列骨活性藥物進行治療,如果符合下述治療期間則予以排除:任何時間使用補骨挺疏、第1次回診前12個月內靜脈注射雙磷酸鹽,和/或第1次回診前6個月內使用denosumab。
 先前曾以PTH、teriparatide或其他PTH類似物治療,或先前曾參與研究PTH、teriparatide或其他PTH類似物之任何其他臨床試驗。
 促骨生成蛋白或任何其他生長激素的局部或全身性治療。
 目前骨折之髖骨先前曾發生骨折或進行骨手術。
 手術部位軟組織感染。
 骨移植或截骨手術治療。
 使用任何類型之可分解骨水泥、羥基磷灰石塗層植入物或非侵入性介入方式進行增強治療。
 多處創傷或骨折超過一個部位以上之病患。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5 人

  • 全球人數

    12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