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HZNP-TEP-305
試驗執行中
2024-09-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E05.90
未明示之甲狀腺毒症,未伴有甲狀腺毒性危象或風暴
ICD-9242.90
未提及甲狀腺腫或其他原因之甲狀腺毒症,未提及甲狀腺毒性危象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多中心試驗,評估皮下注射 Teprotumumab 用於中度至重度活動性甲狀腺眼病受試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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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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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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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甲狀腺眼病
試驗目的
整體目標為,對於中度至重度活動性 TED 受試者,研究 teprotumumab(一種類胰島素生長因子-1 受體 [IGF-1R] 的完整人類單株抗體 [mAb] 抑制劑)相較於安慰劑(兩者均透過 OBI SC 給藥)治療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Teprotumumab
劑型
230
劑量
150mg/10.5ml
評估指標
第 24 週時的凸眼反應者比例(試驗眼的凸眼自基準期以來減少 ≥ 2-mm、且對側眼之凸眼無惡化 [增加 ≥ 2-mm] 受試者百分比)
主要納入條件
每位受試者均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納入本試驗:
1.受試者必須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2.受試者可為男性或女性,篩選時年齡必須在 18 至 80 歲之間(含上下限)。
3.在篩選和基準期時,受試者必須經臨床診斷患有與活動性 TED 相關的葛瑞夫茲氏症,且影響最嚴重的眼部為 CAS ≥ 3(以 7 項量表評估)。
4.受試者必須有中度至重度活動性 TED(未危及視力,但明顯影響日常生活),通常與下列一項或多項有關:眼瞼內縮 ≥ 2 mm,中度或重度軟組織侵犯和/或非持續性或持續性複視。(註:基準期時無複視的受試者將限制在納入總人數的約 25%。)
5.依據主治醫師的估計,受試者基準期(診斷 TED 前)時患有凸眼 ≥ 3 mm,和/或凸眼高於種族和性別正常值 ≥ 3 mm。
法國試驗中心:凸眼的正常值因性別和種族而異。
6.受試者曾在基準期前 15 個月內出現活動性 TED 症狀(依據受試者記錄判定)。
7.受試者在篩選時甲狀腺功能必須正常,且基準期疾病受到控制,或患有輕度甲狀腺機能低下或亢進(定義為游離甲狀腺素 [FT4] 和游離三碘甲狀腺素 [FT3] 濃度高於或低於正常限值 < 50%)。應盡一切努力立即矯正輕度甲狀腺機能低下或亢進,並在整個試驗期間維持甲狀腺功能正常狀態。
8.受試者不需要立即接受手術眼科介入,且在試驗期間未計畫進行矯正性手術/放射治療。
9.具生育能力女性(包括在篩選前 < 2 年發生停經、篩選前非治療誘發的無月經持續 < 12 個月,或非手術絕育 [無卵巢和/或子宮] 者)在篩選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在所有試驗計畫書規定時間點(即:每次給藥前和全部試驗參與期間)的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註:可以使用停經後範圍內的高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 (> 40 IU/L),確認未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女性的停經後狀態。然而,若未有持續 12 個月的非治療誘發性無月經,必須以超過一次 FSH 測量值落在停經後範圍內 (> 40 IU/L) 作為確認。若為接受 HRT 且不確定停經狀態的女性,當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 時,將必須使用一種非雌激素荷爾蒙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否則,其必須中止 HRT,以便在納入試驗前確認停經後狀態。若是與未切除輸精管之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使用 2 種可靠的避孕方式,其中 1 種建議為荷爾蒙避孕法,例如口服避孕藥。荷爾蒙避孕法必須在基準期前開始進行至少 1 個完整週期,並在最後一劑 IP 後持續 180 天(女性受試者也應避免在最後一劑 IP 後 180 天內捐贈卵子)。持續且正確使用的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每年失敗率 < 1%),包括植入劑、注射劑、複方口服避孕藥、部分子宮內避孕器、輸卵管結紮、禁慾,以及伴侶接受輸精管切除術。只有當禁慾符合受試者一般且偏好的生活型態時,才應使用禁慾作為避孕方法,且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法、症狀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法)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週期性禁慾、體外射精(性交中斷)或僅使用殺精劑均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10.受試者願意且能夠在試驗期間遵從試驗計畫書要求。
1.受試者必須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2.受試者可為男性或女性,篩選時年齡必須在 18 至 80 歲之間(含上下限)。
3.在篩選和基準期時,受試者必須經臨床診斷患有與活動性 TED 相關的葛瑞夫茲氏症,且影響最嚴重的眼部為 CAS ≥ 3(以 7 項量表評估)。
4.受試者必須有中度至重度活動性 TED(未危及視力,但明顯影響日常生活),通常與下列一項或多項有關:眼瞼內縮 ≥ 2 mm,中度或重度軟組織侵犯和/或非持續性或持續性複視。(註:基準期時無複視的受試者將限制在納入總人數的約 25%。)
5.依據主治醫師的估計,受試者基準期(診斷 TED 前)時患有凸眼 ≥ 3 mm,和/或凸眼高於種族和性別正常值 ≥ 3 mm。
法國試驗中心:凸眼的正常值因性別和種族而異。
6.受試者曾在基準期前 15 個月內出現活動性 TED 症狀(依據受試者記錄判定)。
7.受試者在篩選時甲狀腺功能必須正常,且基準期疾病受到控制,或患有輕度甲狀腺機能低下或亢進(定義為游離甲狀腺素 [FT4] 和游離三碘甲狀腺素 [FT3] 濃度高於或低於正常限值 < 50%)。應盡一切努力立即矯正輕度甲狀腺機能低下或亢進,並在整個試驗期間維持甲狀腺功能正常狀態。
8.受試者不需要立即接受手術眼科介入,且在試驗期間未計畫進行矯正性手術/放射治療。
9.具生育能力女性(包括在篩選前 < 2 年發生停經、篩選前非治療誘發的無月經持續 < 12 個月,或非手術絕育 [無卵巢和/或子宮] 者)在篩選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在所有試驗計畫書規定時間點(即:每次給藥前和全部試驗參與期間)的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註:可以使用停經後範圍內的高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 (> 40 IU/L),確認未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女性的停經後狀態。然而,若未有持續 12 個月的非治療誘發性無月經,必須以超過一次 FSH 測量值落在停經後範圍內 (> 40 IU/L) 作為確認。若為接受 HRT 且不確定停經狀態的女性,當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 時,將必須使用一種非雌激素荷爾蒙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否則,其必須中止 HRT,以便在納入試驗前確認停經後狀態。若是與未切除輸精管之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使用 2 種可靠的避孕方式,其中 1 種建議為荷爾蒙避孕法,例如口服避孕藥。荷爾蒙避孕法必須在基準期前開始進行至少 1 個完整週期,並在最後一劑 IP 後持續 180 天(女性受試者也應避免在最後一劑 IP 後 180 天內捐贈卵子)。持續且正確使用的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每年失敗率 < 1%),包括植入劑、注射劑、複方口服避孕藥、部分子宮內避孕器、輸卵管結紮、禁慾,以及伴侶接受輸精管切除術。只有當禁慾符合受試者一般且偏好的生活型態時,才應使用禁慾作為避孕方法,且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法、症狀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法)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週期性禁慾、體外射精(性交中斷)或僅使用殺精劑均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10.受試者願意且能夠在試驗期間遵從試驗計畫書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將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1.受試者因視神經病變而發生最佳矯正視力減退,定義為過去 6 個月內視力在 Snellen 視力表(或相等量表)中減少 2 行、新出現視野缺損,或繼發於視神經侵犯的色覺異常。
2.受試者患有對醫療處置無反應的角膜失代償。
3.受試者的 CAS 在篩選和基準期間減少 ≥ 2 分。
4.受試者的凸眼在篩選和基準期間減少 ≥ 2 mm。
5.受試者先前曾接受眼眶放射療法、眼眶減壓或斜視手術(不包括與 TED/葛瑞夫茲氏症無關的兒童斜視手術)。
6.受試者計畫在試驗期間進行眼瞼手術。
7.受試者在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接受眼部周圍的肉毒桿菌毒素注射。
8.受試者在篩選前 3 週內曾以任何全身性方式使用類固醇(靜脈輸注 (IV) 或口服)或類固醇眼藥水,以治療 TED 或其他病症。例外包括局部給藥(不包括眼部周圍),例如局部、關節內和吸入性類固醇,以及用於治療輸注反應的類固醇。
9.受試者在篩選前 3 週內曾使用硒(試驗期間不得重新開始使用硒);然而,允許使用含有硒的綜合維他命(每天 < 100 mcg)。
10.受試者在第一次給予 IP 前 12 個月內曾接受任何 rituximab(Rituxan® 或 MabThera®)治療、在第一次給予 IP 前 6 個月內曾接受 tocilizumab(Actemra® 或 Roactemra®),或者在第一次給予 IP 前 3 個月內曾接受任何非類固醇免疫抑制劑治療。
11.受試者的篩選實驗室檢體顯示任何下列異常結果:
●丙胺酸轉胺酶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3 × 正常值上限;
●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 30 mL/min/1.73 m2.
12.篩選時 HbA1c ≥ 7.5 的受試者。
13.受試者原本患有眼部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導致無法參與試驗或混淆試驗結果判讀。
14.受試者有任何惡性腫瘤病史,除非已治癒,且在篩選前至少 5 年內未復發。
15.若受試者患有發炎性腸道疾病 (IBD)(潰瘍性結腸炎或克隆氏症),且出現活動性發炎性腸道或腸道外症狀、在篩選前 3 個月內開始接受或改變醫療療法、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接受腸道手術,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受腸道手術,將不符合試驗資格。
16.所有受試者都將接受 B 型肝炎、C 型肝炎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狀態檢測。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若受試者 HBsAg 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陽性,將接受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的重複檢測。若 HBsAb 為陰性,則受試者不符合試驗資格;若 HBsAb 為陽性,且當地準則允許,則可納入該受試者。若偵測到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之 HCV 去氧核糖核酸 (RNA) 定量檢測的敏感性,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1/HIV-2 抗體為陽性,則不符合資格。
17.受試者為女性且已懷孕或正在哺乳(哺乳中)。
18.受試者目前有藥物或酒精濫用,或在過去 12 個月內有任一種病史。
19.受試者已知對 teprotumumab、其賦形劑、醫療黏著劑過敏,或曾對 mAb 發生過敏反應。
20.受試者先前曾接受 teprotumumab 或曾參與一項 teprotumumab 臨床試驗。
21.受試者先前曾接受任何抗類胰島素生長因子受體 mAb。
22.受試者在篩選前 6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
23.受試者有任何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會使受試者不適合納入試驗的其他狀況。
1.受試者因視神經病變而發生最佳矯正視力減退,定義為過去 6 個月內視力在 Snellen 視力表(或相等量表)中減少 2 行、新出現視野缺損,或繼發於視神經侵犯的色覺異常。
2.受試者患有對醫療處置無反應的角膜失代償。
3.受試者的 CAS 在篩選和基準期間減少 ≥ 2 分。
4.受試者的凸眼在篩選和基準期間減少 ≥ 2 mm。
5.受試者先前曾接受眼眶放射療法、眼眶減壓或斜視手術(不包括與 TED/葛瑞夫茲氏症無關的兒童斜視手術)。
6.受試者計畫在試驗期間進行眼瞼手術。
7.受試者在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接受眼部周圍的肉毒桿菌毒素注射。
8.受試者在篩選前 3 週內曾以任何全身性方式使用類固醇(靜脈輸注 (IV) 或口服)或類固醇眼藥水,以治療 TED 或其他病症。例外包括局部給藥(不包括眼部周圍),例如局部、關節內和吸入性類固醇,以及用於治療輸注反應的類固醇。
9.受試者在篩選前 3 週內曾使用硒(試驗期間不得重新開始使用硒);然而,允許使用含有硒的綜合維他命(每天 < 100 mcg)。
10.受試者在第一次給予 IP 前 12 個月內曾接受任何 rituximab(Rituxan® 或 MabThera®)治療、在第一次給予 IP 前 6 個月內曾接受 tocilizumab(Actemra® 或 Roactemra®),或者在第一次給予 IP 前 3 個月內曾接受任何非類固醇免疫抑制劑治療。
11.受試者的篩選實驗室檢體顯示任何下列異常結果:
●丙胺酸轉胺酶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3 × 正常值上限;
●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 30 mL/min/1.73 m2.
12.篩選時 HbA1c ≥ 7.5 的受試者。
13.受試者原本患有眼部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導致無法參與試驗或混淆試驗結果判讀。
14.受試者有任何惡性腫瘤病史,除非已治癒,且在篩選前至少 5 年內未復發。
15.若受試者患有發炎性腸道疾病 (IBD)(潰瘍性結腸炎或克隆氏症),且出現活動性發炎性腸道或腸道外症狀、在篩選前 3 個月內開始接受或改變醫療療法、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接受腸道手術,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受腸道手術,將不符合試驗資格。
16.所有受試者都將接受 B 型肝炎、C 型肝炎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狀態檢測。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若受試者 HBsAg 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陽性,將接受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的重複檢測。若 HBsAb 為陰性,則受試者不符合試驗資格;若 HBsAb 為陽性,且當地準則允許,則可納入該受試者。若偵測到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之 HCV 去氧核糖核酸 (RNA) 定量檢測的敏感性,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1/HIV-2 抗體為陽性,則不符合資格。
17.受試者為女性且已懷孕或正在哺乳(哺乳中)。
18.受試者目前有藥物或酒精濫用,或在過去 12 個月內有任一種病史。
19.受試者已知對 teprotumumab、其賦形劑、醫療黏著劑過敏,或曾對 mAb 發生過敏反應。
20.受試者先前曾接受 teprotumumab 或曾參與一項 teprotumumab 臨床試驗。
21.受試者先前曾接受任何抗類胰島素生長因子受體 mAb。
22.受試者在篩選前 6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
23.受試者有任何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會使受試者不適合納入試驗的其他狀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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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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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