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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RD-750-201
試驗執行中

2024-10-01 - 2026-12-31

Phase II

尚未開始6

ICD-10I50.20

未明示收縮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21

急性收縮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22

慢性收縮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23

急慢性收縮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30

未明示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31

急性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32

慢性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33

急慢性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40

未明示收縮性併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41

急性收縮性併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42

慢性收縮性併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43

慢性收縮性併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併急性發作

ICD-10I50.9

心臟衰竭

ICD-9428.0

充血性心臟衰竭

一項第 2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劑量探索試驗,評估Tovinontrine 用於低收縮分率慢性心衰竭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謝宜璋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葉東峯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莊志明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林宗憲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黃金隆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陳柏偉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低收縮分率心衰竭 (HF) (HFrEF)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為,評估 tovinontrine 的 2 個最高劑量(第 2 劑量 [25 mg] 和第 3劑量 [50 mg],每天兩次 [BID])相較於安慰劑,在 12 週時對於 HFrEF 成人患者 N 端前B 型排鈉利尿胜肽 (NT-proBNP) 的作用。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Tovinontrine

劑型

110

劑量

2.5mg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為第 12 週時第 2 劑量 (25 mg BID) 群組和第 3 劑量 (50 mg BID) 群組血漿 NT-proBNP 的自基準期(第 1 天給藥前)以來百分比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患者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能夠理解和遵守所有試驗程序、瞭解試驗涉及的風險,並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2.篩選時為 ≥ 18 歲或依國家準則達到成年年齡的成年男性或女性患者;
3.有病史支持診斷患有臨床 HF 症候群、NYHA 功能性第 II 至 III 級,且在篩選前持續至少 6 個月。HF 症候群的定義為有下列一項或多項紀錄:
o至少 1 項因 HF 引起的典型症狀,例如呼吸困難和/或疲倦限制運動能力;
o至少 1 種 HF 的典型徵象,例如周邊水腫、頸靜脈壓力升高或肺部爆裂音;或
o過去 12 個月內(但不包括篩選前 60 天內或篩選期間)曾因 HF 住院、急診回診或門診回診,需要靜脈輸注 (IV) 或皮下注射 (SQ) 利尿劑。
4.篩選時於當地進行和判讀的經胸心臟超音波 (TTE) 或手持式心臟超音波顯示射出分率 (EF) ≤ 40%。如果在篩選前 3 個月內曾進行 TTE,則可使用此結果進行資格判定;
5.篩選時 NT-proBNP 濃度 ≥ 600 pg/mL。篩選時患有心房顫動或撲動的患者,篩選時的 NT-proBNP 濃度必須 ≥ 1000 pg/mL;
註:雖然並非強制性,但患者仍可提供預篩選同意,以在進入篩選和完成所有必要程序前收集 NT-proBNP 數值以確認資格。NT-proBNP 將在中央實驗室進行分析。如果患者成功進入篩選期,將取得新的 NT-proBNP 數值並報告,以確認資格。預篩選數值無法用於確認資格。
6.依據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正在接受指引導向 HF 療法的穩定最佳化劑量;
依據該個別患者的標準照護,指引導向 HF療法(依據當地實務指引)應包括以下一個或多個藥物類別:
oβ-阻斷劑;
o血管收縮素轉化酶 (ACE) 抑制劑;
o血管收縮素-II 受體阻斷劑 (ARB);
o合併 ARB 和腦啡肽酶抑制劑療法(例如:Entresto® [sacubitril/valsartan]);
o礦物皮質素受體拮抗劑 (MRAs);
o鈉-葡萄糖轉運蛋白 2 (SGLT2) 抑制劑;以及
o根據醫師判斷、當地實務指引,以及個別患者耐受性的其他標準療法(利尿劑除外),包括但不限於 ivabradine、isosorbide dinitrate,以及合併使用 hydralazine 和 isosorbide dinitrate 。
註:不排除其他指引導向的 HF 療法,例如利尿劑。
7.在篩選前 3 個月內或篩選期期間,未曾增加新的指引導向 HF 療法(利尿劑除外),且在篩選前至少 4 週內和篩選期間,所服用的所有 HF 療法(包括利尿劑)均以穩定最佳化劑量服用,且未計劃在隨機分配後改變;
8.具生育能力女性患者在篩選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第 1 天(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自篩選起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 個月內不得懷孕、哺乳或計畫懷孕,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9.若具生育能力女性患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90 天內無性生活(禁慾),或正在使用下列其中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即: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失敗率 < 1%),將予以納入:
o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3 個月內及整個試驗期間,已放置子宮內避孕器;
o伴侶接受絕育手術(前提是其是唯一的性伴侶),定義為至少接受輸精管切除術 6 個月,且經評估為手術成功;
o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複方(含雌激素或黃體素)荷爾蒙避孕劑(口服、陰道內或經皮給予);
o僅含黃體素之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口服、注射劑或植入劑);
o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或
o雙側輸卵管結紮。
註:女性患者在初經後直到停經後期間都被視為具生育能力,除非永久絕育。永久絕育方法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和雙側卵巢切除術。
註:在確認濾泡刺激素 (FSH) 篩檢測量值在停經後範圍內(參見納入條件 10)之前,圍絕經期女性應視為具生育能力。具生育能力的圍絕經期女性若符合納入條件 8 和 9,則可予以納入。
註:必須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禁慾或使用避孕措施,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30 天為止。
註:僅當禁慾定義為在有試驗治療相關風險的整個期間內不與異性性交時,才被視為高度有效的方法。在本試驗中,只有在符合患者偏好且慣常的生活型態時,才接受禁慾。週期性禁慾(安全期法、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僅使用殺精劑,以及泌乳停經法,都是不被接受的避孕方法。
10.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若符合下列一項不具生育能力的定義,將予以納入:
o已手術絕育(定義為在篩選前至少 26 週進行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
o為圍絕經期女性(定義為篩選時無月經 < 12 個月,且根據中央實驗室指定之範圍,有  2 次確認性 FSH 測量值在停經後範圍內的女性。其中至少 1 次 FSH 測量值必須在篩選期間取得,另外 1 次可基於歷史值。如果沒有歷史值,則第二次 FSH 測量值應在篩選期間取得);或
o為已停經女性(定義為自發性無月經至少 1 年的女性),根據中央實驗室指定之範圍,篩選時的 FSH 在停經後範圍內。
11.其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必須在參與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3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以及
註:納入試驗男性患者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包括如下:患者在篩選的至少 6 個月前接受絕育手術(評估為手術成功的輸精管切除術)或在參與試驗期間完全禁慾(若這是患者慣常且偏好的生活型態)。或者,可使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但前提是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納入條件 9 所述。
12.必須同意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 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或卵子。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將無法參與試驗:
1.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有 TTE 顯示 EF > 40% 的記錄;
2.在篩選前 60 天內或篩選期間,有證據顯示近期有 HF 惡化,定義為住院或需要 IV 或 SQ 利尿劑;
3.需要例行、排定的 HF 門診 IV 輸注(即強心劑、血管擴張劑、IV 鐵劑或利尿劑)或例行排定的超過濾;
4.在篩選時,由試驗主持人(或指定人員)判定身體檢查有任何臨床上顯著的異常發現,和/或生命徵象記錄如下:
o三次記錄後平均收縮壓為 < 90 mmHg 或 ≥ 180 mmHg;
o三次記錄後平均舒張壓 > 90 mmHg;或
o心跳速率每分鐘 < 45 或 > 90 下。
5.在篩選時有以下任何發現:
o試驗主持人認為對患者安全構成風險的具臨床意義心電圖 (ECG) 異常發現;和/或
o長 QT 症候群的個人或家族病史;和/或
oQTcF 間期 >500 毫秒;和/或
o使用已知會增加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風險的併用療法。
註:如果可歸因於心室激搏,則上述標準不適用。此外,可依試驗主持人判斷,考慮因 QRS 延長(120 毫秒)而導致 QTcF 延長且有傳導系統延遲病史的患者。
6.計畫在參與本試驗期間接受選擇性介入治療(例如: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植入低風險創新 [de novo] 器材、經皮結構性心臟疾病介入治療,或重大的心臟或非心臟手術),或在篩選前 <12 週內曾接受此類選擇性程序;
7.在篩選前 60 天內或篩選期期間患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中風、短暫性腦缺血發作、心臟、頸動脈或其他重大心血管手術或頸動脈血管成形術;
8.臨床上懷疑患有浸潤性心肌病變(例如:澱粉樣蛋白、類肉瘤)、肥厚性心肌病變(阻塞性或非阻塞性),或繼發於重度瓣膜疾病、活動性心肌炎、活動性心包炎,或臨床上顯著之先天性心臟病的 HF;
9.曾接受或計畫接受正位性心臟移植;
10.有機械循環支持或計劃使用機械循環支持;
11.已知有出血傾向;
12.目前正在接受磷酸二酯酶第 5 型抑制劑(例如:Viagra®、Cialis®、Revatio® 和 Adcirca®)或可溶性鳥苷酸環化酶刺激劑(例如:Verquvo®)的治療;
13.篩選時依據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 2021 年公式測量的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 30 mL/min/1.73 m2,或隨機分配時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快速惡化的腎臟疾病;
14.篩選時有證據顯示患有肝功能不全,定義為丙胺酸轉胺酶/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3 × 正常值上限 (ULN) 和/或總膽紅素 > 1.5 × ULN;
註:確診吉伯特氏症候群且總膽紅素 >1.5 × ULN 的患者,如果他們在篩選時的直接膽紅素為 ULN,則可以納入。
15.目前正在使用一種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3A4 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的藥物、食物、草藥或物質;
16.同時參與其他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者在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或在其他試驗性治療的 5 個半衰期內接受其他試驗性治療,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註:患者可以同時參與不會影響本試驗結果有效性的非介入性觀察試驗。
17.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而可能干擾患者遵從試驗計畫書要求的能力;
18.有證據顯示患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血管、內分泌、胃腸道、血液學、肝臟、免疫、神經、腫瘤、肺部、精神或腎臟疾病(即:急性腎臟損傷),或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無法以 HF 診斷解釋且將危害患者安全性或影響試驗結果有效性的任何其他病症;
19.有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篩選前已無疾病 > 5 年的患者,或僅有惡性腫瘤為已成功治療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的患者;
20.B 型肝炎表面抗原、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抗體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抗 HCV)和 HCV-核糖核酸 (RNA) 呈陽性。抗 HCV 陽性但 HCV-RNA 陰性(繼發於治療或自然病毒清除)的患者,若自記錄顯示確認治療結束後 RNA 聚合酶連鎖反應陰性的日期以來已經過至少 1 年,有資格參加;
21.正在懷孕或哺乳(泌乳),其中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直到妊娠終止為止的狀態,且經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實驗室檢測結果為陽性確認;
22.曾參與評估 tovinontrine 的任何臨床試驗;
23.有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危害患者安全或影響試驗結果有效性的 tovinontrine 或任何賦形劑過敏/產生過敏病史;或
24.受僱於 Cardurion Pharmaceuticals, Inc. 或為其受僱者的一等親、試驗主持人,或者其工作人員或家人。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8 人

  • 全球人數

    4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