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IO89-100-131
試驗執行中
2024-10-15 - 2029-10-31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K74.4
繼發性膽道性肝硬化
ICD-10K75.81
非酒精性脂肪肝炎
ICD-10K76.0
脂肪肝(變化),他處未歸類者
ICD-10K76.89
其他特定之肝疾病
ICD-10R16.2
肝腫大併脾腫大,他處未歸類者
ICD-9571.8
其他之慢性非酒精性肝病
一項第 3 期試驗,評估 Pegozafermin 用於代謝功能障礙相關脂肪性肝炎 (MASH) 及肝纖維化受試者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患有代謝功能障礙相關脂肪性肝炎 (MASH) 及肝纖維化受試者和嚴重高三酸甘油血症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為評估 Pegozafermin 用於代謝功能障礙相關脂肪性肝炎 (MASH) 及肝纖維化受試者的療效及安全性。本試驗將納入大約1050的受試者,分布在20個國家大約300個試驗單位。台灣將納入約12名受試者。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BIO89-100
劑型
230
劑量
36mg/ml
評估指標
試驗評估指標 (期中分析)
主要評估指標
● 第 52 週測量時,達到共同主要評估指標的受試者比例:
○ 纖維化改善 ?1 期且 NASH 未惡化
○ NASH 症狀緩解且纖維化未惡化
試驗評估指標 (試驗完成時)
主要評估指標
從隨機分配到首次發生綜合臨床事件的時間,定義為:
● 經組織學評估惡化為肝硬化 (定義為 NASH CRN 纖維化 F4 期)
● 依據當地標準治療 (SoC) 評估,惡化為胃或大食道靜脈曲張及/或「紅色標記」
● 胃食道靜脈曲張出血
因肝性腦病變住院 (West Haven 分數 ?2)
● 臨床重大腹水,定義為出現第 2 級 (臨床明顯) 腹水,不論進行或未進行腹水治療
(例如利尿劑、治療性腔液穿刺術或經頸靜脈肝內門靜脈體循環分流術 [TIPS]),或
腹水併發症 (例如自發性細菌性腹膜炎),或出現肝性肋膜積水 (肝性胸水)
● 末期肝病模型 (MELD) 分數從 <12 惡化至 ?15
● 從 Child-Pugh 分類 A 惡化為 Child-Pugh 分類 C
● 肝臟移植或列入等候肝臟移植名單
● 任何原因死亡
主要評估指標
● 第 52 週測量時,達到共同主要評估指標的受試者比例:
○ 纖維化改善 ?1 期且 NASH 未惡化
○ NASH 症狀緩解且纖維化未惡化
試驗評估指標 (試驗完成時)
主要評估指標
從隨機分配到首次發生綜合臨床事件的時間,定義為:
● 經組織學評估惡化為肝硬化 (定義為 NASH CRN 纖維化 F4 期)
● 依據當地標準治療 (SoC) 評估,惡化為胃或大食道靜脈曲張及/或「紅色標記」
● 胃食道靜脈曲張出血
因肝性腦病變住院 (West Haven 分數 ?2)
● 臨床重大腹水,定義為出現第 2 級 (臨床明顯) 腹水,不論進行或未進行腹水治療
(例如利尿劑、治療性腔液穿刺術或經頸靜脈肝內門靜脈體循環分流術 [TIPS]),或
腹水併發症 (例如自發性細菌性腹膜炎),或出現肝性肋膜積水 (肝性胸水)
● 末期肝病模型 (MELD) 分數從 <12 惡化至 ?15
● 從 Child-Pugh 分類 A 惡化為 Child-Pugh 分類 C
● 肝臟移植或列入等候肝臟移植名單
● 任何原因死亡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年齡及性別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參與者必須年滿 18 歲至 75 歲 (含)。
2. 男性或女性。
參與者類別和疾病特性
3. 使用封存組織切片或篩選時的組織切片確認為 MASH [舊稱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onalcoholic steatohepatitis;NASH)],依據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臨床研究組織(NASH Clinical Research Network;NASH CRN)系統的纖維化期別為 F2 或 F3,NAS ?4,且脂肪變性、肝細胞空泡病變、肝小葉發炎三項的分數皆為至少 1 分。可接受篩選第一天 (即 同意書簽署日) 之前 6 個月內取得的封存組織切片,但需經中央判讀共識認為切片適合判讀並符合試驗條件,且參與者的代謝狀態沒有顯著變化 (糖尿病控制、高血脂,或體重增減 >5%)。
在 1050 名參與者中,約 840 名最早接受隨機分配的參與者須患有 MASH,纖維化期別為 F2 或 F3 期,且將納入第 52 週的期中分析和第 36 個月的最終分析。約 210 名最後接受隨機分配的參與者須患有第 3 期纖維化 MASH,且增強肝纖維化 (Enhanced Liver Fibrosis;ELF) 分數 >9.8,僅會納入第 36 個月的最終分析。
4. 篩選時的身體質量指數 (Body mass index;BMI) ?25.0 (亞裔參與者 ?23) 且 <50.0 kg/m2。
懷孕及避孕
男性或女性使用避孕方法,應遵守當地關於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法規。
5.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皆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並持續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 (依據臨床試驗促進小組 (Clinical Trial Facilitation Group;CTFG) 避孕建議)。這段期間,女性參與者不得捐贈卵子。週期避孕法不是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果參與者平時就沒有從事性行為,可接受參與者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實施禁慾。
6.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篩選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第 1 天的尿液驗孕結果也須為陰性。
7. 這段期間,男性參與者不得捐贈精子。有性生活的男性參與者,若女性伴侶懷孕,必須同意使用保險套。
知情同意及試驗要求
8. 能夠提供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及限制。
9. 參與者在整個試驗期間,不得參加其他介入性試驗。參與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不可參加試驗:
醫療狀況
肝臟疾病
1. 曾患有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ASH)以外具有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或臨床推測患有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ASH)以外具有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自體免疫肝炎、血鐵沉積症、酒精性肝病、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膽管炎、α-1 抗胰蛋白?缺乏症、控制不良的乳糜瀉或威爾森氏症。
篩選時將進行血清學檢驗。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的參與者,不可參加試驗。C 型肝炎病毒抗體 (抗C 型肝炎病毒) 陽性的參與者,將接受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核醣核酸(ribonucleic acid;RNA) 反射聚合?鏈式反應檢測,且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可參加試驗:
a. 自發性清除 HCV 感染的參與者 (HCV 感染血清學檢驗結果呈陽性,病歷記載 HCV RNA PCR 檢測結果為陰性,且篩選前 3 年內未曾發生急性 HCV 感染)。
b. 參與者先前曾確診慢性 HCV 感染,且治療後在篩選前至少 2 年仍出現持續性病毒反應。
2. 計畫或曾經接受肝臟移植。
3. 肝硬化病史或證據 (篩選時組織切片之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臨床研究組織纖維化期別為 F4),或出現肝功能代償不全的臨床指標,包括腹水、肝性腦病變、脾腫大或靜脈曲張出血。
4. 末期肝病模型 (Model for End-Stage Liver Disease;MELD) 分數 ?12 分。例外:MELD 分數 ?12 分的參與者,若 MELD 分數升高僅是來自治療性抗凝血治療誘發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INR) 增加,或是吉伯特氏症候群誘發總膽紅素增加,經醫療監察員核准後,可以參加試驗。
其他醫療狀況
5. 具有任何慢性醫療狀況,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增加參與者的風險,妨礙參與者遵守試驗計畫要求,或混淆試驗結果。
6. 篩選前 3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因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而住院。簽署同意書後 COVID-19 檢測結果呈陽性或 COVID-19 確診,可參與本試驗。
7. 篩選時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1 或 HIV-2,或檢驗結果呈陽性。
8. 不穩定或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或腦血管疾病:
a. 篩選第一天 (亦即同意書簽署當天) 前 6 個月內患有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暫時性腦缺血或腦血管意外事件。
b. 有症狀的瓣膜疾病或其他結構性心臟病。
c. 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根據紐約心臟協會定義為第 2 級以上。
d. 參與者或一等親家屬曾發生有症狀、控制不良或高風險心律不整,或是有高風險心律不整的遺傳體質。
e. 植入式去顫器或心臟節律器。
f. 高風險腹主動脈瘤、控制不良的周邊血管疾病,或有症狀的頸動脈狹窄。
9. 控制不良 (定義為收縮壓 >160 mmHg,舒張壓 >100 mmHg;經重複測量確認) 或新診斷出 (篩選時診斷後 2 個月內) 高血壓。高血壓控制良好且臨床穩定的參與者,如果篩選前降血壓藥物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1 個月,可參加試驗。
10. 控制不良或新診斷出甲狀腺疾病。患有甲狀腺疾病的參與者,在接受至少 3 個月的治療後,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病況穩定,有可能納入試驗。
11. 控制不良或新診斷出 (診斷後 ?3 個月) 第二型糖尿病 :
a. 篩選時 HbA1c 濃度 >9.5%。
b. 在組織切片 (封存或篩選) 之前,參與者必須已接受降血糖藥物穩定治療至少 3 個月 (昇糖素類似胜?1(Glucagon-like peptide 1)促效劑 ?6 個月),且直到隨機分配皆維持穩定。穩定治療定義為未增加或停用降血糖藥物,但允許依標準治療調整劑量,或以對等的相同劑量改用同類藥物。如需進一步說明,請詢問醫療監察員。
12. 第一型糖尿病。
13. 在試驗篩選肝臟切片檢查前 3 個月內體重變化超過 5%,或前 6 個月內體重變化超過 10%,或預計開始新的減重計畫,或其他需要密集體能活動的計畫。不過,具有封存組織切片的參與者,可允許從封存組織切片當天到篩選第一天的體重變化不超過 5%。
14. 篩選前 5 年內曾接受減重手術,或預計在試驗期間進行減重手術。可接受曾進行可逆性手術 (例如胃束帶手術),前提是在篩選前至少 12 個月已移除。註:可接受在篩選前 2 年以前,取出胃內水球(intra-gastric balloon)或手術未成功。
15. 篩選後 2 個月內曾發生骨骼創傷、骨折或接受骨科手術,或目前患有柏哲德氏症(Paget’s disease)、骨軟化症、骨質疏鬆症、副甲狀腺功能亢進、維生素 D 嚴重缺乏 (25-羥基維生素 D ?5 ng/mL)。註:關節或結締組織疾病 (例如關節炎),可參與本試驗。使用雙磷酸鹽或長期 (前 6 個月內超過 4 週) 全身性糖皮質素藥物 (例如 prednisone) 的參與者,不得參加試驗。篩選時發生符合以下情況的骨質密度偏低,不得參與本試驗:
a. 停經後女性和 50 歲以上男性的高骨折風險評估工具分數 (定義為 10 年重大骨質疏鬆性骨折風險 >20% 及/或髖骨骨折風險 >3%)。
b. (b) 停經前女性及未滿 50 歲男性的雙能量 X 光吸收骨質密度分析Z 分數 <-2.0 分。
16. 曾患有庫欣氏症候群 (Cushing’s Syndrome)。
17. 篩選前 5 年內曾患有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已治癒的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癌或侷限性子宮頸癌。患有原位癌的參與者,如果在篩選前 2 年內完成適當治療,可參加試驗;接受惡性腫瘤評估的參與者,不得參加試驗。有肝細胞癌病史,不得參與本試驗。
18. 目前或篩選前 1 年內曾大量飲酒超過連續 3 個月,或有證據顯示過去 30 天內曾大量飲酒,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
a. 磷脂醯乙醇 (Phosphatidylethanol;PETH) 濃度 >200 ng/mL
b. 酒精使用疾患確認檢測 (Alcohol Use Disorders Identification Test;AUDIT-C) 分數,男性 ?5 分,女性 ?4 分,表示大量 (有害或積極) 飲酒,除非所有分數都來自第 1 類。
c. 使用以下大量飲酒量:
依據當地準則,大量飲酒是指女性平均每日超過 15 克、每週 7 單位,或每日飲酒超過 1 次;男性平均每日超過 30 克、每週 14 單位,或每日飲酒超過 2 次;1 單位酒精相當於 12 盎司啤酒、5 盎司葡萄酒或 1.5 盎司 80 度烈酒。
19. 篩選前 2 年內有物質使用疾患史或其他任何物質依賴史 (咖啡因或尼古丁除外),符合最新版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之定義。尿液藥物篩檢結果為陽性,可參與本試驗。篩選期間檢驗結果為陽性的參與者,包括沒有物質使用史的參與者,或使用處方藥物 (例如鴉片類藥物、苯二氮平類藥物) 的參與者,將由試驗主持人決定是否納入。
20. 曾發生有症狀的膽結石疾病 (除非已接受膽囊切除術治療),或其他任何目前仍有症狀的膽道疾病。由於膽結石 (包括微結石) 誘發胰臟炎,不得參與本試驗。
21. 在篩選第一天 (即同意書簽署日) 之前 6 個月內,由於膽結石 (包括微結石) 以外病因誘發之急性胰臟炎。
22. 慢性胰臟炎 (參與者的胰臟具有永久持續損傷的表徵和症狀)。
診斷評估
23. 篩選時實驗室檢驗數值出現臨床顯著異常。依試驗主持人決定,可允許對各項實驗室參數重複檢驗。出現下列一項以上實驗室檢驗數值異常的參與者,不得參加試驗:
a. 丙胺酸轉胺?或天門冬胺酸轉胺??250 U/L
b. 鹼性磷酸?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c. 總膽紅素升高 >1.30 mg/dL。由於吉伯特氏症候群誘發之孤立性間接型高膽紅素血症 (直接膽紅素正常) 參與者,可以參加試驗。
d. 三酸甘油酯 >1000 mg/dL
e. INR >1.30,除非是由於接受抗凝劑療法。接受抗凝劑治療的參與者,依據當地準則可能需在肝臟切片之前暫時停止治療。
f. 以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hronic kidney disease-epidemiology;CKD-EPI) 肌酸酐公式估計,腎絲球濾過率<50 mL/min/1.73 m2
g. 血小板計數 <140,000/μL
24. 中央判讀心電圖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干擾試驗參與。男性的靜態 QTcF 間期 ?450 msec,女性 ?470 msec (經中央判讀)。
先前/併用療法
25. 篩選前 12 個月或隨機分配前的任何時間,連續 2 週以上使用下方文獻紀載與繼發性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疾病(Nonalcoholic fatty liver disease;NAFLD)相關的脂肪生成藥物:胺碘酮、胺甲葉酸、全身性糖皮質素、四環素 (例外:可使用局部四環素治療皮膚疾病)、泰莫西芬、雌激素或蛋白同化類固醇 (劑量大於荷爾蒙補充療法的劑量)。
26. 篩選時使用與肝損傷有關的肝毒性藥物,包括但不限於 nefazodone、isoniazid、valproate、carbamazepine。允許吸入式、局部或間歇性短期關節內皮質類固醇 (例如治療骨關節炎)。
27. 篩選時 (或試驗期間任何時候) 使用雙磷酸鹽、選擇性雌激素受體調節劑、核因子 kappa-B (receptor activator of nuclear factor kappa-B;RANK) 配體抑制劑的受體活化劑或同化性藥物,例如合成性人類副甲狀腺激素、硬化蛋白抑制劑治療骨骼疾病。
28. 曾接受 pegozafermin 或其他任何研究性 FGF21 或 FGF19 類似物 (包括但不限於 LY2405319、LY3025876、BMS 986036 [pegbelfermin]、BMS 986171、PF 05231023、PF-06645849、AKR-001 [efruxifermin]、BOS-580、NGM282 [alderfermin]),或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受體1(Fibroblast growth factor receptor1;FGFR1) 活性藥品。
29. 在第 1 天前 30 天內使用任何研究藥物小分子 (新化學成分),90 天內使用大分子 (生物製劑),或在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時間為準 (若已知)。
30. 使用維生素 E (>400 IU/天) 的參與者,篩選前必須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6 個月。
31. 參與者目前接受核准的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ASH)療法治療。
先前/目前的臨床試驗經驗
32. 目前在參加試驗,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曾參加研究藥物的試驗或曾使用研究裝置。
其他排除條件
33. 基於任何原因無法安全進行肝臟切片。
34. 基於任何原因無法空腹進行試驗程序的參與者。具體而言,曾發生具臨床意義、有症狀的低血糖,或過去有空腹問題的第二型糖尿病參與者,不得參加試驗。第二型糖尿病參與者可能需要諮詢治療醫師,瞭解最佳的用藥時間點,確保空腹狀態下可以安全進行試驗程序。
35. 皮膚或腹壁異常,可能妨礙皮下注射至腹部區域。
36. 已知對試驗藥物成分過敏,或曾發生嚴重過敏反應,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接受試驗藥物治療可能增加參與者的風險。
37. 參與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懷孕或哺乳,或是計劃要懷孕或哺乳。
38. 參與本試驗執行的試驗醫院員工。
39. 經法院或官方命令安置於機構內的參與者,以及無法理解試驗性質、意義、範圍、風險的參與者。依據司法或行政主管機關發布的命令,而留置於機構內的非監禁人員。經試驗委託者、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視為受扶養人的參與者,不得參加試驗。
40. 其他任何具臨床意義的發現 (包括篩選期間的偶然發現)、疾患或先前療法,經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察員 (或指定人員) 判斷,可能使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無法遵守用藥及試驗計畫要求。
年齡及性別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參與者必須年滿 18 歲至 75 歲 (含)。
2. 男性或女性。
參與者類別和疾病特性
3. 使用封存組織切片或篩選時的組織切片確認為 MASH [舊稱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onalcoholic steatohepatitis;NASH)],依據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臨床研究組織(NASH Clinical Research Network;NASH CRN)系統的纖維化期別為 F2 或 F3,NAS ?4,且脂肪變性、肝細胞空泡病變、肝小葉發炎三項的分數皆為至少 1 分。可接受篩選第一天 (即 同意書簽署日) 之前 6 個月內取得的封存組織切片,但需經中央判讀共識認為切片適合判讀並符合試驗條件,且參與者的代謝狀態沒有顯著變化 (糖尿病控制、高血脂,或體重增減 >5%)。
在 1050 名參與者中,約 840 名最早接受隨機分配的參與者須患有 MASH,纖維化期別為 F2 或 F3 期,且將納入第 52 週的期中分析和第 36 個月的最終分析。約 210 名最後接受隨機分配的參與者須患有第 3 期纖維化 MASH,且增強肝纖維化 (Enhanced Liver Fibrosis;ELF) 分數 >9.8,僅會納入第 36 個月的最終分析。
4. 篩選時的身體質量指數 (Body mass index;BMI) ?25.0 (亞裔參與者 ?23) 且 <50.0 kg/m2。
懷孕及避孕
男性或女性使用避孕方法,應遵守當地關於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法規。
5.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皆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並持續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 (依據臨床試驗促進小組 (Clinical Trial Facilitation Group;CTFG) 避孕建議)。這段期間,女性參與者不得捐贈卵子。週期避孕法不是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果參與者平時就沒有從事性行為,可接受參與者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實施禁慾。
6.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篩選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第 1 天的尿液驗孕結果也須為陰性。
7. 這段期間,男性參與者不得捐贈精子。有性生活的男性參與者,若女性伴侶懷孕,必須同意使用保險套。
知情同意及試驗要求
8. 能夠提供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及限制。
9. 參與者在整個試驗期間,不得參加其他介入性試驗。參與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不可參加試驗:
醫療狀況
肝臟疾病
1. 曾患有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ASH)以外具有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或臨床推測患有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ASH)以外具有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自體免疫肝炎、血鐵沉積症、酒精性肝病、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膽管炎、α-1 抗胰蛋白?缺乏症、控制不良的乳糜瀉或威爾森氏症。
篩選時將進行血清學檢驗。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的參與者,不可參加試驗。C 型肝炎病毒抗體 (抗C 型肝炎病毒) 陽性的參與者,將接受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核醣核酸(ribonucleic acid;RNA) 反射聚合?鏈式反應檢測,且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可參加試驗:
a. 自發性清除 HCV 感染的參與者 (HCV 感染血清學檢驗結果呈陽性,病歷記載 HCV RNA PCR 檢測結果為陰性,且篩選前 3 年內未曾發生急性 HCV 感染)。
b. 參與者先前曾確診慢性 HCV 感染,且治療後在篩選前至少 2 年仍出現持續性病毒反應。
2. 計畫或曾經接受肝臟移植。
3. 肝硬化病史或證據 (篩選時組織切片之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臨床研究組織纖維化期別為 F4),或出現肝功能代償不全的臨床指標,包括腹水、肝性腦病變、脾腫大或靜脈曲張出血。
4. 末期肝病模型 (Model for End-Stage Liver Disease;MELD) 分數 ?12 分。例外:MELD 分數 ?12 分的參與者,若 MELD 分數升高僅是來自治療性抗凝血治療誘發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INR) 增加,或是吉伯特氏症候群誘發總膽紅素增加,經醫療監察員核准後,可以參加試驗。
其他醫療狀況
5. 具有任何慢性醫療狀況,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增加參與者的風險,妨礙參與者遵守試驗計畫要求,或混淆試驗結果。
6. 篩選前 3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因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而住院。簽署同意書後 COVID-19 檢測結果呈陽性或 COVID-19 確診,可參與本試驗。
7. 篩選時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1 或 HIV-2,或檢驗結果呈陽性。
8. 不穩定或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或腦血管疾病:
a. 篩選第一天 (亦即同意書簽署當天) 前 6 個月內患有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暫時性腦缺血或腦血管意外事件。
b. 有症狀的瓣膜疾病或其他結構性心臟病。
c. 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根據紐約心臟協會定義為第 2 級以上。
d. 參與者或一等親家屬曾發生有症狀、控制不良或高風險心律不整,或是有高風險心律不整的遺傳體質。
e. 植入式去顫器或心臟節律器。
f. 高風險腹主動脈瘤、控制不良的周邊血管疾病,或有症狀的頸動脈狹窄。
9. 控制不良 (定義為收縮壓 >160 mmHg,舒張壓 >100 mmHg;經重複測量確認) 或新診斷出 (篩選時診斷後 2 個月內) 高血壓。高血壓控制良好且臨床穩定的參與者,如果篩選前降血壓藥物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1 個月,可參加試驗。
10. 控制不良或新診斷出甲狀腺疾病。患有甲狀腺疾病的參與者,在接受至少 3 個月的治療後,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病況穩定,有可能納入試驗。
11. 控制不良或新診斷出 (診斷後 ?3 個月) 第二型糖尿病 :
a. 篩選時 HbA1c 濃度 >9.5%。
b. 在組織切片 (封存或篩選) 之前,參與者必須已接受降血糖藥物穩定治療至少 3 個月 (昇糖素類似胜?1(Glucagon-like peptide 1)促效劑 ?6 個月),且直到隨機分配皆維持穩定。穩定治療定義為未增加或停用降血糖藥物,但允許依標準治療調整劑量,或以對等的相同劑量改用同類藥物。如需進一步說明,請詢問醫療監察員。
12. 第一型糖尿病。
13. 在試驗篩選肝臟切片檢查前 3 個月內體重變化超過 5%,或前 6 個月內體重變化超過 10%,或預計開始新的減重計畫,或其他需要密集體能活動的計畫。不過,具有封存組織切片的參與者,可允許從封存組織切片當天到篩選第一天的體重變化不超過 5%。
14. 篩選前 5 年內曾接受減重手術,或預計在試驗期間進行減重手術。可接受曾進行可逆性手術 (例如胃束帶手術),前提是在篩選前至少 12 個月已移除。註:可接受在篩選前 2 年以前,取出胃內水球(intra-gastric balloon)或手術未成功。
15. 篩選後 2 個月內曾發生骨骼創傷、骨折或接受骨科手術,或目前患有柏哲德氏症(Paget’s disease)、骨軟化症、骨質疏鬆症、副甲狀腺功能亢進、維生素 D 嚴重缺乏 (25-羥基維生素 D ?5 ng/mL)。註:關節或結締組織疾病 (例如關節炎),可參與本試驗。使用雙磷酸鹽或長期 (前 6 個月內超過 4 週) 全身性糖皮質素藥物 (例如 prednisone) 的參與者,不得參加試驗。篩選時發生符合以下情況的骨質密度偏低,不得參與本試驗:
a. 停經後女性和 50 歲以上男性的高骨折風險評估工具分數 (定義為 10 年重大骨質疏鬆性骨折風險 >20% 及/或髖骨骨折風險 >3%)。
b. (b) 停經前女性及未滿 50 歲男性的雙能量 X 光吸收骨質密度分析Z 分數 <-2.0 分。
16. 曾患有庫欣氏症候群 (Cushing’s Syndrome)。
17. 篩選前 5 年內曾患有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已治癒的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癌或侷限性子宮頸癌。患有原位癌的參與者,如果在篩選前 2 年內完成適當治療,可參加試驗;接受惡性腫瘤評估的參與者,不得參加試驗。有肝細胞癌病史,不得參與本試驗。
18. 目前或篩選前 1 年內曾大量飲酒超過連續 3 個月,或有證據顯示過去 30 天內曾大量飲酒,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
a. 磷脂醯乙醇 (Phosphatidylethanol;PETH) 濃度 >200 ng/mL
b. 酒精使用疾患確認檢測 (Alcohol Use Disorders Identification Test;AUDIT-C) 分數,男性 ?5 分,女性 ?4 分,表示大量 (有害或積極) 飲酒,除非所有分數都來自第 1 類。
c. 使用以下大量飲酒量:
依據當地準則,大量飲酒是指女性平均每日超過 15 克、每週 7 單位,或每日飲酒超過 1 次;男性平均每日超過 30 克、每週 14 單位,或每日飲酒超過 2 次;1 單位酒精相當於 12 盎司啤酒、5 盎司葡萄酒或 1.5 盎司 80 度烈酒。
19. 篩選前 2 年內有物質使用疾患史或其他任何物質依賴史 (咖啡因或尼古丁除外),符合最新版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之定義。尿液藥物篩檢結果為陽性,可參與本試驗。篩選期間檢驗結果為陽性的參與者,包括沒有物質使用史的參與者,或使用處方藥物 (例如鴉片類藥物、苯二氮平類藥物) 的參與者,將由試驗主持人決定是否納入。
20. 曾發生有症狀的膽結石疾病 (除非已接受膽囊切除術治療),或其他任何目前仍有症狀的膽道疾病。由於膽結石 (包括微結石) 誘發胰臟炎,不得參與本試驗。
21. 在篩選第一天 (即同意書簽署日) 之前 6 個月內,由於膽結石 (包括微結石) 以外病因誘發之急性胰臟炎。
22. 慢性胰臟炎 (參與者的胰臟具有永久持續損傷的表徵和症狀)。
診斷評估
23. 篩選時實驗室檢驗數值出現臨床顯著異常。依試驗主持人決定,可允許對各項實驗室參數重複檢驗。出現下列一項以上實驗室檢驗數值異常的參與者,不得參加試驗:
a. 丙胺酸轉胺?或天門冬胺酸轉胺??250 U/L
b. 鹼性磷酸?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c. 總膽紅素升高 >1.30 mg/dL。由於吉伯特氏症候群誘發之孤立性間接型高膽紅素血症 (直接膽紅素正常) 參與者,可以參加試驗。
d. 三酸甘油酯 >1000 mg/dL
e. INR >1.30,除非是由於接受抗凝劑療法。接受抗凝劑治療的參與者,依據當地準則可能需在肝臟切片之前暫時停止治療。
f. 以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hronic kidney disease-epidemiology;CKD-EPI) 肌酸酐公式估計,腎絲球濾過率<50 mL/min/1.73 m2
g. 血小板計數 <140,000/μL
24. 中央判讀心電圖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干擾試驗參與。男性的靜態 QTcF 間期 ?450 msec,女性 ?470 msec (經中央判讀)。
先前/併用療法
25. 篩選前 12 個月或隨機分配前的任何時間,連續 2 週以上使用下方文獻紀載與繼發性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疾病(Nonalcoholic fatty liver disease;NAFLD)相關的脂肪生成藥物:胺碘酮、胺甲葉酸、全身性糖皮質素、四環素 (例外:可使用局部四環素治療皮膚疾病)、泰莫西芬、雌激素或蛋白同化類固醇 (劑量大於荷爾蒙補充療法的劑量)。
26. 篩選時使用與肝損傷有關的肝毒性藥物,包括但不限於 nefazodone、isoniazid、valproate、carbamazepine。允許吸入式、局部或間歇性短期關節內皮質類固醇 (例如治療骨關節炎)。
27. 篩選時 (或試驗期間任何時候) 使用雙磷酸鹽、選擇性雌激素受體調節劑、核因子 kappa-B (receptor activator of nuclear factor kappa-B;RANK) 配體抑制劑的受體活化劑或同化性藥物,例如合成性人類副甲狀腺激素、硬化蛋白抑制劑治療骨骼疾病。
28. 曾接受 pegozafermin 或其他任何研究性 FGF21 或 FGF19 類似物 (包括但不限於 LY2405319、LY3025876、BMS 986036 [pegbelfermin]、BMS 986171、PF 05231023、PF-06645849、AKR-001 [efruxifermin]、BOS-580、NGM282 [alderfermin]),或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受體1(Fibroblast growth factor receptor1;FGFR1) 活性藥品。
29. 在第 1 天前 30 天內使用任何研究藥物小分子 (新化學成分),90 天內使用大分子 (生物製劑),或在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時間為準 (若已知)。
30. 使用維生素 E (>400 IU/天) 的參與者,篩選前必須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6 個月。
31. 參與者目前接受核准的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ASH)療法治療。
先前/目前的臨床試驗經驗
32. 目前在參加試驗,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曾參加研究藥物的試驗或曾使用研究裝置。
其他排除條件
33. 基於任何原因無法安全進行肝臟切片。
34. 基於任何原因無法空腹進行試驗程序的參與者。具體而言,曾發生具臨床意義、有症狀的低血糖,或過去有空腹問題的第二型糖尿病參與者,不得參加試驗。第二型糖尿病參與者可能需要諮詢治療醫師,瞭解最佳的用藥時間點,確保空腹狀態下可以安全進行試驗程序。
35. 皮膚或腹壁異常,可能妨礙皮下注射至腹部區域。
36. 已知對試驗藥物成分過敏,或曾發生嚴重過敏反應,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接受試驗藥物治療可能增加參與者的風險。
37. 參與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懷孕或哺乳,或是計劃要懷孕或哺乳。
38. 參與本試驗執行的試驗醫院員工。
39. 經法院或官方命令安置於機構內的參與者,以及無法理解試驗性質、意義、範圍、風險的參與者。依據司法或行政主管機關發布的命令,而留置於機構內的非監禁人員。經試驗委託者、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視為受扶養人的參與者,不得參加試驗。
40. 其他任何具臨床意義的發現 (包括篩選期間的偶然發現)、疾患或先前療法,經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察員 (或指定人員) 判斷,可能使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無法遵守用藥及試驗計畫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10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