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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KQB198-101
試驗已結束

2024-08-30 - 2028-03-31

Phase I

尚未開始3

召募中1

ICD-10C69.40

未明示側性睫狀體惡性腫瘤

ICD-10C69.41

右側睫狀體惡性腫瘤

ICD-10C69.42

左側睫狀體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0.0

眼球(結膜、角膜、視網膜及眼脈絡膜除外)惡性腫瘤

一項第 1/1b 期、開放標記、多中心、劑量遞增和劑量擴展試驗,評估KQB198 單一療法及合併抗癌藥物用於晚期實體腫瘤參與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療效

  • 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宗穎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曹朝榮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陳育民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這項第1/1b 期試驗目的在於針對晚期實體腫瘤參與者,確認 KQB198 單一療法的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以及 KQB198 併用抗癌療法的最佳生物劑量 (OBD)。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KQB198

劑型

909

劑量

10 mg

評估指標

1.不良事件 (AE)、嚴重不良事件 (SAE) 和劑量限制毒性 (DLT) 的發生率及嚴重度。
2.依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 1.1 版 (RECIST 1.1) 的客觀反應率 (ORR)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所有參與者:
1. 能夠簽署知情同意,如第計畫書10.3 節 所述,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及限制。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參與者必須年滿 18 歲或達到試驗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年齡。
3. 預期壽命至少 3 個月。
4.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接受治癒療法,且在現有標準治療後惡化或無法耐受標準治療。
5. 符合 RECIST 1.1 版定義的可量測病灶 (請見計畫書附錄 3)。
6. 先前接受過腦轉移治療的參與者,如果放射影像結果穩定 (定義為腦轉移治療後至少 4 週的腦部影像檢查未發現顱內惡化證據),可參與試驗。此外,腦轉移或因其治療引起的神經系統症狀 (包括癲癇發作),必須恢復至基準點或已緩解。該治療中使用的任何類固醇,必須在試驗治療之前至少 3 天已完成。無症狀的腦轉移且不需要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的參與者,可納入試驗。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分或 1 分 (附錄 1)。
8. 具有計畫書表 5 定義的足夠器官功能。
9. 先前治療、手術或放射治療引起的急性毒性反應,必須緩解恢復到 ? 第 1 級 (依 NCI-CTCAE 5.0 版),掉髮及含鉑治療引起的周邊神經病變,則須緩解恢復到 ? 第 2 級。
10. 男性參與者如果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6 個月內 (或當地準則規定的時間,以較長時間為準) 遵守以下規定,則符合參加試驗的條件:
‧ 停止捐贈精子;
以及
‧ 必須同意使用附錄 2 詳述的避孕方法。男性和女性使用避孕方法,應遵守當地關於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法規。
○ 同意在與目前未懷孕的有生育能力女性發生性行為時,使用男性保險套,同時女性伴侶應額外使用附錄 2 所述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每年失敗率 < 1%)。同意在進行任何可能將精液傳給他人的活動時,使用男性保險套。
11. 女性參與者如果未懷孕或哺乳,且適用下列任一項條件,則符合參加試驗的條件:
‧ 附錄 2 定義的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WONCBP)。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且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6 個月內 (或當地準則規定的時間,以較長時間為準),使用附錄 2 所述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每年失敗率 < 1%),最好使用長效型避孕法。男性和女性使用避孕方法,應遵守當地關於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法規。試驗主持人應評估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 (例如配合度不佳、剛開始使用、藥物交互作用) 相對於第一劑試驗治療的關係 (請見計畫書6.9.3.2 節)。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24 小時內進行高敏感度驗孕 (尿液或血清,依當地法規要求) 且結果為陰性,請見計畫書8.5.6 節。
‧ 試驗治療期間及試驗後的額外驗孕要求,請見 8.5.6 節。
‧ 試驗主持人應負責檢查醫療病史、月經史和近期性行為,以降低納入早期未測出懷孕女性的風險。
12. 女性參與者在篩選後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 (或當地準則規定的時間,以較長時間為準),不得捐獻卵子或取回卵子供自己使用。
僅限第 1 部分參與者:
13. 組織學檢驗確認為實體惡性腫瘤,且在腫瘤組織或血液循環腫瘤 DNA (ctDNA) 中測得以下任一種致癌突變:EGFR、RAS (NRAS、KRAS、HRAS)、活化型 SHP2 (PTPN11) 或 SOS1 突變,或 NF1 未活化型突變。
僅限第 1 部分含 Osimertinib 各組的參與者,和第 2 部分群體 A 參與者:
14. 組織學檢驗確認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鱗狀 NSCLC 及/或小細胞肺癌為主的患者不符合條件。
15. 必須至少有一項敏感 EGFR 突變記錄。
16. 在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轉移性或輔助治療中使用 osimertinib 期間,有放射影像的惡化或復發記錄。
僅限第 3 部分群體 A 參與者:
17. 組織學檢驗確認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鱗狀 NSCLC 及/或小細胞肺癌為主的患者不符合條件。
18. 必須帶有外顯子 20 插入 EGFR 突變。
19. 允許先前或目前使用 osimertinib。參與者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排除不可參加試驗:
所有參與者:
1. 曾接受 SOS1 抑制劑治療。
2. 活動性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腫瘤及/或軟腦膜轉移。
3. 過去 2 年內曾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惡性腫瘤,已接受根治性治療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復發可能性極低,以及無需積極全身性治療的惡性腫瘤 (例如低風險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經與醫療監察員或指定人員討論後,也可能符合條件。
4. 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4 週內曾有嚴重咳血或出血。
5. 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有顯著外傷,或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
6. 有胃腸道疾病、發炎性腸道疾病、重大胃部手術史,或其他可能改變試驗治療吸收或無法吞嚥口服藥物的胃腸道疾病 (例如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吸收不良症候群)。
7. 重大心臟疾病:
a. 紐約心臟學會第三或第四級充血性心臟衰竭;
b. 不穩定型心絞痛;
c. 過去 24 週內曾有心肌梗塞;
d. 高血壓控制不良;
e. 不穩定型心律不整。
8. 篩選時 QT/QTc 間期延長,定義為使用 Frederica QT 校正公式 (QTcF) 計算的間期 > 470 msec (重複三次篩選測量結果的平均值)。
9. 患有活動性或過去曾有間質性肺病 (ILD) 病史、藥物誘發性 ILD,或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
10. 控制不良的腹水及/或肋膜積水。
11. 任何無法控制的間發疾病、感染 (包括活動性、有症狀的 COVID-19 感染參與者) 或其他可能限制試驗配合度或干擾評估的情況。
12. 第一劑 KQB198 之前 14 天內,曾接觸其他試驗性質或市售抗癌藥物,或意圖治療惡性腫瘤的療法。註:第 1 部分 (包括併用 osimertinib 的組別)、第 2 部分群體 A 和第 3 部分群體 A,參與者可能使用 osimertinib。
13. 第一劑 KQB198 之前不到 21 天內接受放射治療,或第一劑 KQB198 之前不到 7 天內接受局部緩和性放射治療,或放射治療引起的毒性為 NCI-CTCAE 5.0 版第 2 級以上。
14. 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及/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如果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為陽性,定量 HBV DNA 結果必須為檢測不到,才符合條件。如果 HCV 抗體為陽性,定量 HCV RNA 結果必須為檢測不到,才符合條件。
15. 已知感染 HIV。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篩選時無需進行 HIV 檢測。
16. 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30 天內接種減毒活疫苗。
17. 目前在接受已知對細胞色素 P450 (CYP)3A4 及/或 P 醣蛋白 (P-gp) 有強效誘導或抑制作用的藥物或草藥補充劑,或治療劑量範圍狹窄且為 CYP3A4/5 及/或 P-gp 受質的藥物。
18. 對 KQB198 的任何成分曾有過敏病史。
19. 懷孕或哺乳。
僅限第 1 部分 (包括含 osimertinib 各組)、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群體 3A 的參與者:
20. 對 osimertinib 的任何成分過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7 人

  • 全球人數

    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