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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220028
試驗執行中

2024-05-15 - 2030-12-31

Phase I

召募中2

ICD-10C19

直腸乙狀結腸連接處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4.0

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惡性腫瘤

一項第 1 期首次用於人體的試驗,評估 AMG 355 單一療法及合併 Pembrolizumab 用於晚期實體腫瘤受試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明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劑量遞增: 非小細胞肺癌 (NSCLC)、大腸直腸癌 (CRC)、胃癌 (GC)、黑色素瘤 (MEL)。 劑量擴展: 三級淋巴結構陽性 (TLS+) CRC、GC、NSCLC。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首次用於人體、多中心、開放標記的第 1 期試驗,評估 AMG 355 單一療法及合併 pembrolizumab 用於下列通常帶有 CCR8+ Treg 的晚期實體腫瘤參與者,包括:NSCLC、CRC、GC 及 MEL。 試驗將分為 2 個治療組進行: • A 組:AMG 355 單一療法,每 3 週一次 (Q3W) • B 組:AMG 355 和 pembrolizumab 200 mg,Q3W 各組將包含 3 個部分: • 第 1 部分:劑量遞增 – 在試驗的劑量探索部分,將測試 AMG 355 不同劑量單獨使用 (第 1A 部分) 及併用 pembrolizumab (第 1B 部分),以進一步瞭解治療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 (PK) 和藥效動力學。 • 第 2 部分:劑量確認 – 將進一步探索一種或多種劑量方案用於主要適應症,以確定 AMG 355 單一療法和併用 pembrolizumab 的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 第 3 部分:劑量擴展 – 以 RP2D 施用於較大的特定適應症族群,進一步探討 AMG 355 單一療法和併用 pembrolizumab 的安全性及初步療效。 參與者群體的編號,依序為試驗部分、治療組別字母、該試驗部分中的群體編號,例如,合併治療組第三劑量遞增群體的參與者,稱為群體 1B3 (第 1 部分/B 組/群體 3)。

藥品名稱

注射液劑

主成份

AMG 355

劑型

27D

劑量

70 mg/mL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 評估 AMG 355 單一療法及合併 pembrolizumab 用於晚期實體腫瘤受試參與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 確定 AMG 355 單一療法及合併 pembrolizumab 用於晚期實體腫瘤參與受試者的第 2 期建議劑量和最大耐受劑量

次要目標
• 探討 AMG 355 單一藥物及併用 pembrolizumab 的藥物動力學 (PK)
• 評估 AMG 355 單一療法及 AMG 355 併用 pembrolizumab 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 在不超過 AMG 355 單一療法及合併 pembrolizumab 最大耐受劑量/最大耐受合併劑量的範圍內,確定用於晚期實體腫瘤參與受試者的最佳生物活性劑量
• 依據治療前和治療期間的腫瘤切片評估,確定 AMG 355 對腫瘤 CCR8 細胞的藥效學作用。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預篩選評估的納入條件 (預篩選評估僅適用於參與前瞻性測試群體的受試者):
101 受試者在開始任何預篩選活動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 受試者患有轉移性或局部晚期實體腫瘤,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且預篩選時對於確認具臨床效益的現有療法在治療後復發及/或治療無效,或不符合治療資格。
A 組:NSCLC、CRC、GC 和黑色素瘤。
B 組:NSCLC、CRC 和 GC。
CRC 受試者必須是微衛星體穩定 (MSS) 疾病,定義為當地實驗室依據標準照護,進行 MutS 蛋白同源物 1 (MLH1)、MutS 同源物 2 (MSH2)、MutS 同源物 6 (MSH6) 的蛋白染色為陽性,且 PMS2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 (IHC) (或依當地標準的其他檢測) 結果為陽性。
主臨床試驗的納入條件:
103 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指定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主臨床試驗受試者同意書。
104 最早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 歲 (或 ≥ 國內法定年齡,若該年齡超過 18 歲)。
105 受試者患有轉移性或局部晚期實體腫瘤,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且對於確認具臨床效益的現有療法在治療後復發及/或治療無效,或不符合治療資格:
A 組:NSCLC、CRC、GC 和黑色素瘤。
B 組:NSCLC、CRC 和 GC。
CRC 受試者必須是微衛星體穩定 (MSS) 疾病,定義為當地實驗室依據標準照護,進行 MutS 蛋白同源物 1 (MLH1)、MutS 同源物 2 (MSH2)、MutS 同源物 6 (MSH6) 的蛋白染色為陽性,且 PMS2 IHC (或依當地標準的其他檢測) 結果為陽性。
106 受試者必須具備既有群體規定的 CD23 IHC 臨床試驗檢測 (CTA) TLS 狀態。
註:回溯性檢驗群體 (1A 和 1B 劑量遞增群體) 的納入條件無需 TLS 狀態。這項條件僅適用於前瞻性檢驗群體 (1A 回填、2A、2B、3A、3B) 的招募。如果取得的檢體未能確定 TLS 狀態,受試者即不符合資格,無法參加需要 TLS 狀態的群體。
10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分。
108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預期壽命 > 3 個月。
109 至少有 1 處符合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 1.1 版 (RECIST v1.1) 定義的可測量病灶。
註:此病灶不得用於本試驗規定的組織切片。
110 受試者必須願意接受 1 次以上的組織切片,如下所示:
• 納入前的新鮮組織切片為佳,若無法取得新鮮組織,經諮詢醫療監察員後,可接受封存腫瘤檢體,但檢體必須是納入試驗前 6 個月內取得,且受試者自採檢後未接受過其他任何治療。註:檢體必須包含至少 10 片 (最好 20 片) 新近採檢、連續切出的未染色切片。若可取得,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的組織蠟塊為佳,但也可接受未染色切片或新鮮濕潤組織。
• AMG 355 (± pembrolizumab) 的第 2 週期必須進行新鮮組織切片 (在 CT 掃描再分期之前)。
111 血液功能,如下 (篩選實驗室檢驗之前 7 天內不得輸血或補充生長因子):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 血紅素 ≥ 9 g/dL
112 適當的實驗室腎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 根據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公式,依體表面積調整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RFCKD-EPI) ≥ 60 mL/min
113 肝功能如下:
• 總膽紅素 (TBL)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若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則 ≤ 2 倍 ULN
•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 倍 ULN,若有肝轉移的受試者則 ≤ 5 倍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倍 ULN,若有肝轉移的受試者則 ≤ 5 倍 ULN
• 鹼性磷酸酶 ≤ 2.5 倍 ULN,肝轉移的受試者 ≤ 5 倍 ULN。
114 心臟功能如下:
• 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 (2-D 經胸腔心臟超音波 [ECHO] 為較佳評估方法;若無法使用 ECHO 亦可接受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 基準點心電圖 (ECG) 測得校正 QT 間期 ≤ 480 msec (依據 Fridericia 校正公式 (QTcF))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不可參加試驗:
疾病相關
201 未經治療或有症狀的腦轉移和軟腦膜疾病。
註:腦轉移曾接受治療的參與者,如果放射影像穩定,亦即至少 4 週重複影像檢查未顯示惡化證據 (請注意,重複影像檢查應在試驗篩選期間進行)、臨床穩定,且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14 天無需類固醇治療,則可參加試驗。
其他醫療狀況
202 過去 2 年內的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且在納入試驗前 ≥ 1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並經治療醫師認定復發風險低。
•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子宮頸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乳腺管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 非侵襲性尿道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適當治療。
203 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過去 2 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 (亦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激素補充療法 (例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四碘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性皮質類固醇補充性治療) 不視為全身性治療,可允許使用。
204 曾接受器官移植
205 曾有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且需要類固醇治療的病史,或目前患有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
206 曾患有任何免疫相關結腸炎。感染性結腸炎若已接受適當治療,臨床證據顯示已復原,且結腸炎診斷已相隔至少 3 個月,可允許參加試驗。
207 對於抗體療法有過敏病史,包括過敏反應或急性過敏反應。
208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檢驗結果陽性/非陰性。
209 依據以下結果確認為 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Ag) 陽性 (表示有慢性 B 型肝炎感染,或近期曾有急性 B 型肝炎感染)。
•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Ag) 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必須使用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檢測 B 型肝炎病毒 DNA。檢測出 B 型肝炎病毒 DNA,表示有隱伏性 B 型肝炎。
•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HCVAb) 陽性:必須使用 PCR 檢測 C 型肝炎病毒 RNA。檢測出 C 型肝炎病毒 RNA,表示有慢性 C 型肝炎。
210 在第一劑試驗藥品施用前 14 天內,症狀及/或臨床表徵及/或放射影像表徵,顯示患有急性及/或控制不良的活動性全身感染。
211 活動性嚴重或未癒合傷口、皮膚潰瘍或未癒合骨折。
212 篩選前 6 個月內曾有腹部瘻管、胃腸道穿孔或腹內膿瘍。
213 試驗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二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214 先前抗腫瘤治療的毒性尚未緩解 (定義為未復原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5.0 版第 1 級),除非未復原的毒性病況穩定且在最小限度、局部或非侵入式介入治療下控制良好,並且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同意後,可允許受試者參與試驗。
例外情形:可允許以荷爾蒙補充療法治療臨床上穩定的甲狀腺功能低下狀態及掉髮。
215 曾有第 3 級以上神經毒性。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6 受試者先前曾接受抗 PD-1、抗 PD-L1 或抗 PD-2 藥物治療,或標定其他刺激性或共同抑制性 T 細胞受體 (例如 CTLA-4、OX 40、CD137) 的藥物治療,且因免疫相關不良事件而停止治療。
217 先前曾接受 CCR8 清除療法治療。
218 長期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例如 prednisone > 10 mg/日或等效藥物),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7 天內接受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219 試驗第 1 天前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220 試驗第 1 天前 21 天內接受過抗腫瘤治療 (放射線療法、化療、抗體療法、分子標靶療法或試驗藥物)。
註:允許緩和性放射治療。
221 試驗第 1 天前 6 週內接受過 T 細胞檢查點抑制劑治療。
222 開始施用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接種活疫苗。
先前/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
223 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結束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相距試驗第 1 天未滿 21 天。參與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及參加觀察性研究。
其他排除條件
224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最後一劑 AMG 355 後額外 100 天內及/或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額外 120 天內 (以較晚時間為準),採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225 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355 後額外 100 天內及/或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額外 120 天內 (以較晚時間為準) 哺乳或計畫要哺乳。
226 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355 後額外 100 天內及/或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額外 120 天內 (以較晚時間為準) 計畫要懷孕。
227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第一劑 AMG 355 前 48 小時內篩選的高敏感度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8 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接受最後一劑 AMG 355 後額外 160 天內和接受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額外 120 天內 (以較晚時間為準),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229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最後一劑 AMG 355 後額外 160 天及/或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額外 120 天 (以較晚時間為準),避免捐贈精子。
230 受試者已知對預定使用的任何產品或成分過敏。
231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32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狀況、疾病的病史或證據 (除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 (若有諮詢) 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53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