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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230143
試驗執行中

2024-10-24 - 2027-07-15

Phase II

召募中4

ICD-10E11.65

第二型糖尿病,伴有高血糖

ICD-9250.02

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提及併發症,無法控制

一項第二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劑量不等試驗,評估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用於第二型糖尿病成人受試者的療效、安全性及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宗憲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國晉 家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宜青 家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胡啟民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第二型糖尿病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第二期試驗,旨在針對罹患第二型糖尿病且僅透過飲食及運動,或穩定接受 metformin (不論是否併用鈉–葡萄糖轉運蛋白 2 (SGLT2) 抑制劑) 治療後,無法有效控制血糖的受試者,評估皮下 (SC) 注射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又稱為 AMG 133) 4 種劑量等級相對於安慰劑的安全性、療效及藥物動力學 (PK)/藥效學 (PD)。前述資料將支持第三期的劑量選擇。 試驗包含 2 個部分。第 1 部分將評估 T2DM 成人患者在 24 週期間使用不同劑量的 maridebart cafraglutide,對於血糖控制的影響,並達成試驗的主要、次要和數項探索性目標。第 2 部分將達成探索性目標,針對第 1 部分達到預先指定之血糖控制目標的 T2DM 成人患者,評估額外 24 週期間血糖控制的持久性,以及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劑量/給藥頻率調降後,血糖控制的維持情形。 主要目標: •評估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相對於安慰劑,對血糖控制的劑量–反應關係 次要目標: •評估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對體重的效果 •評估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對達到特定 HbA1c 目標的效果 •評估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對達到特定類別體重減輕的效果 •評估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對空腹血糖的效果 •評估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對血脂的效果 •評估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對血壓的效果 •探討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的藥物動力學 (PK) •評估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評估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的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AMG 133)

劑型

220

劑量

70 mg/ml

評估指標

●糖化血色素 (HbA1c) 自基準點至第 24 週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 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指定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2. 篩選時年齡 ≥ 18 歲 (若國內法定年齡超過 18 歲,則 ≥ 該年齡)。
3. 篩選時 BMI ≥ 23 至 ≤ 50 kg/m2。
4. 篩選前至少 180 天,依世界衛生組織 (WHO) 分類診斷為第二型糖尿病。
5. 篩選時 HbA1c ≥ 7.0% (53.0 mmol/mol) 至 ≤ 10.5% (91.3 mmol/mol)。
6. 篩選前至少 90 天,僅以飲食及運動或是加上穩定劑量的 metformin (速效型或緩釋型,每日 ≥ 1000 mg 且不超出當地核准劑量) 治療第二型糖尿病,併用或未併用 SGLT2 抑制劑。
7. 受試者能夠且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的要求,包括血糖自我監測 (SMBG) 和填寫受試者日誌。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不可參加試驗:
疾病相關
1. 第一型糖尿病,曾有酮酸中毒或高滲透壓狀態/昏迷病史,或患有第二型糖尿病以外的其他類型糖尿病。
2. 篩選時空腹血糖 > 270 mg/dL (15.0 mmol/L)。
3. 曾有增生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糖尿病黃斑部水腫,或需要急性治療的非增生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的病史 (依據眼科醫師或其他適當資格的醫護人員 [如驗光師],在篩選前 90 天內或篩選及隨機分配期間進行的眼底鏡檢查)。
4. 依據受試者的報告或病歷,篩選前 90 天內體重變化 > 5 公斤。
5. 篩選前 180 天內曾發生重度低血糖事件,定義為出現神經性低血糖症狀且需要他人協助復原,或曾發生無自覺低血糖,或對低血糖症狀認知不良。
其他醫療狀況
6. 篩選前 5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不包括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或攝護腺原位癌。
7. 其他內分泌疾病誘發的肥胖,或單基因或症候群形式的肥胖。
8. 家族 (一等親) 或患者個人曾有髓質甲狀腺癌 (MTC) 或第二型多發性內分泌腫瘤症候群(MEN-2) 病史。
9. 篩選時降鈣素 (calcitonin) ≥ 50 ng/L (pg/mL)。
10. 篩選時促甲狀腺素 (TSH) < 0.4 mIU/L 或 > 6.0 mIU/L。接受甲狀腺功能低下治療的受試者,若隨機分配前的甲狀腺素補充劑量已維持穩定至少 90 天,且篩選時的 TSH 未符合排除條件,則允許參加試驗。
11. 篩選前 90 天內曾發生下列任一事件: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或其他重大心血管手術、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可允許診斷性血管攝影)、暫時性腦缺血、腦血管意外、或代償不全充血性心臟衰竭;或目前患有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三或第四級心臟衰竭。
12. 曾有急性或慢性胰臟炎病史,或篩選時血清脂酶/胰臟澱粉酶升高 (> 2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空腹血清三酸甘油酯 > 500 mg/dL。
13. 急性或慢性肝炎,任何肝病表徵及/或症狀 (不包括代謝性脂肪肝病),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 3.0 倍 ULN,鹼性磷酸酶 (ALP) > 1.5 倍 ULN,總膽紅素 (TBL) > 1.2 倍 ULN (已知的吉伯特氏症候群診斷除外,並非排除條件)。
14. 篩選時,依據 2021 年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的肌酸酐–胱蛋白 C 公式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 30 mL/min/1.73 m2,或接受透析。
15. 已知的臨床顯著胃排空異常 (例如嚴重糖尿病性胃輕癱或胃出口阻塞),或長期使用直接影響胃腸道蠕動的藥物。
16. 證據顯示有顯著、活動性自體免疫異常 (例如,狼瘡或類風濕性關節炎),在隨機分配前 90天內需要治療,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在試驗期間可能需要同時接受全身性糖皮質素治療 (不包括外用、眼用、鼻內、關節內或吸入式製劑)。
17. 篩選前 2 年內,曾有活動性或不穩定重鬱症或其他嚴重精神疾病的病史。
18. 有自殺企圖的終生病史。
19. 曾有血液學病症病史 (例如溶血性貧血或鐮狀細胞貧血) 而可能干擾 HbA1c 測量。
20. 曾接受器官移植 (角膜移植除外) 或列於移植等候名單。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 先前或目前使用胰島素控制糖尿病,例外情況為:治療妊娠糖尿病,或急性狀況的短期使用 (≤ 14 天),例如急症、住院或常規手術。
22. 隨機分配前 90 天內,使用 metformin 和 SGLT2 抑制劑以外的糖尿病藥物。
23. 隨機分配前 90 天內,曾使用促進減重的藥物 (處方藥或成藥) 或替代療法 (例如,phentermine、topiramate、zonisamide、lorcaserin、bupropion、naltrexone、orlistat、diethylpropion、exenatide、liraglutide、dulaglutide、semaglutide、tirzepatide、setmelanotide、和 pramlintide),或曾進行減重手術/程序 (不包括隨機分配前至少 1 年以上的抽脂和腹部整形手術,或隨機分配前至少 1 年以上已移除的胃束帶 (LapBand)、胃內水球和十二指腸–空腸繞道套管)。
24. 隨機分配前 90 天內,長期 (> 14 天) 使用全身性糖皮質素療法 (不包括外用、眼用、鼻內、關節內或吸入式製劑)。
25. 隨機分配前 90 天內,使用可能造成體重顯著增加的藥物,包括但不限於:三環抗憂鬱劑、非典型抗精神病藥物和情緒穩定劑。
26. 隨機分配前 90 天內,使用大麻或含四氫大麻酚 (THC) 的產品,或不願意在試驗期間停
用大麻或含 THC 的產品。
先前/目前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
27. 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結束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未滿
90 天 (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時間為準)。參加本試驗期間,若不會危及受試者的安全或試驗
計畫配合度,可依試驗主持人決定,允許參加非介入性、觀察性研究試驗。
28. 先前參加過包含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AMG 133) 或 AMG 598 的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2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額外 16 週內使用避孕方法 (參閱第 9 節)。
30.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 16 週內哺乳的女性。
31. 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 16 週內懷孕的女性受試者。
3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及/或隨機分配前第 0 週/第 1 天的尿液驗孕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33. 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額外 16 週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參閱第 9 節)
34. 伴侶已懷孕的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額外 16 週內,實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35.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額外 16 週內,避免捐贈精子。
36. 受試者已知對預定使用的任何藥品或成分過敏。
37.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試驗回診或程序,及/或配合所有規定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38. 其他臨床顯著異常、狀況、疾病的病史或證據 (除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醫師 (若有諮詢) 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39. 與試驗直接相關的試驗機構人員及/或其近親 (亦即,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不論為血親或合法領養)。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2 人

  • 全球人數

    3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