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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PT010005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465567

2015-05-01 - 2019-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9

ICD-10J44.9

慢性阻塞性肺病

ICD-10J44.1

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發作

ICD-9V12.6

呼吸系統疾病病史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多中心、平行分組試驗,評估PT010相較於PT003和PT009,對於治療中度到極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受試者惡化經過52週治療期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Pearl Therapeutic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政達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劉育志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鄭世隆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許正園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黃明賢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魏裕峰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杭良文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余忠仁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方文豐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

試驗目的

評估BGF MDI相較於GFF MDI與BFF MDI,對中度或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惡化的影響

藥品名稱

PT010, PT003, PT009

主成份

Budesonide、Glycopyrronium與Formoterol Fumarate(PT010)
Budesonide與Formoterol Fumarate
Glycopyrronium與Formoterol Fumarate

劑型

BGF MDI (PT010)
BGF MDI (PT010)
GFF MDI
BFF MDI

劑量

160/7.2/4.8
80/7.2/4.8 μg
7.2/4.8
160/4.8

評估指標

中度或重度COPD惡化率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2. 第 1 次回診時年齡至少 40 歲,且未超過 80 歲。
3. 女性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進入與參與試驗:
a. 不具生育能力(即:生理上無法懷孕,包括已停經 2 年的任何女性);或
b. 具有生育能力且第 1 次回診時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並且同意在試驗期間(自第 1
次回診(篩選)起至第 11 次回診後 14 日內),依據下列規定(即依據核准藥品仿單與醫
師指示)一致且正確地使用下列其中一種避孕方式:
– 完全禁止性行為,或
– 使用試驗藥物至少 1 個月前皮下植入 levonorgestrel 避孕藥,但置入後未超過
連續第 3 年;或
– 使用試驗藥物至少 1 個月前接受黃體素(progestogen)注射劑;或
使用試驗藥物至少 1 個月週期前接受口服避孕劑(複方或僅含 progestogen);或
– 雙重屏障法:保險套或子宮頸帽(避孕膜或子宮頸帽/避孕帽)加上殺精劑(泡沫/
凝膠/薄膜/乳霜/栓劑);或
– 由合格醫師置入已有文獻資料顯示每年最高預期失敗率低於 1%的子宮內避
孕器(IUD);或
– 雌激素陰道環;或
– 避孕皮膚貼片。
4. 慢性阻塞性肺病診斷:受試者依據美國胸腔學會(ATS)/歐洲呼吸道學會(ERS) [Celli, 2004]或
當地相關準則的定義確定具有慢性阻塞性肺病臨床病史。
5. 吸菸:目前或曾經吸菸史為至少 10 包-年的吸菸者。
6. 慢性阻塞性肺病嚴重程度:受試者確定具有慢性阻塞性肺病臨床病史且嚴重性的定義為:
 在第 1 次回診時,採用 NHANES III(國家健康和營養檢查調查 III)參照方程式(或適用於其
他地區的參照規範,例如:在日本,採用日本呼吸學會(JRS)參照方程式[JRS,2013])計
算出 用力呼氣一秒量(FEV1)/用力呼氣肺活量(FVC)比值必須< 0.70,並且 FEV1 必須
<65%的預期正常值。
− 在第 2 次回診時,採用 NHANES III(國家健康和營養檢查調查 III)參照方程式(或適用於
其他地區的參照規範,例如:在日本,採用 JRS 參照方程式[JRS,2013])計算出的使用
支氣管擴張劑後,用力呼氣一秒量(FEV1)/用力呼氣肺活量(FVC)比值必須< 0.70,並且
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後的 FEV1 必須≥ 25%至< 65%預期正常值。
− 在第 4 次回診時,採用 NHANES III(國家健康和營養檢查調查 III)參照方程式(或適用於
其他地區的參照規範,例如:在日本,採用 JRS 參照方程式[JRS,2013])計算出的給藥
前 60 分鐘和 30 分鐘平均 FEV1評估必須< 65%的預期正常值。
− 在篩選時(第 1 次回診)具有症狀(慢性阻塞性肺病評估測試 CAT ≥ 10)。
7. 需要接受慢性阻塞性肺病維持性治療:
− 在篩選前至少 6 週,所有受試者必須已接受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吸入性維持療法以控制其
慢性阻塞性肺病 。
8. 惡化史:
− 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後,FEV1 < 50%預期正常值的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期(第一次回診)前的
過去 12 個月有資料證明曾發生過 1 次以上的中度或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惡化;
− 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後,FEV1 ≥ 50%預期正常值的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期(第一次回診)前
的過去 12 個月有資料證明曾發生 2 次以上的中度慢性阻塞性肺病惡化或有資料證明曾
發生≥ 1 次的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惡化。
註記:之前單獨使用抗生素/口服類固醇或併用,不符合作為曾發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惡化
史,除非是用於慢性阻塞性肺病惡化症狀的相關治療,例如:呼吸困難、痰量增加或膿
痰(顏色)的改變。受試者僅以口頭方式通報是不能接受的。使用抗生素或皮質類固醇治
療未帶有下呼吸道症狀的上呼吸道感染(URI),並不符合 COPD 惡化的治療。
9. 受試者願意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能夠依據計劃書要求而調整目前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治療。
10. 篩選的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必須為試驗主持人所接受。
11. 篩選的心電圖(ECG)結果必須為試驗主持人所接受。
12. 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範圍內,胸部/肺部進行的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CT)掃描結果,必須為
試驗主持人所接受。
13. 遵從性:受試者必須願意依據計劃書要求,留在試驗中心完成所有回診評估。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患有除慢性阻塞性肺病外的重大疾病或病況,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該疾病或症狀可能會使
受試者在參與試驗時具有風險,或者可能影響試驗結果或受試者參與試驗的能力。
2. 懷孕或哺乳的女性,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或具有生育能力但未使用可接受避孕方
法的女性。
3. 呼吸道:
a. 氣喘: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目前診斷患有氣喘。
b. 缺乏 α-1 抗胰蛋白酶:因缺乏 α-1 抗胰蛋白酶而導致慢性阻塞性肺病的受試者。
c. 其他呼吸道疾病:患有其他活動性肺部疾病的受試者,例如活動性肺結核、肺癌、嚴重
支氣管擴張(高解析度電腦斷層證實患有引起重複急性惡化的支氣管擴張)、類肉瘤病、
特發性肺纖維化、原發性肺高血壓或未受控制的睡眠呼吸中止症(即:經試驗主持人認
定,疾病的嚴重程度將影響試驗進行)。注意:不排除過敏性鼻炎。
d. 肺容積減少:受試者於第 1 次回診 1 年內曾進行肺容積減少手術、肺葉切除術或支氣管
鏡肺容積減少(支氣管閉鎖、氣道旁路、支氣管內活瓣、熱蒸汽燒灼、生物密封膠與氣
道植入)。
e. 住院:受試者在第 1 次回診(篩選)前 3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第 1 次至第 4 次回診),曾因
控制不佳的慢性阻塞性肺病而住院。
f. 控制不佳的慢性阻塞性肺病:受試者在第 1 次回診(篩選)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第 1 次
至第 4 次回診)患有控制不佳的慢性阻塞性肺病,定義為需要口服皮質類固醇或抗生素
治療的急性惡化慢性阻塞性肺病 。
g. 下呼吸道感染:受試者患有下呼吸道感染,在第 1 次回診(篩選)前 6 週內或篩選期間(第
1 至第 4 次回診),需要抗生素治療。
h. 篩選前至少 7 天有其他呼吸道感染(例如:上呼吸道感染)尚未緩解。
i. 胸部 X 光(正面和側面)顯示疑似肺炎或有其他病症/異常,將需要進行額外的檢查/治療,
或因為參與試驗而置受試者於風險中。
j. 肺炎危險因子:免疫抑制性(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嚴重神經疾病,其會影響上呼吸
道,或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置受試者於肺炎重大風險中的其他危險因子。
k. 在第 1 次回診後 14 天內,臨床上肺炎未獲得緩解。
l. 肺功能量計表現
− 可接受性:受試者無法進行可接受的肺功能量計檢查,即符合 ATS/ERS(美國胸科協
會/歐洲呼吸學會)可接受性條件。
− 重複性:受試者在第 2 次回診的至少一次支氣管擴張劑給藥前評估(60 分鐘或 30 分鐘)
以及在第 2 次回診的支氣管擴張劑給藥後評估中,無法進行技術上可接受的肺功能
量計檢查:取得至少三份可接受的氣流量-容積曲線,其中二份以上符合 ATS 的
FEV1 重複性條件。
m. 氧氣:受試者接受長期氧氣治療(LTOT),或需要每日超過 15 小時的夜間氧氣治療 (夜
間入睡前到隔日早上)。注意:不排除視需要時給予的氧氣治療。
n. 受試者使用任何非侵入式正壓通氣(NIPPV)呼吸器。注意:可允許使用連續式正壓呼吸輔
助器(CPAP)或雙相呼吸道正壓換氣輔助器(BiPAP)治療睡眠呼吸中止症候群(非用於呼
吸器支持)的受試者參與本試驗。
o. 於第 1 次回診 6 週內與篩選期間(第 1 次至第 4 次回診)改變吸菸狀態(即:開始或停止吸
菸)或開始戒菸計畫。
p. 肺部復健:受試者於第 1 次回診(篩選)前 4 週內曾參與肺部復健計畫的急性期,或已排
定在試驗期間進入肺部復健計畫的急性期。這些受試者可在肺部復健計畫急性期結束
後,重新進行篩選。不排除正在肺部復健計畫維持期的受試者。
q. 受試者在第 1 次回診前 7 日內或篩選期間(第 1 次至第 4 次回診),曾開始或改變鼻內皮
質類固醇、鼻內抗組織胺或合併兩者的劑量療程。
4. 心臟疾病:
a. 受試者在納入 6 個月內曾患有不穩定的缺血性心臟病、左心室衰竭或有心肌梗塞的記
錄。排除近期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病史或過去 3 個月內曾接受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或冠狀動脈旁路支架的受試者不可參加試驗。。
b. 受試者患有鬱血性心臟衰竭(CHF NYHA 等級 III/IV)。
c. 臨床上顯著的心電圖(ECG)異常:臨床上顯著的心電圖異常定義為(但不限於)下列任何一
項:
− 臨床上顯著的傳導異常[例如:左束支阻斷、Wolff-Parkinson-White 症候群或有證據顯
示二級(Mobitz 第 II 型)或三級房室阻斷(除非已植入節律器或除顫器)]。
− 臨床上顯著的心律不整(例如:心房纖維顫動伴隨不規則的心室反應、心房撲動、心
室型心搏過速)。注意:允許納入以抗凝血劑適當治療且以心速控制策略(即:選擇性
β 阻斷劑、鈣離子通道阻斷劑、digoxin 毛地黃或燒灼治療)控制至少 6 個月並在臨床
上已穩定至少 6 個月的心房纖維顫動。此類病患於隨機分配前的回診,需呈現心房
纖維顫動,且靜態心室速率<每分鐘 100 下(bpm)。必須於篩選時由中央統一讀取資
料確認心房纖維顫動。
− 對於心電圖上 QRS < 120 毫秒的受試者,其以心跳速率校正過的 QT 間期(使用
Fridericia 公式;QTcF) ≥ 500 毫秒;QRS ≥ 120 毫秒的受試者,則 QTcF ≥ 530 毫秒
− 心室速率<每分鐘 45 下 bpm。
− 試驗主持人認定為臨床上顯著的 ST-T 波異常。注意:允許具有非臨床上顯著(依據試
驗主持人判定)非特定 ST-T 波異常的受試者。
−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具有臨床上顯著且未於上方列出的任何其他心電圖異常。
d. 臨床上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受試者患有臨床上顯著的未受控制高血壓。
5. 神經方面:
a. 受試者在第 1 次回診(篩選)前 12 個月內患有需要抗癲癇藥物的癲癇。注意:接受抗癲癇
藥物治療 12 個月以上且未發生癲癇事件的受試者方可參與試驗。
b. 受試者使用選擇性血清素回收抑制劑(SSRI)或血清素和正腎上腺素再回收抑制劑
(SNRI),且於第 1 次回診前未使用穩定劑量至少四週,或在篩選期間(第 1 次至第 4 次回
診)的任何時間點改變劑量,或超過最高建議劑量。
c. 受試者在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曾發生腦血管意外。
6. 腎臟方面:
a. 受試者患有試驗主持人認定為臨床上顯著的症狀性前列腺肥大,且未接受適當治療而獲
得充分控制。於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接受經尿道前列腺切除術或前列腺全切除術的受
試者不得參與試驗。
b. 受試者患有試驗主持人認定為臨床上顯著的膀胱頸阻塞或尿液滯留。
c. 受試者於第 1 次回診及第 2 次回診前重複檢測時,使用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協會
(CKD-EPI)公式所計算出的肌酸酐廓清率≤ 50 mL/minute (在日本為≤ 30 mL/minute)。
7. 內分泌:
a. 試驗主持人認定患有未受控制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低血鉀或交感神經興奮的受試者。
b. 試驗主持人認定患有未受控制第 I 或第 II 型糖尿病的受試者。
8. 肝臟:受試者於第 1 次回診時與第 2 次回診前重複檢測時肝功能檢測結果異常,定義為
AST(谷草轉氨酶)、ALT(谷丙轉氨酶)或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9. 癌症:患有癌症且未完全消退至少五年的受試者。注意:患有皮膚鱗狀細胞癌、皮膚基底細
胞癌或局限性前列腺癌的受試者可參與試驗,只要試驗主持人認定情況已適當檢查、臨床
上獲得控制,且受試者參與試驗不會有安全上的顧慮。
10. 青光眼:診斷患有狹角型青光眼但試驗主持人認定尚未適當治療的受試者。允許使用已核
准用於控制眼內壓的所有藥物,包括局部眼用非選擇性 β 阻斷劑(例如 betaxolol、carteolol、
levobunolol、metipranolol 與 timolol)與前列腺素類似物。
11. 藥物過敏:對 β2 促進劑、budesonide 或任何其他皮質類固醇成分、glycopyrronium 或其他
蕈毒鹼抗膽鹼藥物,或對定量噴霧吸入劑(MDI)或乾粉吸入劑(DPI)的任何成分有過敏史的
受試者。
12. 物質濫用:試驗主持人認定顯著濫用酒精或藥物的受試者
14. 禁止的藥物:試驗主持人認定無法在本試驗的篩選期間與治療期間,停用計劃書規定禁用
藥物的受試者。
15. 受試者在第 1 次回診(篩選)前 2 週內使用任何草藥吸入劑和霧化產品,且不同意在試驗藥物
治療期間停止使用這些藥物
16. 受試者在第 1 次回診(篩選)前 7 天內曾接種減毒活疫苗。
17. 未遵從性:無法遵從試驗程序的受試者,包括沒有依指示完成日誌(即:第 4 次回診前最後
7 日受試者日誌評估完成度< 70%)。
18. 與試驗中心的關係: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試驗協調員、參與試驗主持人的員工或上
述人員的直系家屬不得參與本試驗。
19. 同意不具有效性:受試者曾有精神疾病、智能不足、缺乏動力、物質濫用(包括藥物與酒精)
或其他情況的病史而將限制同意參與試驗的有效性。
20. 受試者使用禁止藥物
21. 試驗性藥物或器材:第 1 次回診(篩選)前 30 日內或五個半衰期內,曾在另一項臨床試驗中
使用試驗性質的試驗藥物或器材進行治療,以較長者為準。
注意:不排除參與觀察性試驗(即:無需改變用藥或增加介入方式的試驗)的受試者。
22. 手與呼吸之間的協調:受試者需要使用吸藥輔助艙(spacer),以補足使用定量噴霧吸入劑
(MDI)時的手與呼吸協調不佳。注意:整個試驗期間禁止使用氣霧式噴霧劑來提供治療慢
性阻塞性肺病藥物。
23. 過去參與:曾參與過由 Pearl Therapeutics, Inc.執行或委託的任何 PT009 或 PT010 試驗之受
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0 人

  • 全球人數

    8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