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LEE011Q12101
試驗已結束
2023-10-17 - 2028-12-31
Phase I/II
召募中1
ICD-10C47.9
周邊神經及自主神經系統之惡性腫瘤
ICD-10C49.9
結締及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1.9
結締組織及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一項第一/二期、多中心試驗,評估ribociclib (LEE011) 併用topotecan 及temozolomide (TOTEM) 對復發型或難治型神經母細胞瘤 及其他實體腫瘤小兒患者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復發型或難治型神經母細胞瘤及其他實體
腫瘤小兒患者
試驗目的
第一期- 第A 部分:確定ribociclib 併用topotecan 及temozolomide 對
於12 個月齡至21 歲復發型或難治型(r/r) 神經母細胞瘤(NB) 或其他
實體腫瘤(限於神經管胚細胞瘤(MB)、高度惡性神經膠質瘤(HGG)、
惡性橫紋肌瘤(MRT) 及橫紋肌肉瘤(RMS)) 參與者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第二期建議劑量(RP2D)。
第一期- 第B 部分:評估ribociclib 併用topotecan 及temozolomide 對
於12 個月齡至21 歲復發型或難治型(r/r) NB 或其他實體腫瘤(限於
MB、HGG、MRT、RMS) 參與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
(PK)、藥效學(PD) 及抗腫瘤活性的初步證據。
第二期:評估ribociclib 併用topotecan 及temozolomide 相較於安慰劑
併用topotecan 及temozolomide ,對於12 個月齡至21 歲r/r NB 參與
者的療效、安全性及耐受性。
藥品名稱
膜衣錠
主成份
Ribociclib succinate
劑型
116
劑量
200 MG
評估指標
主要安全性評估
將依據所有接受治療的參與者評估安全性;依CTCAE (第5.0 版) 定義毒性。將記錄不
良事件(AE) 的發生率和嚴重度、與藥物的因果關係、事件發生時間、事件持續時間、
解決方案及施用的併用藥物。將收集每名參與者的不良事件,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施
用後30 天(ribociclib/安慰劑及/或topotecan 及temozolomide)。
安全性和耐受性評估包括:
1. 身體檢查、生命徵象、身長/身高/體重和體能狀態
2. 實驗室評估包括血液學、凝血、臨床化學、肝臟和腎臟安全性、脂酶(總) 及澱粉
酶、電解質、驗孕及尿液分析
3. 12 導程ECG、心臟超音波、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掃描
4. 第一療程期間DLT 的發生率
應密切監測需要抽血的評估,確保機構遵循總抽血量限制的規範。針對年齡較小及/或
體型較小的患者,這些檢體可以當地採檢血液量限制進行折衷,血液檢體優先供(a) 安
全性評估(表8-7),接著是(b) PK 評估,然後才是(c) 生物標記評估。
如果當地或區域主管機關宣佈公共衛生緊急狀態(亦即大規模疫情、流行病或自然災害)
可能需要應變程序,以確保患者的安全及試驗完整性,並詳列於試驗計畫書的相關章
節。執行應變程序前,應與諾華公司討論公共衛生緊急狀態的通知,並視情況取得當地
或地區衛生主管機關及倫理委員會的許可/核准。
將依據所有接受治療的參與者評估安全性;依CTCAE (第5.0 版) 定義毒性。將記錄不
良事件(AE) 的發生率和嚴重度、與藥物的因果關係、事件發生時間、事件持續時間、
解決方案及施用的併用藥物。將收集每名參與者的不良事件,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施
用後30 天(ribociclib/安慰劑及/或topotecan 及temozolomide)。
安全性和耐受性評估包括:
1. 身體檢查、生命徵象、身長/身高/體重和體能狀態
2. 實驗室評估包括血液學、凝血、臨床化學、肝臟和腎臟安全性、脂酶(總) 及澱粉
酶、電解質、驗孕及尿液分析
3. 12 導程ECG、心臟超音波、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掃描
4. 第一療程期間DLT 的發生率
應密切監測需要抽血的評估,確保機構遵循總抽血量限制的規範。針對年齡較小及/或
體型較小的患者,這些檢體可以當地採檢血液量限制進行折衷,血液檢體優先供(a) 安
全性評估(表8-7),接著是(b) PK 評估,然後才是(c) 生物標記評估。
如果當地或區域主管機關宣佈公共衛生緊急狀態(亦即大規模疫情、流行病或自然災害)
可能需要應變程序,以確保患者的安全及試驗完整性,並詳列於試驗計畫書的相關章
節。執行應變程序前,應與諾華公司討論公共衛生緊急狀態的通知,並視情況取得當地
或地區衛生主管機關及倫理委員會的許可/核准。
主要納入條件
重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納入本試驗:
1. 參加試驗之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兒童同意書簽署。參與者及/或監護人必
須能夠瞭解並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簽署同意書時年齡≥ 12 個月至≤ 21 歲。註:第一期- 第A 部分第一劑量等級的第
一個群體將納入≥ 12 歲- 21 歲的參與者。這些參與者的安全性及PK 資料將和臨
床試驗CLEE011X2102 和CLEE011X2101 的歷史資料進行比較,以提出下一個
劑量等級建議,並將納入範圍擴展至≥ 12 個月至≤ 21 歲。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下列實體腫瘤,且在標準治療後仍惡化,或者尚無有效的
標準治療。
a) 神經母細胞瘤(第一期和第二期)
i. 依據國際神經母細胞瘤分期系統(INSS),經組織學證實為NB。
ii. 復發型:任何復發或惡化的HR-NB。
iii. 難治型高風險疾病:對一線治療缺乏適當反應,參與者因此無法參與鞏固治療
(例如骨髓清除化療)
iv. 在第一期第A 部分,依據INRC,以橫剖面影像學檢查顯示有可測量病灶,及
/或採用MIBG 碘製劑掃描或氟化去氧葡萄糖正子斷層造影,併用或未併用骨
髓組織學檢查,具有可評估的疾病。在第一期第B 部分和第二期,依據
INRC ,以橫剖面影像檢查顯示有可測量病灶,以及採用MIBG 碘製劑掃描或
氟化去氧葡萄糖正子斷層造影,併用或未併用骨髓組織學檢查,具有可評估的
疾病。註:參與者需由BIRC 評估及確認其疾病狀態,才可納入第一期- 第B
部分和第二期。僅有骨髓疾病的參與者不可參與本試驗。
v. 影像檢查確認疾病復發或惡化。
vi. 參與者在篩選前須已有MYCN 擴增狀態。
b) 神經管胚細胞瘤(第一期) 不論其基因狀態(亦即第3 組或第4 組WNT 活化或非
WNT、SHH 活化或非SHH)
c) 高度惡性神經膠質瘤(第一期) 包括(若另有說明):
i. HGG NOS、世界衛生組織(WHO) 第三級或第四級;
ii. 膠質母細胞瘤、異檸檬酸脫氫酶(IDH) 野生型或IDH 突變型;
iii. 退行性星狀細胞瘤,IDH 突變型;
iv. 退行性寡突膠質細胞瘤,IDH 突變型;
v. 退行性多型性黃色星形細胞瘤;
vi. 彌漫型中線神經膠質瘤,H3 K27 變異;
vii. 彌漫型半球神經膠質瘤,H3 G34 突變型;
viii. 彌漫型小兒類型HGG,H3 野生型及IDH 野生型。
註:排除任何低級別(第一級或第二級),如星狀細胞瘤、寡突膠質細胞瘤或混合膠質神
經腫瘤。
d) 惡性橫紋肌瘤(第一期) 包括診斷非典型畸胎/類橫紋肌細胞腫瘤(AT/RT)、腎臟的類
橫紋肌細胞腫瘤(RTK),以及符合下列3 個條件其中2 個定義的其他軟組織;
(1)+(2) 或(1)+(3):
1. 形態學及免疫表型與類橫紋肌細胞腫瘤相符
2. 免疫組織化學確認SMARCB1 基因缺失
3. 若SMARCB1 免疫組織化學檢測結果不明確,鼓勵以分子檢驗確認腫瘤特異
性雙等位基因SMARCB1 喪失/突變,若無法取得SMARCB1 免疫組織化學
檢測結果,則必須進行分子檢驗確認。
e) 橫紋肌肉瘤(第一期) 非依賴型融合狀態及亞型
4. 罹患中樞神經系統(CNS) 疾病且使用皮質類固醇的參與者,在第一劑ribociclib 前
維持穩定劑量至少7 天,且無遞增劑量計畫。註:罹患有症狀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且
神經學不穩定,或需要局部CNS 導向治療以控制CNS 疾病的參與者,不可參與
本試驗。
5. 關於可測量病灶,HGG 參與者依據RANO,MB、MRT 及RMS 參與者依據實體
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 進行評估。註:參與者需由BIRC 評估及確認其
疾病狀態,才可納入第一期- 第B 部分。
6. 體能狀態:對於癱瘓無法行走,但能夠在輪椅上自行坐直的參與者,基於評估體能
狀態目的,將視為非臥床
a) ≤ 16 歲:Lansky 分數≥ 50%
b) >16 歲:柯氏體能狀態≥ 50% 或ECOG < 3
7. 納入時預期壽命≥ 12 週
8. 具有足夠的骨髓功能(腫瘤可能侵犯骨髓) 及器官功能,定義為:
a) 周邊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000/mm3 ,在檢測的7 天內未補充生長因子
b) 血小板計數≥ 75,000/mm3 ,在檢測的7 天內未補充
c) 血紅素≥ 8.0 g/dL (允許輸血)
d) 總膽紅素≤ 1.5 倍該年齡的正常值上限(ULN) (若為吉伯特氏症候群則為≤ 3.0 倍
ULN,或直接膽紅素≤ 1.5 倍該年齡的ULN)
e) 足夠的肝功能,定義為總血清膽紅素≤ 1.5 倍ULN 且丙胺酸轉胺酶(ALT)/天冬胺
酸轉胺酶(AST) ≤ 2.5 倍ULN (若有肝轉移則AST / ALT ≤ 5 倍ULN)
f) 足夠的腎臟功能,定義為依該年齡/性別正常值,血清肌酸酐≤ 1.5 倍ULN (表5-
1)。若參與者依該年齡/性別正常值,血清肌酸酐> 1.5 倍ULN,以24 小時尿液肌
酸酐清除率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GFR) 必須≥ 60 毫升(mL)/分鐘/1.73 m2
g) 足夠的心臟功能,定義為利用Fridericia 修正(QTcF) 公式計算的校正後QTc 間期
≤ 450 毫秒(ms),且心臟超音波顯示收縮分率(SF) > 29% (< 3 歲兒童則為>
35%),或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h) 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下列實驗室檢驗值在正常範圍內,或使用補充劑校正至正常
範圍內:
i. 鉀
ii. 鎂
iii. 總血鈣(依血清白蛋白校正)
9. 有性生活的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直到停止治療後6 個月內,使用高度
有效的避孕方法(8.4.3 節)。此外,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7
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懷孕或哺乳女性不可參與本試驗。
10. 有性生活的男性參與者(包括已接受輸精管結紮),但不願意禁慾,必須在試驗治療
期間直到停止治療後6 個月內,在性行為時使用保險套。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納入本試驗:
1. 參加試驗之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兒童同意書簽署。參與者及/或監護人必
須能夠瞭解並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簽署同意書時年齡≥ 12 個月至≤ 21 歲。註:第一期- 第A 部分第一劑量等級的第
一個群體將納入≥ 12 歲- 21 歲的參與者。這些參與者的安全性及PK 資料將和臨
床試驗CLEE011X2102 和CLEE011X2101 的歷史資料進行比較,以提出下一個
劑量等級建議,並將納入範圍擴展至≥ 12 個月至≤ 21 歲。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下列實體腫瘤,且在標準治療後仍惡化,或者尚無有效的
標準治療。
a) 神經母細胞瘤(第一期和第二期)
i. 依據國際神經母細胞瘤分期系統(INSS),經組織學證實為NB。
ii. 復發型:任何復發或惡化的HR-NB。
iii. 難治型高風險疾病:對一線治療缺乏適當反應,參與者因此無法參與鞏固治療
(例如骨髓清除化療)
iv. 在第一期第A 部分,依據INRC,以橫剖面影像學檢查顯示有可測量病灶,及
/或採用MIBG 碘製劑掃描或氟化去氧葡萄糖正子斷層造影,併用或未併用骨
髓組織學檢查,具有可評估的疾病。在第一期第B 部分和第二期,依據
INRC ,以橫剖面影像檢查顯示有可測量病灶,以及採用MIBG 碘製劑掃描或
氟化去氧葡萄糖正子斷層造影,併用或未併用骨髓組織學檢查,具有可評估的
疾病。註:參與者需由BIRC 評估及確認其疾病狀態,才可納入第一期- 第B
部分和第二期。僅有骨髓疾病的參與者不可參與本試驗。
v. 影像檢查確認疾病復發或惡化。
vi. 參與者在篩選前須已有MYCN 擴增狀態。
b) 神經管胚細胞瘤(第一期) 不論其基因狀態(亦即第3 組或第4 組WNT 活化或非
WNT、SHH 活化或非SHH)
c) 高度惡性神經膠質瘤(第一期) 包括(若另有說明):
i. HGG NOS、世界衛生組織(WHO) 第三級或第四級;
ii. 膠質母細胞瘤、異檸檬酸脫氫酶(IDH) 野生型或IDH 突變型;
iii. 退行性星狀細胞瘤,IDH 突變型;
iv. 退行性寡突膠質細胞瘤,IDH 突變型;
v. 退行性多型性黃色星形細胞瘤;
vi. 彌漫型中線神經膠質瘤,H3 K27 變異;
vii. 彌漫型半球神經膠質瘤,H3 G34 突變型;
viii. 彌漫型小兒類型HGG,H3 野生型及IDH 野生型。
註:排除任何低級別(第一級或第二級),如星狀細胞瘤、寡突膠質細胞瘤或混合膠質神
經腫瘤。
d) 惡性橫紋肌瘤(第一期) 包括診斷非典型畸胎/類橫紋肌細胞腫瘤(AT/RT)、腎臟的類
橫紋肌細胞腫瘤(RTK),以及符合下列3 個條件其中2 個定義的其他軟組織;
(1)+(2) 或(1)+(3):
1. 形態學及免疫表型與類橫紋肌細胞腫瘤相符
2. 免疫組織化學確認SMARCB1 基因缺失
3. 若SMARCB1 免疫組織化學檢測結果不明確,鼓勵以分子檢驗確認腫瘤特異
性雙等位基因SMARCB1 喪失/突變,若無法取得SMARCB1 免疫組織化學
檢測結果,則必須進行分子檢驗確認。
e) 橫紋肌肉瘤(第一期) 非依賴型融合狀態及亞型
4. 罹患中樞神經系統(CNS) 疾病且使用皮質類固醇的參與者,在第一劑ribociclib 前
維持穩定劑量至少7 天,且無遞增劑量計畫。註:罹患有症狀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且
神經學不穩定,或需要局部CNS 導向治療以控制CNS 疾病的參與者,不可參與
本試驗。
5. 關於可測量病灶,HGG 參與者依據RANO,MB、MRT 及RMS 參與者依據實體
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 進行評估。註:參與者需由BIRC 評估及確認其
疾病狀態,才可納入第一期- 第B 部分。
6. 體能狀態:對於癱瘓無法行走,但能夠在輪椅上自行坐直的參與者,基於評估體能
狀態目的,將視為非臥床
a) ≤ 16 歲:Lansky 分數≥ 50%
b) >16 歲:柯氏體能狀態≥ 50% 或ECOG < 3
7. 納入時預期壽命≥ 12 週
8. 具有足夠的骨髓功能(腫瘤可能侵犯骨髓) 及器官功能,定義為:
a) 周邊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000/mm3 ,在檢測的7 天內未補充生長因子
b) 血小板計數≥ 75,000/mm3 ,在檢測的7 天內未補充
c) 血紅素≥ 8.0 g/dL (允許輸血)
d) 總膽紅素≤ 1.5 倍該年齡的正常值上限(ULN) (若為吉伯特氏症候群則為≤ 3.0 倍
ULN,或直接膽紅素≤ 1.5 倍該年齡的ULN)
e) 足夠的肝功能,定義為總血清膽紅素≤ 1.5 倍ULN 且丙胺酸轉胺酶(ALT)/天冬胺
酸轉胺酶(AST) ≤ 2.5 倍ULN (若有肝轉移則AST / ALT ≤ 5 倍ULN)
f) 足夠的腎臟功能,定義為依該年齡/性別正常值,血清肌酸酐≤ 1.5 倍ULN (表5-
1)。若參與者依該年齡/性別正常值,血清肌酸酐> 1.5 倍ULN,以24 小時尿液肌
酸酐清除率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GFR) 必須≥ 60 毫升(mL)/分鐘/1.73 m2
g) 足夠的心臟功能,定義為利用Fridericia 修正(QTcF) 公式計算的校正後QTc 間期
≤ 450 毫秒(ms),且心臟超音波顯示收縮分率(SF) > 29% (< 3 歲兒童則為>
35%),或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h) 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下列實驗室檢驗值在正常範圍內,或使用補充劑校正至正常
範圍內:
i. 鉀
ii. 鎂
iii. 總血鈣(依血清白蛋白校正)
9. 有性生活的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直到停止治療後6 個月內,使用高度
有效的避孕方法(8.4.3 節)。此外,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7
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懷孕或哺乳女性不可參與本試驗。
10. 有性生活的男性參與者(包括已接受輸精管結紮),但不願意禁慾,必須在試驗治療
期間直到停止治療後6 個月內,在性行為時使用保險套。
主要排除條件
重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
1. 參與者已知對ribociclib 或topotecan 或temozolomide 其中的成分或賦形劑過敏。
2. 與先前癌症治療相關的臨床及實驗室急毒性尚未緩解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5.0 版≤ 第1 級,掉髮與耳毒性除外
3. 同時患有嚴重及/或控制不良的醫療狀況(嚴重感染、例如COVID-19 相關診斷或重
大心臟、肺臟、肝臟、精神疾病、胃腸道疾病或其他器官功能障礙),依試驗主持
人判斷可能妨礙患者對試驗治療的耐受或吸收能力,或可能干擾試驗程序或結果。
4. 具臨床意義、控制不良的心臟疾病及/或心臟再極化異常,包括下列各項:
a) 參加試驗前6 個月內,病歷記載發生過心肌梗塞(MI)、心絞痛、有症狀心包膜炎,
或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CABG)
b) 病歷記載有心肌病變
c) 有特發性猝死家族史之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或先天性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或下
列任一情況
i. 有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TdP) 的危險因子,包括未矯正的低血鈣、低血
鉀或低血鎂;曾有具臨床意義/有症狀的心搏過緩。
ii. 無法判定QTcF 間期。
d) 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例如,心室性心搏過速)、左束支傳導完全阻滯、重度房室
阻滯(例如,雙束支傳導阻滯、莫氏第二類和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
5. QTcF 延長病史(亦即QTcF 間期> 450 ms) 或篩選時心電圖(ECG) 顯示QTcF >
450 ms。
6. 使用已知可能延長QT 間期,或誘發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的藥物,且無法停藥
或改用安全的替代藥物(例如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之前5 個半衰期或7 天內,以較
長時間為準)。
7. 目前接受下列任一物質,且在開始任何試驗藥物治療前(第1 療程第1 天) 至少7
天或5 個報告的排除半衰期(以較長時間為準) 到試驗期間都無法停藥:
a) 已知為強效CYP3A4/5 誘導劑或抑制劑的物質
b) 水果(葡萄柚、葡萄柚與柑橘類的雜交品種、柚子、楊桃及酸橙) 及其果汁
c) 草藥及膳食補充劑(維生素除外)
8. 目前使用的藥物主要透過CYP3A4/5 代謝,其治療劑量範圍狹窄,在任何試驗藥
物治療開始前至少7 天或5 個報告的排除半衰期(以較長時間為準) 到試驗期間都
無法停藥。
9. 第一劑試驗藥物的前4 週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10. 先前參與其他臨床試驗(但無治療的觀察性試驗除外),距離納入時間不到30 天或
未滿試驗藥品的5 個半衰期,以較長時間為準。
11. 先前曾接受CDK4/6 抑制劑治療。
12. 試驗納入前4 週內接受最後一劑抗癌治療(包括試驗性質)。
13. 第一劑試驗藥物用藥的前8 週內,曾接受以自體造血幹細胞救治的骨髓清除治療。
14. 第一劑用藥的前3 個月內曾接受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參與者以任何藥物治療或預
防骨髓移植後的移植物抗宿主疾病(GVHD),不可參與本試驗。
15. 納入試驗前4 週內曾接受最後一次放射治療,或前6 週內曾接受MIBG 治療劑
量,或納入前2 週內曾接受放射線緩和治療。
16. 第一劑ribociclib 的前2 週內施行重大手術,且相關副作用尚未完全復原。
17. 懷孕或哺乳的女性參與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懷孕或哺乳的女性參與者。
參與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
1. 參與者已知對ribociclib 或topotecan 或temozolomide 其中的成分或賦形劑過敏。
2. 與先前癌症治療相關的臨床及實驗室急毒性尚未緩解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5.0 版≤ 第1 級,掉髮與耳毒性除外
3. 同時患有嚴重及/或控制不良的醫療狀況(嚴重感染、例如COVID-19 相關診斷或重
大心臟、肺臟、肝臟、精神疾病、胃腸道疾病或其他器官功能障礙),依試驗主持
人判斷可能妨礙患者對試驗治療的耐受或吸收能力,或可能干擾試驗程序或結果。
4. 具臨床意義、控制不良的心臟疾病及/或心臟再極化異常,包括下列各項:
a) 參加試驗前6 個月內,病歷記載發生過心肌梗塞(MI)、心絞痛、有症狀心包膜炎,
或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CABG)
b) 病歷記載有心肌病變
c) 有特發性猝死家族史之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或先天性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或下
列任一情況
i. 有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TdP) 的危險因子,包括未矯正的低血鈣、低血
鉀或低血鎂;曾有具臨床意義/有症狀的心搏過緩。
ii. 無法判定QTcF 間期。
d) 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例如,心室性心搏過速)、左束支傳導完全阻滯、重度房室
阻滯(例如,雙束支傳導阻滯、莫氏第二類和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
5. QTcF 延長病史(亦即QTcF 間期> 450 ms) 或篩選時心電圖(ECG) 顯示QTcF >
450 ms。
6. 使用已知可能延長QT 間期,或誘發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的藥物,且無法停藥
或改用安全的替代藥物(例如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之前5 個半衰期或7 天內,以較
長時間為準)。
7. 目前接受下列任一物質,且在開始任何試驗藥物治療前(第1 療程第1 天) 至少7
天或5 個報告的排除半衰期(以較長時間為準) 到試驗期間都無法停藥:
a) 已知為強效CYP3A4/5 誘導劑或抑制劑的物質
b) 水果(葡萄柚、葡萄柚與柑橘類的雜交品種、柚子、楊桃及酸橙) 及其果汁
c) 草藥及膳食補充劑(維生素除外)
8. 目前使用的藥物主要透過CYP3A4/5 代謝,其治療劑量範圍狹窄,在任何試驗藥
物治療開始前至少7 天或5 個報告的排除半衰期(以較長時間為準) 到試驗期間都
無法停藥。
9. 第一劑試驗藥物的前4 週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10. 先前參與其他臨床試驗(但無治療的觀察性試驗除外),距離納入時間不到30 天或
未滿試驗藥品的5 個半衰期,以較長時間為準。
11. 先前曾接受CDK4/6 抑制劑治療。
12. 試驗納入前4 週內接受最後一劑抗癌治療(包括試驗性質)。
13. 第一劑試驗藥物用藥的前8 週內,曾接受以自體造血幹細胞救治的骨髓清除治療。
14. 第一劑用藥的前3 個月內曾接受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參與者以任何藥物治療或預
防骨髓移植後的移植物抗宿主疾病(GVHD),不可參與本試驗。
15. 納入試驗前4 週內曾接受最後一次放射治療,或前6 週內曾接受MIBG 治療劑
量,或納入前2 週內曾接受放射線緩和治療。
16. 第一劑ribociclib 的前2 週內施行重大手術,且相關副作用尚未完全復原。
17. 懷孕或哺乳的女性參與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懷孕或哺乳的女性參與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人
-
全球人數
18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