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LXN1720-MG-302
試驗執行中
2024-11-01 - 2029-08-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1
ICD-10G70.00
重症肌無力未伴有急性惡化
ICD-10G70.01
重症肌無力伴有急性惡化
ICD-9358.0
重症肌無力
一項開放式、單臂試驗,評估 Gefurulimab 在表達乙醯膽鹼受體抗體 (AChR+) 的 6 至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瑞頌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全身性重症肌無力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在於,針對帶有 AChR 自體抗體 (AChR+) 的 6 至 < 18 歲兒童受試者,評估 gefurulimab 用於治療 gMG 的 PK、PD、安全性和療效。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Gefurulimab
劑型
230
劑量
300 MG
評估指標
描述 gefurulimab 治療用於 AChR+ gMG 兒童受試者的 PK 和 PD 特性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必須為 6 至 <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根據臨床疾病特性和以下至少一項確認檢測,受試者在篩選的 ≥ 3 個月(90 天)前經證實診斷出全身性重症肌無力 (gMG)。檢測結果可以從受試者紀錄中收集或在篩選期間取得:
•在乙醯膽鹼酯酶抑制劑檢測(例如 edrophonium chloride 檢測)中取得陽性反應
•重複神經刺激或單纖維肌電圖顯示神經肌肉傳遞異常
•先前透過口服乙醯膽鹼酯酶抑制劑治療使 gMG 相關症狀或徵象得到改善,且經治療醫師確認
3.AChR 自體抗體血清學檢測呈陽性(如適用,先前的檢測結果必須在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確認)。
4.篩選時和第 1 天時美國重症肌無力基金會 (MGFA) 分類為第 II 至 IV 級。
5.必須有量化重症肌無力 (QMG) 總分,如下所述:
•12 至 < 18 歲受試者在篩選和第 1 天時的 QMG 總分必須 ≥ 12
•6 至 < 12 歲的受試者將不會有納入試驗所需的最低 QMG 總分;然而,受試者必須至少有 1 隻肢體無力的資料紀錄
允許的藥物和療法
6.接受以下任何藥物治療的受試者,在其篩選回診時必須已接受穩定劑量達表1規定的期間:
表1:允許的藥物和療法
藥物名稱/藥物分類名稱
篩選回診前所需的劑量療程
乙醯膽鹼酯酶抑制劑 (AChEI)a穩定劑量持續 ≥ 2 週(14 天)
皮質類固醇(口服)b穩定且耐受良好的劑量,持續 ≥ 4 週(28 天)
Azathioprine (移護寧)用藥 ≥ 6 個月(180 天),
且穩定劑量持續 ≥ 2 個月(60 天)
其他免疫抑制療法,如 mycophenolate mofetil (山喜多)、methotrexate (滅殺除癌)、cyclosporine (環孢素)、tacrolimus (普樂可復) 或 cyclophosphamide (環磷醯胺)用藥 ≥ 3 個月(90 天),
且穩定劑量持續 ≥ 1 個月(28 天)
定期(長期)使用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 或皮下注射免疫球蛋白 (SCIg)c穩定且耐受良好的劑量,持續 ≥ 3 個月(90 天)
a 在試驗期間不允許間歇使用 AChEI。
b 建議使用最大劑量為每天 prednisone 20 mg 或等效藥物。如果試驗主持人預定在主要評估期間維持使用較高的皮質類固醇劑量,則試驗主持人應通知醫療監測員。
c 穩定劑量的要求不適用於作為救援療法施用的 IVIg 或 SCIg 或高劑量皮質類固醇,例如用於重症肌無力危象。
備註:如果受試者最近停用上述任何藥物,則必須在篩選期第一天之前,經過與該藥物之上述穩定劑量要求相等的時間(例如 azathioprine 為 ≥ 2 個月,皮質類固醇為 ≥ 4 週)。
對於在篩選期間經歷 gMG 症狀或徵象惡化(例如:在重症肌無力危象中)的受試者,包括血漿分離術 (PP)、血漿置換術 (PE)、IVIg、SCIg 或高劑量皮質類固醇在內的救援療法都不構成排除理由。然而,在篩選期間需要救援療法的受試者,可在救援療法完成後經過 ≥ 4 週後符合資格。在篩選時間範圍之外重新接受篩選的受試者,必須簽署一份新的受試者同意書 (ICF)。
體重
7.體重 ≥ 20 kg,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在試驗期間維持高於此體重下限。
備註:≥ 20 至 < 40 kg 體重組的劑量療程將在建立模型後確認,並依據試驗 ALXN1720-MG-301 的成人藥物動力學 (PK)/藥效學 (PD) 資料更新模擬。
性交與避孕/屏障要求
8.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必須遵循本試驗計畫書中規定的避孕準則。
知情同意和贊同
9.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活動之前,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主持人指定人員將向每位試驗受試者的法定監護人取得書面知情同意書和受試者的同意(如適用)。應以法定監護人和受試者能夠理解的語言和詞彙,向所有法定監護人充分告知試驗相關資訊,並盡最大可能向受試者充分告知此資訊。
其他納入條件
10.所有受試者均必須在第 1 天前接種肺炎鏈球菌和 b 型流感嗜血桿菌 (Hib) 疫苗,除非先前已根據目前的國家/當地疫苗接種指引接種這些疫苗。
11.為了降低腦膜炎雙球菌感染 (N meningitidis) 的風險,所有受試者均必須在第 1 天接受試驗治療前 3 年內接種腦膜炎雙球菌血清群 A、C、W、Y(如果有的話,還包括血清群 B)的疫苗。如果在第 1 天前 < 2 週內進行疫苗接種,受試者在初次接種腦膜炎雙球菌血清群 A、C、W、Y(如果有的話,還包括血清群 B)疫苗後,將接受預防性抗生素至少 2 週。
12.必須有法定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協助試驗中心人員確保後續追蹤情形;根據活動時間表 (SoA),在每個評估日陪同受試者前往試驗中心(例如:能夠遵守排定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和其他試驗程序);在排定試驗回診期間,持續且連續使用評分量表提供受試者資訊;正確且可靠按指示分發試驗治療。
13.法定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必須能夠正確保存孩子帶回家的紀錄,包括整體健康相關事項。
1.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必須為 6 至 <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根據臨床疾病特性和以下至少一項確認檢測,受試者在篩選的 ≥ 3 個月(90 天)前經證實診斷出全身性重症肌無力 (gMG)。檢測結果可以從受試者紀錄中收集或在篩選期間取得:
•在乙醯膽鹼酯酶抑制劑檢測(例如 edrophonium chloride 檢測)中取得陽性反應
•重複神經刺激或單纖維肌電圖顯示神經肌肉傳遞異常
•先前透過口服乙醯膽鹼酯酶抑制劑治療使 gMG 相關症狀或徵象得到改善,且經治療醫師確認
3.AChR 自體抗體血清學檢測呈陽性(如適用,先前的檢測結果必須在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確認)。
4.篩選時和第 1 天時美國重症肌無力基金會 (MGFA) 分類為第 II 至 IV 級。
5.必須有量化重症肌無力 (QMG) 總分,如下所述:
•12 至 < 18 歲受試者在篩選和第 1 天時的 QMG 總分必須 ≥ 12
•6 至 < 12 歲的受試者將不會有納入試驗所需的最低 QMG 總分;然而,受試者必須至少有 1 隻肢體無力的資料紀錄
允許的藥物和療法
6.接受以下任何藥物治療的受試者,在其篩選回診時必須已接受穩定劑量達表1規定的期間:
表1:允許的藥物和療法
藥物名稱/藥物分類名稱
篩選回診前所需的劑量療程
乙醯膽鹼酯酶抑制劑 (AChEI)a穩定劑量持續 ≥ 2 週(14 天)
皮質類固醇(口服)b穩定且耐受良好的劑量,持續 ≥ 4 週(28 天)
Azathioprine (移護寧)用藥 ≥ 6 個月(180 天),
且穩定劑量持續 ≥ 2 個月(60 天)
其他免疫抑制療法,如 mycophenolate mofetil (山喜多)、methotrexate (滅殺除癌)、cyclosporine (環孢素)、tacrolimus (普樂可復) 或 cyclophosphamide (環磷醯胺)用藥 ≥ 3 個月(90 天),
且穩定劑量持續 ≥ 1 個月(28 天)
定期(長期)使用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 或皮下注射免疫球蛋白 (SCIg)c穩定且耐受良好的劑量,持續 ≥ 3 個月(90 天)
a 在試驗期間不允許間歇使用 AChEI。
b 建議使用最大劑量為每天 prednisone 20 mg 或等效藥物。如果試驗主持人預定在主要評估期間維持使用較高的皮質類固醇劑量,則試驗主持人應通知醫療監測員。
c 穩定劑量的要求不適用於作為救援療法施用的 IVIg 或 SCIg 或高劑量皮質類固醇,例如用於重症肌無力危象。
備註:如果受試者最近停用上述任何藥物,則必須在篩選期第一天之前,經過與該藥物之上述穩定劑量要求相等的時間(例如 azathioprine 為 ≥ 2 個月,皮質類固醇為 ≥ 4 週)。
對於在篩選期間經歷 gMG 症狀或徵象惡化(例如:在重症肌無力危象中)的受試者,包括血漿分離術 (PP)、血漿置換術 (PE)、IVIg、SCIg 或高劑量皮質類固醇在內的救援療法都不構成排除理由。然而,在篩選期間需要救援療法的受試者,可在救援療法完成後經過 ≥ 4 週後符合資格。在篩選時間範圍之外重新接受篩選的受試者,必須簽署一份新的受試者同意書 (ICF)。
體重
7.體重 ≥ 20 kg,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在試驗期間維持高於此體重下限。
備註:≥ 20 至 < 40 kg 體重組的劑量療程將在建立模型後確認,並依據試驗 ALXN1720-MG-301 的成人藥物動力學 (PK)/藥效學 (PD) 資料更新模擬。
性交與避孕/屏障要求
8.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必須遵循本試驗計畫書中規定的避孕準則。
知情同意和贊同
9.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活動之前,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主持人指定人員將向每位試驗受試者的法定監護人取得書面知情同意書和受試者的同意(如適用)。應以法定監護人和受試者能夠理解的語言和詞彙,向所有法定監護人充分告知試驗相關資訊,並盡最大可能向受試者充分告知此資訊。
其他納入條件
10.所有受試者均必須在第 1 天前接種肺炎鏈球菌和 b 型流感嗜血桿菌 (Hib) 疫苗,除非先前已根據目前的國家/當地疫苗接種指引接種這些疫苗。
11.為了降低腦膜炎雙球菌感染 (N meningitidis) 的風險,所有受試者均必須在第 1 天接受試驗治療前 3 年內接種腦膜炎雙球菌血清群 A、C、W、Y(如果有的話,還包括血清群 B)的疫苗。如果在第 1 天前 < 2 週內進行疫苗接種,受試者在初次接種腦膜炎雙球菌血清群 A、C、W、Y(如果有的話,還包括血清群 B)疫苗後,將接受預防性抗生素至少 2 週。
12.必須有法定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協助試驗中心人員確保後續追蹤情形;根據活動時間表 (SoA),在每個評估日陪同受試者前往試驗中心(例如:能夠遵守排定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和其他試驗程序);在排定試驗回診期間,持續且連續使用評分量表提供受試者資訊;正確且可靠按指示分發試驗治療。
13.法定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必須能夠正確保存孩子帶回家的紀錄,包括整體健康相關事項。
主要排除條件
1.在篩選前 ≤ 28 天內或篩選期間,發生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符合計畫書第 4.1.6.1 節定義之臨床惡化的臨床特徵,包括重症肌無力危象。
備註:一旦臨床惡化已緩解,且標準照護治療已恢復且在納入條件(表 11表1)所述期間維持穩定,則受試者可能有資格接受重新篩選。
2.有任何醫療病況(例如:心臟、肺部、腎臟、腫瘤、神經或精神疾病)或危險因子,經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定為可能會干擾試驗參與、為受試者帶來任何額外風險,或混淆試驗藥物的安全性或療效評估。
3.篩選前 6 個月內有胸腺切除術或任何其他胸腺手術史。
4.任何未經治療的胸腺惡性腫瘤、癌症或胸腺瘤。
備註:有經治療胸腺惡性腫瘤或癌症病史的受試者,如果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則符合資格:
a.在篩選回診的 > 5 年前完成治療
b.在篩選回診前 5 年內無復發
c.在第 1 天前 6 個月內進行的使用顯影劑 CT 或 MRI 掃描(含施用靜脈注射顯影劑)中,沒有復發的影像學跡象
備註:有經治療良性胸腺瘤病史的受試者,如果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則符合資格:
a.有證實良性胸腺瘤診斷的組織病理學或等效紀錄
b.在篩選回診的 > 6 個月前完成治療
c.在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無已知復發
d.在第 1 天前 6 個月內進行的 CT 或 MRI 掃描(含施用靜脈注射顯影劑)中,沒有復發的影像學跡象
e.如果沒有足夠的紀錄可確認良性胸腺瘤的診斷,受試者必須滿足上述胸腺惡性腫瘤或癌症的資格條件。
備註:根據 Masaoka 分期系統,分類為 ≤ 第 II 期的胸腺瘤被視為良性;分類為 ≥ 第 III 期的胸腺瘤則被視為惡性 (Detterbeck, 2014; Masaoka, 2010)。
5.曾經感染或有未緩解的腦膜炎雙球菌感染。
6.過去 12 個月內曾有可能對受試者構成額外風險的持續性或復發性感染史。
7.在第 1 天前 ≤ 14 天內患有活動性全身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8.對試驗藥物所含的任何成分(包括其裝置組件)過敏的病史(請參閱表 12)。
9.篩選的 5 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
備註:唯一不需要從試驗中排除的例外是除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以及已治療且無復發證據的子宮頸原位癌。
10.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中提供的當前診斷條件,在篩選前 12 個月內已知或懷疑有酒精或物質使用障礙的病史。
先前//併用療法
11.不允許與以下任何藥物同時治療,或先前在以下指定的時間範圍內接受治療:
•補體抑制劑:在第 1 天納入前 < 5 個半衰期內接受。在第 1 天納入的 ≥ 5 個半衰期前曾接受補體抑制劑治療的受試者可以被納入,但必須良好耐受這類治療,並且沒有經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定可能干擾試驗參與、為受試者帶來任何額外風險,或混淆對試驗藥物安全性或療效評估的副作用。
•新生兒 Fc 受體 (FcRn) 抑制劑:在第 1 天納入前 < 5 個半衰期內接受。可以納入在第 1 天納入的 ≥ 5 個半衰期前曾接受 FcRn 抑制劑治療的受試者,但在這些受試者可以納入之前,總免疫球蛋白 G ( IgG) 濃度必須高於正常值下限 (LLN)。
•Rituximab、ocrelizumab 或其他 B 細胞耗竭療法:曾在第 1 天納入前 ≤ 6 個月(180 天)內接受,或安排在此時間範圍內接受。先前曾接受 B 細胞耗竭療法的受試者可在此期間後納入,但 B 細胞和血小板計數必須在納入前高於 LLN。
•在第 1 天納入前 ≤ 3 個月內,曾接受或排定定期(長期)給予 PP/PE 作為維持療法。然而,PP/PE 可作為救援療法,如第 6.8.3 節所述。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12.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或 5 個治療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內,參與另一項試驗性藥物、生物製劑、複合產品或裝置的試驗。允許參與觀察性試驗,例如重症肌無力 (MG) 登記試驗。
診斷評估
1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或者 HIV-1 或 HIV-2 血清檢測結果為陽性。
14.證據顯示患有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或者存在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且表面抗體(B 型肝炎表面抗體 (anti-HBs))呈陰性,或者患有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HCV 抗體陽性,有紀錄顯示治療成功的受試者除外)。如果當地可提供,則應在篩選時記錄或確立持久病毒學反應 (SVR)。
15.在篩選或第 1 天時驗孕呈陽性的受試者。
16.在第 1 天前 7 天內發燒,證據為體溫 ≥ 38°C (100.4°F)。
17.篩選回診時有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包括:
a.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 × 正常值上限 (ULN)
b.直接膽紅素 > 2 × ULN
c.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 30 mL/min/1.73 m2 或正在接受透析的受試者
d.任何其他有臨床意義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使受試者不適合參加本試驗或使受試者置身於過大的風險中。
其他排除條件
18.懷孕中、哺乳中,或有意在試驗過程中受孕。
19.受試者為 Alexion 或機構//試驗中心的員工或員工的直系親屬。
20.受試者或照護者不能或不願意施用試驗藥物。
不能或不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和限制,包括參加排定的試驗回診。
備註:一旦臨床惡化已緩解,且標準照護治療已恢復且在納入條件(表 11表1)所述期間維持穩定,則受試者可能有資格接受重新篩選。
2.有任何醫療病況(例如:心臟、肺部、腎臟、腫瘤、神經或精神疾病)或危險因子,經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定為可能會干擾試驗參與、為受試者帶來任何額外風險,或混淆試驗藥物的安全性或療效評估。
3.篩選前 6 個月內有胸腺切除術或任何其他胸腺手術史。
4.任何未經治療的胸腺惡性腫瘤、癌症或胸腺瘤。
備註:有經治療胸腺惡性腫瘤或癌症病史的受試者,如果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則符合資格:
a.在篩選回診的 > 5 年前完成治療
b.在篩選回診前 5 年內無復發
c.在第 1 天前 6 個月內進行的使用顯影劑 CT 或 MRI 掃描(含施用靜脈注射顯影劑)中,沒有復發的影像學跡象
備註:有經治療良性胸腺瘤病史的受試者,如果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則符合資格:
a.有證實良性胸腺瘤診斷的組織病理學或等效紀錄
b.在篩選回診的 > 6 個月前完成治療
c.在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無已知復發
d.在第 1 天前 6 個月內進行的 CT 或 MRI 掃描(含施用靜脈注射顯影劑)中,沒有復發的影像學跡象
e.如果沒有足夠的紀錄可確認良性胸腺瘤的診斷,受試者必須滿足上述胸腺惡性腫瘤或癌症的資格條件。
備註:根據 Masaoka 分期系統,分類為 ≤ 第 II 期的胸腺瘤被視為良性;分類為 ≥ 第 III 期的胸腺瘤則被視為惡性 (Detterbeck, 2014; Masaoka, 2010)。
5.曾經感染或有未緩解的腦膜炎雙球菌感染。
6.過去 12 個月內曾有可能對受試者構成額外風險的持續性或復發性感染史。
7.在第 1 天前 ≤ 14 天內患有活動性全身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8.對試驗藥物所含的任何成分(包括其裝置組件)過敏的病史(請參閱表 12)。
9.篩選的 5 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
備註:唯一不需要從試驗中排除的例外是除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以及已治療且無復發證據的子宮頸原位癌。
10.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中提供的當前診斷條件,在篩選前 12 個月內已知或懷疑有酒精或物質使用障礙的病史。
先前//併用療法
11.不允許與以下任何藥物同時治療,或先前在以下指定的時間範圍內接受治療:
•補體抑制劑:在第 1 天納入前 < 5 個半衰期內接受。在第 1 天納入的 ≥ 5 個半衰期前曾接受補體抑制劑治療的受試者可以被納入,但必須良好耐受這類治療,並且沒有經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定可能干擾試驗參與、為受試者帶來任何額外風險,或混淆對試驗藥物安全性或療效評估的副作用。
•新生兒 Fc 受體 (FcRn) 抑制劑:在第 1 天納入前 < 5 個半衰期內接受。可以納入在第 1 天納入的 ≥ 5 個半衰期前曾接受 FcRn 抑制劑治療的受試者,但在這些受試者可以納入之前,總免疫球蛋白 G ( IgG) 濃度必須高於正常值下限 (LLN)。
•Rituximab、ocrelizumab 或其他 B 細胞耗竭療法:曾在第 1 天納入前 ≤ 6 個月(180 天)內接受,或安排在此時間範圍內接受。先前曾接受 B 細胞耗竭療法的受試者可在此期間後納入,但 B 細胞和血小板計數必須在納入前高於 LLN。
•在第 1 天納入前 ≤ 3 個月內,曾接受或排定定期(長期)給予 PP/PE 作為維持療法。然而,PP/PE 可作為救援療法,如第 6.8.3 節所述。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12.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或 5 個治療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內,參與另一項試驗性藥物、生物製劑、複合產品或裝置的試驗。允許參與觀察性試驗,例如重症肌無力 (MG) 登記試驗。
診斷評估
1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或者 HIV-1 或 HIV-2 血清檢測結果為陽性。
14.證據顯示患有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或者存在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且表面抗體(B 型肝炎表面抗體 (anti-HBs))呈陰性,或者患有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HCV 抗體陽性,有紀錄顯示治療成功的受試者除外)。如果當地可提供,則應在篩選時記錄或確立持久病毒學反應 (SVR)。
15.在篩選或第 1 天時驗孕呈陽性的受試者。
16.在第 1 天前 7 天內發燒,證據為體溫 ≥ 38°C (100.4°F)。
17.篩選回診時有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包括:
a.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 × 正常值上限 (ULN)
b.直接膽紅素 > 2 × ULN
c.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 30 mL/min/1.73 m2 或正在接受透析的受試者
d.任何其他有臨床意義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使受試者不適合參加本試驗或使受試者置身於過大的風險中。
其他排除條件
18.懷孕中、哺乳中,或有意在試驗過程中受孕。
19.受試者為 Alexion 或機構//試驗中心的員工或員工的直系親屬。
20.受試者或照護者不能或不願意施用試驗藥物。
不能或不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和限制,包括參加排定的試驗回診。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 人
-
全球人數
1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