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IM047-050
試驗執行中
2024-07-08 - 2037-08-12
Phase III
終止收納1
ICD-10G35
多發性硬化症
ICD-9340
多發性硬化症
一項第3期、多中心、雙盲、活性對照試驗,評估口服Ozanimod相較於口服Fingolimod用於復發緩解型多發性硬化症兒童及青少年的療效、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藥物藥效學
-
試驗申請者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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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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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復發緩解型多發性硬化症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 評估ozanimod相較於fingolimod用於復發緩解型多發性硬化症兒童及青少年的療效
次要目標
‧ 評估ozanimod相較於fingolimod用於復發緩解型多發性硬化症兒童及青少年的其他療效測量結果
‧ 探討ozanimod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 探討ozanimod用於RRMS兒童及青少年的PK及PD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ZEPOSIA
劑型
909
劑量
0.0575毫克, 0.23毫克, 0.92毫克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 長達2年治療的年復發率
‧ 長達2年治療的年復發率
主要納入條件
核心期: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方所有條件,才有具備納入核心期的資格:
1) 參與者類型與目標疾病特徵
a) 根據2017年修訂版麥克唐納診斷標準(McDonald Criteria)定義診斷出多發性硬化症(MS)且出現復發緩解型病程。
b) 符合以下至少1項疾病活性標準:
i) 篩選前1年內曾發生至少1次多發性硬化症(MS)復發/發作。
ii) 篩選前2年內曾發生至少2次MS復發/發作。
iii) 基期前6個月內磁振造影(MRI)出現1處或以上釓增強(GdE)病灶的證據(包括篩選MRI)。
c) 多發性硬化症擴展殘疾狀況評分表(EDSS)分數為0至5.5分(含)。
d) 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回診時程與其他試驗計畫書要求,包括MRI掃描。
e) 隨機分配前至少30天必須具有依標準疫苗接種時程接種疫苗的紀錄,包括接種水痘疫苗或有水痘帶狀皰疹病毒免疫球蛋白(Ig)抗體陽性的紀錄。
i) 建議參與者可考慮依fingolimod美國處方資訊(USPI)及產品特性摘要(SmPC)的敘述,接種人類乳突瘤病毒疫苗。
f) 必須能夠吞嚥膠囊。篩選回診時將提供安慰劑錠劑進行吞嚥力評估。
2) 參與者的年齡
a) 參與者簽署知情同意書與同意表時,年齡必須為10至17歲(含)。
延伸期:
參與者若完成核心期,則符合納入延伸期的資格。
排除條件
核心期:
參與者若有下方任何條件,即排除於試驗之外:
1) 醫療病症
a) 進展型的MS
b) 篩選時罹患MS以外的活動性、慢性免疫系統疾病(或穩定但接受免疫療法治療) (如:修格蘭氏症候群、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或罹患已知的免疫缺乏症候群(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遺傳性免疫缺乏症、藥物誘導免疫缺乏症候群),或經檢測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陽性。
c) 急性瀰漫性腦脊髓炎,根據修訂版兒科診斷標準。
d) 視神經脊髓炎,根據修訂版診斷標準及/或抗水通道蛋白4 (anti-aquaporin 4) IgG陽性檢測。
e) 臨床相關的心血管、肝臟、神經、內分泌或其他重大全身性疾病,或實驗室異常,導致難以執行或判讀試驗結果,或導致參與者因參與試驗而面臨風險。
f) 篩選期間診斷出黃斑部水腫或葡萄膜炎,或有黃斑部水腫或葡萄膜炎病史。
g) 已知患有活動性或慢性/復發性感染(不包括復發性無併發症泌尿道感染、指甲甲床真菌感染、輕微上呼吸道感染及輕微皮膚感染)。基期(第1天)前30天內發生任何需要住院或靜脈輸注(IV)抗生素治療的重大感染事件,或基期(第1天) 14天內需要口服抗生素治療。
i) 疑似或確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型(SARS-CoV-2)感染(有症狀或無症狀)者符合以下條件後,可視為符合資格:
(1) 自症狀第一次出現或陽性檢查結果後,已過至少10天(嚴重/重症疾病則為20天),且
(2) 自最後一次發燒後已過至少24小時且未使用退燒藥,且
(3) 症狀(如咳嗽、呼吸急促)已緩解,且
(4) 根據試驗主持人意見,無因接受研究治療而置參與者於較高風險的2019年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後遺症,且
(5) 依試驗機構、當地或地區指引允許,COVID-19追蹤分子檢測呈陰性。
h) 任何惡性腫瘤病史或發生惡性腫瘤。
i) 篩選時靜止心率< 55 bpm (? 12歲參與者),以及< 65 bpm (< 12歲參與者)。
j) 收縮或舒張壓符合第二期高血壓標準
k) 具有心臟風險,包括任何嚴重心臟疾病或篩選心電圖(ECG)出現臨床顯著的發現,例如:
i) 有症狀之心搏過緩或復發性且無法解釋之昏厥或心因性昏厥等病史。
ii) 臨床顯著先天性心臟疾病病史。若先天性心臟病被認為非臨床顯著,則該判定結果必須獲得兒童心臟科醫師評估的支持。
iii) 心肌梗塞病史。
iv) 已知患有缺血性心臟疾病、鬱血性心臟衰竭、心臟驟停病史、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病史、儘管已開立藥物但仍未獲控制的高血壓、嚴重且未曾接受治療的睡眠呼吸中止、病竇症候群或房室傳導阻滯。
v) 以Fre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間期(QTcF)為男性> 450 msec以及女性> 460 msec。
vi) 目前罹患第二級或第3級莫式(Mobitz) 2型或以上的房室傳導(AV)阻滯,或有此病史。
l) 篩選時患有活性嚴重呼吸道疾病,包括嚴重氣喘,例如口服類固醇依賴性氣喘或需經常使用全身性類固醇噴霧的氣喘,或1秒用力吐氣量(FEV1)或用力肺活量(FVC) <預估值的70%。可允許輕度或中度氣喘與其他輕度或中度肺部疾病。
m) 慢性肝臟或膽管疾病、吉伯特氏症候群或急性或慢性胰臟炎。
n) 任何以下神經或精神疾病:
i) 篩選前12個月內有任何類型的癲癇發作以及心因性非癲癇發作病史。
ii) 物質濫用(藥物或酒精)病史或任何其他因子(即嚴重精神病況),且根據試驗主持人意見可能干擾參與者配合與遵守試驗程序的能力。
iii) 除MS外,可能影響試驗參與或需使用試驗計畫書不允許之藥物的漸進性神經疾病。
iv) 過去企圖自殺,或依試驗主持人意見有企圖自殺風險的參與者。
o) 第1型糖尿病,或未獲控制之第2型糖尿病且糖化血紅素(HbA1c) > 9%的參與者,或有顯著共病情況(例如視網膜病變或腎病變)的糖尿病參與者。
2) 理學檢查與實驗室檢測結果
a)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AST)或丙胺酸轉胺?(ALT) > 1.5x正常上限值(ULN),或直接膽紅素> 1.5x ULN。
b) 篩選時的陽性實驗室結果顯示以下感染:
i) 病毒性肝炎(包括A、B及C型肝炎)
備註:不排除認定已治癒且伴隨正常肝臟轉胺?數值的先前A型肝炎。
ii) 結核病:必須依當地醫療實務排除活性結核病。潛伏性結核病狀態必須以結核病皮膚檢測、QuantiFERONR Gold檢測或其他γ干擾素血液測驗(IGRA) (如T-SPOTR)進行評估。罹患潛伏性結核病的參與者必須有接受當地標準照護之預防性治療的紀錄。
罹患潛伏性結核病且已開始接受當地標準照護之預防性治療的參與者、檢測結果不明確的參與者、或經QuantiFERON Gold或T-SPOT以外之IGRA檢測診斷的參與者,必須依個案方式討論其試驗資格。
iii)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c) 篩選時,有以下任何狀況:
i) 絕對白血球計數(WBC) < 3.5 x 109/L
ii)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iii) 絕對淋巴球計數(ALC) < 0.8 x 109/L
iv) 血紅素< 8.5 g/dL
v)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延伸期:
參與者若有下方任何條件,即排除於延伸期之外:
‧ 核心期間因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實驗室異常,或因安全理由導致永久停用試驗藥物之情況,而提前停用試驗藥物。
‧ 具已知新事件或使用併用藥物,因而可能依核心期排除條件排除的參與者。將不須進行血清學或其他額外檢測。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方所有條件,才有具備納入核心期的資格:
1) 參與者類型與目標疾病特徵
a) 根據2017年修訂版麥克唐納診斷標準(McDonald Criteria)定義診斷出多發性硬化症(MS)且出現復發緩解型病程。
b) 符合以下至少1項疾病活性標準:
i) 篩選前1年內曾發生至少1次多發性硬化症(MS)復發/發作。
ii) 篩選前2年內曾發生至少2次MS復發/發作。
iii) 基期前6個月內磁振造影(MRI)出現1處或以上釓增強(GdE)病灶的證據(包括篩選MRI)。
c) 多發性硬化症擴展殘疾狀況評分表(EDSS)分數為0至5.5分(含)。
d) 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回診時程與其他試驗計畫書要求,包括MRI掃描。
e) 隨機分配前至少30天必須具有依標準疫苗接種時程接種疫苗的紀錄,包括接種水痘疫苗或有水痘帶狀皰疹病毒免疫球蛋白(Ig)抗體陽性的紀錄。
i) 建議參與者可考慮依fingolimod美國處方資訊(USPI)及產品特性摘要(SmPC)的敘述,接種人類乳突瘤病毒疫苗。
f) 必須能夠吞嚥膠囊。篩選回診時將提供安慰劑錠劑進行吞嚥力評估。
2) 參與者的年齡
a) 參與者簽署知情同意書與同意表時,年齡必須為10至17歲(含)。
延伸期:
參與者若完成核心期,則符合納入延伸期的資格。
排除條件
核心期:
參與者若有下方任何條件,即排除於試驗之外:
1) 醫療病症
a) 進展型的MS
b) 篩選時罹患MS以外的活動性、慢性免疫系統疾病(或穩定但接受免疫療法治療) (如:修格蘭氏症候群、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或罹患已知的免疫缺乏症候群(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遺傳性免疫缺乏症、藥物誘導免疫缺乏症候群),或經檢測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陽性。
c) 急性瀰漫性腦脊髓炎,根據修訂版兒科診斷標準。
d) 視神經脊髓炎,根據修訂版診斷標準及/或抗水通道蛋白4 (anti-aquaporin 4) IgG陽性檢測。
e) 臨床相關的心血管、肝臟、神經、內分泌或其他重大全身性疾病,或實驗室異常,導致難以執行或判讀試驗結果,或導致參與者因參與試驗而面臨風險。
f) 篩選期間診斷出黃斑部水腫或葡萄膜炎,或有黃斑部水腫或葡萄膜炎病史。
g) 已知患有活動性或慢性/復發性感染(不包括復發性無併發症泌尿道感染、指甲甲床真菌感染、輕微上呼吸道感染及輕微皮膚感染)。基期(第1天)前30天內發生任何需要住院或靜脈輸注(IV)抗生素治療的重大感染事件,或基期(第1天) 14天內需要口服抗生素治療。
i) 疑似或確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型(SARS-CoV-2)感染(有症狀或無症狀)者符合以下條件後,可視為符合資格:
(1) 自症狀第一次出現或陽性檢查結果後,已過至少10天(嚴重/重症疾病則為20天),且
(2) 自最後一次發燒後已過至少24小時且未使用退燒藥,且
(3) 症狀(如咳嗽、呼吸急促)已緩解,且
(4) 根據試驗主持人意見,無因接受研究治療而置參與者於較高風險的2019年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後遺症,且
(5) 依試驗機構、當地或地區指引允許,COVID-19追蹤分子檢測呈陰性。
h) 任何惡性腫瘤病史或發生惡性腫瘤。
i) 篩選時靜止心率< 55 bpm (? 12歲參與者),以及< 65 bpm (< 12歲參與者)。
j) 收縮或舒張壓符合第二期高血壓標準
k) 具有心臟風險,包括任何嚴重心臟疾病或篩選心電圖(ECG)出現臨床顯著的發現,例如:
i) 有症狀之心搏過緩或復發性且無法解釋之昏厥或心因性昏厥等病史。
ii) 臨床顯著先天性心臟疾病病史。若先天性心臟病被認為非臨床顯著,則該判定結果必須獲得兒童心臟科醫師評估的支持。
iii) 心肌梗塞病史。
iv) 已知患有缺血性心臟疾病、鬱血性心臟衰竭、心臟驟停病史、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病史、儘管已開立藥物但仍未獲控制的高血壓、嚴重且未曾接受治療的睡眠呼吸中止、病竇症候群或房室傳導阻滯。
v) 以Fre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間期(QTcF)為男性> 450 msec以及女性> 460 msec。
vi) 目前罹患第二級或第3級莫式(Mobitz) 2型或以上的房室傳導(AV)阻滯,或有此病史。
l) 篩選時患有活性嚴重呼吸道疾病,包括嚴重氣喘,例如口服類固醇依賴性氣喘或需經常使用全身性類固醇噴霧的氣喘,或1秒用力吐氣量(FEV1)或用力肺活量(FVC) <預估值的70%。可允許輕度或中度氣喘與其他輕度或中度肺部疾病。
m) 慢性肝臟或膽管疾病、吉伯特氏症候群或急性或慢性胰臟炎。
n) 任何以下神經或精神疾病:
i) 篩選前12個月內有任何類型的癲癇發作以及心因性非癲癇發作病史。
ii) 物質濫用(藥物或酒精)病史或任何其他因子(即嚴重精神病況),且根據試驗主持人意見可能干擾參與者配合與遵守試驗程序的能力。
iii) 除MS外,可能影響試驗參與或需使用試驗計畫書不允許之藥物的漸進性神經疾病。
iv) 過去企圖自殺,或依試驗主持人意見有企圖自殺風險的參與者。
o) 第1型糖尿病,或未獲控制之第2型糖尿病且糖化血紅素(HbA1c) > 9%的參與者,或有顯著共病情況(例如視網膜病變或腎病變)的糖尿病參與者。
2) 理學檢查與實驗室檢測結果
a)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AST)或丙胺酸轉胺?(ALT) > 1.5x正常上限值(ULN),或直接膽紅素> 1.5x ULN。
b) 篩選時的陽性實驗室結果顯示以下感染:
i) 病毒性肝炎(包括A、B及C型肝炎)
備註:不排除認定已治癒且伴隨正常肝臟轉胺?數值的先前A型肝炎。
ii) 結核病:必須依當地醫療實務排除活性結核病。潛伏性結核病狀態必須以結核病皮膚檢測、QuantiFERONR Gold檢測或其他γ干擾素血液測驗(IGRA) (如T-SPOTR)進行評估。罹患潛伏性結核病的參與者必須有接受當地標準照護之預防性治療的紀錄。
罹患潛伏性結核病且已開始接受當地標準照護之預防性治療的參與者、檢測結果不明確的參與者、或經QuantiFERON Gold或T-SPOT以外之IGRA檢測診斷的參與者,必須依個案方式討論其試驗資格。
iii)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c) 篩選時,有以下任何狀況:
i) 絕對白血球計數(WBC) < 3.5 x 109/L
ii)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iii) 絕對淋巴球計數(ALC) < 0.8 x 109/L
iv) 血紅素< 8.5 g/dL
v)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延伸期:
參與者若有下方任何條件,即排除於延伸期之外:
‧ 核心期間因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實驗室異常,或因安全理由導致永久停用試驗藥物之情況,而提前停用試驗藥物。
‧ 具已知新事件或使用併用藥物,因而可能依核心期排除條件排除的參與者。將不須進行血清學或其他額外檢測。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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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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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9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