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R2810-ONC-176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430063
2018-04-13 - 2022-04-13
Phase II
終止收納5
ICD-10C34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ICD-9162.8
支氣管或肺其他部位之惡性腫瘤
一項標準劑量與高劑量 REGN2810(CEMIPLIMAB;抗 PD-1 抗體)併用 IPILIMUMAB(抗 CTLA-4 抗體)作為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患者二線治療之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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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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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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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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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腫瘤表現 PD-L1 <50% 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主要目標為,以腫瘤表現計畫性細胞死亡蛋白配體 1 (programmed cell death ligand 1, PD-L1) <50% 之晚期鱗狀或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NSCLC) 病患為對象,為使用高劑量 cemiplimab(「HDREGN2810」)和標準劑量 cemiplimab 加上 ipilimumab 之合併療法(「SDREGN2810/ipi」) 做為第二線治療的客觀反應率 (objective response rate, ORR)與使用標準劑量 cemiplimab(「SDREGN2810」)作為第二線治療的 ORR 進行比較。
藥品名稱
REGN2810
主成份
REGN2810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50 mg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為客觀反應率 (ORR),定義為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 (Independent Review Committee, IRC) 依據 RECIST 1.1 評估 <50% 腫瘤細胞表現 PD-L1 的病患中達到完全反應 (CR) 或 部分反應 (PR) 的病患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1. ≥18 歲的男性和女性(台灣為 ≥20 歲)。
2.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資料顯示患有第 IIIb 期或第 IIIc 期鱗狀或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NSCLC)、且不適合接受確定性同步化學放射治療的病患,或者患有第 IV 期疾病的病患。病患必須為接受前一線化療治療晚期 NSCLC 後疾病惡化。
3. 可提供庫存或試驗中取得的甲醛固定石蠟包埋腫瘤組織切片檢體。有關切片部位的準則:
a. 可接受庫存或新鮮切片;
b. 若使用庫存切片,必須為之前 5 個月內取得;
c. 切片應取自於未曾接受放療的轉移性或復發性部位。
例外:原發性腫瘤仍在原本部位,且其他轉移性部位無法取得(腦部)、或無法使用(骨骼)、或進行切片可能對病患造成風險
4. 可提供可評估切片,由中央實驗室使用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測確認 PD L1。
5. 具有至少 1 處可使用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 進行放射學測量的病灶。目標病灶可位於曾接受放療的部位,前提為該部位有資料(放射學)顯示疾病惡化。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ECOG) ≤1。
7. 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 血紅素 ≥ 9.0 g/dL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 109/L
c. 血小板計數 ≥75,000/mm3
d. 腎絲球濾過率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GFR) >30 mL/min/1.73m2
e. 總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若肝臟轉移,則為 ≤3 × ULN),但不包括診斷患有臨床上確認之 Gilbert 氏症候群病患
f.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3 × ULN,或若具有肝臟轉移,則為 ≤5 × ULN
g. 鹼性磷酸酶 ≤ 2.5 × ULN(或者若肝臟或骨骼轉移狀況下,則 ≤ 5.0 × ULN)
h.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3 ULN 且膽紅素 <2 ULN
8. 願意且能夠配合門診回診與試驗相關程序。
9. 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10. 能夠理解並完成試驗相關的問卷。
2.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資料顯示患有第 IIIb 期或第 IIIc 期鱗狀或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NSCLC)、且不適合接受確定性同步化學放射治療的病患,或者患有第 IV 期疾病的病患。病患必須為接受前一線化療治療晚期 NSCLC 後疾病惡化。
3. 可提供庫存或試驗中取得的甲醛固定石蠟包埋腫瘤組織切片檢體。有關切片部位的準則:
a. 可接受庫存或新鮮切片;
b. 若使用庫存切片,必須為之前 5 個月內取得;
c. 切片應取自於未曾接受放療的轉移性或復發性部位。
例外:原發性腫瘤仍在原本部位,且其他轉移性部位無法取得(腦部)、或無法使用(骨骼)、或進行切片可能對病患造成風險
4. 可提供可評估切片,由中央實驗室使用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測確認 PD L1。
5. 具有至少 1 處可使用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 進行放射學測量的病灶。目標病灶可位於曾接受放療的部位,前提為該部位有資料(放射學)顯示疾病惡化。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ECOG) ≤1。
7. 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 血紅素 ≥ 9.0 g/dL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 109/L
c. 血小板計數 ≥75,000/mm3
d. 腎絲球濾過率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GFR) >30 mL/min/1.73m2
e. 總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若肝臟轉移,則為 ≤3 × ULN),但不包括診斷患有臨床上確認之 Gilbert 氏症候群病患
f.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3 × ULN,或若具有肝臟轉移,則為 ≤5 × ULN
g. 鹼性磷酸酶 ≤ 2.5 × ULN(或者若肝臟或骨骼轉移狀況下,則 ≤ 5.0 × ULN)
h.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3 ULN 且膽紅素 <2 ULN
8. 願意且能夠配合門診回診與試驗相關程序。
9. 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10. 能夠理解並完成試驗相關的問卷。
主要排除條件
1. 未曾吸菸的病患,定義為終身吸菸 ≤100 根香菸。
2. 活動性或未治療的腦部轉移或脊椎壓迫。若病患的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經過適當治療且病患在隨機分配前已在神經學上恢復至基期程度至少 2 週(不包括有關 CNS 治療的殘餘徵象或症狀),可符合資格。病患必須未使用(免疫抑制劑量的)皮質類固醇療法(有關停用類固醇的詳細時間資料,請參閱排除條件7)。
3. 腫瘤檢測顯示為帶有 EGFR 基因變異、ALK 基因轉位、或 ROS1 融合陽性的病患。所有病患之腫瘤將由中央實驗室進行 EGFR 突變、ALK 重組、和 ROS1 融合的評估。
4. 隨機分配前一年內曾發生腦炎、腦膜炎、或控制不良的癲癇。
5. 過去 5 年內曾患有間質性肺部疾病(例如:特發性肺纖維化或器質性肺炎),或者需要使用免疫抑制劑量之糖皮質素以協助管理的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或者肺炎。允許放療部位曾發生放射性肺炎,前提為肺炎在隨機分配前 ≥ 6 個月緩解。
6. 目前或近期有證據顯示患有需要以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治療的顯著自體免疫疾病,而具有發生免疫相關治療引發不良事件 (immune-related Treatment-Emergent Adverse Event, irTEAE) 的風險。不排除下列情況:暈眩、已緩解之兒童氣喘、僅需要荷爾蒙替代治療的殘餘甲狀腺機能低下、或無須全身性治療的乾癬。
7. 病患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發生需要皮質類固醇療法(每天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的病況。只要不是用於免疫抑制目的,便允許使用生理替代劑量,即使為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允許使用吸入或局部類固醇,前提為非用於治療自體免疫疾病。
8. 曾在任何時候接受 idelalisib (ZYDELIG®)。
9. 曾為肺癌接受抗-CTLA-4 抗體或抗-PD-1/PD-L1 治療。
10. 患有惡化中或需要治療的另一種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已進行可能治癒療法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或已治療之任何其他局部性腫瘤,且病患在隨機分配之前已獲判定為完全緩解至少 2 年,試驗期間也無須接受額外療法。
11. 控制不良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B 型肝炎(hepatitis B virus, HBV)或 C 型肝炎(hepatitis C virus, HCV)感染;或者診斷患有免疫缺乏。允許下列情況:
a. 患有控制良好感染(自發性或接受穩定抗病毒療程時無法測得病毒量,且 CD4 計數超過 350)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病患。
b. 患有控制良好感染(血清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DNA) 聚合酶連鎖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低於最低檢測濃度,且正在為 B 型肝炎接受抗病毒療法)的 B 型肝炎(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病患。
c. 患有控制良好感染(自發性或之前以抗 C 型肝炎病毒 (HCV) 療法治療成功,而無法以 PCR 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NA))的 C 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 (HCV Ab+) 病患。
12.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13. 具有由免疫調節藥物(包括但不限於抗-PD1/PD-L1 單株抗體、抗-CTLA4 單株抗體、以及磷酸肌醇 3-激酶抑制劑)引起的治療相關免疫調節 AE,且尚未於開始試驗治療前至少 3 個月緩解。若病患因之前的 PD-1/PD-L1 途徑阻斷劑而引起嚴重程度為等級 3 或 4 之相關免疫調節 AE、和/或需要停用藥物,不論發生時間為何,均不得接受 cemiplimab 治療。
14. 在隨機分配的 30 天內或隨機分配前在試驗性藥物或療法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試驗性藥物或器材。
15. 在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曾接受活性疫苗。
16. 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接受大手術或發生重大創傷。
17. 資料顯示因一般抗體治療或本試驗所特別使用的藥物而發生過敏或急性過敏反應
18. 已知患有可能干擾參與試驗及遵從試驗要求的精神或物質濫用疾病,包括目前正在使用任何非法藥物。
19. 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
20. 不願意在初始劑量/開始第一次治療前、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後至少 6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措施的具生育能力女性*。高度有效避孕措施包括穩定使用合併(含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藥(口服、陰道內、經皮式)或僅含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藥(口服、注射、植入式),其與抑制排卵有關,且在篩選前 2 個以上的月經週期開始使用;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雙側輸卵管結紮;切除輸精管的伴侶;和/或禁慾†, ‡。
*停經後婦女必須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方可視為不具生育能力。資料顯示已接受子宮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的女性無須進行驗孕和避孕。
†所謂禁慾唯有在整個與試驗治療有關之風險期間避免異性間性交,才算是高度有效的方法。
‡不可接受的避孕法包括定期禁慾(例如:算日期、症狀基礎體溫法、和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只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 (Lactational Amenorrhea Method, LAM)。不應同時併用男用保險套和女用保險套。
有性生活的男性及其伴侶必須依據上述方式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法。資料顯示已接受輸精管切除的男性無須避孕。
21. 本試驗排除因司法或行政機關命令而住院的病患。
22. 臨床中心試驗團隊成員和/或直系親屬,除非事先取得試驗委託者核准。
23. 活性或潛伏性結核病。潛伏性結核病應依據當地準則以純化蛋白質衍生物 (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 PPD)/QuantiFERON 檢測確認。
2. 活動性或未治療的腦部轉移或脊椎壓迫。若病患的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經過適當治療且病患在隨機分配前已在神經學上恢復至基期程度至少 2 週(不包括有關 CNS 治療的殘餘徵象或症狀),可符合資格。病患必須未使用(免疫抑制劑量的)皮質類固醇療法(有關停用類固醇的詳細時間資料,請參閱排除條件7)。
3. 腫瘤檢測顯示為帶有 EGFR 基因變異、ALK 基因轉位、或 ROS1 融合陽性的病患。所有病患之腫瘤將由中央實驗室進行 EGFR 突變、ALK 重組、和 ROS1 融合的評估。
4. 隨機分配前一年內曾發生腦炎、腦膜炎、或控制不良的癲癇。
5. 過去 5 年內曾患有間質性肺部疾病(例如:特發性肺纖維化或器質性肺炎),或者需要使用免疫抑制劑量之糖皮質素以協助管理的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或者肺炎。允許放療部位曾發生放射性肺炎,前提為肺炎在隨機分配前 ≥ 6 個月緩解。
6. 目前或近期有證據顯示患有需要以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治療的顯著自體免疫疾病,而具有發生免疫相關治療引發不良事件 (immune-related Treatment-Emergent Adverse Event, irTEAE) 的風險。不排除下列情況:暈眩、已緩解之兒童氣喘、僅需要荷爾蒙替代治療的殘餘甲狀腺機能低下、或無須全身性治療的乾癬。
7. 病患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發生需要皮質類固醇療法(每天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的病況。只要不是用於免疫抑制目的,便允許使用生理替代劑量,即使為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允許使用吸入或局部類固醇,前提為非用於治療自體免疫疾病。
8. 曾在任何時候接受 idelalisib (ZYDELIG®)。
9. 曾為肺癌接受抗-CTLA-4 抗體或抗-PD-1/PD-L1 治療。
10. 患有惡化中或需要治療的另一種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已進行可能治癒療法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或已治療之任何其他局部性腫瘤,且病患在隨機分配之前已獲判定為完全緩解至少 2 年,試驗期間也無須接受額外療法。
11. 控制不良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B 型肝炎(hepatitis B virus, HBV)或 C 型肝炎(hepatitis C virus, HCV)感染;或者診斷患有免疫缺乏。允許下列情況:
a. 患有控制良好感染(自發性或接受穩定抗病毒療程時無法測得病毒量,且 CD4 計數超過 350)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病患。
b. 患有控制良好感染(血清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DNA) 聚合酶連鎖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低於最低檢測濃度,且正在為 B 型肝炎接受抗病毒療法)的 B 型肝炎(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病患。
c. 患有控制良好感染(自發性或之前以抗 C 型肝炎病毒 (HCV) 療法治療成功,而無法以 PCR 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NA))的 C 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 (HCV Ab+) 病患。
12.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13. 具有由免疫調節藥物(包括但不限於抗-PD1/PD-L1 單株抗體、抗-CTLA4 單株抗體、以及磷酸肌醇 3-激酶抑制劑)引起的治療相關免疫調節 AE,且尚未於開始試驗治療前至少 3 個月緩解。若病患因之前的 PD-1/PD-L1 途徑阻斷劑而引起嚴重程度為等級 3 或 4 之相關免疫調節 AE、和/或需要停用藥物,不論發生時間為何,均不得接受 cemiplimab 治療。
14. 在隨機分配的 30 天內或隨機分配前在試驗性藥物或療法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試驗性藥物或器材。
15. 在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曾接受活性疫苗。
16. 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接受大手術或發生重大創傷。
17. 資料顯示因一般抗體治療或本試驗所特別使用的藥物而發生過敏或急性過敏反應
18. 已知患有可能干擾參與試驗及遵從試驗要求的精神或物質濫用疾病,包括目前正在使用任何非法藥物。
19. 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
20. 不願意在初始劑量/開始第一次治療前、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後至少 6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措施的具生育能力女性*。高度有效避孕措施包括穩定使用合併(含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藥(口服、陰道內、經皮式)或僅含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藥(口服、注射、植入式),其與抑制排卵有關,且在篩選前 2 個以上的月經週期開始使用;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雙側輸卵管結紮;切除輸精管的伴侶;和/或禁慾†, ‡。
*停經後婦女必須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方可視為不具生育能力。資料顯示已接受子宮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的女性無須進行驗孕和避孕。
†所謂禁慾唯有在整個與試驗治療有關之風險期間避免異性間性交,才算是高度有效的方法。
‡不可接受的避孕法包括定期禁慾(例如:算日期、症狀基礎體溫法、和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只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 (Lactational Amenorrhea Method, LAM)。不應同時併用男用保險套和女用保險套。
有性生活的男性及其伴侶必須依據上述方式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法。資料顯示已接受輸精管切除的男性無須避孕。
21. 本試驗排除因司法或行政機關命令而住院的病患。
22. 臨床中心試驗團隊成員和/或直系親屬,除非事先取得試驗委託者核准。
23. 活性或潛伏性結核病。潛伏性結核病應依據當地準則以純化蛋白質衍生物 (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 PPD)/QuantiFERON 檢測確認。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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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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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0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