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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SLAN001-008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231176

2018-04-20 - 2019-03-26

Phase II

終止收納3

ICD-10C22.1

肝內膽管癌

ICD-10C24.9

膽道惡性腫瘤

ICD-9156.9

膽道惡性腫瘤

一項第2A期、單組、多中心試驗,研究 varlitinib 合併 capecitabine 用於治療晚期或轉移性膽管癌且接受至少一線全身性治療後惡化的華人病患。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SLAN Pharmaceuticals Pte. Ltd./亞獅康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ASLAN PHARMACEUTICALS TAIWAN LIMITED)出資、委託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趙毅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試驗主持人 陳若白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仁熙 血液腫瘤科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陳仁熙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適應症

膽管癌(biliary tract cancer)

試驗目的

本試驗目的為,評估varlitinib(本文件內稱為「試驗藥物」)併用capecitabine於晚期或轉移性膽管癌病患做為第二線全身性療法時的療效、安全性以及耐受性。

藥品名稱

varlitinib

主成份

varlitinib

劑型

Tablets

劑量

100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 客觀反應率定義為達到部分緩解 (PR) 或完全緩解 (CR) 之確認最佳反應的病患比例,由 RECIST v1.1標準所定義,依據放射學資料的一項獨立中央審查 (ICR) 結果。
次要指標:
• 無惡化存活期定義為自開始治療起至客觀疾病惡化或死亡(未有疾病惡化之任何原因死亡)之日期為止的時間。惡化的定義依據是 RECIST v1.1 標準,且將使用 ICR 提供資料進行衍生。
• 疾病控制率定義為達到 CR 或 PR 確認反應,或自開始治療起,保持疾病穩定至少12週 (- 5 天) 的病患數(%)。
• DoR 定義為針對在 ORR 評估時被歸類為確認反應者的病患次組,自首次記錄有治療反應的日期開始,直到記錄到疾病惡化,或在沒有疾病惡化情況下死亡的日期為止。用於 PFS 指標的反應結束日期應與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日期吻合。DoR 將以 ICR 資料計算。
• 整體存活期定義為自開始治療起,直到因任何原因而死亡為止的時間。
• 安全性及毒性根據為不良事件發生率(依據 CTCAE 4.03 分類),以及安全性參數(包括生命徵象、心電圖 (ECG) 參數、臨床實驗室檢測)自基準點起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病患患有經過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之晚期(不可手術切除)或轉移性膽管癌,包括肝內或肝外膽管癌 (cholangiocarcinoma)、膽囊癌以及華特氏壺腹癌 (carcinoma of Ampulla of Vater) 。這包括膽管癌的臨床診斷與腺癌的組織學確認。
2. 病患曾因具有疾病惡化的放射學證據的晚期或轉移性疾病而接受一種全身性治療,且僅接受一種前一線的全身性治療,並且治療失敗。此項前一線全身性治療必須包括 gemcitabine。
3. 病患具有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價標準 (RECIST) 版本 1.1 之放射學可測量疾病。
4. 病患無證據顯示膽道堵塞,除非該堵塞以局部治療獲得控制,或是可透過內視鏡或經皮支架放置術減除膽道系統的壓力,且之後膽紅素降低至小於 1.5 × 正常值上限 (ULN)。
5. 病患在取得書面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大於 (含) 18歲、或小於 (含) 99歲,且可理解並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6. 病患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表現狀態為 0 或1。
7. 病患具備充分之器官與血液學功能:
a. 血液學功能如下:
i.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ANC) ≥ 1.5 × 109/L
ii.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b. 腎功能如下:
i.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或肌酸酐廓清率 > 50 mL/min/1.73m2
c. 肝功能如下:
i. 總膽紅素 ≤ 1.5 × ULN
ii. AST與ALT ≤ 5 × ULN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病患目前正在接受抗癌療法,或於過去 3 週內曾接受抗癌療法。
2. 病患目前正在接受、或於過去 3 週內曾接受針對目標病灶的放射或局部療法。
3. 病患在首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程序。
4. 病患具有轉移性腦部病灶,包括無症狀性以及控制良好之病灶。
5. 病患患有吸收不良症候群、嚴重影響腸胃功能之疾病、胃部或小腸切除、或是吞嚥與口含口服藥物有困難者。
6. 病患有任何病史或臨床顯著病況的出現,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妨害病患安全或試驗結果的效度。
7. 病患曾有任何其他惡性腫瘤病史,除非已緩解超過 1 年(已接受治癒意圖之療法治療的皮膚癌以及原位子宮頸癌,不構成排除條件)。
8.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病患。
9. 病患先前曾使用 varlitinib 或先前曾使用 capecitabine 治療作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第一線治療。針對先前曾接受 capecitabine 作為放射增敏劑或作為其輔助療法的一部分,且在接受其最後一劑 capecitabine 輔助療法後超過 6 個月出現復發的病患,其 capecitabine 療法將不被視為是用於治療轉移性 / 晚期疾病之全身化學治療的一線,因此這些病患可以參與本試驗。
10. 病患於接受首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接受任何研究性藥物(或曾使用研究性醫療器材)。
11. 病患自前一次施用其他研究性藥物及/或先前癌症治療後仍有未緩解或不穩定之嚴重毒性(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TCAE] 4.03 第 2 等級),貧血、無力以及掉髮除外。
12. 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檢測陽性、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感染 (未曾接受過治療或在治療後沒有持續病毒性反應)、或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超過 2000 IU/mL 的 B 型肝炎病毒感染的病患。
13. 已知病患過去 1 年內曾有藥物成癮病史且基於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可能增加對研究藥物遵從性不佳的風險。
14. 病患於試驗期間需要持續使用質子幫浦抑制劑治療。
15. 病患以基準點數值校正後的 QT 間期 (QTc) > 450 ms,或是已知患有 QT 間期過長症候群、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 (torsade de pointes)、症狀性心室心搏過速、篩選回診之前 3 個月內不穩定心臟症候群、大於紐約心臟協會第 2 級的心衰竭、大於加拿大心臟協會第 2 級心絞痛,或接受 quinidine、procainamide、disopyramide、amiodarone、dronedarone、arsenic、dofetilide 或 sotalol methadone。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人

  • 全球人數

    6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