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BI-H2158-2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398134
2020-10-01 - 2023-06-05
Phase II
尚未開始5
ICD-10B18.1
慢性病毒性B型肝炎未伴有D 型肝炎病毒
ICD-9070.32
慢性B型病毒性肝炎,未提及肝昏迷,未提及delta型肝炎
評估含ABI-H2158療程使用於慢性B型肝炎感染的一項第2a 期、多中心、單盲、安慰劑對照、多組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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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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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ssembly Bioscience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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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慢性 B 型肝炎感染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1. 評估 ABI-H2158 合併 ETV 使用於 CHB 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評估 ABI-H2158 降低 CHB 受試者 HBV DNA 的作用
次要目標:
1. 評估 ABI-H2158 和 ETV 在 CHB 受試者中的 PK
2. 評估 ABI-H2158 降低 CHB 受試者 HBV pgRNA 濃度的作用
3. 評估 ABI-H2158 降低 CHB 受試者 HBV 抗原(即:HBeAg、HBcrAg 和 HBsAg)的作用
4. 評估 ABI-H2158 使丙胺酸轉胺酶 (ALT) 異常受試者之 ALT 正常化的作用
5. 評估 ABI-H2158 與 ETV 併用時,對於 ABI-H2158 產生抗藥性的情況
探索性目標:
1. 評估新的與已知的病毒生物標記與病毒學和/或臨床結果間的關係
2. 對於提供選擇性藥物基因體學檢體的受試者,評估宿主基因體學對於臨床或病毒學結果和/或藥物分布的潛在影響
藥品名稱
ABI-H2158
主成份
ABI-H2158
劑型
錠劑
劑量
100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1. 發生不良事件 (AE)、提前中止治療和實驗室結果異常的受試者比例
2. 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平均 log10 HBV DNA 自基期至第 24 週的變化
次要指標:
1. ABI-H2158 和 ETV 藥物濃度分析:
o ABI-H2158+ETV 組中,ABI-H2158 的波谷濃度和波谷波峰比
o 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ETV 的波谷濃度和波谷波峰比
2. ABI-H2158+ETV 與 PBO+ETV 組中,各時間點的平均 log10 HBV DNA 的變化
3. 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平均 log10 HBV pgRNA 自基期至第 24 週和在各時間點的變化
4. 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各時間點上 HBV DNA 降至低於檢測定量下限 (LLOQ) 的受試者比例
5. 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各時間點上 HBV pgRNA 降至低於檢測 LLOQ 的受試者比例
6. 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各時間點的血清病毒抗原(即:HBeAg、HBcrAg 和 HBsAg)變化
7. 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基期時 ALT 異常的受試者在第 24 週和各時間點上 ALT 恢復正常的比例
8. 對 ABI-H2158 易感性降低的 HBV 變體發生率
探索性指標:
1. 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各時間點上 HBsAg、HBcrAg、HBeAg 或新的生物標記消失(定義為低於 LLOQ)或降低的受試者比例
2.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針對適用群組各時間點上發生 HBsAg 血清轉換(HBsAg 消失且出現 HBsAb)或 HBeAg 血清轉換(HBeAg 消失且出現 HBeAb)的受試者比例
3. 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各時間點上 HBV DNA 低於檢測 LLOQ 且「未測得目標」的受試者比例
4. 可能會對於提供額外知情同意的受試者,進行有關臨床或病毒學結果的藥物基因體學相關性分析。可能會評估已知基因變異以及 ABI-H2158 的 PK 和/或安全性,與其代謝物。
1. 發生不良事件 (AE)、提前中止治療和實驗室結果異常的受試者比例
2. 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平均 log10 HBV DNA 自基期至第 24 週的變化
次要指標:
1. ABI-H2158 和 ETV 藥物濃度分析:
o ABI-H2158+ETV 組中,ABI-H2158 的波谷濃度和波谷波峰比
o 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ETV 的波谷濃度和波谷波峰比
2. ABI-H2158+ETV 與 PBO+ETV 組中,各時間點的平均 log10 HBV DNA 的變化
3. 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平均 log10 HBV pgRNA 自基期至第 24 週和在各時間點的變化
4. 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各時間點上 HBV DNA 降至低於檢測定量下限 (LLOQ) 的受試者比例
5. 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各時間點上 HBV pgRNA 降至低於檢測 LLOQ 的受試者比例
6. 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各時間點的血清病毒抗原(即:HBeAg、HBcrAg 和 HBsAg)變化
7. 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基期時 ALT 異常的受試者在第 24 週和各時間點上 ALT 恢復正常的比例
8. 對 ABI-H2158 易感性降低的 HBV 變體發生率
探索性指標:
1. 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各時間點上 HBsAg、HBcrAg、HBeAg 或新的生物標記消失(定義為低於 LLOQ)或降低的受試者比例
2.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針對適用群組各時間點上發生 HBsAg 血清轉換(HBsAg 消失且出現 HBsAb)或 HBeAg 血清轉換(HBeAg 消失且出現 HBeAb)的受試者比例
3. ABI-H2158+ETV 和 PBO+ETV 組中,各時間點上 HBV DNA 低於檢測 LLOQ 且「未測得目標」的受試者比例
4. 可能會對於提供額外知情同意的受試者,進行有關臨床或病毒學結果的藥物基因體學相關性分析。可能會評估已知基因變異以及 ABI-H2158 的 PK 和/或安全性,與其代謝物。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願意且能夠提供知情同意
2. 年齡介於 18 至 65 歲(含上下限)之間的男性或女性(台灣為年滿20歲)
3. 女性受試者必須未懷孕、篩選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呈陰性,且第 1 天給藥前的尿液驗孕結果呈陰性
4. 慢性 B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資料顯示患有 HBV 感染 ≥ 6 個月,例如:依據間隔 ≥ 6 個月的至少兩次檢測顯示 HBsAg 陽性和/或可測得 HBV DNA(包括篩選)。有關未有明確 CHB 資料的受試者,篩選時對於 HBV 核心抗原 (HBcAb) 的抗 B 型肝炎核心抗原免疫球蛋白 M (IgM) 抗體必須為陰性,以排除急性 HBV 感染
5. 身體質量指數 (BMI) 18 至 36 kg/m2,且體重最少為 45 kg(含)
6. 對於未曾接受治療、HBeAg 陽性受試者,HBV DNA ≥ 2 × 105 IU/mL
7. 對於未曾接受治療、HBeAg 陰性受試者,HBV DNA ≥ 2 × 103 IU/mL
8. 對於未曾治療、HBeAg 陽性受試者,篩選時 HBsAg > 1000 IU/mL
9. 依據符合下列條件的資料,顯示無肝硬化或晚期肝病:
o 篩選前 1 年內的肝臟切片結果為 METAVIR F0-F2(無橋狀纖維化或肝硬化)
或者
o 篩選前 3 個月內(含篩選就診)的空腹 FibroScan ≤ 8 kPa,或篩選前 6 個月內的其他試驗委託者核准肝臟造影檢查(肝臟磁振彈性造影 (MRE))顯示未患有肝硬化或晚期肝病(F0-F2 或相等結果)
空腹 FibroScan > 8 kPa 且 ≦ 10 kPa 的受試者無法參與試驗,除非第 1 天前 1 年內的肝臟切片確認未患有橋狀纖維化和肝硬化。FibroScan > 10 kPa 的受試者無法參與試驗
如果可取得肝臟切片和 FibroScan 兩項檢測的結果,則將採用報告最晚期肝臟疾病的結果來判定試驗資格
10. 同意遵從試驗計畫書規定的避孕要求(請參閱附錄 3)
11. 同意自篩選起至試驗結束期間避免酗酒(定義為飲酒量平均超過每天 2 杯標準杯,1 標準杯 = 10 g 酒精)和使用非法物質
12. 除 CHB 外整體健康狀況良好
13. 有能力口服藥物,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願意遵從試驗治療。
14. 可接受 ETV 治療候選者、且其沒有核准藥品標示中所描述之用藥禁忌症
1. 願意且能夠提供知情同意
2. 年齡介於 18 至 65 歲(含上下限)之間的男性或女性(台灣為年滿20歲)
3. 女性受試者必須未懷孕、篩選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呈陰性,且第 1 天給藥前的尿液驗孕結果呈陰性
4. 慢性 B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資料顯示患有 HBV 感染 ≥ 6 個月,例如:依據間隔 ≥ 6 個月的至少兩次檢測顯示 HBsAg 陽性和/或可測得 HBV DNA(包括篩選)。有關未有明確 CHB 資料的受試者,篩選時對於 HBV 核心抗原 (HBcAb) 的抗 B 型肝炎核心抗原免疫球蛋白 M (IgM) 抗體必須為陰性,以排除急性 HBV 感染
5. 身體質量指數 (BMI) 18 至 36 kg/m2,且體重最少為 45 kg(含)
6. 對於未曾接受治療、HBeAg 陽性受試者,HBV DNA ≥ 2 × 105 IU/mL
7. 對於未曾接受治療、HBeAg 陰性受試者,HBV DNA ≥ 2 × 103 IU/mL
8. 對於未曾治療、HBeAg 陽性受試者,篩選時 HBsAg > 1000 IU/mL
9. 依據符合下列條件的資料,顯示無肝硬化或晚期肝病:
o 篩選前 1 年內的肝臟切片結果為 METAVIR F0-F2(無橋狀纖維化或肝硬化)
或者
o 篩選前 3 個月內(含篩選就診)的空腹 FibroScan ≤ 8 kPa,或篩選前 6 個月內的其他試驗委託者核准肝臟造影檢查(肝臟磁振彈性造影 (MRE))顯示未患有肝硬化或晚期肝病(F0-F2 或相等結果)
空腹 FibroScan > 8 kPa 且 ≦ 10 kPa 的受試者無法參與試驗,除非第 1 天前 1 年內的肝臟切片確認未患有橋狀纖維化和肝硬化。FibroScan > 10 kPa 的受試者無法參與試驗
如果可取得肝臟切片和 FibroScan 兩項檢測的結果,則將採用報告最晚期肝臟疾病的結果來判定試驗資格
10. 同意遵從試驗計畫書規定的避孕要求(請參閱附錄 3)
11. 同意自篩選起至試驗結束期間避免酗酒(定義為飲酒量平均超過每天 2 杯標準杯,1 標準杯 = 10 g 酒精)和使用非法物質
12. 除 CHB 外整體健康狀況良好
13. 有能力口服藥物,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願意遵從試驗治療。
14. 可接受 ETV 治療候選者、且其沒有核准藥品標示中所描述之用藥禁忌症
主要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排除條件,將不符合試驗資格:
1. 先前曾為 CHB 接受治療;具體而言包括
a. Lamivudine、telbivudine 或 adefovir(任何持續時間)
b. 曾接受 NrtI 治療 > 4 週
c. HBV 核心蛋白抑制劑(任何持續時間)
d. 曾為 HBV 感染接受試驗性藥物治療
2. 同時遭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C 型肝炎病毒 (HCV)、E 型肝炎病毒 (HEV) 或 D 型肝炎病毒 (HDV) 感染
3. 正在哺乳或希望在試驗過程中懷孕的女性
4. 在篩選前的任何時候或篩選時,有晚期肝臟疾病或肝功能代償不全(包括黃疸、腹水、肝門靜脈高壓、胃腸道出血、食道靜脈瘤、肝性腦病變)的病史或證據。
5. 篩選前 3 年內有持續酗酒(飲酒量平均超過每天 2 杯標準杯 [1 杯標準杯 = 10 g 酒精])或非法藥物濫用的記錄
6. 罹患有臨床意義的心臟或肺部疾病、慢性或復發性腎臟或泌尿道疾病、CHB 除外的肝臟疾病、內分泌疾病、自體免疫疾病、需要胰島素或降血糖藥物治療的糖尿病、需要經常治療的神經肌肉、肌肉骨骼或黏膜皮膚疾病、需要治療的癲癇疾病、持續性感染,或需要經常醫療管理或以藥物或手術治療的或其他醫療病症,而由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定為會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7. 肝細胞癌 (HCC) 病史
8. 有 HCC 以外的惡性腫瘤病史,除非受試者的惡性腫瘤在篩選前 3 年內未接受化療且未進行額外的醫療或手術介入的條件下已完全緩解
9. 篩選時患有控制不佳或不穩定的高血壓;或持續收縮壓 ≥ 160 mmHg 或 < 90 mmHg,或者舒張壓 > 95 mmHg 或 < 50 mmHg
10. 曾經或目前出現經認定有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CG) 異常,包括:
a. 有長 QT 症候群的個人或家族病史,或有猝死的家族病史
b. 篩選時或第 1 天就診時按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QTcF) > 450 msec(男性)或 > 470 msec(女性),或 < 300 msec
c. 試驗主持人在篩選時判定 ECG 的 QRS 和/或 T 波不利於試驗人員取得一致精確的 QT 測量值
d. 篩選時或第 1 天就診時有心房顫動、心房撲動、完全束支性傳導阻滯、沃爾夫-巴金森-懷特氏症候群的證據,或裝有心跳節律器
11. 有對試驗性藥物或 PBO 劑型中的任何成分或賦形劑產生過敏或特異體質反應的病史
12. 有任何顯著食物或藥物相關過敏反應的病史,例如全身性過敏、史帝芬強生症候群或蕁麻疹
13. 篩選就診時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符合下列排除條件:
a. 血小板計數 < 100,000/mm3
b. 白蛋白 < 正常值下限 (LLN)
c. 總膽紅素 > 1.2 ×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若其直接膽紅素在正常範圍內,則可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d. 直接膽紅素 > 1.2 x ULN
e. ALT > 5 x ULN
f. 血清 α-胎兒蛋白 (AFP) ≥ 100 ng/mL。如果篩選時 AFP > ULN 但 < 100 ng/mL,且如果開始給予試驗藥物前的肝臟造影檢查未顯示可能為 HCC 的病灶,則該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g.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 ULN
h. 依據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 (CKD-EPI) 公式所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 (GFR) < 60 mL/min/1.73 m2 (Levey 2009)
i. 血清糖化血色素 (HbA1c) > 6.5%
j. 試驗委託者或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有臨床意義的任何其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14. 受試者在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若已知)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和整個試驗期間,接受禁止的併用藥物、葡萄柚(整顆水果和果汁)、草藥或非處方藥(第 6.4.1 節)
15. 參與有關藥物或器材的另一項臨床試驗,且最後一次使用該試驗性藥物/器材的時間在第一次給予試驗藥物前 6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16. 篩選前 2 個月內曾捐血或失血 > 500 mL,或篩選前 7 天內曾捐贈血漿
1. 先前曾為 CHB 接受治療;具體而言包括
a. Lamivudine、telbivudine 或 adefovir(任何持續時間)
b. 曾接受 NrtI 治療 > 4 週
c. HBV 核心蛋白抑制劑(任何持續時間)
d. 曾為 HBV 感染接受試驗性藥物治療
2. 同時遭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C 型肝炎病毒 (HCV)、E 型肝炎病毒 (HEV) 或 D 型肝炎病毒 (HDV) 感染
3. 正在哺乳或希望在試驗過程中懷孕的女性
4. 在篩選前的任何時候或篩選時,有晚期肝臟疾病或肝功能代償不全(包括黃疸、腹水、肝門靜脈高壓、胃腸道出血、食道靜脈瘤、肝性腦病變)的病史或證據。
5. 篩選前 3 年內有持續酗酒(飲酒量平均超過每天 2 杯標準杯 [1 杯標準杯 = 10 g 酒精])或非法藥物濫用的記錄
6. 罹患有臨床意義的心臟或肺部疾病、慢性或復發性腎臟或泌尿道疾病、CHB 除外的肝臟疾病、內分泌疾病、自體免疫疾病、需要胰島素或降血糖藥物治療的糖尿病、需要經常治療的神經肌肉、肌肉骨骼或黏膜皮膚疾病、需要治療的癲癇疾病、持續性感染,或需要經常醫療管理或以藥物或手術治療的或其他醫療病症,而由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定為會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7. 肝細胞癌 (HCC) 病史
8. 有 HCC 以外的惡性腫瘤病史,除非受試者的惡性腫瘤在篩選前 3 年內未接受化療且未進行額外的醫療或手術介入的條件下已完全緩解
9. 篩選時患有控制不佳或不穩定的高血壓;或持續收縮壓 ≥ 160 mmHg 或 < 90 mmHg,或者舒張壓 > 95 mmHg 或 < 50 mmHg
10. 曾經或目前出現經認定有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CG) 異常,包括:
a. 有長 QT 症候群的個人或家族病史,或有猝死的家族病史
b. 篩選時或第 1 天就診時按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QTcF) > 450 msec(男性)或 > 470 msec(女性),或 < 300 msec
c. 試驗主持人在篩選時判定 ECG 的 QRS 和/或 T 波不利於試驗人員取得一致精確的 QT 測量值
d. 篩選時或第 1 天就診時有心房顫動、心房撲動、完全束支性傳導阻滯、沃爾夫-巴金森-懷特氏症候群的證據,或裝有心跳節律器
11. 有對試驗性藥物或 PBO 劑型中的任何成分或賦形劑產生過敏或特異體質反應的病史
12. 有任何顯著食物或藥物相關過敏反應的病史,例如全身性過敏、史帝芬強生症候群或蕁麻疹
13. 篩選就診時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符合下列排除條件:
a. 血小板計數 < 100,000/mm3
b. 白蛋白 < 正常值下限 (LLN)
c. 總膽紅素 > 1.2 ×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若其直接膽紅素在正常範圍內,則可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d. 直接膽紅素 > 1.2 x ULN
e. ALT > 5 x ULN
f. 血清 α-胎兒蛋白 (AFP) ≥ 100 ng/mL。如果篩選時 AFP > ULN 但 < 100 ng/mL,且如果開始給予試驗藥物前的肝臟造影檢查未顯示可能為 HCC 的病灶,則該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g.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 ULN
h. 依據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 (CKD-EPI) 公式所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 (GFR) < 60 mL/min/1.73 m2 (Levey 2009)
i. 血清糖化血色素 (HbA1c) > 6.5%
j. 試驗委託者或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有臨床意義的任何其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14. 受試者在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若已知)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和整個試驗期間,接受禁止的併用藥物、葡萄柚(整顆水果和果汁)、草藥或非處方藥(第 6.4.1 節)
15. 參與有關藥物或器材的另一項臨床試驗,且最後一次使用該試驗性藥物/器材的時間在第一次給予試驗藥物前 6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16. 篩選前 2 個月內曾捐血或失血 > 500 mL,或篩選前 7 天內曾捐贈血漿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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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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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