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LNP023X220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373461
2017-11-30 - 2019-12-30
Phase II
終止收納4
ICD-10Z13.89
來院接受其他疾患之篩檢
ICD-10N05.9
非特異性的腎炎症候群伴有非特異性的組織形態改變
ICD-9V81.5
腎病篩檢
一項適應性、連續執行、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劑量範圍試驗,探討 LNP023 用於原發性 IgA 腎臟病變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原發性 IgA 腎臟病變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評估 LNP023 相對於安慰劑,用於 IgA 腎臟病變患者治療 90 天後,降低蛋白尿之
劑量-療效反應關係。
次要目標
‧評估 LNP023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評估 LNP023 治療最多至 90 天對於腎功能的作用(合併試驗的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評估 LNP023 的藥物動力學
‧評估 LNP023 對於補體替代路徑的作用
‧估算可最大幅降低蛋白尿的最低劑量
‧評估 LNP023 治療最多至第 180 天對腎功能的作用
探索性目標
‧針對 LNP023 在尿液及血漿中的作用機轉和反應,評估相關的補體因子和其他可溶性生
物標記的作用
‧探索 LNP023 全身暴露量 (游離藥物和藥物總量) 藥效學、作用模式標記及臨床療效的
關係
‧評估 LNP023 對於發炎或腎臟損傷尿液標記的作用
‧進行基因研究,加強瞭解 LNP023 的安全性和療效
‧評估生活品質
‧評估基準點及治療期間的全身性 Factor B 濃度,以及與 PK/PD 的相關性
藥品名稱
LNP023
主成份
LNP023
劑型
hard gelatin capsule
劑量
5mg, 25mg, 100mg
評估指標
1.主要評估指標:
統計分析的主要變項為第 90 天尿蛋白與肌酸酐濃度比 (24 小時尿液收集所測得的 UPCR)
相對於基準點的比率。
2.次要評估指標:
‧自基準點至試驗結束門診的安全性評估,項目包括生命徵象、身體檢查、ECG、實驗室評估和不良事件記錄。
‧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以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小組 (CKD-EPI) 公式估計)。
‧血清肌酸酐
‧血尿 (進行鏡檢,測量高倍率視野 (hpf) 內的紅血球數量)。
‧24 小時尿蛋白 (24h-UP)、24 小時尿白蛋白 (24h-UA)、UACR (尿白蛋白與肌酸酐濃度比)。
‧第一泡晨尿的UACR (尿白蛋白與肌酸酐濃度比)。
‧血漿:原藥總量相關的非分隔參數,包括但不限於每個藥物劑量的Tmax、Cmax、AUClast、AUCtau。
‧尿液:非分隔參數,包括但不限於尿液累積排出總量 (Ae)和腎臟血漿清除率 (CLr)。
‧替代路徑生物標記的血漿濃度,包括 Bb 和 sC5b-9。
‧UPCR相對於基準點的比率
‧ 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以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小組 (CKD-EPI) 公式估計)
‧ 24 小時檢體及晨間第一次排尿的 UPCR
‧ 血尿 (進行鏡檢,測量高倍率視野 (hpf) 內的紅血球數目)
‧ UACR (尿白蛋白與肌酸酐濃度比)
統計分析的主要變項為第 90 天尿蛋白與肌酸酐濃度比 (24 小時尿液收集所測得的 UPCR)
相對於基準點的比率。
2.次要評估指標:
‧自基準點至試驗結束門診的安全性評估,項目包括生命徵象、身體檢查、ECG、實驗室評估和不良事件記錄。
‧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以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小組 (CKD-EPI) 公式估計)。
‧血清肌酸酐
‧血尿 (進行鏡檢,測量高倍率視野 (hpf) 內的紅血球數量)。
‧24 小時尿蛋白 (24h-UP)、24 小時尿白蛋白 (24h-UA)、UACR (尿白蛋白與肌酸酐濃度比)。
‧第一泡晨尿的UACR (尿白蛋白與肌酸酐濃度比)。
‧血漿:原藥總量相關的非分隔參數,包括但不限於每個藥物劑量的Tmax、Cmax、AUClast、AUCtau。
‧尿液:非分隔參數,包括但不限於尿液累積排出總量 (Ae)和腎臟血漿清除率 (CLr)。
‧替代路徑生物標記的血漿濃度,包括 Bb 和 sC5b-9。
‧UPCR相對於基準點的比率
‧ 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以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小組 (CKD-EPI) 公式估計)
‧ 24 小時檢體及晨間第一次排尿的 UPCR
‧ 血尿 (進行鏡檢,測量高倍率視野 (hpf) 內的紅血球數目)
‧ UACR (尿白蛋白與肌酸酐濃度比)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IgA 腎臟病變患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
1.進行任何試驗相關評估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簽署程序。
2.年滿 18 歲 (無論男女),曾於三年內經組織切片確診 IgA 腎臟病變。如果最近一次
的腎臟組織切片,採檢時間已超過 3 年以前,則應進行新的組織切片。(台灣僅收20歲以
上受試者)。
3.能夠與試驗主持人溝通,瞭解試驗要求並確實配合。
4.參加試驗的患者體重必須達 35 kg 以上,身體質量指數 (BMI) 必須介於 15-38
kg/m2
之間。BMI = 體重 (kg) / [身高 (m)]2
5.測得或估計的 GFR,使用 CKD-EPI 公式(或是修正的MDRD公式,依據特定族群及當地施
行原則) ≥30mL/min/1.73 m2
6.篩選時第一泡晨尿的UPCR≧0.8 g/g(≧90 mg/mmol)或者是24小時尿液的尿蛋白≧0.75
g/24h;完成導入期時24小時尿液的尿蛋白≧0.75 g/24h
7.LNP023 首次用藥至少 4 週前,必須接種 A、C、Y 和 W-135 型奈瑟氏腦膜炎雙球菌
(Neisseria meningitidis) 疫苗。B 型奈瑟氏腦膜炎雙球菌 (N. meningitidis) 疫苗
若可取得且符合當地法規,應在首次用藥至少 4 週前完成接種。
8.肺炎鏈球菌 (S. pneumoniae) 和流行性感冒嗜血桿菌 (H. influenzae) 預防疫苗若可
取得且符合當地法規,應在首次用藥至少 4 週前接種完成。
9.所有患者必須在用藥前,曾接受至少 90 天的支持性照護,包括個體最高耐受劑量之
ACEi 或ARB 療法、降血壓藥物療法或利尿劑。
10.實驗室檢驗值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血紅素≥9.0 g/dL
血小板計數≥100,000/mm3
11.生命徵象應介於下列範圍:
體溫介於 35.0-37.5 °C 之間
收縮壓 90-160 mmHg
舒張壓 50-90 mmHg
脈搏 40-90 bpm,低於50bpm則必須有試驗主持人判斷其心電圖無其他臨床顯著異常。若受
試者心跳低於50bpm,需有證據顯示他們沒有以下病史(i)中度或重度瓣膜疾病;(ii)曾罹
患冠狀動脈疾病、心肌梗塞、高血壓、糖尿病;(iii)心肌病變、先天性心臟缺陷、開心手
術(open heart surgery)、目前仍持續之心律不整;(iv)一等親內有猝死家族史
IgA 腎臟病變患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
1.進行任何試驗相關評估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簽署程序。
2.年滿 18 歲 (無論男女),曾於三年內經組織切片確診 IgA 腎臟病變。如果最近一次
的腎臟組織切片,採檢時間已超過 3 年以前,則應進行新的組織切片。(台灣僅收20歲以
上受試者)。
3.能夠與試驗主持人溝通,瞭解試驗要求並確實配合。
4.參加試驗的患者體重必須達 35 kg 以上,身體質量指數 (BMI) 必須介於 15-38
kg/m2
之間。BMI = 體重 (kg) / [身高 (m)]2
5.測得或估計的 GFR,使用 CKD-EPI 公式(或是修正的MDRD公式,依據特定族群及當地施
行原則) ≥30mL/min/1.73 m2
6.篩選時第一泡晨尿的UPCR≧0.8 g/g(≧90 mg/mmol)或者是24小時尿液的尿蛋白≧0.75
g/24h;完成導入期時24小時尿液的尿蛋白≧0.75 g/24h
7.LNP023 首次用藥至少 4 週前,必須接種 A、C、Y 和 W-135 型奈瑟氏腦膜炎雙球菌
(Neisseria meningitidis) 疫苗。B 型奈瑟氏腦膜炎雙球菌 (N. meningitidis) 疫苗
若可取得且符合當地法規,應在首次用藥至少 4 週前完成接種。
8.肺炎鏈球菌 (S. pneumoniae) 和流行性感冒嗜血桿菌 (H. influenzae) 預防疫苗若可
取得且符合當地法規,應在首次用藥至少 4 週前接種完成。
9.所有患者必須在用藥前,曾接受至少 90 天的支持性照護,包括個體最高耐受劑量之
ACEi 或ARB 療法、降血壓藥物療法或利尿劑。
10.實驗室檢驗值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血紅素≥9.0 g/dL
血小板計數≥100,000/mm3
11.生命徵象應介於下列範圍:
體溫介於 35.0-37.5 °C 之間
收縮壓 90-160 mmHg
舒張壓 50-90 mmHg
脈搏 40-90 bpm,低於50bpm則必須有試驗主持人判斷其心電圖無其他臨床顯著異常。若受
試者心跳低於50bpm,需有證據顯示他們沒有以下病史(i)中度或重度瓣膜疾病;(ii)曾罹
患冠狀動脈疾病、心肌梗塞、高血壓、糖尿病;(iii)心肌病變、先天性心臟缺陷、開心手
術(open heart surgery)、目前仍持續之心律不整;(iv)一等親內有猝死家族史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IgA 腎臟病變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
1.腎臟組織切片評估顯示≥50% 的腎絲球呈新月形
2.LNP023/安慰劑開始用藥之前 90 天內,曾接受過免疫抑制藥物治療,例如
cyclophosphamide、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mycophenolate sodium、
cyclosporine、tacrolimus、sirolimus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3. 患者先前已接受 LNP023。納入試驗時,或納入前 5 個半衰期內或 30 天內 (以較長
時間為準) 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4.曾有移植病史 (任何器官,包括骨髓)。
5.曾有免疫缺陷疾病病史,或 HIV 檢測結果 (ELISA 及西方墨點法) 為陽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慢性感染。患者的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為陽性,或依當地標準實務,HBV 核心抗原為陽性則不得參加試驗。患者的 C 型
肝炎病毒抗體為陽性者,必須測量 HCV RNA 濃度。受試者的 HCV RNA 檢測結果若為陽性
(可測得),不得參加試驗。
6.可能顯著改變藥物的吸收、分佈、代謝、排除,或可能在參加試驗時危及患者的任何手
術或醫療狀況。試驗主持人在決定時,應考量患者是否有下列病史,或有臨床或實驗室證
據顯示患有下列疾病:
‧包膜性微生物 (如腦膜炎雙球菌或肺炎鏈球菌) 造成的侵襲性感染病史
‧脾臟切除
‧發炎性腸道疾病、胃潰瘍、重度胃腸道疾病,包括直腸出血;
‧重大胃腸道手術,例如胃切除、胃腸造口術、或腸切除;
‧胰臟受損或患有胰臟炎;
‧肝功能檢驗異常,顯示罹患肝病或肝損傷。將檢驗 ALT (SGPT)、AST (SGOT)、GGT、鹼
性磷酸酶和血清膽紅素。
‧ALT、AST、GGT、鹼性磷酸酶或血清膽紅素等任何單一參數不得超過正常值上限(ULN)2
倍。
‧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PT/INR)必須在正常個體參考範圍內。
‧有證據顯示,於篩選時和用藥前即罹患 IgA 腎臟病變 (IgAN) 以外的任何伴隨血尿的尿
道阻滯或難以排尿等泌尿道疾病;[若有必要,可盡速於隨機分配前重複一次實驗室檢驗,
以排除任何實驗室檢驗錯誤]
7.懷孕或哺乳 (泌乳) 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至妊娠結束前的狀態,且人類絨
毛膜促性腺素 (hCG) 實驗室檢驗結果為陽性。
8.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CG) 異常病史,或於篩選期或基準點發生下列 ECG 異常:
‧PR > 200 msec
‧QRS 複合波 > 120 msec
‧QTcF > 450 msec (男性)
‧QTcF > 460 msec (女性)
‧有家族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病史,或已知有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家族病史
‧使用的藥物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 (除非可在試驗期間持續停用)。
9.試驗主持人判定有重度過敏反應病史。
10.首次用藥前 30 天內捐血漿 (> 200 mL)。
11.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8 週內,或當地法律規定的更長時間內,曾捐血或失血 400
mL 以上
1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試驗治療第一劑直到
停止試驗藥物後再一週,採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否則不可參與試驗。有效的避孕方法包
括:
‧完全暫停與異性的性行為 (如果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
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
式。
‧女性絕育: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6 週以上,已手術摘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
宮)、全子宮切除,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
生育能力狀態。
‧男性絕育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以上)。對於本試驗女性受試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男性
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 阻隔避孕法:保險套或阻隔帽 (避孕隔膜或子宮帽/子宮頸帽)。
‧使用荷爾蒙口服避孕藥 (雌激素和黃體酮)、注射劑或植入式裝置,或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孕方式 (失敗率 <1%),例如
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
女性如果採用口服避孕劑,同一避孕藥必須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3
個月以上。
停經後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 (自發性) 閉經 12 個月,且臨床特性相符 (例
如年齡適當、曾有血管舒縮症狀),或至少 6 週前已手術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
宮)、手術切除全子宮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
認生育能力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13.過去 5 年內曾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 (局部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原位子宮頸癌除
外),不論是否治療或有無局部復發或轉移的證據。
14.有任何紫質症代謝疾病病史。
15.開始用藥前12個月內,或篩選及基準點的實驗室檢驗結果顯示,曾有藥物或酒精濫用病
史。
16.對試驗治療、賦形劑或化學結構相似的藥物有過敏病史。
IgA 腎臟病變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
1.腎臟組織切片評估顯示≥50% 的腎絲球呈新月形
2.LNP023/安慰劑開始用藥之前 90 天內,曾接受過免疫抑制藥物治療,例如
cyclophosphamide、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mycophenolate sodium、
cyclosporine、tacrolimus、sirolimus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3. 患者先前已接受 LNP023。納入試驗時,或納入前 5 個半衰期內或 30 天內 (以較長
時間為準) 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4.曾有移植病史 (任何器官,包括骨髓)。
5.曾有免疫缺陷疾病病史,或 HIV 檢測結果 (ELISA 及西方墨點法) 為陽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慢性感染。患者的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為陽性,或依當地標準實務,HBV 核心抗原為陽性則不得參加試驗。患者的 C 型
肝炎病毒抗體為陽性者,必須測量 HCV RNA 濃度。受試者的 HCV RNA 檢測結果若為陽性
(可測得),不得參加試驗。
6.可能顯著改變藥物的吸收、分佈、代謝、排除,或可能在參加試驗時危及患者的任何手
術或醫療狀況。試驗主持人在決定時,應考量患者是否有下列病史,或有臨床或實驗室證
據顯示患有下列疾病:
‧包膜性微生物 (如腦膜炎雙球菌或肺炎鏈球菌) 造成的侵襲性感染病史
‧脾臟切除
‧發炎性腸道疾病、胃潰瘍、重度胃腸道疾病,包括直腸出血;
‧重大胃腸道手術,例如胃切除、胃腸造口術、或腸切除;
‧胰臟受損或患有胰臟炎;
‧肝功能檢驗異常,顯示罹患肝病或肝損傷。將檢驗 ALT (SGPT)、AST (SGOT)、GGT、鹼
性磷酸酶和血清膽紅素。
‧ALT、AST、GGT、鹼性磷酸酶或血清膽紅素等任何單一參數不得超過正常值上限(ULN)2
倍。
‧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PT/INR)必須在正常個體參考範圍內。
‧有證據顯示,於篩選時和用藥前即罹患 IgA 腎臟病變 (IgAN) 以外的任何伴隨血尿的尿
道阻滯或難以排尿等泌尿道疾病;[若有必要,可盡速於隨機分配前重複一次實驗室檢驗,
以排除任何實驗室檢驗錯誤]
7.懷孕或哺乳 (泌乳) 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至妊娠結束前的狀態,且人類絨
毛膜促性腺素 (hCG) 實驗室檢驗結果為陽性。
8.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CG) 異常病史,或於篩選期或基準點發生下列 ECG 異常:
‧PR > 200 msec
‧QRS 複合波 > 120 msec
‧QTcF > 450 msec (男性)
‧QTcF > 460 msec (女性)
‧有家族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病史,或已知有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家族病史
‧使用的藥物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 (除非可在試驗期間持續停用)。
9.試驗主持人判定有重度過敏反應病史。
10.首次用藥前 30 天內捐血漿 (> 200 mL)。
11.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8 週內,或當地法律規定的更長時間內,曾捐血或失血 400
mL 以上
1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試驗治療第一劑直到
停止試驗藥物後再一週,採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否則不可參與試驗。有效的避孕方法包
括:
‧完全暫停與異性的性行為 (如果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
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
式。
‧女性絕育: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6 週以上,已手術摘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
宮)、全子宮切除,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
生育能力狀態。
‧男性絕育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以上)。對於本試驗女性受試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男性
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 阻隔避孕法:保險套或阻隔帽 (避孕隔膜或子宮帽/子宮頸帽)。
‧使用荷爾蒙口服避孕藥 (雌激素和黃體酮)、注射劑或植入式裝置,或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孕方式 (失敗率 <1%),例如
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
女性如果採用口服避孕劑,同一避孕藥必須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3
個月以上。
停經後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 (自發性) 閉經 12 個月,且臨床特性相符 (例
如年齡適當、曾有血管舒縮症狀),或至少 6 週前已手術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
宮)、手術切除全子宮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
認生育能力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13.過去 5 年內曾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 (局部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原位子宮頸癌除
外),不論是否治療或有無局部復發或轉移的證據。
14.有任何紫質症代謝疾病病史。
15.開始用藥前12個月內,或篩選及基準點的實驗室檢驗結果顯示,曾有藥物或酒精濫用病
史。
16.對試驗治療、賦形劑或化學結構相似的藥物有過敏病史。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