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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QVM149B2306

2017-12-01 - 2019-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ICD-10J45

氣喘

多中心、部分盲性、隨機分配、為期24週、平行分組、非劣性、開放標記、活性對照試驗,針對控制不良的氣喘患者,比較 QVM149 與 salmeterol/fluticasone + tiotropium 三重合併療法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杭良文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沈聲燁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杭良文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實際收案人數

1 終止收納

Audit

CRO

試驗主持人 楊政達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楊政達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Audit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Asthma

試驗目的

Ⅱ. 目標: 主要目標: 證實高劑量 QVM149 或中劑量 QVM149 對氣喘生活品質問卷 (AQLQ) 的改善效果,不劣於對照藥物組 salmeterol/fluticasone + tiotropium 次要目標: 1. 評估高劑量 QVM149 及中劑量 QVM149,相較於 salmeterol/fluticasone + tiotropium,在FEV1最低值 (Trough FEV1)方面的療效 2. 評估高劑量 QVM149 及中劑量 QVM149,相較於 salmeterol/fluticasone + tiotropium,對患者氣喘生活品質問卷的療效 3. 評估高劑量 QVM149 及中劑量 QVM149,相較於 salmeterol/fluticasone + tiotropium,對患者的氣喘控制問卷的療效 4. 評估高劑量 QVM149 及中劑量 QVM149,相較於 salmeterol/fluticasone + tiotropium,在肺功能方面的療效

藥品名稱

QVM149

主成份

Indacaterol acetate/Glycopyrronium bromide / Mometasone furoate

劑型

Capsule
Inhalation powder in hard capsule

劑量

10, 20, 30
150/50/80; 150/50/160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經過 24 週治療後,氣喘生活品質問卷 (AQLQ) 總分自基準點的變化。
2. 次要評估指標:
-在 24 週治療後,FEV1 最低值自基準點的變化
-在 24 週治療期間,氣喘控制問卷 (ACQ-7) 總分自基準點的變化
-在 24 週治療期間,氣喘生活品質問卷 (AQLQ) 總分自基準點的變化。
-在 24 週治療期間,ACQ-7 分數低於基準點 (ACQ-7 ≥ 0.5) 達到最小重要差異值 (MCID) 的患者百分比
-在 24 週治療期間,AQLQ 分數低於基準點 (AQLQ-7 ≥ 0.5) 達到最小重要差異值 (MCID) 的患者百分比
-在 24 週治療期間,FEV1 最低值自基準點的變化
-在 24 週治療期間,FVC 自基準點的變化
-用力呼氣肺活量 25% 到 75% 之間,用力呼氣量 (FEF25-75) 自基準點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重要納入條件:
1. 進行任何試驗相關評估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簽署程序。只有在法律上能完全自主的病人才能納入(無法自行同意之病人不能納入此試驗)
2. 年滿 18 歲以上的男性及女性成人患者。(台灣僅收20歲以上成人患者)
3. 在第 1 次門診前,確診罹患氣喘至少 6 個月以上,且目前的氣喘嚴重度需使用第4 階以上治療 (2017 年 GINA 準則) 的患者。
4. 已使用吸入性類固醇/長效型 β 促效劑合併療法治療氣喘至少 3 個月的患者,且在第1 次門診前已穩定使用中高劑量吸入性類固醇/長效型β促效劑至少 1 個月。
5. 篩選時患者必須有氣喘症狀,亦即在第 101 回診和第 201 回診 (隨機分配回診) 時,雖已接受中高劑量吸入性類固醇/長效型 β 促效劑治療,患者之 ACQ-7 分數仍達 ≥1.5。
6. 患者在第 1 次門診前 12 個月內,至少發生一次重度氣喘急性惡化,需要醫師診治、急診 (或當地同等功能的機構) 或住院治療,且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至少 3 天(包括醫師指導的自主管理治療,且口服皮質類固醇為書面氣喘治療計畫中的一部分)。
-此處的先前嚴重氣喘急性惡化必須有文件支持 (例如: 病源記錄、藥局記 錄、醫院記錄或病歷紀錄):因氣喘症狀惡化,意外需要基層醫師、胸腔科醫師、急診部、醫院的醫療照護,以及因嚴重氣喘急性惡化而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包括醫師指導的自主管理治療,在書面氣喘行動計畫中加入口服皮質類固醇。
7. 第 101 回診及第 201 回診的肺量計檢查之前停用支氣管擴張劑的患者,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的 FEV1低於 85% 預期正常值。
-每次回診可以進行重複檢測 (重新安排回診時間)。若要重複第 101 回診,排定日期需預留足夠的時間,以利在隨機分配前取得中央審查的肺量計檢查確認結果。
-若患者在複診時不符合納入標準,可以重新篩選。
8. 在第 101 回診,透過吸入輔助器使用 400 μg salbutamol或360 μg albuterol (等效劑量) 15 到 30 分鐘後,FEV1增加 ≥12% 且增加 200 mL 的患者。患者須在第 101 回診時藉由可逆性測試檢測出陽性結果,或有病歷紀錄顯示在第1次回診前5年內,曾有過依據ATS/ERS指引進行之陽性可逆性測試或支氣管激發測試。若患者在第 101 回診時未能證實可逆性的存在,則需要再重覆一次可逆性測試。
若患者在第 101 回診 (或重複回診後) 進行的可逆性檢測結果未顯示可逆性,且過去沒有具可逆性的證據(或相關檢測未根據 ATS/ERS 準則進行),則視為篩選失敗。

主要排除條件

重要排除條件:
1. 患者吸菸史超過 20 包年 (每天平均吸菸包數乘以菸齡年數)。
2. 確診罹患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的患者。
3. 在第 1 次門診 (篩選期) 前 6 週內,因氣喘發作/急性惡化而需使用全身性類固醇治療、住院或急診就醫的患者。在第 1 次門診到第 201 回診之間,若患者因氣喘發作/急性惡化而需使用全身性類固醇治療、住院或急診就醫,在恢復 6 週後可重新進行篩選。
4. 曾因嚴重氣喘發作/急性惡化而需接受插管治療的患者。
5. 在第 1 次門診前 3 個月內,曾接受 LAMA 治療氣喘。
6.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在第 1 次門診前 4 週內或第 1 次門診到第 201 回診之間,患有呼吸道感染或臨床上氣喘顯著惡化的患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15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