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LIK066B2204
2017-07-28 - 2018-12-31
Phase II
終止收納3
ICD-10E11.59
第二型糖尿病,伴有其他糖尿病的循環併發症
ICD-9250.00
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提及併發症,未敘述為無法控制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平行分組、劑量探索試驗,評估 3 種劑量的 LIK066 相較於安慰劑或 empagliflozin,用於合併心臟衰竭的第二型糖尿病患者之療效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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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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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合併心臟衰竭的第二型糖尿病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決定 LIK066 2.5 mg、10 mg、50mg 每日一次 (qd) 的劑量反應訊號,並評估其劑量反應關係,評估方式為合併心臟衰竭 (HF) 的第二型糖尿病 (T2DM) 患者治療 12 週,相對於安慰劑組,NT-proBNP 自基準點 (BL) 的變化。
次要目標:
1. 在第 12 週和第 36 週,評估所有 LIK066 劑量相對於安慰劑,對下列各項指標的影響:
�h- 糖化血紅素 (HbA1c) 自基準點的變化
�h- 空腹血漿葡萄糖 (FPG) 自基準點的變化
�h- 體重自基準點的變化
�h- 身體組成自基準點的變化 (全部受試者的生物阻抗(bio-impedance),以及次子試驗受試者的雙能量 X 光吸收骨質密度分析 (DXA))
�h- 坐姿收縮壓 (SBP) 和舒張壓 (DBP) 自基準點的變化
�h- 空腹脂質特性(fasting lipid profile)和高敏感C反應蛋白(hsCRP) 自基準點的變化
�h- 子試驗受試者中,24 小時尿液葡萄糖和鈉排泄自基準點的變化
�h- 以心臟超音波評估的左心房大小和容積自基準點的變化
�h- 美國心臟協會(NYHA
藥品名稱
LIK066
主成份
LIK066
劑型
Film-coated tablets
劑量
2.5mg/10mg/50mg
評估指標
評估方式為合併心臟衰竭 (HF) 的第二型糖尿病 (T2DM) 患者治療 12 週,相對於安慰劑組,NT-proBNP 自基準點 (BL) 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
1.進行任何評估前,必須先取得受試者同意書。
2.第 1 次回診時,年滿 18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門診患者。(根據台灣法規,必須年滿 20 歲以上的患者才可參加試驗。)
3.第 1 次回診時 身體質量指數(BMI) ≥ 22 kg/m2。
4.罹患第二型糖尿病,第 1 次回診時糖化血色素 (HbA1c) 介於 6.5% 至 10.0% 之間。
5.病歷記載有症狀的慢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協會(NYHA) II-IV級),第 1 次回診時具有至少一項下列症狀:
用力時呼吸困難
端坐呼吸
陣發性夜間呼吸困難
周邊水腫
6.第 1 次回診時血漿 N端前腦利鈉肽(NT-proBNP) > 300 pg/ml。
7.目前接受血管收縮素轉換酶抑制劑(ACEi)、血管張力素受體阻斷劑 (ARB)、礦物皮質酮接受體拮抗劑 (MRA)、血管緊張素受體和腦啡肽酶雙重抑制劑(ARNi)、β 阻斷劑(β blocker)的患者,在第 1 次回診前 1 個月內,這些藥物必須維持穩定劑量。
8.患者必須在第 1 次回診前接受利尿劑治療 (允許彈性劑量)。
9.隨機分配時 (第 201 次回診) 收縮壓控制良好,定義為目標收縮壓低於 140 毫米汞柱(mmHg);若患者使用三種以上藥物控制血壓,收縮壓不可超過 160 mmHg。
10.第 1 次回診時,腎絲球過濾率 (eGFR) 45ml/min/1.73 m2 (依據腎功能評估公式 (MDRD) 計算)。
11.第 1 次回診時血清鉀 5.3 mM。
1.進行任何評估前,必須先取得受試者同意書。
2.第 1 次回診時,年滿 18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門診患者。(根據台灣法規,必須年滿 20 歲以上的患者才可參加試驗。)
3.第 1 次回診時 身體質量指數(BMI) ≥ 22 kg/m2。
4.罹患第二型糖尿病,第 1 次回診時糖化血色素 (HbA1c) 介於 6.5% 至 10.0% 之間。
5.病歷記載有症狀的慢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協會(NYHA) II-IV級),第 1 次回診時具有至少一項下列症狀:
用力時呼吸困難
端坐呼吸
陣發性夜間呼吸困難
周邊水腫
6.第 1 次回診時血漿 N端前腦利鈉肽(NT-proBNP) > 300 pg/ml。
7.目前接受血管收縮素轉換酶抑制劑(ACEi)、血管張力素受體阻斷劑 (ARB)、礦物皮質酮接受體拮抗劑 (MRA)、血管緊張素受體和腦啡肽酶雙重抑制劑(ARNi)、β 阻斷劑(β blocker)的患者,在第 1 次回診前 1 個月內,這些藥物必須維持穩定劑量。
8.患者必須在第 1 次回診前接受利尿劑治療 (允許彈性劑量)。
9.隨機分配時 (第 201 次回診) 收縮壓控制良好,定義為目標收縮壓低於 140 毫米汞柱(mmHg);若患者使用三種以上藥物控制血壓,收縮壓不可超過 160 mmHg。
10.第 1 次回診時,腎絲球過濾率 (eGFR) 45ml/min/1.73 m2 (依據腎功能評估公式 (MDRD) 計算)。
11.第 1 次回診時血清鉀 5.3 mM。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為了確保試驗族群可代表所有合格的患者,試驗主持人不可採用其他排除條件。
1.第 1 次回診前 30 天內,使用其他試驗藥物,或加入試驗時,未滿該藥物的 5 個半衰期 (以較長時間為準)。
2.對試驗藥物、其賦形劑或化學結構相似的藥物有過敏病史
3.診斷發生心電圖 (ECG) 異常,顯示患者參加試驗具有重大安全性風險,例如:
同時罹患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例如持續性心室心搏過速,及具臨床意義的未使用心律調節器的第二級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斷。
有家族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或已知有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torsades de pointes)家族病史。第1次回診時心房纖維顫動,伴隨休息時心跳速率大於每分鐘 100 下 (bpm) 。
4.患者目前服用試驗計畫書禁止使用的藥物。
5.過去 5 年內曾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 (局部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原位子宮頸癌除外),不論是否治療或有無局部復發或轉移的證據。
6.懷孕或哺乳 (泌乳) 的女性。
7.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必須在試驗藥物用藥期間採用基本的避孕方法,才可參與試驗。基本的避孕方法包括:
完全禁慾 (如果符合患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至少 6 週以上已接受女性絕育 (手術切除雙側卵巢,不論是否切除子宮)、全子宮切除,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
男性絕育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以上)。對於本試驗女性患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阻隔避孕法:保險套或阻隔帽 (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子宮帽)。
口服 (雌激素和黃體酮)、注射、植入型荷爾蒙避孕,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孕法 (失敗率 <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女性如果採用口服避孕劑,同一避孕藥必須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3 個月以上。
停經後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停經 12 個月,且臨床特性相符 (亦即年齡適當、曾有血管舒縮症狀),或至少 6 週前已手術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手術切除全子宮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8.第一型糖尿病、單基因型糖尿病、胰臟受損導致之糖尿病、次發性糖尿病 (例如,庫欣式症候群 [Cushing’s syndrome] 或肢端肥大症相關糖尿病)。
9.第 1 次回診前 2 個月內,或第 1 次回診到第 201 次回診 (隨機分配) 之間,曾使用鈉-葡萄糖共同輸送器2 (SGLT2) 抑制劑。
10.隨機分配 (第 201 次回診) 前一週內,兩次自行測量的 空腹血糖值 (FPG) > 12.2 mM (220 mg/dL)。
11.過去有酮酸血症、乳酸血症或高滲透性昏迷的病史,或在第 1 次回診到第 201 次回診 (隨機分配) 之間發生這些疾病。
12.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或第 1 次回診到第 201 次回診 (隨機分配) 之間,發生有症狀的生殖器感染或泌尿道感染 (UTI)。
13.伴隨長期腹瀉的胃腸道疾病。
14.第 201 次回診 (隨機分配) 前 3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 (MI)、中風、心臟病手術、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PCI)。
15.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或第 1 次回診到第 201 次回診 (隨機分配) 之間,曾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
16.肺病造成的獨立性右心衰竭。
17.非心臟造成的呼吸困難和/或水腫,例如肺病、貧血、重度肥胖。
18.具血液動力學意義的二尖瓣和/或主動脈瓣膜疾病。
19.具血液動力學意義的左心室外流管路阻塞病灶,包括主動脈狹窄。
20.阻塞性肥厚心肌病變。
21.次發性心肌病變,例如限制性心肌病變或浸潤性心肌病變 (例如,類澱粉沉積症)。
22.患者曾接受器官移植,或排入等候移植名單 (參加試驗時預期壽命 < 6 個月)。
23.患者在第 201 次回診(隨機分配) 時的平均坐姿收縮壓 ≤ 100 mmHg。
24.患者有植入式醫療裝置 (例如,第 1 次回診前一個月內啟用心臟整流去顫器 (ICD))。
25.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曾發生惡性心室性心搏過速或其他類型的重度心律不整發作,導致重大血液動力學後果,或認定可能致命。
26.第 1 次回診或第 201 次回診 (隨機分配) 時,罹患急性或慢性肝病 (脂肪肝除外),例如肝炎、肝硬化、肝門靜脈高壓。
27.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或第 1 次回診到第 201 次回診 (隨機分配) 之間,曾罹患 B 型或 C 型肝炎,或接種 A 型或 B 型肝炎疫苗。
28.目前有藥物濫用、酒精濫用 (定義為每週飲用超過 24 單位酒精),或過去 2 年內曾有酒精相關病史。
29.長期接受可能有肝毒性的藥物治療。
30.長期使用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31.長期使用強效 CYP3A4 抑制劑 (如,clarithromycin、telithromycin、itraconazole、ketoconazole、voriconazole、posaconazole),或長期使用強效尿苷-5’-雙磷酸葡萄糖醛酸基轉移酶 (UGT) 抑制劑 (如,probenecid、valproic acid、mefenamic acid)。
32.同時患有可能干擾療效和安全性資料判讀的其他病症。
33.第 1 次回診時,促甲狀腺激素 (TSH) 濃度顯著超出臨床正常範圍。
34.第 1 次回診時,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高於正常值上限3倍以上 (>3 x ULN),或總膽紅素/直接膽紅素正常值上限1.5倍以上 (> 1.5 x ULN),於回診 5 個工作天內重複測量確認。
35.第 1 次回診 (篩選) 時,男性血紅素 < 11 g/dL,女性 < 10 g/dL。
36.第 1 次回診 (篩選) 時,血小板計數 < 100,000/μl 和/或白血球 (WBC) 計數 < 4000/μl。
37.第 1 次回診 (篩選) 時以試紙測量判定發生血尿。
38.第 1 次回診 (篩選) 時,空腹三酸甘油酯 (TG) 升高 > 5.6 mM (500 mg/dl),於回診 3 個工作天內重複測量確認。
39.臨床重大實驗室檢驗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導致患者不適合參加試驗。
40.有下肢截肢的病史(包含截趾),或在第 1 次回診到第 201 次回診 (隨機分配) 之間發生此病況。
41.在第1次回診時有糖尿病足部潰瘍,或在第 1 次回診到第 201 次回診 (隨機分配) 之間發生此病況。
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為了確保試驗族群可代表所有合格的患者,試驗主持人不可採用其他排除條件。
1.第 1 次回診前 30 天內,使用其他試驗藥物,或加入試驗時,未滿該藥物的 5 個半衰期 (以較長時間為準)。
2.對試驗藥物、其賦形劑或化學結構相似的藥物有過敏病史
3.診斷發生心電圖 (ECG) 異常,顯示患者參加試驗具有重大安全性風險,例如:
同時罹患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例如持續性心室心搏過速,及具臨床意義的未使用心律調節器的第二級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斷。
有家族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或已知有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torsades de pointes)家族病史。第1次回診時心房纖維顫動,伴隨休息時心跳速率大於每分鐘 100 下 (bpm) 。
4.患者目前服用試驗計畫書禁止使用的藥物。
5.過去 5 年內曾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 (局部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原位子宮頸癌除外),不論是否治療或有無局部復發或轉移的證據。
6.懷孕或哺乳 (泌乳) 的女性。
7.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必須在試驗藥物用藥期間採用基本的避孕方法,才可參與試驗。基本的避孕方法包括:
完全禁慾 (如果符合患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至少 6 週以上已接受女性絕育 (手術切除雙側卵巢,不論是否切除子宮)、全子宮切除,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
男性絕育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以上)。對於本試驗女性患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阻隔避孕法:保險套或阻隔帽 (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子宮帽)。
口服 (雌激素和黃體酮)、注射、植入型荷爾蒙避孕,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孕法 (失敗率 <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女性如果採用口服避孕劑,同一避孕藥必須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3 個月以上。
停經後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停經 12 個月,且臨床特性相符 (亦即年齡適當、曾有血管舒縮症狀),或至少 6 週前已手術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手術切除全子宮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8.第一型糖尿病、單基因型糖尿病、胰臟受損導致之糖尿病、次發性糖尿病 (例如,庫欣式症候群 [Cushing’s syndrome] 或肢端肥大症相關糖尿病)。
9.第 1 次回診前 2 個月內,或第 1 次回診到第 201 次回診 (隨機分配) 之間,曾使用鈉-葡萄糖共同輸送器2 (SGLT2) 抑制劑。
10.隨機分配 (第 201 次回診) 前一週內,兩次自行測量的 空腹血糖值 (FPG) > 12.2 mM (220 mg/dL)。
11.過去有酮酸血症、乳酸血症或高滲透性昏迷的病史,或在第 1 次回診到第 201 次回診 (隨機分配) 之間發生這些疾病。
12.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或第 1 次回診到第 201 次回診 (隨機分配) 之間,發生有症狀的生殖器感染或泌尿道感染 (UTI)。
13.伴隨長期腹瀉的胃腸道疾病。
14.第 201 次回診 (隨機分配) 前 3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 (MI)、中風、心臟病手術、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PCI)。
15.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或第 1 次回診到第 201 次回診 (隨機分配) 之間,曾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
16.肺病造成的獨立性右心衰竭。
17.非心臟造成的呼吸困難和/或水腫,例如肺病、貧血、重度肥胖。
18.具血液動力學意義的二尖瓣和/或主動脈瓣膜疾病。
19.具血液動力學意義的左心室外流管路阻塞病灶,包括主動脈狹窄。
20.阻塞性肥厚心肌病變。
21.次發性心肌病變,例如限制性心肌病變或浸潤性心肌病變 (例如,類澱粉沉積症)。
22.患者曾接受器官移植,或排入等候移植名單 (參加試驗時預期壽命 < 6 個月)。
23.患者在第 201 次回診(隨機分配) 時的平均坐姿收縮壓 ≤ 100 mmHg。
24.患者有植入式醫療裝置 (例如,第 1 次回診前一個月內啟用心臟整流去顫器 (ICD))。
25.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曾發生惡性心室性心搏過速或其他類型的重度心律不整發作,導致重大血液動力學後果,或認定可能致命。
26.第 1 次回診或第 201 次回診 (隨機分配) 時,罹患急性或慢性肝病 (脂肪肝除外),例如肝炎、肝硬化、肝門靜脈高壓。
27.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或第 1 次回診到第 201 次回診 (隨機分配) 之間,曾罹患 B 型或 C 型肝炎,或接種 A 型或 B 型肝炎疫苗。
28.目前有藥物濫用、酒精濫用 (定義為每週飲用超過 24 單位酒精),或過去 2 年內曾有酒精相關病史。
29.長期接受可能有肝毒性的藥物治療。
30.長期使用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31.長期使用強效 CYP3A4 抑制劑 (如,clarithromycin、telithromycin、itraconazole、ketoconazole、voriconazole、posaconazole),或長期使用強效尿苷-5’-雙磷酸葡萄糖醛酸基轉移酶 (UGT) 抑制劑 (如,probenecid、valproic acid、mefenamic acid)。
32.同時患有可能干擾療效和安全性資料判讀的其他病症。
33.第 1 次回診時,促甲狀腺激素 (TSH) 濃度顯著超出臨床正常範圍。
34.第 1 次回診時,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高於正常值上限3倍以上 (>3 x ULN),或總膽紅素/直接膽紅素正常值上限1.5倍以上 (> 1.5 x ULN),於回診 5 個工作天內重複測量確認。
35.第 1 次回診 (篩選) 時,男性血紅素 < 11 g/dL,女性 < 10 g/dL。
36.第 1 次回診 (篩選) 時,血小板計數 < 100,000/μl 和/或白血球 (WBC) 計數 < 4000/μl。
37.第 1 次回診 (篩選) 時以試紙測量判定發生血尿。
38.第 1 次回診 (篩選) 時,空腹三酸甘油酯 (TG) 升高 > 5.6 mM (500 mg/dl),於回診 3 個工作天內重複測量確認。
39.臨床重大實驗室檢驗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導致患者不適合參加試驗。
40.有下肢截肢的病史(包含截趾),或在第 1 次回診到第 201 次回診 (隨機分配) 之間發生此病況。
41.在第1次回診時有糖尿病足部潰瘍,或在第 1 次回診到第 201 次回診 (隨機分配) 之間發生此病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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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4 人
-
全球人數
99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