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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LCZ696D23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1920711

2014-11-01 - 2019-05-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9

ICD-10I50.9

心臟衰竭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平行分組、活性藥物對照試驗,針對治療心臟衰竭(NYHA class II-IV) 併心室射出分率未降低病患的發病率與死亡率,評估LCZ696相較於valsartan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坤正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清埤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曹玄明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震寰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志成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吳彥雯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林宗憲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儒逸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林俊立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心臟衰竭伴隨心室射出分率未降低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為,比較 LCZ696 相對於 valsartan,用於射出分率正常 (LVEF ≥45%) 之心臟衰竭 (HF) 患者,評估減少心血管 (CV) 死亡和全部 (首次及復發) HF 住院綜合評估指標發生率之療效。

藥品名稱

LCZ696

主成份

LCZ696

劑型

tablet

劑量

50 mg, 100 mg, 200 mg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為 CV 死亡和全部 HF 住院之綜合評估指標。
2. 次要評估指標:
- 八個月內心臟衰竭症狀與運動限制之臨床綜合評分變化(以堪薩斯城市心肌病變問卷評估)
- 八個月內NYHA 功能分類變化
- 新發生的腎功能終點,定義為
o 腎功能惡化導致之死亡
o 達腎臟疾病末期(ESRD)
o 腎絲球過濾率(eGFR)相較於基準期下降≥50%
- 所有成因死亡率
備註: 次要評估指標療效分析之基準點為隨機分配治療期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患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
1. 進行任何評估前,必須先取得受試者同意書。
2. 年滿 50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3. 篩選期內或第 1 次試驗門診前 6 個月內,心臟超音波檢查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45% (任何當地心臟超音波檢查的LVEF數據)。
4. 第 1 次試驗門診前,因心臟衰竭症狀而使用利尿劑治療 ≥30 天。
5. 第 1 次試驗門診時具有心臟衰竭症狀 (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IV 級)。
6. 心臟超音波檢查證實患有結構性心臟病,符合下列至少一項, (篩選期內或第 1 次試驗門診前 6 個月內進行之任何當地檢查數值):
a. 左心房 (LA) 增大,定義為符合至少一項:左心房寬度 ≥3.8公分,或左心房長度 ≥5.0公分,或左心房面積 ≥20平方公分,或左心房容積 ≥55毫升,或左心房容積指數 ≥29 毫升每平方公尺 (mL/m2)
b. 左心室肥大 (LVH),定義為中膈厚度或後壁厚度 ≥1.1公分
7. 患者具有下列至少一項:
a. 第 1 次試驗門診前 9 個月內因心臟衰竭住院 (定義為心臟衰竭為住院主因) 第 1 次試驗門診時心電圖檢查,未發生心房纖維顫動/心房撲動患者NT-proBNP (N端B型利鈉胜肽原)必須 >200 pg/ml,心房纖維顫動/心房撲動患者必須 >600 pg/ml
b. 第 1 次試驗門診時心電圖檢查,未發生心房纖維顫動/心房撲動患者NT-proBNP 必須 >300 pg/ml,心房纖維顫動/心房撲動患者必須 >900 pg/ml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為了確保試驗族群可代表所有合格的患者,試驗主持人不可採用其他排除條件。
1. 之前曾有心臟超音波檢查之左心室射出分率 ( LVEF) <40%。
2. 第 1 次試驗門診前 3 個月內發生急性冠心症 (包括心肌梗塞)、心臟手術、其他重大心血管手術或緊急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PCI),或在第 1 次試驗門診前 30 天內進行選擇性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3. 患者在第 1 次試驗門診前 6 個月內發生過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或其他事件,導致心室射出分率降低,除非事件後進行心臟超音波檢查,證實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45%。
4. 目前患有急性代償失調心臟衰竭,需要增加利尿劑、血管擴張劑和/或強心劑治療。
5. 患者需要下列 2 種以上藥物治療:血管收縮素轉換酶抑制劑 (ACEI)、血管收縮素受體阻斷劑 (ARB) 或腎素抑制劑。
6. 對本試驗藥物或是類似化學結構的藥物有過敏病史。
7. 患者已知有血管水腫病史。
8. 試驗主持人認為有其他可能診斷造成患者的心臟衰竭症狀 (亦即,呼吸困難、倦怠),例如顯著肺病 (包括原發性肺動脈高壓)、貧血或肥胖。具體而言,將排除符合下列條件的患者:
a. 重度肺病,包括慢性阻塞性肺病 (亦即,需要在家使用氧氣、長期霧化劑治療、長期口服類固醇治療或 12 個月內因肺部代償失調而住院),或
b. 血紅素 (Hgb) <10 g/dl,或
c. 身體質量指數 (BMI) >40 kg/m2 (公斤/身高平方 )
9. 加入試驗時或加入試驗前 30 日內曾使用其他試驗藥物,或加入試驗時尚在之前使用過的試驗藥物之 5 個半衰期內 (30日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時間者為準)。

10. 患者符合下列任何一項狀況:
a. 第 1 次試驗門診時收縮壓 (SBP) ≥180 毫米汞柱 (mmHg),或
b. 第 1 次試驗門診時收縮壓 >150 毫米汞柱( mmHg) 且 < 180毫米汞柱( mmHg),除非患者接受 3 種以上降血壓藥物治療。降血壓藥物包括但不限於,thiazide類利尿劑或其他利尿劑、礦物性皮質素拮抗劑 (MRA)、血管收縮素轉化酶抑制劑 (ACEI)、血管收縮素受體阻斷劑 (ARB)、乙型交感神經受體阻斷劑 (beta blocker) 和鈣離子通道阻斷劑 (CCB),或
c. 第 1 次試驗門診時收縮壓 <110 mmHg,或
d. 第 103 次試驗門診或第 201 次試驗門診時,收縮壓 <100 mmHg 或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為有症狀之低血壓
11. 患者有擴張型心肌病變病史,包括周產期心肌病變、化療誘發之心肌病變或病毒性心肌炎。
12. 有證據顯示發生右側心臟衰竭,而未發生左側結構性心臟病。
13. 已知患有心包膜窄縮、遺傳性肥厚型心肌病變或浸潤型心肌病變。
14. 具臨床意義的先天性心臟病,可能造成患者的心臟衰竭症狀和表徵。
15.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患有具血液動力學意義的心臟瓣膜疾病。
16. 第 1 次試驗門診前 3 個月內發生中風、暫時性腦缺血、接受頸動脈手術或頸動脈血管成形術。
17. 患有冠狀動脈或頸動脈疾病或心臟瓣膜疾病,可能需要在第 1 次試驗門診後 6 個月內進行手術或經皮介入治療。
18. 患有可能致命或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包括有症狀或持續性心室心搏過速,及心房纖維顫動或撲動併休息時心室速率高於每分鐘 110 次。
19. 患者植入心律整流去顫器或心臟再同步治療 (CRT) 裝置。
20. 患者之前進行過重大器官移植,或計畫接受移植 (在等候移植名單上)。
21. 曾進行手術或患有任何病症,依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致使患者參加試驗風險增高,或可能導致患者無法配合試驗要求或完成試驗。
22. 患有可能顯著影響試驗藥物吸收、分佈、代謝、或排除之疾病或接受過此類手術,包括但不限於:
• 曾發生任何胰臟受損、胰臟炎或有胰臟功能受損/傷害證據
23. 經由下列任一項數據證實患有肝臟疾病:第 1 次門診時SGOT (麩草酸轉胺脢) (AS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或SGPT (麩丙酮酸轉胺脢) (ALT,丙胺酸轉胺酶) 檢驗值超過正常值上限 (ULN) 的 3 倍,膽紅素 >1.5 mg/dl(毫克/分升)。
24. 患者具有下列任何一項狀況:
a. 第 1 次、第 103 次或第 201 次試驗門診時,依據MDRD腎功能評估公式計算的eGFR(腎絲球過濾率)
b. 第 103 次或第 201 次試驗門診時, eGFR (腎絲球過濾率)減少≥35% (相較於第 1 次門診) <30 mL/min/1.73m2,或
c.第 103 次或第 199/201 次試驗門診時, eGFR (腎絲球過濾率)減少 >35% (相較於第 1 次門診)
25. 發生兩側腎動脈狹窄
26. 患者符合下列任何一項狀況:
a. 第 1 次試驗門診時血鉀 >5.2 mmol/L (mEq/L,毫克當量/公升)
b. 第 103 次或第 199/201 次試驗門診時,血鉀 ≥5.4 mmol/L (mEq/L,毫克當量/公升)
27. 過去或目前患有其他任何疾病 (包含惡性腫瘤),以致於預期壽命 <3 年
28. 患者過去對藥物治療曾配合度不佳,且被認定為可能不可靠
29. 過去 12 個月內有病史或證據顯示發生藥物濫用或酒精濫用問題
30. 直接參與本試驗執行之人員
31. 過去 5 年內曾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 (局部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局部攝護腺癌除外),不論是否治療或有無局部復發或轉移的證據。
32. 懷孕或哺乳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至妊娠結束前的狀態,並經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 (hCG) 實驗室檢驗陽性結果確認。
33.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試驗治療期間到停用試驗藥物後 7 天內都使用高效避孕措施。高效避孕措施包括:
• 完全禁慾 (如果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可以使用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 開始試驗治療之前至少 6 週接受女性絕育手術 (手術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 或輸卵管結紮。女性若僅手術摘除卵巢,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育能力狀態。
• 男性絕育手術 (第 1 次門診前至少 6 個月以上)。該輸精管結紮男性必須為本試驗女性受試者唯一的性伴侶。
• 併用下列任兩種方法 (a+b 或 a+c 或 b+c):
a. 口服、注射或植入荷爾蒙避孕劑,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孕劑 (失敗率 < 1%),例如荷爾蒙陰道避孕環或避孕貼片。
b. 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c. 阻隔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 (避孕膈膜或子宮頸帽),加上殺精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 女性受試者若使用口服避孕藥,在開始試驗治療之前,應已經按時服用同一種避孕藥至少 3 個月以上。
• 停經後且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無月經 12 個月,且臨床狀態相符 (例如適當的年齡、曾有血管舒縮症狀),或至少 6 週前手術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 或輸卵管結紮。女性如果僅手術摘除卵巢,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育能力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1 人

  • 全球人數

    482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