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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BYM338E2202

2015-03-01 - 2018-07-31

Phase II

終止收納1

ICD-10M62.50

未明示部位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11

右側肩部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12

左側肩部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19

未明示側性肩部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21

右側上臂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22

左側上臂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29

未明示側性上臂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31

右側前臂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32

左側前臂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39

未明示側性前臂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41

右側手部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42

左側手部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49

未明示側性手部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51

右側大腿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52

左側大腿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59

未明示側性大腿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61

右側小腿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62

左側小腿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69

未明示側性小腿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71

右側踝部及足部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72

左側踝部及足部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79

未明示側性踝部及足部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8

其他部位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62.59

多處部位肌肉耗損及萎縮,他處未歸類者

ICD-9728.2

肌肉耗損及廢用性萎縮,NEC

一項為期 28 週、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2 部分、多中心、平行分組之劑量探索試驗,評估老年肌少症患者每個月使用 70、210、700 毫克bimagrumab,在骨骼肌力量及功能表現的療效性 (InvestiGAIT)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亮恭 老人醫學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老年肌少症患者

試驗目的

本試驗目的在於重複給予單一劑量,評估不同劑量的 bimagrumab,對老年肌少症患者的功能、骨骼肌重量及強度之療效。此外,本試驗將蒐集 bimagrumab 用於老年肌少症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等資料。 試驗採隨機分配、平行分組、安慰劑設計,針對老年肌少症患者族群,使用 3 種不同劑量之 bimagrumab 及安慰劑,比較肌肉量和患者身體功能的變化。

藥品名稱

BYM338 / Bimagrumab

主成份

Human monoclonal antibody against activin receptor type II (ActRII)

劑型

liquid in vial

劑量

0, 70, 210, 700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評估使用 bimagrumab 24 週治療老年肌少症患者身體功能的療效,評估方式為基準點至第 25 週的簡短身體功能量表 (SPPB) 總分相較於安慰劑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篩選時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此外,數項條件必須在基準點時確認,如下所述:
a. 進行任何評估前,必須取得受試者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b. 篩選時年滿 70 歲以上的男性及停經後女性,自訴行動力受限,例如坐在椅子上站不起來,難以在平面步行超過 10 分鐘或爬一層樓;
• 停經後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閉經 12 個月,且臨床特性相符 (例如年齡適當、曾有血管舒縮症狀),或至少 6 週前已手術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 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c. 篩選及基準點時,步行 4 公尺速度 < 每秒 0.8 公尺,但 ≥ 每秒 0.3 公尺;
d. 根據中央實驗室判讀,DXA (雙能量X光吸收儀) 測量之四肢骨骼肌指數 (手臂和腿部的骨骼肌含量,單位為公斤/身高平方公尺 [kg/m2]):
• 篩選期評估,男性 ≤ 7.26 kg/m2,女性 ≤ 5.5 kg/m2;
• 亞洲國家:篩選期評估,男性 ≤ 7.0 kg/m2,女性 ≤ 5.4 kg/m2 ;
e. 篩選和基準點時的簡短身體功能量表( SPPB) 總分 ≤ 9;
f. 體重必須達 35.0 公斤以上,身體質量指數 (BMI) 介於 15.0 - 32.0 kg/m2(公斤/身高平方公尺)範圍內,才能參加試驗;
g. 平常的飲食攝取情況:基準點前 4 週內,依照已確立的飲食評估方法計算(亦即24小時飲食回顧、飲食記錄法或類似方法),每天必須攝取熱量為每公斤體重 ≥ 20 大卡,蛋白質攝取量 為每公斤體重 ≥0.8 克;
h. 必須能夠與試驗主持人良好溝通,對於運動計畫、口服類營養補充、回診時程和其他試驗要求都能瞭解並確實配合。

2.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
篩選時,當中央實驗室評估或心電圖 (ECG) 判讀結果超出試驗計畫書指定的範圍,可以在篩選期間額外進行一次非排定的門診,在導入期之前再重複篩檢一次,以確認患者是否可以進入試驗導入期。
妨礙體能評估的醫療狀況
a. 之前 6 個月內曾發生下肢骨折 (如股骨、脛骨),對下肢功能持續產生負面影響,或對步行產生不良影響的任何顯著障礙或疾病 (如嚴重周邊血管疾病導致的間發性跛行、脊椎狹窄、或嚴重的膝蓋或髖骨關節炎,伴隨藥物/注射無法控制的關節疼痛,對活動力造成負面影響);
b. 確診患有重大精神疾病 (如失智症/阿茲海默症、精神分裂症、憂鬱症或躁鬱症)。已接受適當治癒的憂鬱症患者可參加本試驗;
c. 篩選時的受試者健康問卷 (PHQ-9) 分數 ≥ 10 分;
d. 神經損傷/疾病導致持續性功能缺陷 (如中風導致半身輕度癱瘓、脊髓損傷、肌肉萎縮、多發性肌炎、皮肌炎、肌肉病變/肌炎、重症肌無力、帕金森氏症、周邊多發性神經病變);
e. 篩選前 6 個月內曾有眼科手術或眼科雷射治療矯正屈光度。
f. 基準點檢查發生維生素 D 缺乏,定義為 25-OH 維生素 D 濃度 < 12.0 ng/mL (奈克/毫升) (30 nmol/L;奈莫耳/公升);
• 若受試者於篩選期發現25-OH 維生素 D 濃度 < 12.0 ng/mL,且沒有骨軟化症或低血鈣的症狀,可以給予一劑口服維生素D (按照當地治療準則,建議維生素D3至少50000國際單位。可使用當地核可之不同維生素D3劑型,若無法取得也可以用維生素D2替代。);
g. 篩選時,男性血紅素濃度低於 11.0 g/dL (克/分升) (110 克/公升),或是女性血紅素濃度低於 10.0 g/dL (克/分升) (100克/公升)。
肌肉損失相關的醫療狀況
h. 慢性腎臟病 [估算腎絲球過濾率 (GFR) < 30 mL/min (毫升/分鐘)];
i. 確診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病史,嚴重度超過醫學研究委員會呼吸困難指標 (the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 Dyspnea Scale)第 2 級;
j. 確診患有類風溼性關節炎或其他全身性自體免疫疾病,需要使用免疫抑制劑或皮質類固醇超過每天10毫克prednisone等量劑量。確診患有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 (愛滋病) 或第一型糖尿病;
k. 曾有病史或目前仍患有導致蛋白質或熱量吸收不良的胃腸道疾病,例如腸道炎症、乳糜瀉、短腸症候群、胰腺功能不全。使用藥物/酵素補充劑 (如胰腺功能不全) 或改變飲食 (如乳糜瀉) 後,疾病控制良好的人可參加試驗;
肝臟或胰臟相關症狀
l. 肝功能檢查結果異常,例如血清麩胺基酸-草醋酸轉胺基酶 (SGOT,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血清麩胺基酸-焦葡萄酸轉胺基酶 (SGPT, 丙胺酸轉胺酶 ALT)、鹼性磷酸酶 (ALP)或血清膽紅素 (吉伯特氏症候群除外)或胰臟酵素脂肪酶及/或澱粉酶數值異常。試驗主持人將遵循下列條件判斷:
• 任何轉胺酶數值都不得超過正常值上限 (ULN) 3 倍。若有任一參數值上升至正常值上限 3 倍以上,應儘速複檢,且務必在納入試驗/隨機分配之前,排除實驗室檢驗錯誤。
• 總膽紅素的濃度若高於正常值上限,則應分為直接與間接膽紅素兩類。血清膽紅素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高於 1.6 mg/dL (毫克/分升) (即 27 µmol/L (微莫耳/升))。• 若篩選期或基準期測得知脂肪酶及/或澱粉酶值≥ 正常值上限 (ULN) 2 倍,則不得納入本試驗。
若脂肪酶或澱粉酶於第一次檢驗時即≥ 正常值上限2倍,應盡速複檢再確認,檢驗結果須於隨機分配前取得。受試者於篩選期或基準期經再確認測得之脂肪酶及/或澱粉酶值仍 ≥ 正常值上限 (ULN) 2 倍者,須予以排除。
m. 已知曾有病史或目前患有嚴重活性急性或慢性肝臟疾病 (例如肝硬化) 或可能有肝毒性的病症 (例如已知的膽囊或膽管疾病、急性或慢性胰腺炎)。
心血管病症
n. 確診患有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級、第 IV 級心臟衰竭 (如擴張型心肌病變);
o. 篩選前 12 週內,曾有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性治療 (如動脈血管成形手術或放置支架)、深層靜脈血栓/肺栓塞病史,排除目前患有不穩定心絞痛或罹患活性不穩定心絞痛的受試者;
p. 重度心臟瓣膜疾病或缺損 (如主動脈或二尖瓣狹窄);
q. 藥物控制不良的嚴重肺高壓;
r. 最近 3 個月內患有臨床顯著且需要醫療介入的心律不整 [如心室上心搏過速(SVT)、心房纖維顫動合併快速心室反應 (RVR)、植入具放電功能的自動心律去顫器 ( AICD)]。
其他醫療或身體狀況
s. 對治療施用抗體曾有過敏病史。
t. 篩選或基準點評估期間,發生胸痛、嚴重呼吸急促或其他安全性疑慮。
u. 無法進行周邊靜脈注射
v. 活性癌症 (亦即正在接受治療) 或過去 5 年內曾罹患需要治療的癌症,但不包括非黑色素皮膚癌或預後極佳的癌症 (如早期攝護腺癌或乳癌、原位子宮頸癌);
w. 重大凝血病變,血小板計數低於 75,000/mm3(立方毫米);
x. 在篩選前 4 週內曾有活動性全身感染,需要住院或靜脈輸注抗感染藥物或抗生素治療。
y. 於隨機分配前確認之任何慢性活動性感染 (例如 HIV、B 型或 C 型肝炎、結核病等)。受試者已接受潛伏肺結核感染的預防性治療,則可納入試驗;
z. 目前濫用酒精/藥物,或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接受酒精/藥物濫用治療;篩選前 12 個月以上成功完成酒精/藥物濫用治療計畫,且持續禁絕的受試者,可參加試驗;
aa. 在篩選時的健康狀況或實驗室檢驗結果 (例如無法解釋或臨床重大的檢驗結果),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妨礙參與試驗、混淆試驗結果,或增加施打 bimagrumab 的風險;
bb. 預計在 12 個月內搬離試驗地區,或連續 4 週以上住在試驗地區以外;
cc. 平常需要他人規律的協助 (例如每天) 才能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動 (簡稱基本 ADL,洗澡、穿衣、上廁所、進食、梳洗),不論居住地點在哪裡。如果是進行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 (即購物、料理餐點、整理家務),可接受他人協助完成,可允許納入本試驗;
dd. 篩選時受試者的簡易智能測驗分數 < 21 分;

暫時性排除條件
因為下列暫時性醫療狀況而排除的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具有臨床意義時,可隔一段時間後再重新篩選。受試者會需要重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以新的受試者編號進行完整的篩選回診。
ee. 篩選或基準點時,血壓收縮壓 > 180 或 < 90 毫米汞柱 (mmHg),或者是舒張壓 > 100 或 < 50毫米汞柱 (mmHg);
ff. 控制不良的第二型糖尿病 (即 HbA1C > 8.5% 或頻繁發生低血糖);
gg. 控制不良的甲狀腺功能不足或甲狀腺亢進。甲狀腺功能不足受試者如果在篩選前 6 週內改變荷爾蒙補充療法,則不能納入試驗;
hh. 男性在篩選時睪固酮低下 (< 250 ng/dL (奈克/分升) 或 < 8.68 nmol/L);因為睪固酮低下接受睪固酮補充治療的男性,若其使用穩定劑量的睪固酮至少3個月,且連續2次至少間隔1個月的睪固酮檢驗結果在正常範圍 (第 2 次檢驗可於篩選時執行),則可納入試驗;
ii. 目前參加其他臨床試驗,或在過去 30 天內 (或藥物的 5 個半衰期,或直到藥效學作用恢復至基準期,以較長時間為準,或當地法規要求之較長時間) 退出試驗,試驗中涉及其他試驗藥物或仿單標示以外的用途,或同時參加其他類型的臨床研究,經判定與本試驗在科學上或醫學上無法相容。
禁用的藥物:
jj. 在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使用任何已知會影響肌肉量的療法,包括雄性素、雄性素補充治療 (包括非處方dehydroepiandrosterone [DHEA])、促性腺素釋放激素 (GnRH) 類似物、抗雄性素、抗雌性素 (例如: tamoxifen (諾瓦得士錠® Nolvadex®))、已知含雄性素成分的黃體素 (如 norethindrone acetate (例如:拿能寧® Nordron®)、megestrol acetate (例如:麥格斯® Megest®))、高劑量 tibolone ("歐加儂"利飛亞錠® Livial®) (2.5 mg)、重組人類生長激素、生長激素受體拮抗劑 (如 pregvisomant)、口服選擇性乙二型交感神經促效劑、屈大麻酚(dronabinol),或使用蛋白質以外的其他市售肌肉合成營養補充劑,皆不得參加試驗;以及使用蛋白質以外的其他市售肌肉合成營養補充劑;
kk. 在篩選前(過去一年內) 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至少 3 個月,每天劑量相當超過於 10 毫克之prednisone (可體松);
ll. 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使用全身性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EGF) 抑制劑 (例如 bevacizumab (癌思停®注射劑Avastin®))。允許使用眼內注射VEGF抑制劑;
mm. 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使用抗體免疫抑制療法 (例如 rituximab (利妥昔®單抗注射液)或靜脈輸注免疫球蛋白、TNF alpha 抑制劑);
nn. 在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使用非抗體免疫抑制療法 (例如 cyclosporine (環孢黴素)、methotrexate (滅殺除癌錠®)、tacrolimus (例如:他克莫司)、cyclophosphamide (癌德星®注射劑));
oo. 篩選前三個月內開始長期使用 β 阻斷劑。
為了確保試驗族群可代表所有符合資格的受試者,各試驗機構的試驗主持人不可採用其他排除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 人

  • 全球人數

    2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