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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O43878
試驗執行中

2023-09-01 - 2028-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2

召募中1

ICD-10C82.50

未明示部位瀰漫性濾泡型中心淋巴瘤

ICD-10C82.59

結節外及實體器官之瀰漫性濾泡型中心淋巴瘤

ICD-10C83.10

未明示部位之被套細胞淋巴瘤

ICD-10C83.19

結節外實體器官之被套細胞淋巴瘤

ICD-10C83.30

未明示部位之瀰漫性巨大B-細胞淋巴瘤

ICD-10C83.39

結節外實體器官之瀰漫性巨大B-細胞淋巴瘤

ICD-10C83.80

未明示部位之其他非濾泡型淋巴瘤

ICD-10C83.89

結節外實體器官之其他非濾泡型淋巴瘤

ICD-10C84.90

未明示部位之成熟T/NK細胞淋巴瘤

ICD-10C84.99

結節外實體器官之成熟T/NK細胞淋巴瘤

ICD-10C84.A0

未明示部位之皮膚T細胞淋巴瘤

ICD-10C84.A9

結節外實體器官之皮膚T細胞淋巴瘤

ICD-10C84.Z0

未明示部位之其他成熟的T/NK細胞淋巴瘤

ICD-10C84.Z9

結節外實體器官之其他成熟T/NK-細胞淋巴瘤

ICD-10C85.10

未明示部位之B細胞淋巴瘤

ICD-10C85.19

結節外實體器官之B細胞淋巴瘤

ICD-10C85.20

未明示部位之縱膈(胸腺)巨大B細胞淋巴瘤

ICD-10C85.29

淋巴結外及實體器官之縱膈(胸腺)巨大B細胞淋巴瘤

ICD-10C85.80

未明示部位之其他特定類型的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ICD-10C85.89

淋巴結外及實體器官之其他特定類型的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ICD-10C85.90

未明示部位之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ICD-10C85.99

淋巴結外及實體器官之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ICD-10C86.4

芽球性NK-T細胞瘤

ICD-10C88.4

淋巴腺外邊緣區黏膜相關淋巴組織之B細胞淋巴瘤[MALT淋巴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202.80

結節外實體器官之其他淋巴瘤

一項第三期、開放性、多中心、隨機分配試驗,評估GLOFITAMAB作為單一藥物治療與試驗主持人選用藥物相較,用於罹患復發性/頑固性被套細胞淋巴瘤病患的療效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吳尚儒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鴻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蕭樑材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復發性/頑固性被套細胞淋巴瘤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為評估相較於由試驗主持人選擇rituximab併用bendamustine (BR),或lenalidomide併用rituximab (R-Len)治療,glofitamab單一療法用於罹患復發性或頑固性(R/R)被套細胞淋巴瘤(MCL)病患的療效,由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BIRC)評估之無惡化存活期(PFS)衡量。

藥品名稱

注射液劑
注射液劑
凍晶注射劑
膠囊劑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Glofitamab
Obinutuzumab
Bendamustine Hydrochloride
Lenalidomide
Rituximab
Tocilizumab

劑型

27D
27D
243
130
270
270

劑量

10mg/10ml
1000 mg/ 40 ml
100mg/vial
5 mg, 10 mg, 15 mg, 20 mg/ 21hard capsules
500mg/50ml
200 mg/10 mL

評估指標

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至首次出現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由BIRC依據Lugano惡性淋巴瘤反應標準(以下稱為2014 Lugano反應標準)判定

主要納入條件

潛在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符合資格納入本試驗: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
•遵守試驗計畫書程序的能力和意願
•預期壽命 ≥ 12 週
•經組織學證實的MCL,證明細胞週期蛋白D1(CCND1/BCL1)、細胞週期蛋白 D2 (CCND2)、SOX11過量表現或出現t(11:14)
•復發或難治型疾病,定義如下:
-復發型疾病:定義為在最後一個療程後疾病惡化
-難治型疾病:定義為對最後一個療程未能達到部分緩解(PR)或完全緩解(CR)
•至少一(≥ 1)種先前的全身治療
-納入BTK抑制劑:
之前的治療必須包括Bruton酪胺酸激酶(BTK)抑制劑和另一種全身性治療選項(如含有CD20單株抗體的療程、之前的化療、標靶藥物治療如bortezomib等)
-惡化或復發:
參與者必須在BTK抑制劑治療期間的任何時候出現惡化或復發,或在接受BTK抑制劑治療後12週內未能達到部分反應(PR)
-排除BTK抑制劑不耐性:
應排除無法完成至少12週BTK抑制劑治療且對BTK抑制劑治療不具耐受性的參與者
-局部治療
局部治療(例如:放射治療)將不被視為療法
•能夠提供腫瘤組織。需要在最後一次復發時或篩選期間進行預先治療切片,除非試驗主持人評估後認定採集並不安全。最近留存的組織是可接受的
•CT掃描測得至少一個二維可測量(定義為≥ 1.5 cm)的淋巴結病灶或一個二維可測量(≥ 1 cm)的淋巴結外病灶
•根據「何杰金氏淋巴瘤與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初步評估、分期與反應評估建議」,篩選時患有PET陽性疾病(Deauville分數為4或5):「Lugano分類」為至少有一處靶向FDG親和性病灶。
在非FDG親和性MCL的罕見情況下,參與者如果至少有一處位於適合進行切片部位(如胃腸道)的可測量病灶,則可能符合資格。應取得切片,以確認組織學的診斷。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1或2分
•篩選時取得陰性HIV檢測結果,下列狀況除外:
-篩選時HIV檢測呈陽性的人有資格參加,條件是在納入前,他們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穩定治療至少4週,CD4計數200/μL,病毒載量無法檢測,並且在過去12個月內沒有可歸因於愛滋病的伺機性感染史。
•足夠的血液功能(除非歸因於潛在疾病),定義如下:
-血紅素 ≥ 8.0 g/dL (≥ 80 g/L),且第一次治療前7天內未曾接受支持性治療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0 x 10^9/L (≥ 1000/uL)
-血小板計數 ≥ 50 x 10^9/L (50,000/uL),且第一次治療前7天內未曾接受支持性治療。
•足夠的腎功能,定義為估計的肌酐酸清除率≥ 30 mL/min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且同意不捐贈卵子,定義如下:
女性受試者在使用第一劑lenalidomide之前至少4週,治療期間以及glofitamab最後一劑後至少2個月、最後一劑obinutuzumab後18個月、最後一劑tocilizumab後3個月、最後一劑rituximab後12個月、最後一劑bendamustine後6個月、以及最後一劑lenalidomide後4週,必須保持禁慾或使用兩種避孕方法,其中至少一種方法的每年失敗率低於1%。女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時間也不得捐贈卵子。
若女性受試者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個月沒有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沒有因為手術(即移除卵巢、輸卵管及/或子宮),或其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而導致永久不孕,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根據此一定義,進行輸卵管結紮的女性受試者視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定義可以依據當地規範或法規來修正。
年失敗率< 1%的避孕法範例包含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使用可抑制排卵的僅含黃體素避孕劑、釋放荷爾蒙之子宮內避孕器,與含銅子宮內避孕器。使用lenalidomide參與者的靜脈和動脈血栓栓塞風險增加,故不建議使用合併口服避孕藥。如果參與者目前正在使用複合型口服避孕藥,參與者應該轉換至其他允許的有效方法之一。一般不推薦使用銅釋放型子宮內避孕器,因為在插入時有感染的潛在風險,而且月經失血可能危及嗜中性白血球減少或血小板減少的參與者。
荷爾蒙避孕法必須搭配屏障式避孕法一同使用。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人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當地認可且適當的避孕措施以及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針對男性受試者: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保險套,且同意不捐贈精子的受試者,定義如下:
如果有具生育能力且未懷孕的女性伴侶,男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以及glofitamab最後一劑後至少2個月、最後一劑obinutuzumab後至少3個月、最後一劑tocilizumab後至少2個月、最後一劑rituximab後至少6個月、最後一劑bendamustine後至少3個月、以及最後一劑lenalidomide後至少4週,必須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加上另一種避孕法而合計達到年失敗率< 1%。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時間也不得捐贈精子。
如果有懷孕的女性伴侶,男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glofitamab後至少2個月、最後一劑obinutuzumab後至少3個月、最後一劑tocilizumab後至少2個月、最後一劑rituximab後至少6個月、最後一劑bendamustine後至少6個月、以及最後一劑lenalidomide後至少4週,必須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對胚胎造成暴露。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人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當地認可且適當的避孕措施以及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對於接受lenalidomide為基礎治療的受試者:同意遵守所有當地lenalidomide風險降低計畫的要求,其中包括全球避孕計畫。
在核准使用lenalidomide的每個國家都制定了風險降低計畫,其中包括避孕計畫,使用lenalidomide的參與者都應遵循風險降低計畫。
-在分配藥物前將對參與者提供避孕的諮詢,以確認參與者符合所有要求(包括使用避孕措施和懷孕檢測),並且確認參與者了解lenalidomide的相關風險。此步驟將與完整版Lenalidomide治療檢查表一同記錄,並且在此步驟開始之前不會分配任何藥物。諮詢包含與參與者確認是否已進行必要的懷孕檢測,並且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分配的每個藥物都將提供Lenalidomide病患手冊。於Lenalidomide避孕計畫中所列的每個試驗中心均必須遵循所有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潛在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懷孕或哺乳,或打算於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tocilizumab後3個月內、最後一劑glofitamab後2個月內懷孕,以時間較長者為准。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開始試驗治療之前必須有在第1週期第1天前24小時內陰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最低敏感性,25 mIU/mL)。
•白血病,非結節性MCL
•對人源化或鼠類單株抗體(或重組抗體相關融合蛋白)的嚴重過敏或過敏性反應史,或對鼠類產品的已知敏感性或過敏史
•對obinutuzumab或rituximab以及bendamustine或lenalidomide的使用禁忌
•先前使用glofitamab或其他標靶CD20和CD3的雙特異性抗體治療
•先前接受CAR-T細胞療法治療
•在首次試驗治療前2週內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准)接受全身治療或BTK抑制劑,或任何以治療癌症為目的的試驗藥物治療
•招募時患有原發性或續發性中樞神經系統(CNS)淋巴癌或有CNS淋巴癌病史
•目前患有或有CNS疾病病史,例如中風、癲癇、CNS血管炎或神經退化性疾病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可接受有中風病史但過去2年內未發生過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且無殘留神經缺損的參與者
•若符合以下任何異常實驗室數值,不可參與本試驗(除非試驗主持人認為異常實驗室數值與潛在的淋巴癌有關,則可納入):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
-總膽紅素≥ 1.5倍ULN
-如果總膽紅素≤ 3倍ULN,則可以納入患有吉伯特氏症的參與者
-在沒有進行治療性抗凝血劑的情況下,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時間(PT)大於1.5倍ULN,或快速百分比低於70% (如果使用快速百分比代替基於時間單位來通報PT)
-在沒有治療性抗凝血劑或狼瘡性抗凝血劑的情況下,部分凝血活酶時間(PT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倍ULN
•其他可能會影響對試驗計畫書順從性或結果解釋的惡性腫瘤病史:
-先前患有或併發惡性腫瘤且其自然病程具有極低的復發風險,或治療不會對試驗性療程的順從性、安全性或療效評估產生干擾的參與者,均符合本試驗的參與資格。
•有重大的或廣泛的心血管疾病,如紐約心臟協會第III級或第IV級心臟病或客觀評估C級或D級,過去6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心絞痛
•在納入試驗當時有嚴重的活動性細菌、病毒、真菌、分枝分歧桿菌、寄生蟲或其他感染。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2週,參與者必須已從任何重度或可能嚴重的感染中康復(經由試驗主持人評估)。
註:上述情況中所排除的例子包括皮膚表層感染、指甲床黴菌感染、無併發症的膀胱炎以及輕微感冒症狀。
•疑似或潛伏性結核病(透過陽性干擾素-γ釋放檢測確認)
•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的陽性檢測結果(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血清學陽性)
-如果無法偵測到HBV DNA,則潛在或先前HBV感染(特徵為陰性HBsAg和陽性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的參與者可能符合納入資格。這些參與者必須願意在每週期的第1天和最後一個週期的試驗治療後,每12週一次進行DNA檢測,至少持續12個月。此外,他們必須同意接受強制性B型肝炎病毒(HBV)預防性治療。
•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
-檢測出陽性HCV抗體參與者僅有在HCV RNA的PCR檢測結果為陰性時,方可符合試驗資格
•對於HIV狀態不明的參與者,將在篩選時進行HIV檢測
•在納入前已知或疑似有慢性活動性人類疱疹病毒第四型(CAEBV)感染,或潛伏感染再次活化
-CAEBV是一種惡化性疾病,表現為血液中EBV DNA量明顯上升以及EBV陽性淋巴細胞的器官浸潤,此外還可能伴隨出現發燒、淋巴結腫大、脾腫大、EBV肝炎和/或全血球減少症。未經治療的病患會因伺機性感染、噬血球性增多症、多重器官衰竭或EBV陽性淋巴瘤而死亡。
-參與者如果可檢測到EBV效價(使用即時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qPCR]定量),但低於定量範圍,則符合資格,前提是在隨機分配後3個月內重新檢查效價,以確保其維持在低效價。
-EBV效價< 500 IU/mL的參與者符合資格,前提是該含量在前3個月中每月測量一次。
如果在治療期間EBV量上升至> 500 IU/mL,則應根據當地規範進行處理和任何治療。
•已知或疑似有噬血球性淋巴組織球增生症(HLH)病史
•進行性多發性腦白質病變(PML)的已知病史
•先前的抗癌治療不良事件(禿髮和厭食除外)未緩解到1級或更佳情況
•第一劑試驗治療給藥前4週內接受活性減毒疫苗,或預計於試驗期間將需要接受此活性減毒疫苗
•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曾接受過異體幹細胞移植
•符合幹細胞移植(SCT)的資格。在試驗期間達到完全缓解(CR)的參與者不應打算進行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需接受治療的活性自體免疫疾病
-有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功能低下病史且正在接受穩定劑量之甲狀腺替代荷爾蒙的參與者,可能符合資格
-正在接受胰島素療程之控制良好第1型糖尿病參與者符合本試驗參與資格
-患有自身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狼瘡、發炎性腸道疾病、與抗磷脂質症候群相關的血管血栓形成、韋格納肉芽腫病、薛格連氏症候群、多發性硬化症或腎絲球病變的參與者將被排除在外
-具有免疫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自體免疫性溶血性貧血、格林-巴利症候群、重症肌無力、肌炎、類風濕性關節炎、血管炎或其他自體免疫性疾病的參與者將排除在外,除非他們在過去12個月中無需進行全身治療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週內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准)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 25 mg/天的prednisone或同等劑量]、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以及抗腫瘤壞死因子藥物)治療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獲准使用皮質類固醇控制被套細胞淋巴瘤(MCL)的症狀
-允許使用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允許使用礦物性皮質素治療姿態性低血壓
-允許使用生理劑量的皮質類固醇治療腎上腺功能不全
•除診斷以外,最近進行的重大手術(首次試驗治療前4週內)
•肝硬化肝病的臨床重要病史
•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檢驗發現,導致合理懷疑有疾病或病症,因此禁止使用試驗藥物、或可能影響結果判讀、或導致參與者有治療併發症的高風險
•納入前7天內SARS-CoV-2 PCR檢測為陽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18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