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CT17746
試驗執行中

2023-03-01 - 2025-04-30

Phase II

召募中1

ICD-10K51.90

潰瘍性結腸炎未伴有併發症

ICD-10K51.911

潰瘍性結腸炎併直腸出血

ICD-10K51.912

潰瘍性結腸炎併腸阻塞

ICD-10K51.913

潰瘍性結腸炎併廔管

ICD-10K51.914

潰瘍性結腸炎併膿瘍

ICD-10K51.918

潰瘍性結腸炎併其他併發症

ICD-10K51.919

潰瘍性結腸炎併未明示之併發症

ICD-9556.9

潰瘍性結腸炎

一項第 2 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試驗,旨在評估 dupilumab 療法在患有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多性表型之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患者中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周仁偉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患有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多性表型之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患者

試驗目的

評估 dupilumab 用於治療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 (UC) 試驗受試者在誘導臨床緩解上的療效。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Dupilumab

劑型

230

劑量

300 mg

評估指標

第 24 週達到臨床緩解的受試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年齡
I 01. 受試者在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 18 歲。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根據記錄的內視鏡和組織學證據顯示,UC 確診大於或等於 3 個月。
I 03. 所患疾病有富含嗜伊紅性白血球的證據,包括:
- 結腸組織嗜伊紅性白血球絕對最高計數大於或等於 50 嗜伊紅性白血球/hpf(其定義為在任何單一高倍率視野 [high-power field, hpf] 所見的最多嗜伊紅性白血球數量)

- 發炎性浸潤為以嗜伊紅性白血球為主的視覺證據(由中央病理組織學判讀員粗略評估)。
滿足這些條件可能來自於乙狀結腸及/或直腸切片。
I 04. 中度至重度活動性 UC 的定義為基礎期修正版 Mayo 分數為 5(含)到 9(含)分,此為使用 Mayo 內視鏡子分數,由當地和中央共同判讀電子內視鏡檢查(video endoscopy) 結果而得。
I 05. 在篩選期的內視鏡檢查中,Mayo 分數項目評估有內視鏡子分數大於或等於 2 者,此乃由當地和中央共同判讀電子內視鏡檢查結果而得。
I 06. 基礎期直腸出血子分數大於或等於 1 且基礎期排便頻率分數大於或等於 1,此乃由 Mayo 分數項目評估確定。
I 07. 受試者對 UC 標準生物製劑療法反應不佳/無反應、喪失反應,或不耐受
及/或
反應不佳者或無反應者,已證實對以下至少一種治療喪失反應或不耐受:口服皮質類固醇 (≤20 mg/day)、5-ASA 化合物、免疫調節劑、小分子。
附註:定義如下,依藥物類別:
口服 aminosalicylates(例如 mesalamine、sulfasalazine、olsalazine、balsalazide)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觀點,目前或先前接受至少 4 週療程的 mesalamine 2.4
g/day、sulfasalazine 4 g/day、olsalazine 1 g/day,或 balsalazide 6.75 g/day 治療,
仍持續有活動性疾病的徵兆和症狀
皮質類固醇
儘管曾接受至少一個內含 prednisone ≥40 mg/day 等同劑量的誘導療程(至少口
服 3 週或靜脈注射 1 週),但仍持續有活動性疾病的徵兆和症狀,

無法在不使活動性疾病復發的情況下,將皮質類固醇劑量逐步降低至低於
prednisone ≥20 mg 每日口服劑量之等同劑量

接受至少 4 週 budesonide 9 mg/day 的治療期間或之後,持續有活動性疾病的
徵兆和症狀,

無法在不使活動性疾病復發的情況下,將 budesonide 口服劑量逐步降低至 6
mg/day 或以下。

對皮質類固醇有不耐受之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庫欣氏症候群 [Cushing's
syndrome]、骨質缺乏/骨質疏鬆症、高血糖、失眠、感染)。
免疫抑制劑
儘管曾接受至少一個 8 週的療程,例如口服 azathioprine(≥1.5 mg/kg/day;僅
日本受試者適用:≥1.0 mg/kg/day)、 6-mercaptopurine (6-MP)(≥0.75 mg/kg/day;
僅日本受試者適用:≥0.6 mg/kg/day,四捨五入至以半個錠劑為單位的最接近錠
劑數],或在目前的給藥療程下所記錄的 6-thioguanine 核苷酸 (6-TGN) 濃度為
230-450 pmol/8×10
8
RBC 或更高)、MTX (≥12.5 mg/week) ,但仍持續有活動
性疾病的徵兆和症狀

曾對至少一種免疫抑制劑不耐受(包括但不限於,噁心/嘔吐、腹痛、胰臟炎、
肝酵素異常、淋巴球減少症、感染)。
治療 UC 的生物製劑
儘管曾接受以下任一療程,仍持續有活動性疾病的徵兆和症狀:
- 至少一個 6 週的 infliximab 誘導療程(≥ 5 mg/kg 於第 0、2 及第 6 週
以 IV 給藥)
- 至少一個 4 週的 adalimumab 誘導療程(一劑 160 mg SC 劑量,隨後給
予一劑 80 mg SC 劑量 [或已核准此給藥療程的國家,給予一劑 80 mg SC
劑量],接著至少間隔 2 週給予一劑 40 mg SC 劑量)
- 至少一個 2 週的 golimumab 誘導療程(一劑 200 mg SC 劑量,接著至少
間隔 2 週給予一劑 100 mg SC 劑量)
- 至少一個 6 週的 vedolizumab 誘導療程(300 mg 於第 0、2 及第 6 週
以 IV 給藥)
- 至少一個 ustekinumab 誘導療程,依體重計算單次的 IV 給藥劑量(體重
小於或等於 55 kg 的受試者為 260 mg;體重大於 55 kg 至小於或等於 85
kg 的受試者為 390 mg;體重大於 85 kg 的受試者為 520 mg)

先前治療具臨床效益,於之後安排的維持治療期間症狀復發(因不符臨床效益
而停藥),

曾對至少一種生物製劑不耐受(包括但不限於,輸注相關反應、脫髓鞘疾病、
鬱血性心衰竭、感染)。
小分子
儘管曾接受以下任一療程,仍持續有活動性疾病的徵兆和症狀:
- 至少一個 upadacitinib 誘導療程(45 mg/day 共 8 週)
- 至少一個 ozanimod 誘導療程(0.92 mg/day,隨後逐步調整劑量,共 10 週)
- 至少一個 tofacitinib 誘導療程(10 mg 每天 2 次,共 8 週)

曾對至少一種小分子不耐受(包括但不限於,感染、靜脈栓塞、心律不整)
I 08. 仍在接受口服皮質類固醇(≤20 mg/day)、5-ASA 化合物,或免疫調節劑之穩定
劑量治療。有關允許的併用療法和廓清期之進一步詳細資訊,請參閱試驗計劃書。
附註:對任何療法不耐受或反應不佳的資訊,應完整記錄於患者的病歷中。

性行為、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之要求
I 09. 男性及女性
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之受試者的避孕方
法規範。

a) 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並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 為試驗定義的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 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且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及試驗治療最後
一次給藥後至少 12 週內採取高效的避孕方法(其失敗率低於 1 %)。
WOCBP 在篩選時(血清檢測)及第 1 天試驗藥物第一次給藥前(尿液檢
測)的高靈敏度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定為陰性
(例如,結果不明確),則必需進行血清懷孕檢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
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則此受試者必須被排除。
受試者同意書
I 10. 如有能力簽署知情同意,這包括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及限制。對
於規定成人法定年齡為超過 18 歲的國家,若受試者的年齡未達成人法定年齡,
則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還必須簽署一份特定的 ICF。

主要排除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年齡
I 01. 受試者在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 18 歲。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根據記錄的內視鏡和組織學證據顯示,UC 確診大於或等於 3 個月。
I 03. 所患疾病有富含嗜伊紅性白血球的證據,包括:
- 結腸組織嗜伊紅性白血球絕對最高計數大於或等於 50 嗜伊紅性白血球/hpf(其定義為在任何單一高倍率視野 [high-power field, hpf] 所見的最多嗜伊紅性白血球數量)

- 發炎性浸潤為以嗜伊紅性白血球為主的視覺證據(由中央病理組織學判讀員粗略評估)。
滿足這些條件可能來自於乙狀結腸及/或直腸切片。
I 04. 中度至重度活動性 UC 的定義為基礎期修正版 Mayo 分數為 5(含)到 9(含)分,此為使用 Mayo 內視鏡子分數,由當地和中央共同判讀電子內視鏡檢查(video endoscopy) 結果而得。
I 05. 在篩選期的內視鏡檢查中,Mayo 分數項目評估有內視鏡子分數大於或等於 2 者,此乃由當地和中央共同判讀電子內視鏡檢查結果而得。
I 06. 基礎期直腸出血子分數大於或等於 1 且基礎期排便頻率分數大於或等於 1,此乃由 Mayo 分數項目評估確定。
I 07. 受試者對 UC 標準生物製劑療法反應不佳/無反應、喪失反應,或不耐受
及/或
反應不佳者或無反應者,已證實對以下至少一種治療喪失反應或不耐受:口服皮質類固醇 (≤20 mg/day)、5-ASA 化合物、免疫調節劑、小分子。
附註:定義如下,依藥物類別:
口服 aminosalicylates(例如 mesalamine、sulfasalazine、olsalazine、balsalazide)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觀點,目前或先前接受至少 4 週療程的 mesalamine 2.4
g/day、sulfasalazine 4 g/day、olsalazine 1 g/day,或 balsalazide 6.75 g/day 治療,
仍持續有活動性疾病的徵兆和症狀
皮質類固醇
儘管曾接受至少一個內含 prednisone ≥40 mg/day 等同劑量的誘導療程(至少口
服 3 週或靜脈注射 1 週),但仍持續有活動性疾病的徵兆和症狀,

無法在不使活動性疾病復發的情況下,將皮質類固醇劑量逐步降低至低於
prednisone ≥20 mg 每日口服劑量之等同劑量

接受至少 4 週 budesonide 9 mg/day 的治療期間或之後,持續有活動性疾病的
徵兆和症狀,

無法在不使活動性疾病復發的情況下,將 budesonide 口服劑量逐步降低至 6
mg/day 或以下。

對皮質類固醇有不耐受之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庫欣氏症候群 [Cushing's
syndrome]、骨質缺乏/骨質疏鬆症、高血糖、失眠、感染)。
免疫抑制劑
儘管曾接受至少一個 8 週的療程,例如口服 azathioprine(≥1.5 mg/kg/day;僅
日本受試者適用:≥1.0 mg/kg/day)、 6-mercaptopurine (6-MP)(≥0.75 mg/kg/day;
僅日本受試者適用:≥0.6 mg/kg/day,四捨五入至以半個錠劑為單位的最接近錠
劑數],或在目前的給藥療程下所記錄的 6-thioguanine 核苷酸 (6-TGN) 濃度為
230-450 pmol/8×10
8
RBC 或更高)、MTX (≥12.5 mg/week) ,但仍持續有活動
性疾病的徵兆和症狀

曾對至少一種免疫抑制劑不耐受(包括但不限於,噁心/嘔吐、腹痛、胰臟炎、
肝酵素異常、淋巴球減少症、感染)。
治療 UC 的生物製劑
儘管曾接受以下任一療程,仍持續有活動性疾病的徵兆和症狀:
- 至少一個 6 週的 infliximab 誘導療程(≥ 5 mg/kg 於第 0、2 及第 6 週
以 IV 給藥)
- 至少一個 4 週的 adalimumab 誘導療程(一劑 160 mg SC 劑量,隨後給
予一劑 80 mg SC 劑量 [或已核准此給藥療程的國家,給予一劑 80 mg SC
劑量],接著至少間隔 2 週給予一劑 40 mg SC 劑量)
- 至少一個 2 週的 golimumab 誘導療程(一劑 200 mg SC 劑量,接著至少
間隔 2 週給予一劑 100 mg SC 劑量)
- 至少一個 6 週的 vedolizumab 誘導療程(300 mg 於第 0、2 及第 6 週
以 IV 給藥)
- 至少一個 ustekinumab 誘導療程,依體重計算單次的 IV 給藥劑量(體重
小於或等於 55 kg 的受試者為 260 mg;體重大於 55 kg 至小於或等於 85
kg 的受試者為 390 mg;體重大於 85 kg 的受試者為 520 mg)

先前治療具臨床效益,於之後安排的維持治療期間症狀復發(因不符臨床效益
而停藥),

曾對至少一種生物製劑不耐受(包括但不限於,輸注相關反應、脫髓鞘疾病、
鬱血性心衰竭、感染)。
小分子
儘管曾接受以下任一療程,仍持續有活動性疾病的徵兆和症狀:
- 至少一個 upadacitinib 誘導療程(45 mg/day 共 8 週)
- 至少一個 ozanimod 誘導療程(0.92 mg/day,隨後逐步調整劑量,共 10 週)
- 至少一個 tofacitinib 誘導療程(10 mg 每天 2 次,共 8 週)

曾對至少一種小分子不耐受(包括但不限於,感染、靜脈栓塞、心律不整)
I 08. 仍在接受口服皮質類固醇(≤20 mg/day)、5-ASA 化合物,或免疫調節劑之穩定
劑量治療。有關允許的併用療法和廓清期之進一步詳細資訊,請參閱試驗計劃書。
附註:對任何療法不耐受或反應不佳的資訊,應完整記錄於患者的病歷中。

性行為、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之要求
I 09. 男性及女性
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之受試者的避孕方
法規範。

a) 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並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 為試驗定義的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 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且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及試驗治療最後
一次給藥後至少 12 週內採取高效的避孕方法(其失敗率低於 1 %)。
WOCBP 在篩選時(血清檢測)及第 1 天試驗藥物第一次給藥前(尿液檢
測)的高靈敏度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定為陰性
(例如,結果不明確),則必需進行血清懷孕檢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
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則此受試者必須被排除。
受試者同意書
I 10. 如有能力簽署知情同意,這包括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及限制。對
於規定成人法定年齡為超過 18 歲的國家,若受試者的年齡未達成人法定年齡,
則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還必須簽署一份特定的 ICF。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 人

  • 全球人數

    6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