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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FC1595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405166
試驗執行中

2023-05-02 - 2027-03-19

Phase III

尚未開始2

召募中1

一項隨機分配、第 3 期、開放性試驗,旨在評估皮下注射與靜脈注射給予 isatuximab 併用 pomalidomide 及 dexamethasone 對於復發性及/或頑固型多發性骨髓瘤 (RRMM) 成人患者的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聖懿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銘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陳彩雲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復發性及/或頑固型多發性骨髓瘤 (RRMM) 成人患者

試驗目的

本試驗稱為 IRAKLIA。這是一項隨機分配、第 3 期、跨國性、多中心試驗,旨在評估皮下注射(SC) 相對於靜脈注射(IV) 給予 isatuximab 併用 pomalidomide 及 dexamethasone 用於治療復發性及/或頑固型多發性骨髓瘤患者的效果。本試驗預計納入約 534 名受試者,台灣地區預計納入7位,且將持續約 50 個月。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Isatuximab

劑型

220

劑量

1400 mg/mL
20

評估指標

• 整體反應率 (ORR):定義為由獨立審查委員會 (Independent Review Committee, IRC) 依據2016 年國際骨髓瘤工作小組 (International Myeloma Working Group, IMWG) 標準評估為嚴格完全緩解 (sCR)、完全緩解 (CR)、非常良好之部分緩解 (VGPR) 及部分緩解 (PR) 的受試者比例。
• 穩定狀態給藥前觀察濃度 (Ctrough)(對應於第6 週期第 1 天 [C6D1] 給藥前)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年齡
I 01.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年滿 18 (?18) 歲(或試驗所在司法管轄區之法定同意年齡)。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受試者須有多發性骨髓瘤的診斷紀錄
I 03. 受試者必須患有至少定義為下列一項的可量測疾病:
- 使用血清蛋白免疫電泳測得血清 M-蛋白 ?0.5 g/dL 及/或,
- 使用尿液蛋白免疫電泳測得 24 小時尿液 M-蛋白 ? 200 mg,及/或
- 血清游離輕鏈 (FLC) 化驗:受累 FLC 濃度 ?10 mg/dL(?100 mg/L)和異常血清 FLC 比例(<0.26 或 >1.65)。
I 04. 受試者必須已接受至少 1 線的先前抗骨髓瘤療法,其中必須包括至少 2 個連續週期的 lenalidomide 及一種 PI(bortezomib、carfilzomib 或 ixazomib)單獨或併用的治療。
請注意:誘導治療後自體幹細胞移植 (ASCT) 及加強/維持視作一線治療。
I 05. 受試者須有在接受上一個治療方案之時或之後疾病惡化的證據記錄。
I 06. 先前僅接受過一線療法的受試者,須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前,於接受 lenalidomide 療法期間或結束該療法之後 60 天內發生惡化,意即,lenalidomide 治療無效。
體重

性生活、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
I 07. 全部
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受試者之避孕方法的規範。
a) 男性受試者
男性受試者同意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暫停給藥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pomalidomide 後至少 28 天內或最後一劑 isatuximab 後 5 個月內(以最後發生者為準),實行完全禁慾或同意採取避孕措施,且避免捐精(如附錄 4,第 10.4 節定義),即使已順利完成輸精管結紮。
b) 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未哺乳,且不屬於具生育能力女性 (FCBP),或者屬於 FCBP 但同意完全禁慾或採取下述避孕措施,即符合參與資格。
(附註:FCBP 的定義請參閱附錄 10.4 [第 10.4.2.1 節])
FCBP 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10 至 14 天內以及試驗治療開始後 24 小時內,血清或尿液驗孕呈陰性(靈敏度至少為 25 mIU/mL),並且必須承諾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28 天內、暫停給藥期間及停止試驗治療後至少 5 個月內,持續停止異性性交,或者同時採取兩種可接受的避孕法,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法和一種額外有效避孕法。FCBP 亦須同意在整個治療期間持續接受驗孕檢測。
受試者同意書
I 08. 如附錄 1(第 10.1.3 節)所述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這包括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及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I 09. 如試驗計畫書第 01 次修訂中引入:適用於挪威臨床試驗中心的國家特定要求;請參閱附錄 8,第 10.8 節(國家特定要求)。
a) 同意在治療期間或停用 pomalidomide 後至少 4 週或停用 isatuximab 後 5 個月內不捐贈精液或精子的男性受試者。
b) 同意在治療期間及停用 pomalidomide 後至少 3 個月內不捐血的受試者。若受試者具備下方任何條件,本試驗將予以排除:
醫療病況
E 01. 原發性治療無效多發性骨髓瘤定義為:在病程中接受任何治療均未至少達到最小反應 (MR) 之受試者。
E 02. 無法耐受血栓預防治療或存在過高的出血風險。
先前/併用治療
E 03. a) 曾於隨機分配前少於 9 個月內給予抗 CD38 治療,或 b) 無法耐受先前接受的抗 CD38 治療之受試者。
E 04. 先前曾接受 pomalidomide 治療。
E 05.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接受任何抗骨髓瘤藥物治療(包括 dexamethasone)。
E 06. 先前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 (hematopoietic stem cell, HSC) 移植而發生活動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 (graft versus host disease, GvHD)(任何級別之 GvHD 及/或在隨機分配前過去 2 個月內接受免疫抑制治療)。
E 07. 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的任何重大醫療程序:血漿置換、大手術(椎體成形術不視作重大醫療程序)、放射療法。
既往/同期臨床試驗經驗
E 08. 於隨機分配前 28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曾接受任何其他試驗藥物或本試驗的禁止療法。
診斷評估
E 09. ECOG 狀態 >2。
E 10. 血小板 <50,000 cells/μL。篩選血液學檢測前 7 天內不得輸注血小板。
E 11. ANC 低於 <1000 μ/L (1 x 109/L)。在篩選期血液學檢測後 14 天內,不允許使用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達到此程度。
E 12.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GFR) <30 mL/min/1.73 m2(依據腎臟疾病飲食調整 [MDRD] 公式)。
E 13. 總膽紅素 >1.5 × 正常值範圍上限 (ULN)(若為 Gilbert 症候群,則為高於 [>] 3 × ULN)。
E 14. 血清鈣(經白蛋白校正)濃度高於 ULN 範圍(允許治療高鈣血症,若高鈣血症經標準治療後恢復正常,則可以納入受試者)。
E 15.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及/或丙胺酸轉胺? (ALT) >3 x ULN。
E 16. 任何先前抗骨髓瘤療法的持續毒性高於 (>) 1 級(NCI-CTCAE 第 5.0 版)(禿髮症及資格條件中所列者除外)。
E 17. 對 IMiD(thalidomide 或 lenalidomide)過敏,定義為在最初 2 個週期內導致停止 IMiD 治療的任何過敏反應,或符合無法耐受定義之毒性。
E 18. 已知對 dexamethasone、任何 Isatuximab SC 製劑賦形劑(L-組胺酸;L-組胺酸鹽酸鹽一水合物、L-精胺酸一水合物、蔗糖、聚山梨醇酯 80 及 Poloxamer 188)或試驗療法的任何成分不耐受或過敏,且無法用類固醇或 H2 阻斷劑進行輸注前置用藥,從而無法進一步使用這些藥物進行治療。
E 19. 符合下列條件的受試者:
a) 使用 dexamethasone 為禁忌症,及/或
b) 使用 pomalidomide 為禁忌症,及/或
c) 周邊神經病變大於等於 (?) 第 2 級。
E 20. 顯著心臟功能異常;隨機分配後 12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控制不佳的心絞痛。
E 21. 隨機分配前 3 年內的其他惡性腫瘤診斷或治療,已完全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瘤或鱗狀細胞瘤、原位惡性腫瘤或接受過根治療法的低風險前列腺癌除外。
E 22. 已知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相關的疾病或已知需要抗病毒治療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疾病、已知活動性 A 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 A 型肝炎抗原呈陽性或 IgM 呈陽性),以及目前的活動性或慢性 B 型 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允許納入在抗病毒治療下病情得到控制的慢性 HBV 或 HCV 受試者。在當地法規要求檢測的國家,受試者將在篩選期進行 HIV 血清學檢測。將在篩選期對所有受試者進行 B 型肝炎及 C 型肝炎血清學檢測。
E 23. 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可能顯著影響 pomalidomide 吸收的任何狀況。
E 24. 活動性原發輕鏈型類澱粉沉積症(有證據顯示末端器官損傷或接受類澱粉沉積症治療)。
E 25. 併發漿細胞白血病。
E 26. 需要每日使用皮質類固醇(>10 mg/day 的 prednisone)超過 7 天(吸入性皮質類固醇除外)。

主要排除條件

其他排除條件
E 27. 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E 28. 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 請參閱附錄 8,第 10.8 節(國家特定要求)。
E 29. 受試者為臨床試驗機構員工,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人士,或此類人士的直系親屬(請參閱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條例 E6 [R2] 章節 1.61)。
E 30. 任何可能會損害受試者參與本試驗的能力,或影響試驗結果解讀的重度急性或慢性疾病(例如:全身性感染,除非已接受特定抗感染治療),或受試者無法遵從試驗程序。
E 31.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潛在風險。
E 32. 在試驗執行/過程有可能引起倫理考量的任何特定情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 人

  • 全球人數

    53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