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VL-865-SZ-001
2023-09-01 - 2024-02-17
Phase II
召募中4
一項以CVL-865作為成人輔助療法用於患有抗藥性局部型癲癇發作的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組別、多中心試驗(REALIZE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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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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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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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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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局部型癲癇發作
試驗目的
主要:評估CVL-865作為輔助療法相較於安慰劑用於局部型癲癇發作受試者的療效
主要療效:RRatio,定義為RRatio = (T?B)/(T+B) x 100,其中T為維持期期間每週局部型癲癇發作的頻率,B則為基期期間每週局部型癲癇發作的頻率
關鍵次要療效:
‧ 維持期期間每週局部型癲癇發作頻率自基期的變化
‧ 50%反應率,定義為維持期期間局部型癲癇發作頻率相較於基期時下降至少50%的受試者比例
其他次要療效:
‧ 無癲癇狀態
‧ 癲癇發作率隨時間的變化
‧ 第2、3和4次回診的PGIC評分
‧ CGI-S評分自基期至第2、3和4次回診的變化
‧ 第2、3和4次回診的CGI-I評分
‧ QOLIE-31總分自基期至第4次回診的變化
‧ HUI效用評分自基期至第4次回診的變化
次要(安全性):評估CVL-865用於局部型癲癇發作受試者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 治療中出現不良事件、ECG之臨床顯著變化、生命徵象測量以及理學檢查和神經學檢查結果
‧ 採用C-SSRS進行評估的自殺意念
‧ 採用mCIWA-B進行評估的戒斷症狀
‧ TEAE (非嚴重及嚴重)的性質、頻率及時間性,包括濫用相關AE以及與藥物處理違規行為(MHI)相關的AE
次要(藥物動力學[PK]):評估CVL-865的血漿曝藥量
‧ 不同劑量與回診CVL-865濃度的摘要列表
藥品名稱
Darigabat (CVL-865)
主成份
CVL-865
劑型
Tablet
劑量
2.5mg, 5.0mg, 7.5mg or 0mg (placebo)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RRatio,定義為RRatio = (T?B)/(T+B) x 100,其中T為維持期期間每週局部型癲癇發作的頻率,B則為基期期間每週局部型癲癇發作的頻率
關鍵次要療效:
● 維持期期間每週局部型癲癇發作頻率自基期之變化
● 50%反應率,定義為維持期期間局部型癲癇發作頻率相較於基期時下降至少50%的受試者比例
其他次要療效:
● 無癲癇狀態
● 癲癇發作率隨時間的變化
● 第2、3和4次回診的PGIC評分
● CGI-S評分自基期至第2、3和4次回診的變化
● 第2、3和4次回診的CGI-I評分
● QOLIE-31總分自基期至第4次回診的變化
● HUI效用評分自基期至第4次回診的變化
關鍵次要療效:
● 維持期期間每週局部型癲癇發作頻率自基期之變化
● 50%反應率,定義為維持期期間局部型癲癇發作頻率相較於基期時下降至少50%的受試者比例
其他次要療效:
● 無癲癇狀態
● 癲癇發作率隨時間的變化
● 第2、3和4次回診的PGIC評分
● CGI-S評分自基期至第2、3和4次回診的變化
● 第2、3和4次回診的CGI-I評分
● QOLIE-31總分自基期至第4次回診的變化
● HUI效用評分自基期至第4次回診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僅在達成下列所有條件時,才符合納入試驗的資格:
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時年齡為18歲至75歲(含)。
2. 簽署ICF前至少2年診斷出局部型、局部有感知型、局部失去感知型以及局部至雙側強
直陣攣癲癇發作診斷結果。將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取得診斷。
3. 簽署ICF前至少3個月(84天)於每28天期間內平均發生4次或以上自發性且可觀察到的
局部型、局部有感知型、局部失去感知型以及局部至雙側強直陣攣癲癇發作病史。
4. 為期8週的基準期內發生最少8次局部型、局部有感知型、局部失去感知型或局部至雙
側強直陣攣癲癇發作,且21天期間未發生任何這類癲癇發作之狀況。
5. 受試者過去曾試過至少2種適當的抗癲癇藥物(AED)且失敗。
6. 篩選訪診前受試者正在服用1至3種經核准的AED,劑量維持穩定並持續服藥4週。允
許使用VNS、DBS與RNS且不視為AED。篩選訪診前的VNS、DBS與RNS療程,應維
持穩定4週。
7. 篩選訪診前10年內的頭部磁振造影(MRI)或電腦斷層(CT)掃描,以證明無漸進性結構
性異常。若無掃描結果,則應於基準期期間進行並於隨機分配前提供報告。
8. BMI介於17.5至40.0 kg/m2且總體重> 50 kg。
9.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開始至整個試驗期間以及至最後一劑
藥物後30天,必須同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於治療期間使用保險套,直到投予最後一劑試驗藥品(IMP)後94
天的男性受試者相關全身性暴露結束為止。
10.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ICF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11.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能夠了解試驗性質並遵守試驗計畫書規定,包括開立的劑量療
程、排定訪診、實驗室檢測以及其他試驗程序。受試者僅在達成下列所有條件時,才符合納入試驗的資格:
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時年齡為18歲至75歲(含)。
2. 簽署ICF前至少2年診斷出局部型、局部有感知型、局部失去感知型以及局部至雙側強
直陣攣癲癇發作診斷結果。將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取得診斷。
3. 簽署ICF前至少3個月(84天)於每28天期間內平均發生4次或以上自發性且可觀察到的
局部型、局部有感知型、局部失去感知型以及局部至雙側強直陣攣癲癇發作病史。
4. 為期8週的基準期內發生最少8次局部型、局部有感知型、局部失去感知型或局部至雙
側強直陣攣癲癇發作,且21天期間未發生任何這類癲癇發作之狀況。
5. 受試者過去曾試過至少2種適當的抗癲癇藥物(AED)且失敗。
6. 篩選訪診前受試者正在服用1至3種經核准的AED,劑量維持穩定並持續服藥4週。允
許使用VNS、DBS與RNS且不視為AED。篩選訪診前的VNS、DBS與RNS療程,應維
持穩定4週。
7. 篩選訪診前10年內的頭部磁振造影(MRI)或電腦斷層(CT)掃描,以證明無漸進性結構
性異常。若無掃描結果,則應於基準期期間進行並於隨機分配前提供報告。
8. BMI介於17.5至40.0 kg/m2且總體重> 50 kg。
9.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開始至整個試驗期間以及至最後一劑
藥物後30天,必須同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於治療期間使用保險套,直到投予最後一劑試驗藥品(IMP)後94
天的男性受試者相關全身性暴露結束為止。
10.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ICF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11.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能夠了解試驗性質並遵守試驗計畫書規定,包括開立的劑量療
程、排定訪診、實驗室檢測以及其他試驗程序。
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時年齡為18歲至75歲(含)。
2. 簽署ICF前至少2年診斷出局部型、局部有感知型、局部失去感知型以及局部至雙側強
直陣攣癲癇發作診斷結果。將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取得診斷。
3. 簽署ICF前至少3個月(84天)於每28天期間內平均發生4次或以上自發性且可觀察到的
局部型、局部有感知型、局部失去感知型以及局部至雙側強直陣攣癲癇發作病史。
4. 為期8週的基準期內發生最少8次局部型、局部有感知型、局部失去感知型或局部至雙
側強直陣攣癲癇發作,且21天期間未發生任何這類癲癇發作之狀況。
5. 受試者過去曾試過至少2種適當的抗癲癇藥物(AED)且失敗。
6. 篩選訪診前受試者正在服用1至3種經核准的AED,劑量維持穩定並持續服藥4週。允
許使用VNS、DBS與RNS且不視為AED。篩選訪診前的VNS、DBS與RNS療程,應維
持穩定4週。
7. 篩選訪診前10年內的頭部磁振造影(MRI)或電腦斷層(CT)掃描,以證明無漸進性結構
性異常。若無掃描結果,則應於基準期期間進行並於隨機分配前提供報告。
8. BMI介於17.5至40.0 kg/m2且總體重> 50 kg。
9.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開始至整個試驗期間以及至最後一劑
藥物後30天,必須同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於治療期間使用保險套,直到投予最後一劑試驗藥品(IMP)後94
天的男性受試者相關全身性暴露結束為止。
10.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ICF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11.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能夠了解試驗性質並遵守試驗計畫書規定,包括開立的劑量療
程、排定訪診、實驗室檢測以及其他試驗程序。受試者僅在達成下列所有條件時,才符合納入試驗的資格:
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時年齡為18歲至75歲(含)。
2. 簽署ICF前至少2年診斷出局部型、局部有感知型、局部失去感知型以及局部至雙側強
直陣攣癲癇發作診斷結果。將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取得診斷。
3. 簽署ICF前至少3個月(84天)於每28天期間內平均發生4次或以上自發性且可觀察到的
局部型、局部有感知型、局部失去感知型以及局部至雙側強直陣攣癲癇發作病史。
4. 為期8週的基準期內發生最少8次局部型、局部有感知型、局部失去感知型或局部至雙
側強直陣攣癲癇發作,且21天期間未發生任何這類癲癇發作之狀況。
5. 受試者過去曾試過至少2種適當的抗癲癇藥物(AED)且失敗。
6. 篩選訪診前受試者正在服用1至3種經核准的AED,劑量維持穩定並持續服藥4週。允
許使用VNS、DBS與RNS且不視為AED。篩選訪診前的VNS、DBS與RNS療程,應維
持穩定4週。
7. 篩選訪診前10年內的頭部磁振造影(MRI)或電腦斷層(CT)掃描,以證明無漸進性結構
性異常。若無掃描結果,則應於基準期期間進行並於隨機分配前提供報告。
8. BMI介於17.5至40.0 kg/m2且總體重> 50 kg。
9.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開始至整個試驗期間以及至最後一劑
藥物後30天,必須同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於治療期間使用保險套,直到投予最後一劑試驗藥品(IMP)後94
天的男性受試者相關全身性暴露結束為止。
10.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ICF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11.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能夠了解試驗性質並遵守試驗計畫書規定,包括開立的劑量療
程、排定訪診、實驗室檢測以及其他試驗程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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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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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