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U-01-L-TR22003-01
2023-09-30 - 2026-12-31
Phase II
召募中2
ICD-10J84.10
肺部纖維化
ICD-10J84.112
特發性肺部纖維化
ICD-10J84.17
歸類於他處疾病所致之其他間質性肺疾病伴有纖維化變性
ICD-10J84.89
其他特定間質性肺疾病
ICD-9515
發炎後肺部纖維化
一項第二期試驗,將臍帶間質幹細胞注入特發性肺纖維化 (IPF) 或結締組織病相關的間質性肺病 (CTD-ILD) 病患以評估其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訊聯細胞智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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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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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特發性肺纖維化 、結締組織病相關的間質性肺病
試驗目的
主要
�鄃t評估BU-01對於IPF或CTD-ILD參與者的療效
次要
�鄃t評估BU-01的療效,依FVC預測百分比的變化決定
�鄃t評估接受BU-01之參與者發生急性發作的情況
�鄃t評估接受BU-01的參與者之無惡化存活期(PFS)
�鄃t評估BU-01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鄃t評估接受BU-01的參與者之肺功能檢查(PFT)
探索性目的
�鄃t評估接受BU-01的參與者之生活品質病患報告結果(PRO)
�鄃t評估BU-01用藥前後的運動表現
�鄃t進一步評估BU-01的療效
藥品名稱
BU-01
主成份
umbilical cord-derived mesenchymal stem cells
劑型
劑量
5.0 × 10^6 Cells/Kg
評估指標
主要
● 48 週內用力肺活量(FVC,以 mL 為單位)的年遞減率
次要
● 48 週內 FVC 預測百分比自基期以來的變化
● 第一次發生急性發作的時間,以天為單位(急性發作的定義為急性惡化或出現呼吸困難,通常持續時間< 1 個月;高解析度電腦斷層[HRCT]掃描顯示新的雙側毛玻璃狀病灶和/或實質化病灶疊加於與 ILD模式一致的背景模式上;不能完全以心臟衰竭或體液容積過量來說明症狀惡化)
● 48 週內至少出現 1 次急性發作的參與者比例
48 週內惡化的時間(以天為單位),包括:
● FVC 預測絕對值下降 10%的時間(基期時 FVC 預測百分
比-惡化時 FVC 預測百分比≥ 10%)
● 因呼吸事件而非選擇性住院的時間
● 接受肺移植的時間
● 全因死亡率的時間
● 不良事件(AE)和嚴重不良事件(SAE)的發生率、嚴重程度和結果,以及與試驗治療的關係
● 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以及生命徵象、血氧飽和度(SpO2)、胸部 X 光檢查、理學檢查和心電圖(ECG)檢查結
果
● FVC 絕對值和預測百分比自基期以來隨時間的變化
● 一氧化碳擴散能力(DLCO)絕對值和預測百分比自基期以來隨時間的變化
● 總肺活量(TLC)和肺餘容積(RV)的絕對值和預測百分比自基期以來隨時間的變化
探索性
● 聖喬治呼吸問卷(SGRQ)分數的變化
● 6 分鐘行走測試(6MWT)中所記錄的距離變
● HRCT 掃描的纖維化面積百分比自基期到第 25 週和第53 週之變化
● 一秒內用力呼氣量(FEV1)和 FEV1/FVC 自基期以來隨時間的變化
● 48 週內用力肺活量(FVC,以 mL 為單位)的年遞減率
次要
● 48 週內 FVC 預測百分比自基期以來的變化
● 第一次發生急性發作的時間,以天為單位(急性發作的定義為急性惡化或出現呼吸困難,通常持續時間< 1 個月;高解析度電腦斷層[HRCT]掃描顯示新的雙側毛玻璃狀病灶和/或實質化病灶疊加於與 ILD模式一致的背景模式上;不能完全以心臟衰竭或體液容積過量來說明症狀惡化)
● 48 週內至少出現 1 次急性發作的參與者比例
48 週內惡化的時間(以天為單位),包括:
● FVC 預測絕對值下降 10%的時間(基期時 FVC 預測百分
比-惡化時 FVC 預測百分比≥ 10%)
● 因呼吸事件而非選擇性住院的時間
● 接受肺移植的時間
● 全因死亡率的時間
● 不良事件(AE)和嚴重不良事件(SAE)的發生率、嚴重程度和結果,以及與試驗治療的關係
● 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以及生命徵象、血氧飽和度(SpO2)、胸部 X 光檢查、理學檢查和心電圖(ECG)檢查結
果
● FVC 絕對值和預測百分比自基期以來隨時間的變化
● 一氧化碳擴散能力(DLCO)絕對值和預測百分比自基期以來隨時間的變化
● 總肺活量(TLC)和肺餘容積(RV)的絕對值和預測百分比自基期以來隨時間的變化
探索性
● 聖喬治呼吸問卷(SGRQ)分數的變化
● 6 分鐘行走測試(6MWT)中所記錄的距離變
● HRCT 掃描的纖維化面積百分比自基期到第 25 週和第53 週之變化
● 一秒內用力呼氣量(FEV1)和 FEV1/FVC 自基期以來隨時間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1. 篩選前3年內經肺臟科醫師根據美國胸腔學會/歐洲呼吸學會/日本呼吸學會/拉丁美洲胸腔醫學會(ATS/ERS/JRS/ALAT)指引診斷為IPF;或
肺臟科醫師根據間質性肺病評估診斷為CTD-ILD:篩選回診的3年內檢測出結締組織疾病。
2. 篩選時年齡? 40歲(針對IPF病患)或年齡? 20歲(針對CTD-ILD病患)。
3. HRCT型態與IPF或CTD-ILD的診斷一致(如果有,可結合既有的肺部切片;肺部切片並非必需);可接受篩選前6個月內進行的HRCT。
4. FVC ?正常預測值的45%;可接受篩選前3個月內進行的FVC檢測。
5. 一氧化碳擴散能力(DLCO,依血紅素值校正) ?預測值的25%且? 90%;可接受篩選前3個月內進行的DLCO檢測。
6. 篩選時無法取得或不符合nintedanib、pirfenidone或tocilizumab治療的資格。
7. 根據當地醫療慣例或現行指引,在篩選前4週內接受ILD的標準照護治療,且未調整或改變治療療程或藥物劑量。
8. 患有CTD的參與者必須為穩定的CTD狀態,其定義為在篩選前4週內未開始接受新的治療或停止CTD治療。
9. 能夠且願意到試驗中心進行必需的回診。
10. 在為其說明試驗性質之後、開始任何試驗程序之前,能夠且願意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11. 符合下列至少1項避孕規定:
a. 手術絕育最少達6個月;
b. 停經後最少1年(定義為? 12個月無月經);
c. 同意自篩選起至試驗結束(最後一項試驗程序)後30天,及IP投藥後至少3個月內,避免懷孕並使用醫學上核可的避孕方法。註:試驗期間及IP投藥後3個月內,男性參與者必須願意避免捐贈精子,而女性則必須願意避免捐贈卵子。
參與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排除條件,將不得參與本試驗:
肺功能與疾病:
1. 無法進行肺功能檢查(PFT)或無法接受HRCT程序。
2. 篩選時呼吸道阻塞(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的FEV1/FVC < 0.7)。
3. 可能需要在12個月內接受器官移植的末期纖維化疾病,或者若參與者已開始進行器官移植評估。
4.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其他臨床顯著的肺部異常。
5. 篩選時使用高達4 L/min的補充氧氣,靜止時的周邊血氧飽和度(SpO2)低於90%
實驗室參數:
6. 下列實驗室檢測的篩選期數值(允許週內進行1次重複檢測):
‧ 血紅素< 10 g/dL。
‧ 白血球(WBC)計數> 3.00 x 103/μL。
‧ 嗜中性白血球< 1.50 x 103/μL。
‧ 血小板< 80 x 103/μL。
‧ 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AST)或丙胺酸轉胺?(ALT) > 2倍ULN。
‧ 以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
醫療病史:
7. 篩選前6個月內以醫療病史確認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或篩選前3個月內干擾素γ釋放測定的結果為陽性(註:無6個月內醫療病史或3個月內干擾素γ釋放測定結果的參與者,必須在篩選時進行檢測以確認無結核病)。
8. 任何惡性腫瘤病史,包括實體腫瘤及血液惡性腫瘤。
9. 具有需要藥物治療的肺動脈高壓。
10. 顯著心臟疾病(如:紐約心臟學會第4類;過去6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未獲控制的心律不整)。
11. 篩選前3個月內,需要住院或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顯著的嚴重局部或全身感染。
12. 篩選前2週內發燒(體溫> 38°C)或症狀性病毒或細菌感染(若只有這一項排除條件,允許重複篩選)。註:IP投藥的4週內有COVID-19感染的參與者將予以排除。
13. 篩選時具有HIV(以抗體篩檢)陽性檢測結果的病史。
14. 篩選時A型肝炎病毒(HAV)、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的檢測結果為陽性。篩選時也將進行冠狀病毒(COVID)-19檢測。註:COVID-19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參與者,經試驗委託者考量並與試驗主持人(PI)溝通後可重新篩選。
15. 已知對UCMSC懸浮液的成分過敏。
16. 可能干擾檢測程序,或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干擾試驗參與,或可能使參與者在參與本試驗時暴露於風險的其他疾病。
17. 其他未指定的原因,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斷可能使參與者不適合納入試驗,例如慢性血液透析。
18.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19. 篩選時正在接受nintedanib、pirfenidone或tocilizumab治療。BU-01第一次投藥前16週內曾接受nintedanib、pirfenidone或tocilizumab治療的參與者將予以排除。
20. 先前(BU-01第一次投藥前30天內)或正在(篩選時)接受其他細胞療法藥品的治療。
21. 篩選前4週內接種活/減毒疫苗(允許滅活流感疫苗)。
22. 篩選前12週內及試驗期間使用任何菸草製品和/或吸入性物質,包括但不限於菸草或大麻製品,和/或使用任何電子菸或電子菸裝置(用於投遞處方藥物治療肺部疾病的呼吸吸入劑為例外)。
其他:
23. BU-01第一次投藥前30天內接受過任何試驗藥物(或試驗藥物的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或試驗用醫療器材。
24. 計畫於這項試驗期間使人懷孕的男性或懷孕的女性。
25. 無法遵守試驗規定。
肺臟科醫師根據間質性肺病評估診斷為CTD-ILD:篩選回診的3年內檢測出結締組織疾病。
2. 篩選時年齡? 40歲(針對IPF病患)或年齡? 20歲(針對CTD-ILD病患)。
3. HRCT型態與IPF或CTD-ILD的診斷一致(如果有,可結合既有的肺部切片;肺部切片並非必需);可接受篩選前6個月內進行的HRCT。
4. FVC ?正常預測值的45%;可接受篩選前3個月內進行的FVC檢測。
5. 一氧化碳擴散能力(DLCO,依血紅素值校正) ?預測值的25%且? 90%;可接受篩選前3個月內進行的DLCO檢測。
6. 篩選時無法取得或不符合nintedanib、pirfenidone或tocilizumab治療的資格。
7. 根據當地醫療慣例或現行指引,在篩選前4週內接受ILD的標準照護治療,且未調整或改變治療療程或藥物劑量。
8. 患有CTD的參與者必須為穩定的CTD狀態,其定義為在篩選前4週內未開始接受新的治療或停止CTD治療。
9. 能夠且願意到試驗中心進行必需的回診。
10. 在為其說明試驗性質之後、開始任何試驗程序之前,能夠且願意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11. 符合下列至少1項避孕規定:
a. 手術絕育最少達6個月;
b. 停經後最少1年(定義為? 12個月無月經);
c. 同意自篩選起至試驗結束(最後一項試驗程序)後30天,及IP投藥後至少3個月內,避免懷孕並使用醫學上核可的避孕方法。註:試驗期間及IP投藥後3個月內,男性參與者必須願意避免捐贈精子,而女性則必須願意避免捐贈卵子。
參與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排除條件,將不得參與本試驗:
肺功能與疾病:
1. 無法進行肺功能檢查(PFT)或無法接受HRCT程序。
2. 篩選時呼吸道阻塞(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的FEV1/FVC < 0.7)。
3. 可能需要在12個月內接受器官移植的末期纖維化疾病,或者若參與者已開始進行器官移植評估。
4.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其他臨床顯著的肺部異常。
5. 篩選時使用高達4 L/min的補充氧氣,靜止時的周邊血氧飽和度(SpO2)低於90%
實驗室參數:
6. 下列實驗室檢測的篩選期數值(允許週內進行1次重複檢測):
‧ 血紅素< 10 g/dL。
‧ 白血球(WBC)計數> 3.00 x 103/μL。
‧ 嗜中性白血球< 1.50 x 103/μL。
‧ 血小板< 80 x 103/μL。
‧ 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AST)或丙胺酸轉胺?(ALT) > 2倍ULN。
‧ 以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
醫療病史:
7. 篩選前6個月內以醫療病史確認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或篩選前3個月內干擾素γ釋放測定的結果為陽性(註:無6個月內醫療病史或3個月內干擾素γ釋放測定結果的參與者,必須在篩選時進行檢測以確認無結核病)。
8. 任何惡性腫瘤病史,包括實體腫瘤及血液惡性腫瘤。
9. 具有需要藥物治療的肺動脈高壓。
10. 顯著心臟疾病(如:紐約心臟學會第4類;過去6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未獲控制的心律不整)。
11. 篩選前3個月內,需要住院或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顯著的嚴重局部或全身感染。
12. 篩選前2週內發燒(體溫> 38°C)或症狀性病毒或細菌感染(若只有這一項排除條件,允許重複篩選)。註:IP投藥的4週內有COVID-19感染的參與者將予以排除。
13. 篩選時具有HIV(以抗體篩檢)陽性檢測結果的病史。
14. 篩選時A型肝炎病毒(HAV)、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的檢測結果為陽性。篩選時也將進行冠狀病毒(COVID)-19檢測。註:COVID-19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參與者,經試驗委託者考量並與試驗主持人(PI)溝通後可重新篩選。
15. 已知對UCMSC懸浮液的成分過敏。
16. 可能干擾檢測程序,或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干擾試驗參與,或可能使參與者在參與本試驗時暴露於風險的其他疾病。
17. 其他未指定的原因,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斷可能使參與者不適合納入試驗,例如慢性血液透析。
18.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19. 篩選時正在接受nintedanib、pirfenidone或tocilizumab治療。BU-01第一次投藥前16週內曾接受nintedanib、pirfenidone或tocilizumab治療的參與者將予以排除。
20. 先前(BU-01第一次投藥前30天內)或正在(篩選時)接受其他細胞療法藥品的治療。
21. 篩選前4週內接種活/減毒疫苗(允許滅活流感疫苗)。
22. 篩選前12週內及試驗期間使用任何菸草製品和/或吸入性物質,包括但不限於菸草或大麻製品,和/或使用任何電子菸或電子菸裝置(用於投遞處方藥物治療肺部疾病的呼吸吸入劑為例外)。
其他:
23. BU-01第一次投藥前30天內接受過任何試驗藥物(或試驗藥物的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或試驗用醫療器材。
24. 計畫於這項試驗期間使人懷孕的男性或懷孕的女性。
25. 無法遵守試驗規定。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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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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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