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23-699
試驗執行中
2023-09-01 - 2028-02-29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M32.0
藥物導致之藥源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10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器官或系統
ICD-10M32.11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內膜炎
ICD-10M32.12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包膜炎
ICD-10M32.13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肺臟
ICD-10M32.14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絲球疾病
ICD-10M32.15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小管間質性腎病
ICD-10M32.1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或系統
ICD-10M32.8
其他型式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SELECT-SLE:一項對中重度活躍性全身紅斑性狼瘡受試者評估Upadacitinib安全性與療效之第三期計畫
-
試驗申請者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全身紅斑性狼瘡
試驗目的
試驗一與試驗二(兩項相同的第三期試驗):
評估在52 週期間,使用upadacitinib 治療中重度活躍性全身紅斑性狼瘡成年患者的安全性和療效,並與安慰劑比較。
試驗三(長期延伸[LTE]):
評估upadacitinib 用於中重度活躍性全身紅斑性狼瘡成年患者的長期安全性和療效,並評估試驗一和試驗二獲得療效的患者是否在調降upadacitinib 劑量後,得以維持病情控制、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N/A
主成份
Upadacitinib
劑型
N/A
劑量
NA
評估指標
第52 週時,依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複合狼瘡評估(BICLA)認定為取得反應。
主要納入條件
1.開始進行任何篩選或特定的試驗程序之前,受試者或受試者的法定授權代表人(依當地規範要求)必須自願簽署由獨立倫理委員會(IEC)/機構審查委員會(IRB) 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2.篩選時為年齡介於18至63歲(含)之成年個體。
3.同意遵循此試驗計畫要求進行的程序。
4.在基準期前的篩選期內,實驗室檢測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AST) 2.0 倍正常值上限(ULN);
‧血清丙胺酸轉胺?(ALT) 2.0 倍正常值上限;
‧血清白蛋白2.0 g/dL ( 20 g/L);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ANC) 1,000/μL;
‧血小板計數50,000/µL;
‧血紅素9 g/dL;
‧腎絲球過濾率(GFR)估算值(採簡化四變數腎臟病飲食修正[MDRD]公式)為30 mL/min/1.73 m2;
‧尿蛋白/肌酸酐比為< 2.5 mg蛋白質/mg肌酸酐(282.5 mg蛋白質/mmol肌酸酐)
5.於篩選前至少24週經臨床診斷患有全身紅斑性狼瘡,其依據為2019年歐洲風濕病醫學會(EULAR)/美國風濕病學院(ACR)診斷標準。
6.篩選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至少一項:
‧抗核抗體(ANA)陽性(滴度1:80)
‧抗dsDNA抗體陽性
‧抗史密斯抗體陽性
7.hSLEDAI 6,其中4分為臨床分數(而非依據實驗室數值條件),與篩選時判定無關。基準期回診時,必須再次確認臨床hSLEDAI分數(非依據實驗室數值條件)4。狼瘡頭痛或器質性腦症候群不計入資格條件所需的hSLEDAI分數,但仍應計於hSLEDAI中。
8.篩選期間PhGA 1。
9.篩選前6個月內不得患有第三級/第四級狼瘡腎炎而接受誘導治療。
10.目前不得接受血液透析(或其他形式的腎替代性治療)。
11.不得患有活動性的神經精神全身性紅斑狼瘡(狼瘡頭痛除外),其定義為篩選期hSLEDAI或BILAG的中樞神經部分符合評為A或B的條件,或篩選期前6個月內有神經精神全身性紅斑狼瘡的體徵或症狀(狼瘡頭痛除外)。
12.若受試者被認為具有已知的高風險抗磷脂抗體紀錄(其定義為狼瘡抗凝血因子、二重陽性或三重陽性),且未接受抗凝血藥物,建議使用低劑量阿斯匹靈,但經試驗醫師提出具體理由,認定不應使用低劑量阿斯匹靈者,則不在此限。抗心磷脂(anti-cardiolipin)和抗β2糖蛋白-1(antiβ2 glycoprotein-1)的陽性閾限值為> 40 GPL或MPL。二重陽性代表下列項目中有兩項為陽性、三重陽性則為三項為陽性:狼瘡抗凝血因子、抗心磷脂IgG或IgM、抗β2糖蛋白-1 IgG或IgM。
13.若按修正國際共識分類標準認定為患有抗磷脂症候群,且曾出現無可確認因子之靜脈或動脈血栓,則受試者須接受穩定且充分的抗凝血藥物。
14.受試者必須目前或過去不具備感染史,其定義如下:
‧兩次或多次帶狀皰疹發作,或一次或多次播散性帶狀皰疹發作或帶狀皰疹病毒眼症;
‧一次或多次播散性單純皰疹發作;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其定義為受試者經抗HIV抗體(HIV Ab)試驗可測得其核糖核酸者;
‧活動性結核病或符合結核病排除參數;
‧活動性感染需要在基準期就診前30天內接受靜脈內(IV)抗感染藥治療,或在基準期就診前14天內接受口服/肌肉內注射抗感染藥治療;
‧根據試驗醫師的臨床評估,使受試者不適合成為試驗候選人的慢性復發性感染和/或活動性病毒感染。
‧新冠肺炎感染:如受試者新冠肺炎檢測呈陽性,無症狀者須於取得陽性結果後等待至少5天,方可進入試驗。輕/中度新冠肺炎感染的受試者。如於未使用退燒藥下已退燒滿24小時且其他症狀改善,或於取得陽性結果後
等待5天(以較晚者為準),亦可參加試驗。由試驗醫師依據受試者的健康狀態,認定有需要時,得予再次篩檢。
‧受試者不得有以下檢測結果:
‧B型肝炎病毒(HBV):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 Ag)檢測結果為陽性
‧判斷胃腸道穿孔風險顯著增加;可能干擾藥物吸收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短腸症候群或胃繞道手術;若受試者有胃束帶術/胃分割術的病史不會被排除;
‧除了成功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NMSC)或子宮頸局限性原位癌(CIS)外,有惡性腫瘤病史;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持續性的收縮壓> 160 mmHg或舒張壓>100 mmHg。如您已知患有高血壓,需目前以穩定的降血壓藥物維持穩定血壓且已持續至少30天。
‧不得具有臨床重大病史(無論為狼瘡或非狼瘡原因),或基於其他因素而經試驗醫師、艾伯維的治療領域醫療專家(TA MD)或醫療數據審查委員會(MCDRC)認定足以干擾受試者參加此試驗,或使受試者不適合接受試驗藥物。
16.在篩選前6個月內不得有具有臨床意義的(根據試驗醫師的判斷)藥物或酒精濫用史。
17.到第52週評估完成為止,不得因任何預定的擇期手術影響試驗程序或評估。
18.篩選時不得存在具臨床意義或重大的心電圖異常。
19.針對具生育力的女性在篩選就診時血清驗孕必須取得陰性結果(或未見陽性結果),而且在試驗藥物首次給藥前的基準期尿液驗孕必須呈陰性結果(依當地規範可能要求在基準期進行血清驗孕)。
‧篩選時進行臨界點血清驗孕的受試者必須不具臨床疑似懷孕或3天後血清驗孕臨界點結果不具其他病理原因,以證明持續缺乏陽性結果(除非當地要求禁止)。
‧若受試者基準期尿液驗孕結果為臨界點或不明確時,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如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則受試者必須退出試驗。
20.若受試者為具生育力的女性,必須依據試驗醫師的指示至少實施一種本同意書中生殖風險章節提及的避孕方法,該方法須自試驗第一天至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30 天都有效(當地規範得要求採用兩種避孕方法)。若受試者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則不需要使用避孕措施。
21.若為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約30天內不得懷孕、哺乳或考慮懷孕。
22.於基準期前,受試者必須接受穩定背景治療達30天(口服皮質類固醇[OCS]不在此限,惟仍應於基準期前持續達14天),所採用治療藥物如下:
‧抗瘧疾藥物(羥氯奎寧[hydroxychloroquine]每天400 mg、氯奎寧[chloroquine]每天500 mg、奎寧[quinacrine]每天100 mg);
‧且/或prednisone(類固醇製劑,或其等效藥物,每天20 mg);
‧且/或不多於下列一項:azathioprine(每天150 mg)、mycophenolate mofetil(每天2 g)、mycophenolate sodium(每天1,440 mg)、leflunomide(每天20 mg)、cyclosporine、tacrolimus、voclosporin(每天兩次23.7 mg)、methotrexate(每週25 mg),或mizoribine(每天150 mg)。
23.如基準期前30天內接受靜脈內或肌肉內皮質類固醇,其劑量不得相當於40 mg prednisone或高於此程度。基準期前30天內不得接受關節內、激痛點或壓痛點、滑囊內或腱鞘內皮質類固醇治療。
24.必須在基準期以前的下列清除期內,或是至少5倍的藥物平均終端排除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未曾接受此類治療,或因缺乏益處而停用:
‧血漿置換術為6個月
‧Rituximab、obinutuzumab、ocrelizumab或其他抗B細胞療法為1年(如B細胞已回到每微升50個B細胞,則為6個月)。
‧Belimumab、anifrolumab、abatacept、任何抗TNF治療或其他生物性療法為3個月。
‧環磷醯胺[Cyclophosphamide]為3個月。
‧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或白血球生長激素(GCSF)為1個月。
‧Lenalidomide或thalidomide為1個月。
‧高強度鴉片類藥物為1週。
‧任何試驗藥物為5個半衰期。
25.先前不得暴露於Janus激?抑制劑(包括Tyk2抑制劑),其包括但不限於市售upadacitinib (銳虎Rinvoq®)、tofacitinib (捷抑炎Xeljanz®)、ruxolitinib(捷可衛Jakafi®或Opzelura®)、baricitinib (愛滅炎Olumiant®)、peficitinib (施覓福Smyraf®)、abrocitinib (喜繽果Cibinqo®)、filgotinib (Jyseleca®)、fedratinib (Inrebic),以及deucravacitinib (Sotyktu®)。
26.為避免試驗期間發生不予允許之併用免疫抑制藥物狀況,如受試者曾暴露於下列藥物,則在基準期前需完成下述清除期,或採藥物的5倍平均終端排除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Methotrexate、azathioprine、tacrolimus、cyclosporine、voclosporin、mycophenolate、mizoribine:基準期前30天。
‧Leflunomide:如無排除程序可遵循採基準期前8週、如依cholestyramine排除程序則採11天、如依活性碳排除程序則採30天(或以當地標示為基準)。
27.自篩選起至試驗藥物使用結束為止,受試者不得使用已知的全身性強效CYP3A抑制劑,或自使用試驗藥物前30天起至結束為止,不得使用強效CYP3A誘導劑(常用的強效CYP3A抑制劑:boceprevir, ceritinib, cobicistat, clarithromycin, conivaptan, ketoconazole, grapefruit juice, ritonavir等;和誘導劑:carbamazepine, rifampin[rifampicin], St. John’s wort等)。自篩選起至試驗藥物使用結束為止,您必須同意不得使用對CYP3A影響未知的草藥治療或其他傳統治療。
28.必須於基準期前28天(或視當地要求採更長的時間)內不得接受任何具複製能力之活體疫苗。不具複製能力的活體疫苗則不受此限制。無
2.篩選時為年齡介於18至63歲(含)之成年個體。
3.同意遵循此試驗計畫要求進行的程序。
4.在基準期前的篩選期內,實驗室檢測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AST) 2.0 倍正常值上限(ULN);
‧血清丙胺酸轉胺?(ALT) 2.0 倍正常值上限;
‧血清白蛋白2.0 g/dL ( 20 g/L);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ANC) 1,000/μL;
‧血小板計數50,000/µL;
‧血紅素9 g/dL;
‧腎絲球過濾率(GFR)估算值(採簡化四變數腎臟病飲食修正[MDRD]公式)為30 mL/min/1.73 m2;
‧尿蛋白/肌酸酐比為< 2.5 mg蛋白質/mg肌酸酐(282.5 mg蛋白質/mmol肌酸酐)
5.於篩選前至少24週經臨床診斷患有全身紅斑性狼瘡,其依據為2019年歐洲風濕病醫學會(EULAR)/美國風濕病學院(ACR)診斷標準。
6.篩選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至少一項:
‧抗核抗體(ANA)陽性(滴度1:80)
‧抗dsDNA抗體陽性
‧抗史密斯抗體陽性
7.hSLEDAI 6,其中4分為臨床分數(而非依據實驗室數值條件),與篩選時判定無關。基準期回診時,必須再次確認臨床hSLEDAI分數(非依據實驗室數值條件)4。狼瘡頭痛或器質性腦症候群不計入資格條件所需的hSLEDAI分數,但仍應計於hSLEDAI中。
8.篩選期間PhGA 1。
9.篩選前6個月內不得患有第三級/第四級狼瘡腎炎而接受誘導治療。
10.目前不得接受血液透析(或其他形式的腎替代性治療)。
11.不得患有活動性的神經精神全身性紅斑狼瘡(狼瘡頭痛除外),其定義為篩選期hSLEDAI或BILAG的中樞神經部分符合評為A或B的條件,或篩選期前6個月內有神經精神全身性紅斑狼瘡的體徵或症狀(狼瘡頭痛除外)。
12.若受試者被認為具有已知的高風險抗磷脂抗體紀錄(其定義為狼瘡抗凝血因子、二重陽性或三重陽性),且未接受抗凝血藥物,建議使用低劑量阿斯匹靈,但經試驗醫師提出具體理由,認定不應使用低劑量阿斯匹靈者,則不在此限。抗心磷脂(anti-cardiolipin)和抗β2糖蛋白-1(antiβ2 glycoprotein-1)的陽性閾限值為> 40 GPL或MPL。二重陽性代表下列項目中有兩項為陽性、三重陽性則為三項為陽性:狼瘡抗凝血因子、抗心磷脂IgG或IgM、抗β2糖蛋白-1 IgG或IgM。
13.若按修正國際共識分類標準認定為患有抗磷脂症候群,且曾出現無可確認因子之靜脈或動脈血栓,則受試者須接受穩定且充分的抗凝血藥物。
14.受試者必須目前或過去不具備感染史,其定義如下:
‧兩次或多次帶狀皰疹發作,或一次或多次播散性帶狀皰疹發作或帶狀皰疹病毒眼症;
‧一次或多次播散性單純皰疹發作;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其定義為受試者經抗HIV抗體(HIV Ab)試驗可測得其核糖核酸者;
‧活動性結核病或符合結核病排除參數;
‧活動性感染需要在基準期就診前30天內接受靜脈內(IV)抗感染藥治療,或在基準期就診前14天內接受口服/肌肉內注射抗感染藥治療;
‧根據試驗醫師的臨床評估,使受試者不適合成為試驗候選人的慢性復發性感染和/或活動性病毒感染。
‧新冠肺炎感染:如受試者新冠肺炎檢測呈陽性,無症狀者須於取得陽性結果後等待至少5天,方可進入試驗。輕/中度新冠肺炎感染的受試者。如於未使用退燒藥下已退燒滿24小時且其他症狀改善,或於取得陽性結果後
等待5天(以較晚者為準),亦可參加試驗。由試驗醫師依據受試者的健康狀態,認定有需要時,得予再次篩檢。
‧受試者不得有以下檢測結果:
‧B型肝炎病毒(HBV):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 Ag)檢測結果為陽性
‧判斷胃腸道穿孔風險顯著增加;可能干擾藥物吸收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短腸症候群或胃繞道手術;若受試者有胃束帶術/胃分割術的病史不會被排除;
‧除了成功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NMSC)或子宮頸局限性原位癌(CIS)外,有惡性腫瘤病史;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持續性的收縮壓> 160 mmHg或舒張壓>100 mmHg。如您已知患有高血壓,需目前以穩定的降血壓藥物維持穩定血壓且已持續至少30天。
‧不得具有臨床重大病史(無論為狼瘡或非狼瘡原因),或基於其他因素而經試驗醫師、艾伯維的治療領域醫療專家(TA MD)或醫療數據審查委員會(MCDRC)認定足以干擾受試者參加此試驗,或使受試者不適合接受試驗藥物。
16.在篩選前6個月內不得有具有臨床意義的(根據試驗醫師的判斷)藥物或酒精濫用史。
17.到第52週評估完成為止,不得因任何預定的擇期手術影響試驗程序或評估。
18.篩選時不得存在具臨床意義或重大的心電圖異常。
19.針對具生育力的女性在篩選就診時血清驗孕必須取得陰性結果(或未見陽性結果),而且在試驗藥物首次給藥前的基準期尿液驗孕必須呈陰性結果(依當地規範可能要求在基準期進行血清驗孕)。
‧篩選時進行臨界點血清驗孕的受試者必須不具臨床疑似懷孕或3天後血清驗孕臨界點結果不具其他病理原因,以證明持續缺乏陽性結果(除非當地要求禁止)。
‧若受試者基準期尿液驗孕結果為臨界點或不明確時,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如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則受試者必須退出試驗。
20.若受試者為具生育力的女性,必須依據試驗醫師的指示至少實施一種本同意書中生殖風險章節提及的避孕方法,該方法須自試驗第一天至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30 天都有效(當地規範得要求採用兩種避孕方法)。若受試者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則不需要使用避孕措施。
21.若為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約30天內不得懷孕、哺乳或考慮懷孕。
22.於基準期前,受試者必須接受穩定背景治療達30天(口服皮質類固醇[OCS]不在此限,惟仍應於基準期前持續達14天),所採用治療藥物如下:
‧抗瘧疾藥物(羥氯奎寧[hydroxychloroquine]每天400 mg、氯奎寧[chloroquine]每天500 mg、奎寧[quinacrine]每天100 mg);
‧且/或prednisone(類固醇製劑,或其等效藥物,每天20 mg);
‧且/或不多於下列一項:azathioprine(每天150 mg)、mycophenolate mofetil(每天2 g)、mycophenolate sodium(每天1,440 mg)、leflunomide(每天20 mg)、cyclosporine、tacrolimus、voclosporin(每天兩次23.7 mg)、methotrexate(每週25 mg),或mizoribine(每天150 mg)。
23.如基準期前30天內接受靜脈內或肌肉內皮質類固醇,其劑量不得相當於40 mg prednisone或高於此程度。基準期前30天內不得接受關節內、激痛點或壓痛點、滑囊內或腱鞘內皮質類固醇治療。
24.必須在基準期以前的下列清除期內,或是至少5倍的藥物平均終端排除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未曾接受此類治療,或因缺乏益處而停用:
‧血漿置換術為6個月
‧Rituximab、obinutuzumab、ocrelizumab或其他抗B細胞療法為1年(如B細胞已回到每微升50個B細胞,則為6個月)。
‧Belimumab、anifrolumab、abatacept、任何抗TNF治療或其他生物性療法為3個月。
‧環磷醯胺[Cyclophosphamide]為3個月。
‧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或白血球生長激素(GCSF)為1個月。
‧Lenalidomide或thalidomide為1個月。
‧高強度鴉片類藥物為1週。
‧任何試驗藥物為5個半衰期。
25.先前不得暴露於Janus激?抑制劑(包括Tyk2抑制劑),其包括但不限於市售upadacitinib (銳虎Rinvoq®)、tofacitinib (捷抑炎Xeljanz®)、ruxolitinib(捷可衛Jakafi®或Opzelura®)、baricitinib (愛滅炎Olumiant®)、peficitinib (施覓福Smyraf®)、abrocitinib (喜繽果Cibinqo®)、filgotinib (Jyseleca®)、fedratinib (Inrebic),以及deucravacitinib (Sotyktu®)。
26.為避免試驗期間發生不予允許之併用免疫抑制藥物狀況,如受試者曾暴露於下列藥物,則在基準期前需完成下述清除期,或採藥物的5倍平均終端排除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Methotrexate、azathioprine、tacrolimus、cyclosporine、voclosporin、mycophenolate、mizoribine:基準期前30天。
‧Leflunomide:如無排除程序可遵循採基準期前8週、如依cholestyramine排除程序則採11天、如依活性碳排除程序則採30天(或以當地標示為基準)。
27.自篩選起至試驗藥物使用結束為止,受試者不得使用已知的全身性強效CYP3A抑制劑,或自使用試驗藥物前30天起至結束為止,不得使用強效CYP3A誘導劑(常用的強效CYP3A抑制劑:boceprevir, ceritinib, cobicistat, clarithromycin, conivaptan, ketoconazole, grapefruit juice, ritonavir等;和誘導劑:carbamazepine, rifampin[rifampicin], St. John’s wort等)。自篩選起至試驗藥物使用結束為止,您必須同意不得使用對CYP3A影響未知的草藥治療或其他傳統治療。
28.必須於基準期前28天(或視當地要求採更長的時間)內不得接受任何具複製能力之活體疫苗。不具複製能力的活體疫苗則不受此限制。無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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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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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