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19867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079190
試驗執行中
2023-10-15 - 2029-09-07
Phase II
尚未開始3
ICD-10G30.0
早發型阿茲海默氏病
ICD-10G30.1
晚發型阿茲海默氏病
ICD-10G30.8
其他阿茲海默氏病
ICD-10G30.9
非特定的阿茲海默氏病
ICD-9331.0
阿茲海默氏病
一項第2期、平行組別、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3組、多中心治療試驗,評估靜脈輸注GSK4527226 [AL101]相較於安慰劑對初期阿茲海默症患者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阿茲海默症
試驗目的
療效:
評估GSK4527226 劑量1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測量方法為初期阿茲海默症受試者的CDR- SB
藥品名稱
GSK4527226/ AL101
主成份
GSK4527226
劑型
Solution
劑量
50 mg/ml
評估指標
劑量1相較於安慰劑組的受試者CDR-SB自基線期至第52、64及76週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體重≥ 45 kg至≤ 120 kg,BMI介於17至34.9 kg/m2(含)。
•受試者必須為2018年NIA-AA研究框架定義之阿茲海默症中因阿茲海默症(AD)造成輕度認知功能障礙(MCI)與輕度阿茲海默失智的臨床分期。
•必須具備以下說明之大腦類澱粉沉積症(A+)證據:陽性正子斷層造影(PET)結果或陽性CSF結果。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納入條件以定義臨床嚴重度:
a.篩選時MMSE分數介於21至29分(含)之間。
b.CDR-GS為0.5至1.0分。
c.CDR記憶方塊分數為≥ 0.5分
d.WMS-IV LMII情節記憶出現客觀障礙的受試者,判定依據為至少低於年齡調整平均值1個標準差
i.50至64歲≤ 15
ii.65至69歲≤ 12
iii.70至74歲≤ 11
iv.75至79歲≤ 9
v.80至90歲≤ 7
•若受試者正在接受阿茲海默症症狀治療藥物,例如乙醯膽鹼酯酶抑制劑(AChEI) (如愛憶欣®、憶思能®、利憶靈®)或威智®,則篩選前必須維持穩定至少12週,且試驗參與期間預期不會改變劑量。
•若受試者正在接受其他治療阿茲海默症相關症狀或狀況的藥物(如抗憂鬱劑、抗焦慮藥、安眠藥、抗精神病藥),則篩選前必須維持穩定至少4週,且試驗參與期間預期不會改變劑量。症狀必須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受到適當且穩定控制,且試驗期間藥物預期不會有明顯改變。
•女性受試者未懷孕或哺乳中,且若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須使用符合計畫書的避孕方式
•男性受試者須使用符合計畫書的避孕方式
•願意且能夠提供知情同意,其中包括遵守知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有一位可與您建立適當聯繫、能夠提供有關您認知功能能力的正確資訊、同意於回診時提供相關資訊,並可簽署試驗夥伴知情同意書的成年人(「試驗夥伴」)。
•受試者必須為2018年NIA-AA研究框架定義之阿茲海默症中因阿茲海默症(AD)造成輕度認知功能障礙(MCI)與輕度阿茲海默失智的臨床分期。
•必須具備以下說明之大腦類澱粉沉積症(A+)證據:陽性正子斷層造影(PET)結果或陽性CSF結果。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納入條件以定義臨床嚴重度:
a.篩選時MMSE分數介於21至29分(含)之間。
b.CDR-GS為0.5至1.0分。
c.CDR記憶方塊分數為≥ 0.5分
d.WMS-IV LMII情節記憶出現客觀障礙的受試者,判定依據為至少低於年齡調整平均值1個標準差
i.50至64歲≤ 15
ii.65至69歲≤ 12
iii.70至74歲≤ 11
iv.75至79歲≤ 9
v.80至90歲≤ 7
•若受試者正在接受阿茲海默症症狀治療藥物,例如乙醯膽鹼酯酶抑制劑(AChEI) (如愛憶欣®、憶思能®、利憶靈®)或威智®,則篩選前必須維持穩定至少12週,且試驗參與期間預期不會改變劑量。
•若受試者正在接受其他治療阿茲海默症相關症狀或狀況的藥物(如抗憂鬱劑、抗焦慮藥、安眠藥、抗精神病藥),則篩選前必須維持穩定至少4週,且試驗參與期間預期不會改變劑量。症狀必須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受到適當且穩定控制,且試驗期間藥物預期不會有明顯改變。
•女性受試者未懷孕或哺乳中,且若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須使用符合計畫書的避孕方式
•男性受試者須使用符合計畫書的避孕方式
•願意且能夠提供知情同意,其中包括遵守知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有一位可與您建立適當聯繫、能夠提供有關您認知功能能力的正確資訊、同意於回診時提供相關資訊,並可簽署試驗夥伴知情同意書的成年人(「試驗夥伴」)。
主要排除條件
• 體重≥ 45 kg至≤ 120 kg,BMI介於17至34.9 kg/m2(含)。
• 受試者必須為2018年NIA-AA研究框架定義之阿茲海默症中因阿茲海默症(AD)造成輕度認知功能障礙(MCI)與輕度阿茲海默失智的臨床分期。
• 必須具備以下說明之大腦類澱粉沉積症(A+)證據:陽性正子斷層造影(PET)結果或陽性CSF結果。
•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納入條件以定義臨床嚴重度:
a. 篩選時MMSE分數介於21至29分(含)之間。
b. CDR-GS為0.5至1.0分。
c. CDR記憶方塊分數為≥ 0.5分
d. WMS-IV LMII情節記憶出現客觀障礙的受試者,判定依據為至少低於年齡調整平均值1個標準差
i. 50至64歲≤ 15
ii. 65至69歲≤ 12
iii. 70至74歲≤ 11
iv. 75至79歲≤ 9
v. 80至90歲≤ 7
• 若受試者正在接受阿茲海默症症狀治療藥物,例如乙醯膽鹼酯酶抑制劑(AChEI) (如愛憶欣®、憶思能®、利憶靈®)或威智®,則篩選前必須維持穩定至少12週,且試驗參與期間預期不會改變劑量。
• 若受試者正在接受其他治療阿茲海默症相關症狀或狀況的藥物(如抗憂鬱劑、抗焦慮藥、安眠藥、抗精神病藥),則篩選前必須維持穩定至少4週,且試驗參與期間預期不會改變劑量。症狀必須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受到適當且穩定控制,且試驗期間藥物預期不會有明顯改變。
• 女性受試者未懷孕或哺乳中,且若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須使用符合計畫書的避孕方式
• 男性受試者須使用符合計畫書的避孕方式
• 願意且能夠提供知情同意,其中包括遵守知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 有一位可與您建立適當聯繫、能夠提供有關您認知功能能力的正確資訊、同意於回診時提供相關資訊,並可簽署試驗夥伴知情同意書的成年人(「試驗夥伴」)。• 有任何阿茲海默症以外可能造成認知功能障礙的神經系統疾病。
• 有可能影響認知功能的血管疾病或病史。
• 過去1年內有中風病史或現況,或篩選前180天內曾發生暫時性腦缺血。
• 重度、具臨床顯著性之中樞神經系統創傷病史。
• 顱內腫瘤或有顱內腫瘤病史。
• 目前持續受到可能影響腦部功能的感染,或有造成神經性後遺症的感染病史。
• 任何主要精神疾病診斷病史,且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會干擾試驗評估。
• 於自殺問卷C-SSRS自殺念頭第4類或第5類自殺行為的其中一個答案為「是」,或根據試驗主持人意見於篩選前6個月內、篩選時或基線期回診時經評估有自殺風險,或篩選前2年內曾因自殺行為住院或接受治療。
• 於過去2年內有酒精及/或中至重度藥物濫用病史。
• 根據中央判讀核磁共振造影 (MRI) 顯示:
• > 3處小間隙梗塞。
• 涉及大範圍血管部位、嚴重小血管的中風,或大腦白質病。
• 任何> 1 cm3的區域性梗塞。
• FLAIR序列上出現大腦白質病變病灶,相當於Fazekas整體分數為3分。
• > 4處微出血。
• 任何淺層(腦軟膜)血鐵質沉積症部位。
• 單一大出血部位的最大直徑超過10 mm。
• 血管性水腫。
• 腦挫傷、腦軟化症、動脈瘤、血管畸形或感染性病灶。
• 佔據空間的病灶或腦部腫瘤。
• 嚴重腦血管病理學。
• 無法耐受MRI程序(如因焦慮或幽閉恐懼症)或有MRI禁忌症。
• 有病史指出可能曾暴露於或曾受到結核病菌感染,應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進行結核病檢測。
• 篩選前6個月內患有任何慢性免疫疾病須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療。
• 篩選時血清維生素B12濃度< LLN或根據試驗主持人意見介於正常值下限範圍應透過血清同半胱胺酸與血清甲基丙二酸檢定法進行確認。
• 篩選時葉酸< LLN或促甲狀腺激素> ULN。
• 篩選時糖化血色素 > 8%或過去12週期間糖尿病控制不佳。
• 癌症病史。
• 對嵌合、人類或人源化抗體或融合蛋白具已知的重度過敏、過敏性或其他過敏反應病史。
• 試驗期間預定進行需全身、脊髓或硬膜外麻醉的手術。
• 先前/合併治療相關藥物排除條件:
o 長期使用抗精神病藥、鴉片/鴉片類藥物、大麻素、安眠藥、抗憂鬱劑、情緒穩定劑或興奮劑,篩選前治療必須維持穩定劑量至少4週,且試驗期間應維持穩定,否則將被排除。
o 篩選前6個月內曾使用已核准或試驗之全身性生物製劑。
o 篩選前6個月內曾使用已核准或試驗之治療阿茲海默症藥物,例如aducanumab與lecanemab。
o 篩選前90天內與試驗期間使用抗凝血藥物。
o 篩選前90天內與試驗期間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
• 凝血功能障礙或血小板計數< 50,000/μL。
• 腰椎穿刺禁忌症包含腰椎部位畸形,且根據試驗主持人意見禁止接受腰椎穿刺與服用抗凝血劑或雙重抗血小板治療。
• 受試者居住於專業照護機構、療養院或長照中心。
• 若篩選時,發現有併發症且可能需要接受非試驗相關醫療程序與額外輻射暴露的受試者,則試驗主持人必須與醫療監測員討論決定總輻射暴露量是否超過當地法規允許的最大輻射暴露量或40 mSv (以較低值為準)。
• 受試者必須為2018年NIA-AA研究框架定義之阿茲海默症中因阿茲海默症(AD)造成輕度認知功能障礙(MCI)與輕度阿茲海默失智的臨床分期。
• 必須具備以下說明之大腦類澱粉沉積症(A+)證據:陽性正子斷層造影(PET)結果或陽性CSF結果。
•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納入條件以定義臨床嚴重度:
a. 篩選時MMSE分數介於21至29分(含)之間。
b. CDR-GS為0.5至1.0分。
c. CDR記憶方塊分數為≥ 0.5分
d. WMS-IV LMII情節記憶出現客觀障礙的受試者,判定依據為至少低於年齡調整平均值1個標準差
i. 50至64歲≤ 15
ii. 65至69歲≤ 12
iii. 70至74歲≤ 11
iv. 75至79歲≤ 9
v. 80至90歲≤ 7
• 若受試者正在接受阿茲海默症症狀治療藥物,例如乙醯膽鹼酯酶抑制劑(AChEI) (如愛憶欣®、憶思能®、利憶靈®)或威智®,則篩選前必須維持穩定至少12週,且試驗參與期間預期不會改變劑量。
• 若受試者正在接受其他治療阿茲海默症相關症狀或狀況的藥物(如抗憂鬱劑、抗焦慮藥、安眠藥、抗精神病藥),則篩選前必須維持穩定至少4週,且試驗參與期間預期不會改變劑量。症狀必須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受到適當且穩定控制,且試驗期間藥物預期不會有明顯改變。
• 女性受試者未懷孕或哺乳中,且若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須使用符合計畫書的避孕方式
• 男性受試者須使用符合計畫書的避孕方式
• 願意且能夠提供知情同意,其中包括遵守知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 有一位可與您建立適當聯繫、能夠提供有關您認知功能能力的正確資訊、同意於回診時提供相關資訊,並可簽署試驗夥伴知情同意書的成年人(「試驗夥伴」)。• 有任何阿茲海默症以外可能造成認知功能障礙的神經系統疾病。
• 有可能影響認知功能的血管疾病或病史。
• 過去1年內有中風病史或現況,或篩選前180天內曾發生暫時性腦缺血。
• 重度、具臨床顯著性之中樞神經系統創傷病史。
• 顱內腫瘤或有顱內腫瘤病史。
• 目前持續受到可能影響腦部功能的感染,或有造成神經性後遺症的感染病史。
• 任何主要精神疾病診斷病史,且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會干擾試驗評估。
• 於自殺問卷C-SSRS自殺念頭第4類或第5類自殺行為的其中一個答案為「是」,或根據試驗主持人意見於篩選前6個月內、篩選時或基線期回診時經評估有自殺風險,或篩選前2年內曾因自殺行為住院或接受治療。
• 於過去2年內有酒精及/或中至重度藥物濫用病史。
• 根據中央判讀核磁共振造影 (MRI) 顯示:
• > 3處小間隙梗塞。
• 涉及大範圍血管部位、嚴重小血管的中風,或大腦白質病。
• 任何> 1 cm3的區域性梗塞。
• FLAIR序列上出現大腦白質病變病灶,相當於Fazekas整體分數為3分。
• > 4處微出血。
• 任何淺層(腦軟膜)血鐵質沉積症部位。
• 單一大出血部位的最大直徑超過10 mm。
• 血管性水腫。
• 腦挫傷、腦軟化症、動脈瘤、血管畸形或感染性病灶。
• 佔據空間的病灶或腦部腫瘤。
• 嚴重腦血管病理學。
• 無法耐受MRI程序(如因焦慮或幽閉恐懼症)或有MRI禁忌症。
• 有病史指出可能曾暴露於或曾受到結核病菌感染,應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進行結核病檢測。
• 篩選前6個月內患有任何慢性免疫疾病須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療。
• 篩選時血清維生素B12濃度< LLN或根據試驗主持人意見介於正常值下限範圍應透過血清同半胱胺酸與血清甲基丙二酸檢定法進行確認。
• 篩選時葉酸< LLN或促甲狀腺激素> ULN。
• 篩選時糖化血色素 > 8%或過去12週期間糖尿病控制不佳。
• 癌症病史。
• 對嵌合、人類或人源化抗體或融合蛋白具已知的重度過敏、過敏性或其他過敏反應病史。
• 試驗期間預定進行需全身、脊髓或硬膜外麻醉的手術。
• 先前/合併治療相關藥物排除條件:
o 長期使用抗精神病藥、鴉片/鴉片類藥物、大麻素、安眠藥、抗憂鬱劑、情緒穩定劑或興奮劑,篩選前治療必須維持穩定劑量至少4週,且試驗期間應維持穩定,否則將被排除。
o 篩選前6個月內曾使用已核准或試驗之全身性生物製劑。
o 篩選前6個月內曾使用已核准或試驗之治療阿茲海默症藥物,例如aducanumab與lecanemab。
o 篩選前90天內與試驗期間使用抗凝血藥物。
o 篩選前90天內與試驗期間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
• 凝血功能障礙或血小板計數< 50,000/μL。
• 腰椎穿刺禁忌症包含腰椎部位畸形,且根據試驗主持人意見禁止接受腰椎穿刺與服用抗凝血劑或雙重抗血小板治療。
• 受試者居住於專業照護機構、療養院或長照中心。
• 若篩選時,發現有併發症且可能需要接受非試驗相關醫療程序與額外輻射暴露的受試者,則試驗主持人必須與醫療監測員討論決定總輻射暴露量是否超過當地法規允許的最大輻射暴露量或40 mSv (以較低值為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365 人